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障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之理性审视
2021-11-30皮坤乾
皮坤乾
(铜仁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铜仁 554300)
一、 问题的提出
意识形态建设的宪法保障问题是各国宪法的一个重大问题,我们党更是始终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郑重宣告:“必须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使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1]41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必须有效发挥宪法的作用,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近年来,意识形态建设宪法保障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对之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例如,莫纪宏在《稳步推进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法治化》一文中提出,要以宪法为统帅,通过宪法和法律构筑起捍卫主流意识形态的制度防火墙[2]。杨泉明在《充分发挥法治在意识形态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一文中提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意识形态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度依存和基本原则,在意识形态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实施宪法,确保我国意识形态的政治方向、制度依存和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落实到位[3]。李昀柏、姜迎春在《论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宪法保障》一文中提出,对于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建设,我国宪法通过确认国家发展的指导思想,为其提供理论自信的宪法保障;通过确认国家发展的独特道路,为其奠定道路自信的宪法保障;通过确认国家发展的基本制度,为其巩固制度自信的宪法保障;通过确认国家发展的文化方向,为其筑牢文化自信的宪法保障[4]。周新城在《意识形态领域必须依宪办事》一文中提出,在意识形态领域,违反宪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宪法的尊严已然遭到践踏。因此,必须旗帜鲜明地捍卫宪法的权威,在认识上划一条红线,言论不能违反宪法;而且应该建立一种追究机制,出现了违反宪法的言论,就要对论者以及有关媒体进行法律问责[5]。朱继东在《苏联亡党亡国过程中的几次法治改革陷阱及警示》一文中提出,通过修改宪法取消了原来宪法中关于党的领导地位的决定,剥夺了苏共领导和指挥苏联军队的最高权力,是苏联解体过程中的一次法治改革陷阱,我们必须深刻汲取这一教训,避免犯颠覆性错误[6]。
已有的这些研究成果,都强调了宪法保障意识形态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化了对于意识形态建设宪法保障作用的认识,但其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和对策建议大多是宏观层面的抽象阐述,而鲜有基于宪法保障为回应当今挑战主流意识形态的历史虚无主义、新自由主义、“宪政民主”“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提供建设性思路,而这正是当下研究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宪法保障需要着力回答的重大问题。“任何宪法文本都或隐或显地表述着意识形态”[7],宪法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了宪法要介入意识形态建设,捍卫意识形态秩序。而宪法保障意识形态建设,也是在捍卫宪法本身。本文拟从宪法保障意识形态建设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出发,提出要在推进宪法实施过程中强化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宪法保障。
二、 宪法保障意识形态建设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一) 宪法保障意识形态建设的必然性
在现代政治体制中,法治是社会治理和建设的核心要求。意识形态体现了执政党的追求,这种追求应当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8]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网络系统,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两个部分。二者既相互独立、作用各异,又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结合起来共同对经济基础和人的行为发生作用。首先,思想上层建筑为政治上层建筑提供思想理论根据。思想上层建筑必须凭借一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才能得到贯彻、传播和发挥作用,因此,一定的思想上层建筑总是要求建立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以获得并凭借其存在的手段和工具,使自身得到广泛的传播,并在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成为支配人们的强有力的精神力量。政治上层建筑作为思想的“物质附属物”,是以一定的思想上层建筑为指导并与之相适应而建立起来的,是统治阶级有意识的行动的产物,并随思想上层建筑的变化而变化。在整个上层建筑中,政治上层建筑处于主导地位,思想上层建筑则起指导作用。其次,政治上层建筑是有形的、强制性的,其一旦形成,又会成为一种既定的对象和现实的力量,反过来影响思想上层建筑,为思想上层建筑的传播和实施提供支撑和保障。
意识形态作为一定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是在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基础上形成的“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9],是整个上层建筑的核心和灵魂。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既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也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诸意识形态的反映,更是一个国家政治意识形态的集中反映和有力保障。这说明,意识形态与宪法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即意识形态是宪法的基本内核,宪法是意识形态最重要的载体,意识形态要通过宪法来体现和维护。意识形态与宪法的这种互动共进关系,要求将意识形态转换为宪法的价值共识,并在与宪法实施的双向互动中,藉由宪法保障和推进意识形态建设。
在法治社会中,意识形态从政党政治文件规定转由宪法规定、推进是国家的必然选择。宪法作为一个国家意识形态的有效载体和传承器,是一个国家意识形态的最高表述,是当政者的政治宣言书。这就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具有非常浓厚的政治属性,都在直接或间接地宣扬和维护本国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与宪法之间的契合与互动,决定了现代国家都把宪法作为载体和传播器,通过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充分肯定,赋予其合宪性地位,并以此来保障和推动主流意识形态建设。如英国《权利法案》、法国《人权宣言》、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等,都是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个人主义价值为根基的资本主义宪法,都在竭力维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占据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思想文化制度。巴基斯坦、伊朗、印度尼西亚、埃及、叙利亚、沙特阿拉伯等伊斯兰国家的宪法,则把伊斯兰教的教义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如1970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永久宪法序言规定:“十四个世纪以来,伊斯兰教一直是我们的国教。我们真诚信奉伊斯兰教,遵循伊斯兰教的神圣指引,以其教义和戒律作为我们立身处世的准则。”[10]《巴基斯坦宪法》甚至规定,所有现行法律都必须与《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伊斯兰教训谕保持一致,所有与这些训谕相抵触的法律都不能颁布。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越南,则在其1980年宪法第38条第1款明确规定:“马克思列宁主义是越南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11]面对意识形态领域复杂尖锐的斗争,为维护自己意识形态安全,当今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发挥宪法对意识形态的宣示和保障功能。如美国一直注重利用《联邦宪法》《独立宣言》《解放宣言》等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宣扬美国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培养和增进人们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
