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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互助养老社会基础的新制度主义探索:中日比较及启示

2021-11-30郑军郭晓晴

关键词:养老日本农村

郑军,郭晓晴

(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指出,养老关系到2 亿多老年人口,特别是4000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晚年幸福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召开[EB/OL].http://www.gov.cn/xinwen/2016⁃12/21/content_5151201.htm,2016⁃12⁃21.。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9年末,中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76 亿,占总人口的12.6%。农村人口的老龄化比重高于城镇人口。由于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使得村庄逐渐空心化,农村家庭养老功能被大幅削弱,大量“空巢老人”使农村养老问题成为重要议题。日本作为东亚地区最先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所面临的养老问题与我国的情况类似,都是在经历经济复兴和快速增长后形成少子化、老龄化人口结构。因此,对中日农村互助养老社会基础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的相关制度探索颇有助益。

一、农村互助养老的新制度主义理论分析

从新制度主义理论视角来看,农村互助养老是一种持续发展的组织制度。新制度主义理论强调社会从属群体对制度形成的影响因素。政府应该参照社会的文化认知、养老机构现状等进行相关政策的制定[1]。养老制度的范式转移并不全由国家直接决定。社会现状、人民思想同样影响着制度构建。农村互助养老是在国家养老困境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

新制度主义拓展了对制度的理解,并明晰了制度实施的不同范围和层次。新制度主义理论根据三方面来理解制度。分别是强制作用的规制性要素、约束作用的规范性要素和建构作用的文化⁃认知性要素[2]。新制度主义理论强调制度与社会基础如历史文化的相关性。该理论在政治学方向逐渐发展出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即制度制定与设计者的理性相联系。设计者会根据社会基础进行制度的理性规划[3]。在经济学领域,新制度主义理论认为经济增长与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密切相关,而制度是将个人的经济努力转化为组织、社会的经济增长[4]。

国外不同情况的社会基础推动了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瑞士红十字会通过项目干预支持互助养老小组的建立,原因是通过调查发现,互助小组模式能有效降低老年人抑郁症的比率[5]。而在日本,时间银行成为实现农村互助养老的主要规范。从财政角度考虑,日本老龄化严重的社会现状决定了政府无力承担全部的养老支出[6]。另一方面,农村老人的低收入使他们不能支付当地的市场化的养老机构费用。日本农村互助养老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在中国,农村互助养老的社会基础是乡村结构的变化。后乡土社会中,传统的“乡土性”特征留存于家庭农业、村落和熟人关系的维续。但不流动性演变为村庄的大流动,乡村结构逐步分化和多样化,这使得乡村社会空间的公共性越来越强[7]。在此背景下,农村互助养老能够发挥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优势[8]。农村互助养老能弥补现有农村养老保障的不足,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农村互助养老效果的最佳路径是制度化[9]。综上所述,农村互助养老在不同社会基础下具有显著的存在意义。

根据新制度主义中的制度影响三因素,本研究将从这三个方面介绍农村互助养老的社会基础。第一是规制性因素,主要包括政府的相关养老政策和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第二是规范性因素,其中有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它所代表的是由社会期待产生的自主性压力。第三是文化⁃认知性因素,包括认知和文化,它是历史沉淀和民众文化构建的产物。之后,本研究通过对农村互助养老的中日对比,得出了我国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路径。

二、农村互助养老的规制性社会基础的中日比较

制度是为了明确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规则[10]。农村互助养老制度需要规制性基础为支撑,且该要素是制度管理中最为有力的力量。规制性社会基础,是指在制度体系内具有一定社会作用强制性力量的部分,它包括政府制定的法律和推行的政策。

(一)日本农村互助养老的规制性因素

日本面临着老龄化、少子化、低生育率的问题,而日本政府一直在尝试通过法规政策等方式解决国内养老问题。农村养老的性质较为特殊,问题也较为突出。这是因为,一方面二战后的日本宪法取消了长子继承制度,另一方面日本工业化加速发展,这二者都促进了日本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加速向城市流动。日本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与家庭养老功能的消失形成了显著的矛盾。农村互助养老可以作为一个解决农村养老困境的方法,广泛运用到各地村舍中去。因此,由日本政府力量主导的农村互助养老的相关法律和制度紧密结合,构成了一个“ 统合式”的农村养老体系。支持日本农村互助养老的法律政策主要包括对农村养老金的补贴、对农村互助养老组织的保护和支持、对农村老人养老的医养结合模式的鼓励。

