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驱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逻辑机理与风险治理
2021-11-30关爽
关 爽
(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一、 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并明确将社会治理上升到体系和制度层面。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重申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基础在于“落地”,即增强其可操作性与现实指向,以实现优化社会治理结构、主动回应治理需求、促进社会治理问题有效解决等治理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科技支撑”纳入社会治理体系,表明技术要素业已成为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重要驱动力量,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生成路径。
已有研究关注到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过程中的科技支撑路径,散见于探讨技术发展何以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文献中,基本观点在于社会治理智能化[1]可以实现推动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研究者认为,区块链技术可以影响社会治理的信用体系、个体价值、治理机制和共识[2];大数据的驱动有助于构建囊括社会治理民情汇聚、动态风险评估和政府回应模式的智能化社会治理体系[3],最终通过技术嵌入与价值重塑[4]促进社会治理实现整体性治理、精准化治理和参与式治理[5]。此外,部分研究已经将区块链技术与多中心协同治理建设的内在契合性进行关联性剖析,认为技术发展在主体互信、治理空间扩展、协同意愿构建、治理权威的可接受性以及治理有效性等方面为多中心协同治理提供助力[6],进而通过主体结构调整、话语结构优化与权力结构重塑等技术赋能的方式重塑社会治理结构[7];也有学者注意到技术治理在推动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结构改变、治理效能提升与治理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多重优势[8]。可以看到,目前的讨论主要关注技术变革对社会治理及其现代化进程的宏观影响,并且已经有研究开始关注技术治理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可塑性,但鲜有专门分析数字技术对于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直接影响。因此,厘清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共同体之间的契合点,明确数字技术从哪些维度进一步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与治理效能,讨论数字技术驱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作用限度等,成为理解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中的作用影响的关键问题。
二、 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耦合效应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将国家、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公民个体等纳入社会治理的主体框架中,融合多元治理机制,主张多元行动者的整体性联动、有效合作与治理功能的发挥,进而形成制度化的共同行动方式,寻求社会治理问题解决的整体性治理方案,从而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效能。
数字时代超越了“技术发展”的范畴,它不再是一个工具性角色,而是成为架构新型社会基础、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与治理模式变迁的重要场域与治理空间。因此,明确数字技术应用同社会治理共同体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与耦合效应,是分析数字技术助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逻辑起点。数字技术之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治理价值,表现为有望解决数据价值化、治理民主化、运行秩序性和社会价值传递等问题,重建社会规则与社会结构的组织形态[2],实质在于数字技术给社会治理带来新的发展动力,为培育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键要素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一) 以权责明确与对等夯实主体间合作的存续基础