(二) 注重宪法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一条宝贵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强大生命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12]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最重要的政治纲领和政治宣言;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法、执法、司法的根本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宪法既是政治规范,也是法律规范,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双重特征。作为政治规范,我国宪法确认和赋予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宪法地位;作为法律规范,我国宪法划设了意识形态领域的宪法红线,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必须坚守的宪法底线。
1. 我国宪法确认和赋予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宪法地位。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指导下确立起来的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最根本的思想标识,“这一理论犹如壮丽的日出,照亮了人类探索历史规律和寻求自身解放的道路”[13]。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镌刻在自己的旗帜上,将这一“真理的武器”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成功开辟了中国革命新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等,使饱受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大踏步赶上了快速发展的时代,创造了人类发展史上的“中国奇迹”。“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的命运早已同中国共产党的命运、中国人民的命运、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连在一起。”[13]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悲剧警示我们,共产党如果抛弃或背离了马克思主义,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精神支柱,就会失魂落魄,最终被历史和人民所抛弃。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14]23。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充分确认了马克思主义对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巨大作用。首先,《宪法》在序言中充分肯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巨大作用,明确规定,“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其次,《宪法》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指引作用,明确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了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系统地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和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动力、战略步骤、外部条件、政治保证等基本问题,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凝聚力和引领力,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引领社会、指导实践,夯实意识形态的思想根基。为此,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进一步巩固了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内容的高度凝练和概括,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和灵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如果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行无依归。”[15]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首要功能,就是为14亿中国人确立统一的价值目标、价值原则、价值规范,形成共同价值追求。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确立价值标准,是新时代推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切实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效果,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刚性约束”转变,党中央相继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等文件,用法治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4条第2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式被写入宪法,具有了宪法地位,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人人必须树立的思想指针、严格遵循的行为指南,这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有了直接的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最重要的载体,奠定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宪法原则和法治基础。如宪法确认了人民民主专政,宪法序言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政党是理解现代国家政治运行的关键。”[16]《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总纲第1条第2款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又如,《宪法》确认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教训后所作出的重大抉择,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梦想、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更加注重发挥宪法和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此,《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坚定‘四个自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关键。”[17]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成果,为坚定“四个自信”奠定了宪法根基,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可以说,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由于有了宪法这一定海神针的有力保障,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才能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干扰面前,保持“乱云飞渡仍从容”的政治定力,始终坚定“四个自信”,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新局面。