1.日本养老年金制度

日本政府制定了系统分层级的养老金制度,为农村老人进行互助养老活动奠定了经济基础。第一,从1961年起,日本政府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制定了具有强制性质的国民年金制度,为全民养老提供了保障。第二,政府为了解决工业化后期的日本农村养老问题,于2001年创立了农业者年金制度。农业者年金受到政府补贴力度大,并且该项基金是由国家管理。日本农民只需要很低的保费就可享受到较高的养老金。农业者年金制度的设立也能起到吸引一部分劳动力返回农村的作用。第三,日本农协帮助建立了共济金制度,这是一种互助养老保险制度,同样解决了一部分农村老人的经济问题。这三种养老金制度互相补充,为农村老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

2.日本农村互助养老的支持法规

日本尚未存在专门的农村互助养老法律,但许多养老法律中都有涉及对农村互助养老的支持。完备成熟的法律体系能维护老人权益,加强老人对互助组织的信任,从而促进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20 世纪起,单纯的家庭或者政府养老已经不能满足日本社会的养老需求。于是,从20 世纪中期开始,日本政府逐步建立了农村老人生命健康、经济支撑、心理需求等多方位的法律保障体系。1947年,《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 提到,要积极推进农村养老福利事业,实行农村基层互助[11]。1963年,《老人福利法》 提出,在满足照顾老人生活和健康基础上,组织老人互助。1970年,日本公布《农村养老基金法》,主要内容是自愿参加,为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该法律为民间农村互助养老组织的运行提供便利。1999年,《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 指出,鼓励老年人进行农业经营,实行农村合作机制。日本老人的相关保护法律提倡发挥老年人自身的作用[12]。

3.日本农村医养结合的支持法规

农村互助养老的医养结合政策,是指将互助组内老人的日常生活与医疗福利结合起来,为他们提供舒适且安心的养老环境。医养结合政策具有便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互助组内有专业医学知识的老人较少,专业医疗设备和人员的辅助能帮助农村互助养老得以实施。日本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成功实践,离不开老人医养结合政策的推行。据2019年美国中央情报局《世界手册》,日本人口出生时的预期寿命达到86岁,为世界第二①美国中央情报局官网.2019年世界百科人就数据[EB/OL].https://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the ⁃world⁃factbook/fields/355rank.html.。在2020年世界卫生组织的全球人均寿命排名中,日本连续多年稳居第一,总体寿命预期高达84.2岁,其中女性寿命预期更是高达87.1岁②世界卫生组织官网.2020年全球人均寿命排名[EB/OL].https://apps.who.int/iris/bitstream/handle/10665/332070/9789240005105⁃eng.pdf?ua=1.。

1982年,《老年人保健法》 制定了有关农村老年居民的医疗、护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新增了养老组织要帮助老年人技术指导和训练的指令。之后,日本政府在2000年推出了老人介护保险制度。政府制定的《介护保险法》 中提出,通过市场力量为农村老人提供康复训练。在日本的养老法律体系发展过程中,医疗服务和鼓励劳动成为支持农村互助养老的坚实力量。这一政策是结合老年福祉制度和老年人保健医疗制度而成的,并且介护保险和医疗康复医保之间,建立了完善灵活的交替使用机制[13]。日本医疗机构延伸至社区养老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养老组织,对医疗机构条件不成熟的农村地区采取设立诊疗延伸点的应对措施,并鼓励执业医师进入延伸点多点执业。通过这些措施,保证农村互助养老组织也可以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日本医养结合政策为农村互助养老提供了有力支柱,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家庭养老负担重的问题。

表1 1947—2000年日本农村互助养老的相关法律

(二)中国农村互助养老的规制性因素

1.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农村互助养老的展开同样需要奠定经济基础。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较之前有了很大改善,但是与日本农村的养老金制度相比,仍然较为单一,覆盖范围不够全面。首先,我国对年满60岁,没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老人实施免缴保费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这笔养老金能帮助高龄老人解决温饱问题。2009年,中国政府建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人口缴纳的新农保,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的。按时缴费的农村老人在60岁后可按月领取保险金。而2014年,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老人可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点是自愿参保,不强制参加。为鼓励农村人口投保,中国政府于2020年在农村开展低息贷款政策,鼓励农民通过贷款缴纳保费。