传统社会治理模式过于强调社会治理中的政府角色与责任,多元主体之间缺乏横向联系,主要原因在于社会治理责任权属划分的难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9],降低了跨部门响应和协同能力。“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从主体结构出发凸显其建构的“人民性”,是一种共同使命和公共责任,突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社会基础。然而,“共建”责任并不是要抽象讨论社会治理共同体与人人有责,关键在于要明确合作与参与中的权责界定与归属问题[10]。
多元参与和自我责任是数字技术治理秩序的核心要素与治理基础。第一,数字技术的群体赋能效应有助于提升治理主体的地位,引发了互动关系场景中治理主体身份的变化,重塑了社会治理参与主体的角色和作用,奠定了多元治理主体权责共担的结构基础。数字技术催生了网络化的线上沟通平台,具备纳入新的主体元素的能力,同时赋能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体都成为新的信息供给者,拓展了信息供给总量与主体间信息交互深度[11]。这种基于网络公共领域的“强关系”的联系机制使得重新定义政府、私营部门与社会组织间的互动模式与建构新的权责关系成为可能。凭借技术的联结整合功能和赋权参与特性,多元治理主体被赋予平等自主的主体地位和相应的治理权利与权限[12],形成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权责明确、责任共担基础上的合作共治与网络化的治理结构。
第二,数字技术有助于实现治理权责边界的清晰化,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在各主体之间落实责任分担提供了技术性基础。区块链分布式数据库与智能合约使得不同主体可以进行平等的、直接的信息联通,不仅实现了点对点的“去中心化”互动,也可以防止由于交互需求不断叠加造成的回应性不足问题,鼓励以开放式治理促进问责性。同时,按照智能合约界定的规则,区块链通过计算审查可以自动执行已验证的交易合同[13],促使智能合约中的全体参与者共同承担治理责任与结果。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挖掘、汇聚和整理,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治理信息的可识别性和清晰化,有望做到社会治理主体间的权责边界清晰化和互动的协作有序,进而实现多元治理主体间资源、功能与责任的协调和重组[14]。权责问题实际上是形成过程中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内部秩序的构建问题,涉及“责任基础上的社会各方对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再配置”[15]。
基于此,治理权责的重新配置以责任分担与风险共担为行为准则,加强了政府与市场力量、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使各主体能够更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过程。由此数字技术驱动的社会治理是一种共担社会治理责任、共享社会治理成果的稳定的共同体治理模式,超越了过于强调单一主体和责任的传统社会治理。
(二) 以激励机制强化合作网络的稳定性
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与持续性来看,多元主体自觉形成相互关联且互相促进的群体,且能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至关重要。然而,不同治理主体仍然缺乏资源共享和合作治理的激励机制,给共同体本身的构建带来了诸多难度。因此,动机激励构成了集体行动的内在驱动力,并涉及如何吸引足够多的治理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确保多元主体愿意加入并自愿维护治理共同体的规则等核心问题。
数字技术中的区块链在激励机制设计中,将明确的经济激励与以共识协议为载体的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相结合,形成链上价值流通闭环,兼顾了不同参与主体的激励需求[16],从而激发了用户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进一步地,比特币的价值共享和分配机制,契合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精神内核,倡导积极参与和共同创造基础上的人人共享与价值回报。
特别是针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共建”冷漠,尤其是基层社会自治力量参与动力不足的问题,需要从“用户视角”激发共同体行动中的社会组织与公民参与。数字技术所提供的多元化沟通渠道增强了“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方式,赋予个体话语权和行动权、社会资源和物质基础。这就使得公民个体成为网络中的直接生产力[17]和具有积极地位的主体,获得发挥积极价值与参与的能力[18],从而关照到公民自我需求的表达与满足,激发了共同体行动中的公民参与,更加有利于稳固治理共同体的社会基础。
从长远来看,基于区块链的开源社区治理所积累的“数字社会资本”,本身会成为社会自身所拥有的治理资源,有助于增强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对于保证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合作网络的稳定性与持续性具有基础性作用[6]。
(三) 以共识机制协调集体行动的一致性