2. 我国宪法划设了意识形态领域的宪法红线。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载体和宣言书,也是意识形态领域不可逾越的底线。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规定,如指导思想、党的领导、发展道路、经济社会制度等,是意识形态领域不可触碰的红线。《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意识形态领域,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形成良好网上舆论氛围,不是说只能有一个声音、一个调子,而是说不能搬弄是非、颠倒黑白、造谣生事、违法犯罪,不能超越了宪法法律界限。”[18]苏联解体、苏共下台的惨痛教训一再警示我们:如果突破了宪法这个意识形态领域的底线,听任破坏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违宪言论自由泛滥,将会严重危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安全,甚至亡党亡国。我们必须汲取苏共的教训,切实守好意识形态领域的宪法底线,坚决对严重违反宪法的言行发声亮剑,依法追究,绝不能听之任之。
为了守好意识形态领域的宪法底线,我国还通过部门法的规定,进一步将意识形态领域的宪法要求具体化。如英雄烈士代表着国家形象和民族脊梁,其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诋毁、抹黑、否定英雄烈士,不仅伤害了英雄烈士,更是挑战正义良知,扭曲价值判断,冲击思想阵地,危及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因此,捍卫英雄烈士尊严就是捍卫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守望民族未来。2016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狼牙山五壮士”等五起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受理法院根据宪法原则和精神,认为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在这些案件中,侵权人以学术研究、商业营销活动等手段,以互联网媒体为主要工具,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的形象,贬损英雄人物的名誉。为此,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有力倡导了捍卫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在郑重宣示国家和人民永远铭记、尊崇一切为国家和民族作出贡献和牺牲的英雄烈士,坚决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鲜明价值导向的同时,进一步细化了英雄烈士保护的法律规定,从立法层面构建了英雄烈士保护的制度体系。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办理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57件”,“对21起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发出公告或当面征询意见,促请英烈近亲属起诉,对未能提起诉讼的,江苏、山东等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件;对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的,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6件,均获采纳,维护了英烈尊严,让英灵得以安宁”[19]。
三、 在推进宪法实施中强化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20]137,但由于我国宪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宪法本身没有惩戒追责机制,宪法文本本身不具有制裁性,“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20]137,宪法的实施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手段,难以直接追究违宪行为的宪法责任,影响和制约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宪法保障作用。如《宪法》以根本大法形式确认了马克思主义作为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宪法地位,因此,一切否定马克思主义、反对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言论,都是违反宪法的,必须受到批判和法律制裁。然而,一段时期以来,各种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论调却屡屡沉渣泛起,“有的认为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中国现在搞的不是马克思主义;有的说马克思主义只是一种意识形态说教,没有学术上的学理性和系统性”[21]。现实中有的人藐视宪法,打着言论自由、学术研究等旗号,肆意指责、批判、否定马克思主义,大肆鼓吹马克思主义“过时论”“无用论”“说教论”“邪恶论”“破坏论”“破产论”“终结论”“学派论”“水土不服论”等,极力兜售民主社会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新自由主义、宪政民主、普世价值等反马克思主义思潮,妄图挑战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这些严重违反宪法的言论,有的还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它们不仅没有遭到批判和惩罚,有时还被誉为“解放思想”“理论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而受到追捧。这就搞乱了人们的思想,以致有的党员干部对马克思主义这个“真经”没念好,总想着“西天取经”。一些地方、一些领域甚至一度出现了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的倾向,“实际工作中,在有的领域中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空泛化、标签化,在一些学科中‘失语’、教材中‘失踪’、论坛上‘失声’”[21]。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强调,所有制问题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22]。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强调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应该坚持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因此,一切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言论都是违反宪法的。然而,现实中有的人却极力妖魔化公有制,一方面如断言国有经济是垄断,注定效率不高;鼓吹国有经济“产权不明晰”,必须将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宣称国有经济是腐败的根源,要根除腐败必须消灭国有经济;甚至胡说国有经济是“怪胎”,来路不正;等等。总之,将一切罪恶强加到公有制头上。另一方面极力鼓吹私有制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只有私有化才能实行市场经济和促进生产力发展,并掀起一股又一股的私有化浪潮。这些违反宪法的错误言论和行为,往往被视为思想解放的表现,有的还戴上了改革创新的“桂冠”;相反,批评私有化、捍卫公有制、捍卫宪法的言论,却被当作不合时宜的、过时的、极“左”的东西,有的甚至遭到围攻。
马克思指出:“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23]戈尔巴乔夫任职苏共中央总书记不久,就置苏联《宪法》于不顾,极力鼓吹“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按照所谓的“民主化、公开性、多元论”方针,在意识形态上搞指导思想多元化,允许否定马克思主义指导作用的言论合法化。各种反马克思主义的言论在媒体上畅行无阻,而捍卫马克思主义的言论却遭到追查、围剿,使非马克思主义的“新思维”逐步否定和取代了马克思主义,造成了思想混乱,彻底丢失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阵地,执政74年的苏共随之失去了政权,庞大的苏联轰然倒地、四分五裂。我们必须深刻汲取这一教训,着力强化宪法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根本法治保障,坚持用宪法来解决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坚决守好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宪法底线。