2.中国农村互助养老的相关法律

中国涉及养老的法律比较单一,其中部分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推行有支持作用。相关法律的特点是以建议为主,少有强制性要求。相关法律的宣传思想,如社会养老、帮助成立老人组织等条例,为农村互助养老推行打下基础。1996年,中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定了我国以居家养老为主的养老基调。在家庭环境中,农村家庭成员应该做到尊老敬老,满足老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在社会层面上,政府对自发的农村老人组织应予以鼓励,并要求其应该反映出老人的基本需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在经济层面,农村老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农村贫困老人也有相应的补助。这部法律强调了对养老机构的管制,主要内容是给予老人较好的养老环境和医疗条件,不得虐待老人。总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是我国第一部正式规定老年人权益的法律,它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养老法律,表明了我国在继续发扬传统家庭养老的基调上,提倡向社会养老过渡,并开始关注老年人的精神健康。

另外,我国其他法律中也提到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条文,如《宪法》 表明老年人有权利获得社会和国家的帮助,《民法》 中有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法律,主要内容是老人受到法律保护。但从整体来说,针对农村互助养老的法律尚未建立,老人法律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3.中国农村养老载体转移政策

中国农村养老载体的转移,是指农村养老政策逐渐从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方向倾斜。养老政策的范式转移具有连续性。农村互助养老正是社会层面养老的典型代表,因此该政策能正向推动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制度的规制性要素在规范组织制度方面具有较强有力的作用[14]。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互助养老的主要途径是邻里、亲友、志愿者服务。老年人也可参与志愿互助服务。2016年,《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 指出,要发扬农村邻里相亲、守望相助的传统,开展农村社区互助活动和志愿服务。2017年《“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提出,我国养老的主要短板是城乡养老服务不均衡,有效养老供给短缺。鼓励老年人进行社区范围的互助养老服务,并表明应通过邻里帮助等多种方式实现互助养老。2019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也提出了要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的新模式,如大力推进“幸福院”模式建设。中国目前并没有出台专门的农村互助养老政策,而是提倡将农村互助养老作为农村养老的一种模式。

三、农村互助养老的规范性社会基础的中日比较

人们在社会中受到规范性的约束。规范性的本质是“承认”,即人们在一个共同体中形成的共识[15]。农村互助养老的规范性社会基础是指社会中能帮助农村互助养老健康发展的规范性基础。规范性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存在社会认知的压力,包括规范和价值观。

(一)养老规范的比较

1.日本“时间银行”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规范

日本农村互助养老的主要模式规范是时间银行模式。其主要特点是规范和便于操作,并且依赖完备的信息系统。该模式提倡互助组织内部,老人服务其他老人的时间可得到储存,以用于未来养老。作为农村互助养老的成功范例,时间银行模式成为一种在其他地区和国家复制的规范,使农村互助养老有了实践基础。日本时间银行模式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日本活跃生活组织(NA⁃LC)。该组织是成立于1994年的非营利性组织。截至2020年7月,NALC 在日本本土48个县和四个海外国家建立了102个工作站,拥有14966 名会员。参加NALC 活动的家庭仅需缴纳每年3000日元的会员费①日本活跃生活组织网站.NALC 组织概要[EB/OL].http://nalc.jp/profile.html,2020年7月。。日本的时间银行不仅是医疗看护服务的提供者,与欧美地区的同类组织相比,NALC 更加注重培育组织文化。在日本社会的经济转型期,传统的社区文化因为社区居民的日渐疏离而崩解,社区内部亟需产生新的共识。NA⁃LC 的组织文化鼓励居民团结一致,将日本文化中的集体主义精神延续传承至今。在NALC 的运营规则中,除了欧美时间银行都具有的志愿时间换被服务时间的“以时换时”原则以外,还打破了等价交换的规则,采取多劳多得的原则。根据志愿者劳动强度的大小进行不同的时数积分,这一创新性的运作方式保证了以时换时的公平性,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的实践中,多劳多得原则更符合村社居民的“全面酬报制度”,即互惠的价值要相当这一理念。公平交换使得时间银行的组织结构体系得以良性运转。

