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价值评估相关方法
2021-11-30武洁
武 洁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2)
对于矿业权市场而言,主要指的是在转让和出让矿业权的过程中,所产生和形成的所有与经济关系有关的行为,包括参与矿业权交易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媒介。由于选择的参数以及采取的评估方法理论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在运用不同评估方法对矿业权价值进行测评后得到的结果不仅存在众多的不合理现象,而且具有较大的差异。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相关人士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设计一套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并且确保设计出的方法具有较高科学性和客观性。通过对矿业权展开的大量研究和评估实践能够知道,在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运用传统现金流量法时,由于该方法无法满足具体需求,导致在评估过程中会存在大量的问题,不仅会导致评估出的矿业权价值无法将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以及弹性需求充分体现出来,而且还会与实际矿业权价值之间存在较大偏差。因此相关人士不仅要结合矿业权评价需求以及实际情况,对传统现金流量法进行不断完善优化,还要采取交叉使用实物期权法和现金流量法等方式,确保矿业权价值评估过程不仅能够将具有的弹性需求以及不确定因素充分呈现出来,而且尽可能做到与实际矿业权价值最大程度统一。
1 矿业权的概念
1.1 矿业权在法律层面的概念
根据对矿业权展开的大量调查研究能够了解,对于矿业权而言,是建立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物权形式,是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能的一种具体体现。由于对矿业权进行了出让或转让,从而形成并产生了对应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这些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被统称为矿业权市场,矿业权市场主要包括矿业权交易媒介、矿业权交易主体、矿业权交易客体。根据对矿业权展开的大量实际调查研究能够发现,矿业权主要包括矿产品生产经营权、矿山建设权、地质勘查勘探权、矿资源开采权,矿产权是对采矿权和探矿权的综合称呼。对于矿产权的全能内容而言,主要是对矿产资源的实际收益权力和具体使用权力的概括,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利并不包括在其中。由于矿产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效力,因此如果矿业持有人初期拥有探矿权,那么在后期进行采矿权申请时,可以经济矿产权具有的优先性特征获取采矿权。
1.2 构成矿业权的各项价值体系
对于矿业权而言,其具有的价值可以分成采矿权价值和探矿权价值两个方面。探矿权持有者在法律法规标准下,能够获得勘查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范围内,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权力,这就是探矿权。对于采矿权价值评估而言,主要在矿山生产阶段、矿山勘探阶段、矿山资源详查阶段具有较高的适用性。对于矿产储量资源已经得到明确探查的矿区而言,其价值构成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地质勘查成果无形资产价值、矿产资源实物性价值、其他前期投入价值。
1.3 矿业权流转
对于矿业权的获取方式而言,在市场上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一,在一级市场范围内,通过正规的出让方式获取,具体交易方式主要有审批出让、协议出让、矿业权招标拍卖、矿业权挂牌等。
第二,在二级市场范围内,通过规范的出让方式获取,具体交易方式主要有信托、抵押、出租、证券化转让、矿业权直接转让、矿业权等。
1.4 矿业权评估
对于矿业权评估而言,还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根据以下几个条件为基础:
第一,被评价矿业权不仅必须确保采矿权、探矿权、所有权之间具有的法律关系具有较高明确性和清晰,而且还要确保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具有明确的债权关系。
第二,所评估的矿业权不仅必须具备拥有较高预测性的预期收益,而且也要具备能够准确预测和承担矿业权预期收益相关风险的能力。
第三,进行评估的矿业权必须具备具有较高可预测性的获利年限。
根据对我国矿业权评估工作展开的大量实际调查研究可以知道,根据评估途径可以将我国矿业权评估分为三个方面,市场途径、成本途径、收益途径。其中成本途径评估矿产权由于我国具体国情的制约,目前只能使用在对探矿权的评估工作中。而折现现金流量法凭借自身具有的众多优势,在收益法中得到了广泛普及应用。
2 收益途径
2.1 折现现金流量法
对于现金流量法而言,涉及到的主要参数较多,主要包括:折现率、企业所得税、销售税金及附加、产品销售收入、采选技术标准、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流动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后续勘查投资、评估计算年限、生产能力和矿山服务年限、可采储量、资源储量等等。
第一,在使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只需对现金流出量和现金流入量进行计算,不可将非现金收入计算其中,并且将摊销和折旧作为内部现金资金转移的行为不加以考虑。
第二,假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投资行为全部按照自有资金进行处理,那么借款利息则不包括在现金流出中。
第三,投资者所获得的合理报酬不应在现金流中被扣除,而是应该通过对折现率进行合理修改,将投资者的合理报酬充分体现出来。
第四,对交易价格、矿业权价款、地质勘查投资等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支出,不在现金流中进行扣除[1]。
