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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高校法律事务管理的加强

2021-11-30金柏妍

魅力中国 2021年50期
关键词:法律事务法学院法律顾问

金柏妍

(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随着经济的发展,高校正处于高速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因高校作为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主体,依法治校对高校的自身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贯彻落实依法治校迫在眉睫。

一、加强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是高校依法治校的迫切需要

(一)治国方略的变化,要求高校确立依法治校的理念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要求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治与人治及专制是存在本质区别的,行政机关也需要在具体行政事务的处理上做到依法行政。高校作为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在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的浪潮下,因获得更多的办学自主权而与其他主体的关联程度得以增加。权利与责任这两项是密不可分的,高校因取得更多的办学自主权而应承担较之前更为重的责任。高校不能像过去一样仅仅是简单的接受政府的行政指令,面对一些属于自己负责范围的具体事务应当自主的根据现行有效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的处理,学校应当及时转变观念,与时俱进,积极主动地为经济社会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管理体制的变化,要求高校确立依法治校的理念

上世纪70 年代末,我国开始开展经济体制改革,并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高校教育体制也随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第一,高校与政府的关系与之前相较存在较大差异,改革之前,学校有政府进行管理不仅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改革之后,政府仅对高校进行间接管理,学校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及办学自主权,面对一些属于自己负责范围的具体事务应当自主的依据现行有效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的处理。

第二,高校与教师、职工、学生的关系发生了变化

改革之前,高校与教师、职工、学生的关系仅为行政命令式的关系,改革之后,高校与教师是平等主体间建立的劳动关系,高校聘任教师来学校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高校与职工是平等主体间建立的劳动关系,高校聘任职工来学校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高校与学生是行政管理,高校通过招生办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为其办理入学手续提供专业教育,待学生完成全部教学计划并且符合可颁发学位证及毕业证条件后为其颁发学位证及毕业证。因高校与教师、职工、学生的关系发生了变化,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就应当自主的根据现行有效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的处理。

第三,高校与企业、组织、个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

改革之前,高校与企业、组织、个人的关系需要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理,改革之后,学校在经济社会中具有平等主体地位可以与企业、组织、个人进行合作,除向相应的纠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高校在处理与企业、组织、个人的关系时应当根据现行有效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的处理。

二、国内名校的实践

据了解目前,我国高校现多数都已将依法治校放在学校行政管理作为重要的位置上,各高校纷纷立足于本校的实际情况,经过长期的摸索与分析,制定并颁行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我国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现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建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模式

目前我国较多高校采取建立专门负责法律事务机构的方式,这一专门机构与该校其他机构只是具体职能方面略有不同之处,在设置方式、人员配备等方面并没有显著差异。按照设置及级别可分为,高校独立设置一个学校处级中层管理机构,高校将该专门机构设置通过内设和挂靠两种形式将其为归某一行政部门管理,以及高校通过增加原有机构的职权及业务范围模式,不再新设立专门管理法律事务的部门这三种方式。

第二种类型是建立兼职法律事务机构模式

有些高校设立的专门负责法律事务的机构既不纳入学校行政编制管理也不为其设置专职负责人员。是由学校办公室或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代表学校聘用学校法学院全部专职教师作为本校的法律顾问团,本校的法律顾问团的负责人为法学院院长,签署聘任协议也是由法学院院长代为签署,学校办公室或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为学校法学院全部专职教师颁发聘书并支付一定的酬劳费用。

第三种类型是外购法律服务模式

我国一些高校通过购买专业的法律服务,将本校的法律事务委托给专门对外承接常年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根据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处理业务的人员及处理业务范围的不同,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学校将本校全部法律事务全部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亦或是学校聘请具体的律师担任学校法律顾问,由聘请的律师负责处理学校的具体法律事务。

三、加强高校法律事务管理的若干建议

(一)高校应当将学校办公室的法律职责予以明确或尽快建立专门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的工作机构,由该部门负责全校法律相关事务,该部门具有为唯一性,专业性,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学校办公室或专门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的工作机构能够便捷高效地处理好高校的法律相关事务。如果不能将学校办公室的法律职责予以明确或无法建立专门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的工作机构将导致学校多个职能机构互相推诿,不仅法律事务得不到较快较好的解决,也会使得学校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因此高校只有将学校办公室的法律职责予以明确或尽快建立专门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的工作机构才能够发挥学校办公室或专门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的工作机构的实际效用。

(二)高校应当尽快创建法律顾问制度

目前现存的法律顾问制度根据被聘任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由学校办公室或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代表学校聘用学校法学院全部专职教师作为本校的法律顾问团,本校的法律顾问团的负责人为法学院院长,签署聘任协议也是由法学院院长代为签署,学校办公室或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为学校法学院全部专职教师颁发聘书并支付一定的酬劳费用,但此处提到的酬劳费用并非市场意义上的具体价格,在实践中通常是象征意义的固定酬劳或是冲抵教师固定工作量中一定量的课时。该种方式的优势是不仅能够充分利用学校的自有资源、可供使用的人员较多涵盖较多种类法律方向,并且最为突出的优点是价格较低,能够有效地降低学校在该项的具体支出。该种方式的不足之处是学校法学院专职教师不仅需要负责处理法律事务也需要为法学院学生讲授一定的课程,因此学校法学院专职教师无法全身心投入的处理学校法律事务,有可能因法律事务处理不及时而导致学校需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第二种是学校通过面向社会公开聘任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专职律师担任本校的法律顾问,由学校办公室或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代表学校聘用并监督管理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专职律师担任本校的法律顾问,学校学校办公室或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将担负起联络法律顾问的职能,在法律顾问与学校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该种方式的优势是由于法律顾问具有丰富实务经验不仅可以将法律事务较好地解决,为学校最大程度挽回经济损失,也能够及时高效的将法律相关事务较好地解决。该种方式的不足之处是由于律师是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专职律师,其聘用费用也较直接聘用本校教师高很多,需增加学校在该项的具体支出。第三种上述两种方式通过有机的结合或通过聘用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专职律师担任学校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人员,若学校决定由专职律师担任学校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人员,则该专职律师不仅需履行学校学校办公室或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的行政事务也需要帮助学校处理与学校相关的诉讼案件。

(三)高校应当逐步设立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

为稳妥起见,笔者建议可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是校长办公室下设法律事务科,法律事务科的机构设置级别为科级单位,该部门负责人为该校科级领导干部。法律事务科的主要工作职能是配合学校外聘法律顾问审批学校的合同、处理学校涉讼案件,第二步是设置学校法制办,学校法制办挂靠于校长办公室该机构的机构设置级别为科级单位,该部门负责人为该校科级领导干部。除上述职能外还负责审核校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处理学校日常法律事务。第三步根据第二部的具体实施效果,决定是否建立政策法规办公室,政策法规办公室在高校的机构设置级别为科级单位,该部门负责人为该校科级领导干部。政策法规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能不仅包括配合学校外聘法律顾问审批学校的合同、处理学校涉讼案件、负责审核校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处理学校日常法律事务还包含有关政策研究及为全校师生定期举办普法教育等相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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