社会治理共同体以解决社会问题、回应治理需求为共同目标,因而“共识”构成了多元参与者共同行动与有效合作的关键要素。社会治理共同体涉及的参与主体众多,“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等重要表述再次确认了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性,并且他们在利益诉求、资源储备、行动策略和行动目标上的差异性,增加了利益协调的难度。集体性共识可以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促成共同体内部的合作,增强集体行动的有效性,实现共同的治理目标。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是一种整合过程,需要在平衡利益的过程中,以共同体的形式寻求共识性治理方案,进而持续性激发和增强治理主体的共同体意识。
数字技术在促成多元主体形成治理共识中的优势在于:第一,数据流动和信息共享加强了政府组织之间、政府组织与公民个人之间,以及公民个体之间的多层沟通。对于多主体、多层次、差异化的治理需求,数字技术可以发挥“公共领域”功能,产生更为开放和民主的治理方式以寻求行动共识。如在具体治理事务层面,对政府而言,技术发展确保政府可以清晰掌握社会运行情况和民众诉求,提升了政府对“需求端”信息的挖掘和识别能力。对公众而言,数字技术赋予公民更加多样和丰富的表达方式与行动空间,提供传递需求的渠道,增进了网络协商与实时互动。由此,被数字技术赋权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通过自下而上和透明公开的方式,可以实现更为自由的意见表达和公共决策参与,推动了社会交往与理解,更易形成行动共识。
第二,以信任机制促成治理共识。作为区块链的核心技术,共识机制通过“去信任”或“自信任”机制确保治理系统运行规则的公开透明[19],借助区块链协议“以低成本维护了信任、增加了失信的代价”[20]。共识机制基于加密算法的“智能合约”,其合法性来源于全部治理主体的共识性话语和所有参与者的同意与授权[7],从而形成合约参与者之间的契约关系。这种链上治理方式因其不可篡改与自动执行特征,不仅能够保障参与者信息的高度安全,同时使得治理主体间信任关系的建立趋于简单、透明与稳定,进而重构了数字时代的信任机制,降低了多主体的协调与合作成本。
此外,数字技术也提升了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尤其是当集体行动人数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集体共识达成的效率。如人工智能技术可以通过算法模型集聚和反馈参与者的意愿,推动信息连接与跨界融合,使得其作为一种协调方案,推进个体意见加总的同时加速形成集体性共识[21]。
(四) 以共享机制促进集体行动的有效性
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党委、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共同治理与有效合作,同时各成员可以共享行动成果。“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必然要实现“人人共享”,责任是共享的前提,共享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归属。共享机制有助于巩固甚至强化治理主体间日渐形成的信任、参与、协商、负责和认同等共同体要素,从而实现作为“共同体”的社会治理的可持续发展。
数字技术以促进共享机制的生成来激励多元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形成集体行动的协同共进。一是“共治”基础上的权属明晰构成了利益共享的前提。如区块链分布式账本“去中心化”的组织架构提供了多元主体共治的空间保障,区块链的核心技术特征有助于明确治理系统内部的权责关系,进而塑造了区块链系统中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制定平等共享规则。数字技术驱动的治理过程,是以主体间交往的平行性、平等化和分享性作为秩序前提的。如区块链的信任制造逻辑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所追求的“共享”秩序存在价值共通性。“智能合约”技术以所有参与者事前相互认可和同意的方式形成治理规则与秩序,并且将监管机制嵌入区块链系统,通过以链治链、依法治链,防止权力滥用与数据的随意篡改,减少共同治理的潜在风险,确保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对等与价值共享[19]。
基于此,数字技术推动多元主体同时成为资源提供者与受益者,治理主体间形成了一种开放式的资源交换互惠模式,共享治理资源及其产出[6],从根本上改变了多元行动者之间的互动逻辑。
三、 数字技术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治理意义
数字技术不仅提供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所需的核心要素,同时随着数字技术对社会治理过程的深度嵌入与有效融合,形成了作为“赋能工具”的数字技术、作为“治理机制”的数字技术、作为“价值标准”的数字技术,以及作为“治理手段”的数字技术等不同的治理属性。这必将持续推动社会治理形态的转型,逐渐走向社会治理共同体模式,并从治理网络、治理资源、治理价值、治理制度再生产等维度进一步影响作为“共同体”的社会治理及其治理效能的发挥。
(一) 作为“赋能工具”的数字技术:拓展治理网络的开放性与扁平化
数字技术可以作为赋能工具对社会治理共同体产生影响:它在事实上发挥了对国家与社会的双向赋能效应,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供给端和需求端之间的互动鸿沟。这就改变了信息内容生产与真实需求相分离的状态,实现对不同治理主体潜在需求的深度挖掘,激发和强化主体的治理功能,从而开辟新的关系模式,增强社会治理结构的活力与弹性。
