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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与工作内容浅析

2021-11-30张云如

魅力中国 2021年29期
关键词:纪律检查监察职能

张云如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深圳 518172)

一、高职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职能分析

据了解,目前绝大多数高职院校内部一般设置了纪检监察与审计合署办公的职能部门,这一职能部门的工作内容也就由纪检、监察和审计三部分组成。

一是纪检职能。《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二是监察职能。在高校监察体制改革实施后,教育部直属高校及大多数本科院校都设置了监察专员办公室,目前在高职院校设置监察专员办公室的还比较少,但高职院校纪检监察部门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监察职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高职院校监察部门也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做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三是审计职能。审计职能即加强财经监督和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主要包括经济监督职能和经济评价职能。个别高职院校设置了独立的与纪检监察机构同级别的审计机构。

所以,高职院校纪检监察机构作为学校纪委的具体执行部门,一是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是加强监督执纪,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信访办案等来强化纪委的监督职责;三是强化问责,通过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制度,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目前高职院校纪检监察部门其职能发挥不尽理想,很容易成为业务部门“贴标签”和“挡箭牌”的工具。有的业务部门在部分的环节通知监察部门参加,就冠以“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的标签。有的业务部门让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参与,但流程的设计与规范却是业务部门自行制定或实质上等同于自行设定,监察机构仅作为业务流程中的一分子,其监察职能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笔者认为,高职院校以“审计开路,纪检监察做后盾”为模式,纪检监察与审计合署办公,有利于促进纪检监察和审计职能的发挥,提高整体效能,有利于提高审计的地位。当审计发行问题时,纪检监察与审计融合,有利于资源整合,可形成“1+1>2”的效果。

二、高职院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内容分析

目前,高职院校纪检监察工作内容大都表述为“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笔者认为,高职院校纪检监察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力,无法发挥“惩处”职能所以笔者同意“教育、制度、监督、保护”的表述。这四个方面对纪检监察机构来说:教育是方式,制度是规范,监督是工具,保护是目的。教育、制度、监督,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

(一)教育。这是高职院校纪检监察机构的重要的、大部分的工作内容。各高职院校都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通过上党课、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印发文件、编辑刊物、案例警示等对本校的领导干部和大学生开展廉政教育。很多高职院校在廉政教育上创新形式方法,廉政教育做得有声有色,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二)制度。目前,高职院校建立或自行制定的涉及反腐倡廉建设的规章制度接近甚至超过一百项。但这些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制度设计缺少全局性规划,系统性不够。如上所述,业务部门的流程设计与规范是业务部门自行制定或实质上等同于自行设定,制定的制度未能全面考虑操作部门、监督部门和财务部门等的具体工作实际,执行起来有难度。二是制度质量还不高。有些制度只作宏观的、原则性的规定,缺少操作细则,内容缺乏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得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高职院校规章制度的建立相当于学校内部“立法”,必须经过反复酝酿、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甚至“听证”过程,以保证制度出台的“合法性”,当然,制度的颁布实施要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或校内文件的形式,以保证其权威性。而不能仅由业务部门起草,然后一“过会”就颁布实施。如此,制度制定过程虽然“漫长”,但是,制度的权威性、可操作性等都会增强。

(三)监督。从投入的人力、物力来看,监督工作是纪检监察机构的很大部分的工作内容。目前高职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参与的监督有:校内招标监督、招生录取监督、人员招聘监督、各类评审监督,当然,在此也把受理群众信访投诉纳入监督范畴。对某些高职院校纪检监察机构来说,教育与监督两项工作几乎占据了80%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

在监督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是对上监督难以到位。高职院校的纪检监察机构是学校内设机构,是在校党委和校长领导下负责校内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监督学校领导是否违规违纪、“三重一大”制度履行情况不现实。二是平级监督软弱无力。高职院校的行政监察机构与财务处、人事处、资产产业(基建)处等其他职能部门一样同属校长领导,各自为校长负责,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是并列的同级行政关系,纪检监察机构的人、财、物都归于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这就造成了行政监察部门权威不足和监督不力。

笔者认为,独立性是监督能够发挥预期效果的前提,在现行高校纪监体制下,高校纪检监察监督与被监督一体化,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的体制,高校纪监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是监督效果发挥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提高高校纪检监督部门的独立性,可尝试建立独立监察员制度和独立监察员责任追究制。即建立独立监察员制度,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监督情况,其任免权、经费、职权职责等由对应的上级纪检部门管理,并逐级向上级主管纪检部门负责的机制。同时建立独立监察员责任追究制,即被监察的学校出现教育领域职务违法违纪问题及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等问题,派驻学校的独立监察员除非能证明自己无滥用职权和重大过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高校还应该加大问题线索查办力度,要在执纪办案上下足功夫。“说教千次,不如问责一次”,纪委不办案,纪检监察的威力就难以发挥,就难以形成对腐败现象、腐败行为的震慑效果。

(四)保护。如前文所述,教育、制度、监督,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然而,保护领导干部不是站在领导干部的立场上说话,而是通过教育、制度与监督,预防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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