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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问题研究

2021-11-30周艳梅北华大学

品牌研究 2021年22期
关键词:数字信息经济

文/周艳梅(北华大学)

近年,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使经济领域出现了一个新型经济形态,即“数字经济”。数字经济的出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使得经济资源配置效率得以改善、提升了消费者福利水平。特别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大量涌现,颠覆传统商业形态的创新技术的出现,标志着新经济的兴起和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等经济参与方式的转变,深刻地改变了企业的生产方式、价值创造方式和价值分配方式等。数字经济其实对于我们来说已经不是很陌生了,早在20世纪90年代,塔普斯科特就对数字经济有过研究和论述。现如今微商等电子商务,淘宝、京东等手机商城,微信钱包、支付宝支付、美团支付等线上支付在不知不觉中早已融入我们的生活。2020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的数字经济达到35.8万亿元,与2019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统计的数据31.1万亿元相比,增加了4.7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6.2%,稳居世界第二。同时,2020年初,央行数字货币即将落地的消息也引发了广泛的关注,表明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速度之快、规模之大,其实力与实体经济相比已经不容小觑。然而数字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新兴的市场模式,仍难以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凸显出来的弊端,因此,法律作为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上层建筑,也必须根据数字经济的发展变化进行相应的变动。

一、数字经济的相关理论概述

如前所述,数字经济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不仅是在我国,据相关信息统计,数字经济在美、德、英的等国家的GDP占比已经超过了60%,而在47个国家中,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数字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是一种根本性的改变,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体系性、全局性变革,特别是在2019年末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实体经济遭遇重创,数字经济更是对经济复苏和经济增长注入了新动力。但是,在数字经济呈现蓬勃之势时,数字经济究竟为何物,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数字经济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塔普斯科特于20世纪90年代在其《数字经济》一书中提到的,他把数字经济描绘成网络化智能时代的经济。OECD认为“数字经济是一个涵盖性术语,被用来描述聚焦于数字经济的一系列市场,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实现的信息产品和服务的贸易”。2016年G20杭州峰会发布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则提出“数字经济是以适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网络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尽管当前社会各界对数字经济的界定不一,但通过各方描述,可以得知:数字经济就是在信息技术革命所带动的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信息和通信是推动数字化经济兴起的关键力量,其中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资源,对于产能的提升和经济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作为依托网络和数据成长起来的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形态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虚拟性。与实体经济下必然有实物相对应不同,数字经济中的电子商务、数字支付等产品都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2)高附加性。从传统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数字经济具有很高的价值附加性,且该附加价值量与其投入的技术含量成正比,即越是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其附加价值越高。(3)高渗透性。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以信息与通信技术为依托的数字经济迅速向第三产业渗透,数字经济已经深刻影响到这些产业的经营与发展模式。(4)价值增值性。数字经济中的互联网领域一直被梅特卡夫法则所支配——网络的价值等于其节点数的平方。(5)边际成本递减。每生产一单位的产品,其生产所费成本逐步减少。(6)外部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字产品本身就存在外部经济性特点;二是使用数字产品的用户越多,每个用户从使用该产品中得到的效用就越大。

二、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相比的突破性表现

(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

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指参与市场活动或商品交换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体,主要为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传统的市场经济的主体主要为有形的实体经营者、消费者和生产者。而在数字经济模式下,虽然也是市场经济模式,然而,技术发展推动了产业分层和产业结构转型,资源供给的释放和信息数据的共享带来了大量个人、线上平台企业、线下平台资源所有者和信息基础所有者的共存。同时,市场交易成本的降低催生了企业组织,并从根本上推动了企业组织的变革。在数字化和技能化的技术条件下,企业开始出现向“柔性液态”的组织形式转变,即组织经济。组织经济,在动态意义上是指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在静态意义上是指经由组织管理活动所形成的“有组织的经济”或“组织起来的经济”。另一方面,共享互联的互联网平台促进了业务流程的跨境整合、促进了新的商业生态和价值网络的出现、促进了上层市场和平台经济的发展。平台经济进一步细化了市场分工,带来了巨大的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近年来的市场实践也表明,技术驱动、规模化的互联网协同平台正逐渐取代企业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和组织方式

(二)行为的信息化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作为信息的重要载体,数据已成为公认的数字经济的“要素”。伴随着数字经济与其他经济的融合,以及各领域数字化的迅速发展,相关行为都与信息关联密切,出现了“行为的信息化”趋势。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每一种行为都会特定化为一种信息,这些信息能够被识别和加以利用,从而能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精准推送。各行为主体的行为都融入了信息因素,或直接或间接地实施着信息行为。

(三)空间的多元化

传统的市场经济下某一具体交易行为的交易空间一般都限定在某一具体区域,而数字经济所依托的信息和互联网早已突破时空的限制,某一交易行为可能是发生在某一具体区域,也有可能是国家全域甚至是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又使得市场的领域扩展至新兴的数字空间或虚拟空间。而且在数字经济时代,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地和消费地、价值创造地和利润来源地等如何界定也存在着难度,进而导致空间模糊。

三、数字经济的突破给宏观调控带来的挑战

虽然数字经济并未改变市场经济的本质,也不会对当前的国家宏观调控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但是数字经济的突破性表现仍可能会对宏观调控机制的实施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一)平台垄断和技术壁垒