2.中国“幸福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规范

中国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规范主要是幸福院模式,该模式打破了农村老人对社会养老的成见,证实农村互助养老也可在我国实行推广。农村幸福院是指在老人所在村庄建立互助院,基本生活由老人互助进行。农村幸福院模式具有成本低、自主性强的特点。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中明确提出大力支持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建设。2020年,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完善养老体系,新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且已培养了300 多家星级养老机构①河北新闻网.2020年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EB/OL].http://hebei.hebnews.cn/2020 ⁃ 01/15/content_7663753.htm,2020年1月15日。。以河北肥乡为例,该地于2008年开始的“互助幸福院”的成功推行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建立了一种规范。这种规范已经通过实践证明是可行的。肥西幸福院的运营模式为:村委会为幸福院的管理部门和责任部门,政府提供一定补助和政策,院内老人互助,年龄小的照顾年龄大的。生活费用方面,水电费用由村委会出资,老人的衣食和医疗费用由他们子女负责,孤寡老人则由政府出资补助解决。幸福院的运行模式如图1 所示。

图1 中国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的运营模式

有研究表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符合我国国情,有较大发展潜力,但运行需要政府、家庭、社会的共同作用[16]。随即农村幸福院在全国各地推广开来,福建省罗源县慈善安居楼就是一个典型案例。罗源县农村互助养老同样是由当地村委会主要负责,同时慈善团体提供经济援助。该模式提倡“老有所为”,具体表现是在养老区域为老人们提供劳动场所。这些已经成型的农村互助养老规范为未来该领域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与日本时间银行模式相比,农村幸福院依赖村委会和政府成分较大。并且互助依赖自主性,所以不能保证互助养老的付出与回报是公平的。

(二)价值观的比较

1.日本“恩—报恩”社群养老价值观

日本的集体精神价值观是建立在“ 各安其位”之上的,强调在社群中受恩和报恩的道德标准,这与农村互助养老中深植的“互助”思想十分吻合。价值观无疑是影响社会、经济、政治的重要因素[17]。日本文化所信奉的秩序和等级制形成了处理人与人、人与组织一切关系的基础,并以此形成了独具日本特色的孝道文化。早在公元6 世纪,中国的儒家学说、佛教和民俗文化开始传入日本,“孝”被日本人稍作修改以适应日本的家族特点。与中国以宗族管理制度不同,直到19 世纪上半叶,日本只有上层贵族和武士家族才可以使用姓氏。大部分日本家庭会祭祀新近死亡的六七位祖先,三代以上的先祖很多都会被遗忘,因此日本家庭形成了较为疏远的家族观念。从人类学的视角看来,日本的家族观念和中国并不一致,反而近似于西方国家。因此日本的孝道要求小家庭中的各个成员依据辈分、年龄组和性别确认自己的地位,各安其位的集体精神使得家庭内部等级观念根深蒂固[18]。

明治维新时期,日本政府推行“家庭主导养老模式”。但在日本少子化、老龄化的大趋势影响下,农村出现大量空巢老人,接受传统日本家庭教育的老年人面临着健康管理、心理建设上的诸多问题。农村互助养老组织的兴起实际上填补了日本农村传统家庭文化的塌陷。由于日本文化中“恩—报恩”的价值观较为盛行,而这一价值观不仅可在家庭内部完成,更可通过互助方式完成。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通过互助组织形成了近似“家庭”的社群,而社群成员在互助行为中形成了“恩—报恩”这一日本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关系,将互助组的成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日本文化中的报恩作为社群所共识的义务,在道德和文化层面上与互助组的养老需求相契合,在农村互助养老组织内部,日本传统的集体精神得到复苏。

2.中国儒家思想宗族养老价值观

中国乡村的集体精神价值观是建立在宗族单位基础上。与日本的“恩—报恩”价值观相比,其更强调宗族内互助的责任。宗族养老价值观反映了我国重视尽孝、以家族整体为利益团体的思想。中国儒家思想中奉行家庭养老价值观,家庭宗族中就有老人互相帮助的情况,如义庄等,这与农村互助养老价值观想吻合。中国古代施行宗族管理制度,以同姓同族为基础的宗族内部,每一个人都必须对宗族尽忠,宗族成员可以参与管理宗族事务,但也必须遵守家规。中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但是儒家思想播化的地区都形成了或大或小的宗族势力。一个运行良好的宗族会拥有属于集体的财产、土地和寺庙,并为族内的子弟提供教育经费,为本家无力赡养的老人提供养老资金[19]。宗族首要提倡的理念就是孝道,孔子说:“ 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由于宗族利益的一致性和以孝为先的价值观,家族老人的养老是由整个家族承担的。在严格的宗族管理制度下,形成了以宗族为单位的互助养老群体。直到现在,我国自然村形成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以姓氏划分的宗族意识。延传至今的宗族思想为建立村中老人的互助养老模式提供了有利条件。