第一,开放性的治理空间。数字技术带来的治理影响之一在于通过时空压缩和场景转换,改变了围绕信息控制形成的权力关系,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趋向于一种开放治理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字技术营造出了一种开放性的治理空间,社会治理必须依据治理任务、治理需求和治理目标等具体的治理情境重新思考社会中的多元主体间关系,以及发现潜在的参与者。进而,治理主体在遵守共同体规则和秩序的基础上,共同致力于解决社会治理难题,快速进行资源的集聚、调用和配置,使治理共同体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结构形态和联系机制,但并非只具有数量和规模意义,它同时也具有异质性、包容性、灵活性和适应性。
第二,扁平化的治理结构。从社会治理问题解决的技术方案来看,数字技术逐渐打破以科层结构为主的信息结构体系,增加信息传递的强扩散性和跨部门性,逐渐形成一种“异于现实社会组织结构的公共空间,并以互联网交往的平行性和平等化促成某种社会网络结构的形成”[15]。这就是说,共享性的信息结构有助于缩短信息流通的中间环节和组织沟通的中间层级,加强横向和纵向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协调,从而以一种扁平化的沟通网络实现各主体间的平等性互动,推动治理系统以协同性、整体性的决策方式对社会需求做出更为充分的回应。因而,数字技术驱动所形成的治理信息结构,可以强化、优化社会治理共同体已经形成的结构化的治理关系,提升治理主体间的合作效率,优化社会治理体系的运作效率。
(二) 作为“治理机制”的数字技术:整合与优化治理资源配置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丰富了社会治理资源的供给系统。作为治理机制的数字技术重塑和影响了社会治理的治理条件和资源配置导向,扮演了一种统合治理资源、引导治理行为的角色,使得社会治理成为一个高度聚合的系统。
第一,动员与吸纳。治理主体借助数字技术可以实现需求的清晰表达,同时信息结构的网络化与共享性助推了治理议题的再生产,加速了公共议题在网络空间的广泛传播与深度讨论。这就有助于形成以需求为中心、以治理议题为导向的治理目标,进而推动社会治理主体更为积极地开展网络化的协同与合作,探索以一种持续、有效的互动方式链接治理资源,进而优化、整合原本处于碎片化状态的治理要素,为治理目标的达成拓展有利的资源条件。
第二,激活与链接。融合多重治理机制,实现治理主体的功能互补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突出优势。数字时代的社会治理更加强调需求和服务的个体性和精细化,供给端与需求端的精准匹配,以及公共服务的合作生产。如区块链技术驱动的公共服务链条通过点对点的自动匹配、执行和服务,逐渐形成以“个人”为中心的智慧化公共服务和个人需求的定制化[2]。这意味着不仅需要精准收集和分析有关治理、需求和服务的数据信息,更需要进行快速回应和精准反馈,为此引入社群机制、市场机制等多元治理机制并推动有效融合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数字技术在共享数据、加速数据流动与应用的同时,可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链接市场机制,激活不同群体的治理资源,实现信息与资源的共享与交换,推动治理资源的调配、重组与整合。
(三) 作为“价值标准”的数字技术:重塑治理价值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实践,是蕴含公共性与治理现代性等价值精神的重要载体,并从根本上确立了社会治理主体成长、社会治理改革与发展的基本价值框架。作为价值标准的数字技术在治理逻辑上体现为“去中心化”程度加深,推动数字空间从信息互联逐步走向价值互联。同时,数字技术的发展能够兼顾治理共同体中的所有参与者,助推多元主体成为“社会价值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22],尤其是强化了社会和公众作为公共价值共同生产者的身份。
被数字技术激活与赋权的“社会”拥有信息内容的再构建和再生产权利,并“对治理过程中的价值权重和优先顺序提出了切实诉求”[23]。并且,数字技术助推了理性公众的培育与训练[18],改变了社会治理主体间互动过程的样态,形成并巩固了治理价值的建构基础。社会治理的公共价值就是在沟通、信任和充分表达等基础上形成的,代表了治理主体的整体价值偏好,确保参与成员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22]。基于此,数字技术在重塑社会治理的价值操作上,实质是基于用户或需求端视角,以多元参与进行价值建构,重新界定社会治理的价值清单。在此过程中,凝聚可以在所有参与者间进行共享的价值观,并使之内化为一种约束性力量,作为形成社会治理方案、促进共同行动的依据,从而更好地引导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行为。
(四) 作为“治理手段”的数字技术:推动社会治理制度再生产
数字技术“要求治理制度体系以制度化的形式赋予更多社会主体参与治理之中”[24],具有发现制度内部缺陷并进行修正,蕴含制度创新与推动治理体系变革的潜力[25]。因而,作为“治理手段”的数字技术,旨在通过“技术优化制度、技术发展制度、技术成就制度”[26]的方式,深度探索如何推动社会治理模式的深度转型及其治理效能实现的问题。