(一)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宪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的源头、统领和统帅,其他法律法规则是宪法的“实施法”。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将宪法内容具体化。加强立法工作,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宪法相关规定加以细化,把文本上的宪法变成实践中的宪法,是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尊严,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12]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69部、行政法规750多部、地方性法规12000多部,以及制定有大量的军事法规、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并不断完善,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立,不断健全了保障宪法实施的法律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的贯彻实施。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少法律在内容上还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一些领域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仍存在法律缺位现象。如涉及意识形态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英雄烈士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国家安全法》《教育法》等法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部门规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以及一系列政策等,但没有一部集中以意识形态作为调整领域的法律。即便有与上述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大多缺乏可直接适用性,这样的法律状态显然不能适应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复杂严峻的斗争形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否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2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面对意识形态领域复杂严峻的斗争形势,做好意识形态建设这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亟须制定出台对意识形态建设和管理进行集中统一规定的专门性法规。再如,英雄事迹是社会价值观和民族精神的体现,侵害英烈就是对社会价值观和民族精神的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英雄烈士保护法》虽然构建起了惩处侵害英烈权益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等全方位责任体系,但目前对亵渎英烈行为,一般适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多由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法律惩戒力度远远不够,对亵渎英烈的人难以产生深刻触动,以致有的人对《英雄烈士保护法》不屑一顾,依然肆意侮辱和亵渎英烈,公开挑衅《英雄烈士保护法》。
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还需要加快立法步伐,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构筑起捍卫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制度防火墙。
(二) 强化宪法实施监督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宪法保障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也是建立在宪法的有效实施、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得到有效维护基础上。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积极探索宪法实施的路径和方式,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动宪法全面有效实施,如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制定《国歌法》、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等多种方式,不断健全了保证宪法实施的法律制度;通过《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等一系列决定、决议,推动和保障宪法规定的制度贯彻落实;通过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依法纠正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与法律不一致问题等,使宪法以其至上的法治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促进了全党全社会思想上的团结统一。
我国宪法实施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许多困境。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关键,只有构建起完善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以强有力的手段保障宪法实施,使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被撤销、违宪行为受到追究、违宪主体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宪法才能真正赢得尊重、享有权威,宪法精神和原则才能真正化为具体活动准则,从而有效发挥宪法凝聚社会共识的作用。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14]14。
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中,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的关键制度。合宪性审查是由宪法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对其他法律文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消除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保证法律法规与宪法相一致。如《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落实这一规定,就需要有切实有效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合宪性审查被称为宪法的“牙齿”,是维护宪法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20]137缺少或者弱化合宪性审查工作,宪法就会蜕变为“闲法”,成为“稻草人”。在1954年《宪法》将监督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大的基础上,1982年《宪法》增加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解决了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宪法监督“空白”的问题。可以说,现行宪法颁布施行以来,历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积极推进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建设。正是在深入总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作为依宪治国的关键一招,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1]38。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同年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应在此基础上,把合宪性审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和总开关,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运行机制和具体制度,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责任等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规定,使合宪性审查更加规范化,夯实全面有效实施宪法的制度基础,切实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并以此催生宪法的“利齿”,坚决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予以撤销,对违反宪法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查处和追究,真正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提高宪法实施水平。针对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尖锐复杂的斗争,按照“依宪治国”的要求,坚决查处和追究违反宪法规定、破坏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行为,以鲜明的态度、坚定的立场、有力的举措牢牢守住意识形态领域的宪法底线,有效发挥合宪性审查传达宪法精神、凝聚社会共识、弘扬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功能,使宪法真正成为护航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锐利武器。
