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难点和解决措施—基于山东省日照市工作实践经验
2021-11-30张黎鑫山东省日照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文│张黎鑫(山东省日照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更保障了城乡肉蛋奶等畜产品的供应,但随之而来的畜禽粪污处理问题成了制约畜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畜牧业是民生产业,从业人员多,布局分散且偏远,所以监督指导成本高。目前,多地还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体,以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要措施,开展的主要工作有畜禽养殖污染的专项整治或集中整治,加强对养殖场户的网格化监管等。
各级政府部门在整治和监管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存在治标不治本现象,部分养殖场户对粪污进行偷排直排的行为于整改和处罚后仍有发生。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和实地调研,分析探讨政府部门、养殖场户、种植户、畜禽粪污处理中心等主体面对的难点问题,并提出十条建设性意见和具体措施,以为各地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长效体制机制提供参考。
一、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链条各主体分析
1.政府部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主要由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政府开展。以山东省为例,根据《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近年来,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履行职责,大力推动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套建设,山东省规模养殖场配建率达100%。但对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因无法律文件具体要求,配建工作只能逐步加以规范。生态环境部门更多将工作精力放在工业污染监管上,面对点多面广、分布分散隐蔽的畜禽养殖场户,客观上执法力量不足,执行成本较高。乡镇(街道)虽对辖区内养殖污染承担属地责任,但受编制限制、人力物力等因素,难以长期开展有效的巡查和监管。
2.养殖主体。近年来,一些畜牧业上下游等工商资本进入养殖业,其投资建设了较大规模的养殖场。这些大规模的养殖场,因资金相对充裕,且具备专业人员和技术,所以在设计建造、养殖和环保设施技术配套方面标准较高,畜禽粪污处理能力较强。但大多数养殖主体规模较小,投资较少。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普遍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在建设几间简易的房屋或棚舍后就进行养殖,且畜禽养殖只是很多在家务农人员用于增收的副业之一。由于市场行情起伏较大,小规模养殖技术水平落后,养殖利润普遍不高,甚至存在亏损的风险,导致养殖主体开展养殖时不愿投入资金建设相应设施。
养殖场户在建设粪污收储设施后,产生的畜禽粪污大多经简单堆存发酵后直接还田,这些粪肥在作物有施肥需求的季节能就地消纳,但过了追肥季节,产生的过剩粪污就容易无处堆放或造成外溢。随着环境监管日益严格,因粪污外溢或露天堆放造成污染的养殖场,有的被群众举报或被政府部门查处,个别养殖场甚至被关停和禁养。粪污无处消纳的问题成为畜禽养殖的潜在风险,所以被举报、被处罚和被关停的担忧一直困扰着小规模养殖场户,造成其不能安心进行生产,不敢增加投入、扩大规模。
3.种植主体。养殖场户多使用自有土地或附近农户的土地进行消纳粪污,而养殖规模越大,自有土地一般占比越小,畜禽粪污通过市场化交易的方式向外转移,由周边种植户以粪肥的形式进行还田。种植主体在基于种养结合的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根据实地调研,多数种植户认可粪肥还田,认为粪肥和化肥配合使用,能够避免长年施用化肥导致的土壤板结和肥效下降。但相对化肥,粪肥的体积大,处理运输不便,施用过程繁琐。一些茶叶、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基地对粪肥的施用需求较大,有较高的购买意愿。
4.第三方主体。2017年,国家发改委、原农业部印发了《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工作方案(2018—2020年)》,提出自2018年起整合、优化相关中央投资专项,重点支持200个以上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为解决种养分离带来的粪污不能及时消纳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采取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培育了第三方粪污收集处理中心和机构,收集养殖场户的畜禽粪污,加工制作成为粪肥、沼肥、商品有机肥等产品销售给种植主体,搭建了连接种养主体的桥梁,推动了畜禽粪污区域性治理。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地区采取的是处理单位体积畜禽粪污,费用由财政补助一部分后,养殖主体、种植主体再承担剩余部分。由于粪污处理和运输的成本较高,加上种植主体对购买的肥料能否达到其预期施用效果还心存疑虑,销售渠道不畅,一些第三方收集处理中心还处于亏损或勉强运营状态,一旦财政项目到期,将难以独自运营。
二、十招组合拳打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链条
1.“划”,合理规划养殖布局,科学匹配畜禽总量。畜牧业结构要与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畜牧业要和种植业规模和布局相匹配。根据原环保部、原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结合当地畜禽粪污收集处理方式、种植业布局、土壤肥力、作物主要类型和产量、粪肥施用比例等开展调研,测算了当地的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合理划定了禁养区和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
2.“摸”,开展全覆盖摸排,逐场逐户摸清现有养殖底数。以区县为单位,深入养殖场户,清点核查并登记造册,重点摸清养殖规模种类、有无排污口、粪污收集处理设施配建情况、地理位置坐标等信息,为后续的宣传、配建、巡查和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3.“宣”,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加强《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政策宣传,利用横幅、宣传车、微信等多种形式开展正面宣传和反面警示,使养殖场户明确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从事畜禽养殖应取得的相关许可以及造成环境污染应负的法律责任。全面开展技术培训和进场入户宣传指导,帮助养殖场户采取切合实际的粪污收集利用技术。