社会治理共同体并非只是共同体内部要实现治理关系的再生产。从共同体所需的外部环境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求构建新的社会治理规则,再造社会治理秩序,探索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秩序,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治理制度的变革不仅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改善数字技术应用的治理环境,更有助于解决治理模式转型的稳定预期与持续动力问题[27],“使不同主体的角色与功能、关系格局和运行机制,通过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制度得到定位和规定”[28]。
数字技术作为治理手段,推动多元治理主体之间扁平化、网络化治理结构的形成,促进以需求为中心的多元主体间的深度互动和协调;伴随着民主协商、责任共担和共享机制等治理规则的再制定,通过功能整合、机制融合和价值重塑等关键环节,数字技术能够推动构建新的社会治理秩序,最终实现制度化的共同行动和有效合作方式。在此过程中,数字技术的嵌入将逐步激活一些治理要素,甚至撬动治理制度的变革,实则是原有的治理系统为适应复杂的技术与治理环境对自身功能与结构进行的自我调适与变革,体现了技术革新、规则变迁与集体行动之间的良性互动与有效调适。这是数字技术驱动带来的治理秩序重塑与治理制度再生产的一部分,以此强化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制度基础,加速治理共同体的成长,切实发挥治理共同体的整体治理功能。
四、 数字技术应用中的风险与治理
数字技术已经成为重塑社会治理的重要驱动力量,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助推作用。但其在运用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也必须得到同样的重视,因此需要引导数字技术的应用,促进技术与治理的有效融合,增强技术被充分利用的可能性。
(一) 风险:数字技术驱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风险隐忧
数字技术驱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会面临一定的挑战。一方面,数字技术驱动效应与治理功能的发挥受到数字技术自身的成熟度、技术嵌入与社会治理环境的融合程度等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技术嵌入会给当前处于结构性条件下的社会治理模式与制度带来一定的冲击,现行社会治理制度、固有社会治理模式和原有的价值导向等有可能导致技术的治理效应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造成数字技术治理优势发挥受阻。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治理机制下的治理结构并不一定意味着治理有效,算法歧视、数字鸿沟、赋能不均和侵犯公民隐私等会对转型中的社会治理提出效能挑战。克里纳伯格在其《热浪:芝加哥灾难的社会剖析》一书中提及,追求良好治理的服务传送系统也有可能促使社会不公平的出现,比如社会和空间地位使一些最需要帮助的人没有机会要求公共物品,更无法接触与服务项目相关的信息网络[29]。同时,如果数字化服务中片面强调技术运用与效率提升,就有可能忽略服务对象的实际感受;数字化治理中存在过度依赖技术却过于简化社会和人的向度、技术刚性忽视人的主体价值的实践[30]。
此外,数字技术本身兼具赋能与控制的双重功能,如果使用不当,技术有可能“被吸纳”成为政府单方面管理社会的工具,日益沦为“控制社会的技术”[31]。如算法背后隐藏的资本力量导致数据的开放与使用存在不公平现象,数据失灵带来数字鸿沟难题,同时给算法以操纵民意和公共舆论的空间,有可能忽视来自公众的需求表达,忽略甚至是挑战社会治理的公共价值观念。如果过于强调算法的数据逻辑、技术导向和工具意义,有可能加剧治理关系中的不平等,不利于多元治理机制融入社会治理过程,更无助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内部合作秩序的建立。
(二) 治理:数字技术驱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风险规避
数字技术在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方面,依赖于社会治理过程对技术的吸纳与对自身的调适,需要理念更新、制度变革、组织转型、法治规范和伦理关切等多维度的协同支撑[30]。进一步讲,鉴于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数字技术有可能存在的负效应,需要认识到数字技术应用需要与国家政策引导、数字政府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与社会治理机制的完善协同增效,重塑与优化数字技术的治理功能。
第一,数字政府是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支撑。政府要不断通过转型与创新来提升自身的治理能力,调适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政府职能履行方式与组织内部的运作;打破职能思维,通过制度引导、数据权属界定和平衡多元利益,“构建上下统筹的数据治理体系、协调一致的数据共享整体性联合体和简约高效的数据交换共享机制”[32]。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文件,如《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要“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2020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要素视为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之外的“第五大要素”,提出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等重要举措,致力于构建数据治理新生态。