(三) 压实各级党组织推进宪法实施的政治责任
马克思基于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和无产阶级的最高原则与历史使命的考察分析,深刻阐明了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解放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旗帜鲜明地阐述了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马克思主义必须坚持的一个根本原则。我国宪法回顾总结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奋斗历程和根本成就,将党领导一切确立为国家的根本制度,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
党的领导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首先,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根本政治保障。新时代加强宪法实施最为关键的是方向正确、政治保证坚强有力,而党能够为宪法实施提供科学的思想指导,确立正确的目标方向,确保在正确的轨道上有序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25]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领导人民制定、执行宪法和法律,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目的就是要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由党对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重要决策把方向、划底线,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宪法实施才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和思想基础,才会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正确发展方向前进。其次,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最有力的组织保障。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是一项艰巨而繁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努力,合力推进,这就必须要有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充分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把亿万人民群众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团结起来,为维护、发展、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奋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领导人民有序治理国家,切实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26]新时代加强宪法实施,提高宪法实施水平,同样必须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形成统一意志,汇聚成推动宪法实施的磅礴力量,奋力实现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因此,新时代加强宪法实施,强化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宪法保障,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按照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重要原则,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宪法实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的决策部署,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在带头尊崇宪法、执行宪法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推进宪法实施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运用宪法捍卫主流意识形态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推进宪法实施的生动实践中。
(四) 提高宪法宣传教育质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20]140人民群众是尊崇宪法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是宪法实施的思想条件,宪法价值共识是宪法实施的内在动力机制,因此,在全社会抓好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宪法意识,凝聚宪法价值共识,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基础性工程。加强宪法实施,提高宪法实施水平,强化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宪法保障,关键是要全民理解宪法、拥护宪法、信仰宪法、尊崇宪法,筑牢自觉捍卫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这就需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宪法精神植根心底,化作亿万人民尊法守法的自觉行动。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27]总结我国宪法宣传教育的历史经验,新时代要在着力提高宪法宣传教育质量上下功夫。首先,要突显对象的针对性,抓好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和青少年这个“关键群体”。宪法宣传教育要发挥好“关键少数”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宣传、尊崇和执行宪法,对于激励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这充分说明,学习宣传宪法、推动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抓住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学习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着力培养和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强化宪法思维,自觉把对宪法的尊崇转化为谋划工作时的法治思维、推进工作时的法治方式,使各级领导干部成为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并以上率下,形成“头雁效应”,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宪法的浓厚氛围。要抓好青少年这个“关键群体”,把宪法的学习作为青少年成长的必修课,积极培育青少年尊崇学习宪法、遵守维护宪法和自觉运用宪法的法治信仰,使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成长为“宪法小卫士”。其次,注重方式的丰富性,尤其要顺应信息时代的新要求,借助于新媒体,根据不同社会群体、不同年龄阶段人群的特点,采用易于理解接受的话语方式和呈现手段讲述宪法故事,解读宪法精神,推动宪法走进人们生活,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品味宪法的味道”,真切感受到宪法的伟力、宪法的温度、宪法的价值,真正将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价值内化为精神支撑和价值认同。
必须看到的是,我国宪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宪法实施的原理和机制有其独特性。我们绝不能以西方资产阶级宪法思想和文本样式为圭臬,攻击、否定我国宪法及其实施,而应坚定宪法自信和对宪法承载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自信,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宪法实施路径,充分发挥宪法的根本法治保障作用,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奠定坚实的宪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