4.“建”,分类指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相应的粪污利用设施。参照原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鼓励有条件的较大规模养殖场通过生产沼气、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处理畜禽粪污。同时,要立足实际,在保证畜禽粪污全量收集利用的前提下,合理降低建设成本,指导较小规模养殖场和规模以下养殖户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储粪棚、污水池等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一是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道采用沟墙砖混、上部铺设水泥盖板或铺设PVC管道等方式建设暗沟,不得明沟布设,外排污水。二是配建符合防渗、防雨、防溢流要求的储粪棚和污水池,储存的粪污经过不少于2个月发酵还田利用。按照设计存栏量,1头生猪储粪棚存储容积不小于0.12立方米,污水池存储容积不小于0.6立方米。粪污暂存池(棚)根据暂存最长时间计算,其他畜禽按照一定比例折合。三是推广生物除臭技术,养殖区内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避免异味扰民问题。
5.“查”,依法严查严惩粪污外排现象。依据摸排情况,并结合配建工作,封堵排污口,禁止外排、直排行为。加强执法力度,保持打击畜禽粪污外排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有直排现象的养殖场户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依法严查严惩,并通报宣传环保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倒逼养殖场户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6.“包”,开展四级包联,确保配建、整改成效。在工作推进初期,整合各级各部门工作力量,开展畜禽粪污治理攻坚。进村入户、逐家逐户对养殖场户开展全覆盖指导、评估和督查,合格一个销号一个,确保配建设施、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杜绝违法直排现象。工作进入常态化后,开展市、县、乡、村4级包联,对养殖场户实行网格化管理,定期开展巡查、抽查,同时引导村民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纳入村规民约,营造美丽乡村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7.“运”,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组建第三方粪污处理中心和粪污收运企业,构建粪污收集处理网络。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思路,根据养殖场及周边耕地分布特征,及粪污产生量、收集频率等因素,选择交通便捷处筹建区域粪污处理中心,收集周边畜禽粪污,通过制作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集中处理。同时采用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给予补贴的方式,组建粪污收集企业,构建收运网络,对区域内不能自行消纳处理粪污的养殖场户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评估粪污处理和企业运行成本,合理设置政府前期补贴、养殖主体及种植主体付费、收集处理企业收费的合理比例,建立粪污收运利用付费机制,使收运处理企业为养殖主体、种植主体做好服务的同时得以持续运营。
8.“用”,推广粪源有机肥替代施用。粪肥的还田利用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传统堆肥还田或垫料还田,二是工厂化高温堆肥还田,三是沼液等液体肥料还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开展推广使用。传统堆肥和垫料发酵对设施设备要求较低,适用于中小养殖场户周边农田作物的还田利用,但存在占地面积大、周期长、异味较大等缺点。工厂化高温堆肥发酵时间短、能杀灭病原菌,但生产及运输成本较高,适合近距离还田利用。例如,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一是推广垫料发酵还田技术,发展发酵床生态养殖场372家,发酵床面积4.52万平方米;二是在岚山区农业种植基地建设公用田间储粪池1.5万立方米,田间储粪池由种植基地负责日常维护及粪污利用,并为周边农户免费提供服务;三是养殖场户不能自行利用的畜禽粪污按照每立方15元付费,由3家粪污收运企业和2处区域粪污处理中心收运并高温发酵处理后还田;四是建设液体粪污还田管网,依托日照鲜纯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建设管网还田面积3000余亩。
9.“补”,对粪污资源化利用关键环节给予适当补贴。畜禽粪污治理需要政府采取复合型的政策措施,既有登记备案、环评许可、排污许可、污染处罚等限制性政策,也要有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财税支持等激励性政策。在财政补贴方面,应对粪污资源化利用涉及的养殖、种植及第三方主体进行充分调研,设立专项资金对养殖场户配建设施、粪污收运处理、粪肥使用关键环节和费用较多的节点进行补贴,并明确补贴办法、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等,加强资金监管和使用。
10.“督”,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畜禽养殖量大面广、点位分散,在政府部门开展日常巡查的基础上,要广泛发动群众提供违法线索,参与环境保护。例如,山东省日照市开发推广了“日照畜禽养殖一点拍”微信小程序,为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入口,市民可使用小程序将身边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连同照片、定位等信息“一键传送”,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对上传的问题进行甄别、调查和处置。同时,可以在养殖场户门前设置含有小程序二维码、印刷监督电话、包联责任人等信息的环保监督牌,进一步提高养殖场户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群众监督的便捷性。
三、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必须统筹考虑,不能为了减少养殖污染就对养殖场户“一关了之,一禁了之”,也不能认为养殖场户都配套建设了畜禽粪污收集设施或实施了整县推进项目就可高枕无忧。
笔者从布局规划、宣传教育、设施配建、日常监管、还田利用、市场运作、群众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初步分析和建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特别是在工作开展初期,涉及主体多,推广难度大,要注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党的领导和顶层设计,既要加强法治监管,又要顾及民生实际,既要达到粪污利用的技术标准要求,又要采取措施合理降低粪污处理和运行成本。
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关键是要建立养殖主体、种植主体、第三方主体之间的持续运转机制。让养殖主体在主动开展粪污收集处理后安心发展养殖生产,让种植主体在施用粪肥后农产品可以提质增收,让作为种养主体间桥梁的第三方主体能够合理盈利持续运营,在工作中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长效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