2.2 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
对于折现剩余现金流量费用而言,主要指的是以折现剩余现金流量范围基础,将每年与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具有的合理报酬在净现金流量现值内进行扣除,然后结合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折现率,从而得到最终的矿业权价值。
2.3 剩余利润法
对于剩余利润法而言,其适用范围比较特殊,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对矿山正常生产采矿权的评估。第二,对勘查程度较高探矿权的评估[2]。
2.4 收益法
目前无论是在煤矿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中计算息税前利润,还是在矿业权收益法评估计中算经营成本,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的计算原则都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开展:
第一,以原矿产量为基础,对采矿系统固定资产,按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的计算应该以原煤产量为标准。
第三,将更新费用列入经营成本,并且以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全部安全费用基金进行计算。
通过对收益法的有效应用,对矿山每年的生产销售收入进行计算,调整每年的折现系数后,得到的结果为每年销售收入现值,在此基础上,对采矿权权益系数进行再次调整,得到的结果就是采矿权评估价值。
对于输入成一方而言,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矿山生产规模和矿产资源储存量规模较小,并且无法使用其他收益途径进行评估和评估方法。
第二,一部分剩余服务年限不如5 年的大型和中型矿山采矿权评估。在对采矿权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针对一部分规模较小的矿山企业,所提供的财务经济资料和技术资料缺乏充分性和规范性,对确定评估参数无法进行类比或模拟,因此无法使用收益法和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针对这样的情况,相关人士可以将收益权益法设计在收益途径评估原理基础上,作为对某些采矿权价值进行估算的方法。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由于收益权益法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与现金流量法和收益法相比具有的准确性较低,因此在使用收益权益法的过程中要结合具体情况谨慎使用[3]。
3 市场途径
对于市场法而言,在行内也被称作为市场比较法,主要是对最近交易矿业权以及被评估矿业权进行对比,明确掌握二者存在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某些参数进行调整,从而使被评估产业权价值得到确定。市场法是最常用的市场法之一,主要是通过对效用价值中立的原则的有效应用,对近期交易进行合理选择,并与类似等待评估的采矿权从环境、储量、地质等自然参数和经济参数进行对比,分析待评估采矿权与参照物之间存在差异,从而对具体参数进行合理调整,最终明确评估出来了等待估算采矿权的价值。
选择市场法参数的考虑因素所涉及的内容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采矿权的具体服务年限进行核实。在选定矿山服务年限的过程中,要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充分考虑,不能将设计可采储量作为实际计算依据进行运用,要对年生产能力的变化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大部分情况下,矿山年生产能力会以抛物线的状态进行分布和发展。其次,对模拟项目和在建项目的矿业权进行评估时,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可以根据矿山处理设计相关资料中具有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核合格的矿产资源开发可行性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主,将其中具有的基建期贷款利息、征地费用、预备费用款项删除之后,琐事儿的工程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总和。最后,将基准日矿产企业已经形成的固定资产证明净值以及在建工程账面值中的矿山企业不良资产和办社会资产删除,将得到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对采矿权的评估进行投资[4,5]。
市场法适用于各勘查阶段的探矿权及采矿权价值评估。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通常适用于勘查程度较低、地质信息较少的探矿权价值评估。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通常适用于勘查程度较低、地质信息较少的金属矿产探矿权价值评估。
4 结束语
根据以上针对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展开的系统性研究和详细分析,我们能够更加明确的了解,在我国传统矿业权评估工作中,现金流量法已经得到了广泛普及,但是由于很多因素都会对矿产资源的投资价值造成影响,导致评估工作的开展具有较高难度,使其具有的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相关人士不仅要对矿业权价值评估工作给予足够重视,还要结合具体情况选择具有较高有效性和可行性的评估方法,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详细分析,明确了解导致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采取多样化的有效措施将存在的问题妥善解决。在此基础上将现代化评估理念以及多元化评估措施合理结合其中,不断优化和完善矿产价值评估方法,为我国矿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