四、农村互助养老的文化——认知性社会基础的中日比较

认知客体通过在某一特定文化氛围中,接受和理解信息,对某事物产生的认知叫做文化认知[20]。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制度的维持和发展依赖群体的文化认知,这在农村互助养老中构成了文化⁃认知性社会基础。该部分主要包括对养老的认知和历史文化。

(一)养老认知的比较

1.日本老人回馈社会、发挥余热的养老认知

日本社会养老认知强调社会契约精神和奉献精神。日本社会群体认为,老人在退休后继续工作是一件光荣的事情。农村互助养老要求老人们在退休后仍要参与工作,互相帮助。这二者的文化认知是一致的。因此,日本养老认知推动着农村互助养老的前行。日本文化中,“情义”是日本独有的概念。情义的起源不是来自儒教或者佛教,是日本文化自发形成的道德规范。日本人对于“情义”的定义是:正道,做事应该遵循的原则,为了避免遭到他人的非议而做自己不情愿的事情。情义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社会的情义”,即向有恩于自己的人或者组织报恩。另一类是“对自己名誉的情义”,即个人有责任维持自己的名誉不受玷污。

“对社会的情义”可以被描述成一种社会契约关系。日本人认为如果不履行情义,就会遭到旁人的诟病,会说他无情无义。日本老年社群常常抱有如此的想法: 享受福利是受到社会的恩泽,应当做力所能及之事回馈社会。昭和时代成长的日本人普遍认为工作与年龄无关,在退休后继续工作被视为高尚品质的表现[21]。

2.中国老人回归家庭、重视孝道的养老认知

农村互助养老在中国认知中也可解释为父母壮年的时候照顾孩子,待他们年暮时由子女进行赡养。这同样构成了一种互助关系,同时反映了我国养老认知偏向于互惠。这种回归家庭的认知为农村互助养老,特别是以村落、宗族为集体的互助团体构建了基础。中国文化中的“礼”使得老年居民对家庭的心理需要高于日本居民。在周王朝以前的部落战争中,各个部落相互杀伐使得社会陷入动乱中。“周礼”的诞生约束了诸侯国的血脉联络和等级观念。依托于儒学的“礼”以家族关系作为主要探究方向,得到了程朱理学的诠释后,家族内的等级制度成为了天理的一部分。长者是受礼法保护的对象,而遵奉长者的规格应该与天地一致。在这种尊老敬老的社会环境中,被需要与被尊敬感成为了年长者的主要诉求,失去子孙供养的农村老人被视为老无所依的社会边缘人。因此除了维持老年生活的经济条件以外,子女带来的心理慰藉也是中国老人的重要需求之一。

(二)养老文化的比较

1.日本文化中对老年工作价值的重视

日本生命价值文化是指人民认为活着应该更注重精神层面上的丰富。日本文化将老有所为视为文化中的重要一环。这种对工作价值重视的文化,从具体行动上来说是对工作的热爱,并在老年群体得到了进一步体现。这表明日本老人更能适应农村互助养老。老人们认为,通过工作,能感受到生命的活力。日本老人对工作价值的重视,推动着日本社会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的统计可知,2020年从事农业劳动的人群中65岁以上的老人占比常年过半。在日本内阁府“ 关于老年人生活意识的国际比较调查”中,日本老年人对“ 退而不休”的理由是“工作对身体有好处,可以防止老化”和“工作本身有趣味,可以使自己更有活力”。在2018年的日本《老龄社会白皮书》 公布的在职老年人工作理由中,“工作本身有趣味,可以使自己更有活力”也成为了第二大理由[22]。从文化角度来看,日本的“道”文化贯穿于生命价值之中,很多人将求道作为一生的最高追求,道文化已经沉淀为日本社会文化性格的重要组成部分。道文化认为在工作修行中的“ 道”是人生的主要推动力,工作成为日本人贯穿一生的艺道修行之路。“道心人生”的生活工作态度使得日本老年人产生工作即价值、工作直到死亡的生命价值取向。