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对宏观调控的挑战主要表现为平台经济和组织经济这两种新型经济主体的出现。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平台经济龙头企业的市场资源逐渐集中,而平台企业拥有企业和市场两种资源,其优势地位致使许多小微网络企业被渐渐融入平台或者被“平台化”。平台化经济能够帮助一些企业搭建平台成为平台企业,各类主体又依据这一平台,将这一平台当做市场,以此实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对接”,这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也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使经济活动更有效率。但比较棘手的是,在这个信息技术形成的一个个平台中,有时候这些平台承担着市场的功能,有时候这些平台又扮演着企业的角色,作为企业角色的平台,有可能就会利用自己手里集中的资源,采用有倾向性的交易规则和定价策略,其后台在技术上保留了经济主体实时的活动数据,可以对市场资源的调配进行干预,是一种可被随意操控的非自由市场,继而带来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界定问题,形成数据垄断和技术壁垒。比如著名的“杀熟”、“二选一”、“寡头市场”等现象。而基于这些企业所提供的平台的稳定性和成熟性,以及这些企业对数据和技术的垄断,使得其他企业对其垄断行为无法采取相应措施。当前我国已陆续出台调控数字经济的相关经济法规,然对于日新月异的数字经济市场仍有所欠缺,政府对数字市场经济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审理中,数据的无形性和虚拟性无疑是重大的挑战。

(二)行为信息化增加了偷税漏税空间

数字经济是以数据为基础的,而市场主体行为的信息化以数据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核心,信息技术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紧密融合,使相关博弈行为更为复杂化。正如威尔逊所言,信息行为是与信息资源和信息渠道相关的所有人类行为。这就扩大了法律的适用问题。与信息资源和信息渠道相关的行为名目繁多,行为界定模糊不清,就难以确定责任的边界。即使是明显的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行为,政府也难以进行有效管控,因为信息无形且无孔不入,而且在法律和政府无法进行有效管控的情形下,这才出现了屡禁不止的出卖消费者信息和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处于数字经济兴盛期的当今世界,各类依托于数据和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层出不穷,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度也越来越高,已逐步渗透到教育、医疗、公共设施等多个领域,较其创新速度,税收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明显滞后,因而增加了纳税人偷税漏税的空间,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空间模糊导致管辖权冲突

基于上述分析,数字经济的空间范围扩大且空间模糊,而在此背景下,就涉及宏观调控的空间适用问题。而数据又是最具有流动性的资源,数据流动性越高,流动范围越广,数据可挖掘的价值就越大。因此,数字经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空间的界定更加困难,各国可能也会对数字空间扩大调控管辖范围,从而导致国与国之间调控管辖权的冲突,同时,由于现今的调控制度还主要集中于传统的单一空间即地理空间,因此现在的调控制度设计也不足以应对数字经济下空间多元化所带来的问题。

四、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措施

(一)打造“数字政府”

数字经济作为一种依托数据和信息技术发展的经济形态,数据和信息技术的重要性对其不言而喻,相比于数据的贡献,数据和信息技术所带来的挑战微不足道。从主体平台化的角度看,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也是组织经济活动,并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使整个经济运行“更经济”,因此,政府也可以运用数字经济的平台化。通过将政府视为一个重要的平台,让政府融入数字经济的市场,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提供公共用品,将数字技术融入其职能履行,打造“数字政府”,尤其是将各类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的应用,更有助于政府持续增强其平台功能,提升其调控能力和规制能力。数字政府和平台政府的打造,不仅有利于打造现代化政府,紧跟时代步伐,而且平台政府的便捷和高效更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打造。而且政府融入数字经济的平台,更能发现数字经济的运作模式,从而制定数字经济的产权和相关贸易规则,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相互对接,规则各类主体的行为。因此,在数字经济时代,不仅要关注和企业的平台化,也要关注政府的平台化。

(二)运用数据信息技术,加强财税和金融调控

在数字经济领域,行为的信息化特别是涉及数据行为,使得宏观调控的规制范围扩大,从大数据的角度来分析,数据行为从数据采集开始到数据应用结束,整个过程的数据计算和数据采集等行为均未涉及实体行为,而这些数据又能挖掘出很大的价值。对通过挖掘数据盈利的行为,目前我国并没有具体的税种适用。因此,我国目前除了要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外,还应加强对数字经济下的财政和金融方面的立法规制,例如,在英法等国早已有立法实践的数字税和数字服务税等。美国也在2014 年出台了《市场公平法案》,允许经营电子商务的公司在消费环节向消费者代征消费税。同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还应该充分将数据价值运用起来,运用信息技术改革税制,例如利用互联网依托电子化的技术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和消费者的消费税等。

(三)加强与国际的制度协调

随着数字经济带来的市场经济范围的扩展,传统经济法和调控行为管辖问题逐渐凸显,而数字空间早已突破了国家主权的地理限制,数字市场中主体的行为可能会牵涉不在一国主权内的地理空间,各国为了加强对数字空间的管控可能会扩大管辖权范围,从而导致国与国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因此,我国应加强国内法与相关国际法的制度协调,保障数字经济领域管辖权的适度行使。

五、结语

“客观讲,数字经济已经颠覆了传统经济社会的交易模式和消费习惯,必将且已经在某些领域严重挑战了交易模式与消费习惯背后的法律模式,法律规则面临重构,法律实践模式亟待更新。”面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变化,宏观调控手段面临挑战。因此,我国应及时调整宏观调控手段,尽快进行调控,以法制为基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经济繁荣和迎接数字红利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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