第二,国家法治体系和政府公共政策的支持和配套。数字时代,数据已然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与治理资源,算法逐渐成为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基础。尤其是作为新型基础设施的数字底座的开发和应用,将全面释放数据活力、激发数据能力,极大地赋能市场与社会主体,打通数据从采集到应用的整个链条,将数据红利转化为社会治理制度重塑与建设的红利。同时,随着数字技术的迭代更新与不断渗透,社会治理将产生海量的身份数据、行为数据、关系数据和管理数据,算法决策、代码规制和软法治理逐渐增多。因此,国家要加紧形成以数据和信息为基础的政策与法治保障,如在确保数据的公平占有与合理使用方面,要明确数据权利主体、合理分配数据权利义务,以及做好数据占有的公平性和数据使用的合理性[33],促进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并且,围绕算法的制定权、监督权及如何监督等问题[34],需要继续完善相关的公共政策。
第三,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推动社会治理领域的制度改革。制度供给是形成社会整合与集体治理的重要基础与关键因素。政府要引导数字技术发挥更积极、更有效的社会动能,强化技术应用的人文关怀,释放个体的创造力;建设具有弹性和包容性的体制机制,以驱动多元协同作为关键机制,设计与完善多元主体参与和横向利益整合的治理制度框架,以“有为政府”为多元治理主体的互动提供基础性的治理规则;围绕优化信息技术的应用环境,建立与完善合作、开放性的治理体系与治理机制,推动形成以多元化和共同体形式解决治理问题的常态化机制,如使专业社工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合作共建的催化者、社会资源的整合者、共同参与的协调者、专业服务的提供者”[35]。此外,国家要构建面向数字化的规则体系,塑造数字时代的治理秩序,建立数字化背景下新的归责机制,促进治理公平,优化和发展社会治理制度,推动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与治理制度的相互支撑。
五、 结 语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模式,强调治理主体的能力提升与整体性治理功能的发挥。其一,权责清晰、激励、信任、协商、共识、凝聚力等因素构成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治理要素。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发展为培育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键要素提供了更多可能性,推动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其二,社会治理共同体持续发展的核心在于治理结构的稳定性、治理资源的整合与优化、治理价值重塑与治理制度的再生产,以实现整体治理效能的提升。“科技支撑”可以被看成一种治理网络建设与支持性的治理架构,它将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公民个体等各种主体纳入治理框架中,注重国家、社会与市场的协同共治与增权式互动,强化主体兼容与功能互补的治理格局。
在此意义上,社会治理的数字化转型体现为数据赋能与制度重塑并重,凸显了数字技术“重构式驱动”的治理过程,助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并有望解决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稳定预期与发展动力的问题。因此,数字技术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有效支撑,推动了社会治理模式的深度转型与结构性重塑。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与数字技术应用之间的互动、整合和重构过程还在继续,也将为社会治理转型提供更多的动态空间。特别是随着社会治理“重心下移”, 数字技术将更多与具体的社区治理结构、制度与行动者发生互动,形成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差异化模式与实践路径。因而,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兼具学理意义与场景逻辑,社会治理共同体落地场景的不同也会导致技术功能的重塑,并进一步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路径与治理效能。
需要指出的是,技术驱动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在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方面兼具建构性和局限性,因而不能夸大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未来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努力要在“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战略安排下,深度探索技术与社会治理、技术与现有制度环境的协同增效,给未来的社会治理优化、创新和升级带来更多积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