2.中国文化中对老年精神慰藉的重视

中国寻求精神慰藉的文化是指人们需要通过亲情、友情等方式让普通的生活丰富多彩。中国农村互助养老的特点和优势是给予老年人相互陪伴的慰藉,这与中国重视精神层面的文化相符。小农经济时期的中国农村家庭核心在于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共同维持家庭的生计[23]。与日本农村对工作价值的重视不同,中国农村劳动力对农业生产的认同中尚包含“ 不体面”的负面思想[24]。因此在农村养老文化中,较为重要的层面并不是工作价值,而是子女陪伴带来的精神慰藉。

当老人出现身体不适时,子代可以及时陪伴老人并提供看护照料。在村社社会结构尚未解体时,传统的伦理道德维持了家庭养老的氛围,赡养老人不仅关系到维持农业生产生活的互助关系,而且也受到村庄内部的社会舆论压力。“养儿防老”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给予老人支持,子女的关心可以有效排遣老人心中的寂寞。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村庄社会多元化、异质性增加,村民之间的熟悉程度降低,村集体价值与规范减弱不足以依靠内部力量约束村民,因此出现了“半熟人社会”[25]。相应的互助养老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同时农村受西方市场经济价值观念的影响,农村居民互助养老的观念发生了改变。很多人认为物质精神补偿应该替代互相帮助作为互助养老的回报。另外,人口老龄化下可能带来的资本收益下降意味着未来养老金可能存在风险,这将可能降低农村家庭子女养老的决策[26]。因此能发挥老人工作价值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是必要的。目前,我国农村互助养老价值共识偏离,导致互助观念不强、积极性不高,影响了互助养老价值共识的稳定性和普适性。

五、政策启示

通过对中国及日本的农村互助养老社会基础的分析,了解到中日两国的养老规范、规制和文化认知差异,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路径,即未来的发展规划。

(一)设置农村互助养老组织运营指引条例

相比我国而言,日本对互助养老进行了政府书面文件的指导。随着我国农村互助养老在全中国推行开来,各地应积极设置地方农村互助养老运营指引条例。指引条例应介绍开展农村互助养老组织的指导建议,例如:第一,财政方面要透明。确定统一的管理规定和资金来源渠道,互助院管理层不允许乱收老人费用。第二,职责规划需明确。确定哪些由管理人员负责,哪些由老人互助。第三,养老设备需齐全。列出农村老人在互助养老中所必要的养老设备和医疗设备供管理层购置时参考。

(二)支持农村互助养老院云端医疗服务

医护是养老的重要一环,日本医养结合的养老政策十分适用于农村互助养老。我国可将已经出现的技术“云看病”用于农村互助养老组织,实行医养结合。政府可鼓励当地医院对农村互助养老院进行志愿服务。具体措施为:在院内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定期使用移动端进行“云问诊”,后续的药物可由快递配送。另外,政府政策要鼓励有医学知识的当地老年人加入农村互助养老院,为云端医疗提供补充。

(三)建立农村互助养老信息管理系统

日本“时间银行”互助养老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其优点是有组织性,奉献可计,方便管理,能调动老人们的互助积极性。建立互助养老信息管理系统能有效管理和安排老人们的互助活动。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主要是能查询到老人们的基本信息,每周互助的工作内容和时长。这些情况由互助院工作人员来记录。管理系统应当设置老人们的劳动时间上限,并负责管理每人帮助与被帮助之间的平衡。

(四)宣传农村互助养老的正面认知

日本文化强调老人应当回馈社会,再次投入工作,因此老人对农村互助养老的看法比较正面。因此,我国应在养老认知上进行宣传,这样才能使老人及家属更能支持农村互助养老。政府在针对养老问题的政策中曾指出,我国将逐渐从家庭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对农村老人及其家属进行宣传科普,其内容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农村互助养老的本质是为了解决村中老人的养老问题,而不是盈利。第二,并不是只有子女养老,和其他老人一起互助养老同样是非常光荣的。第三,农村互助养老拥有许多优点,如费用低,体验好,能解决老年人的孤独感。这些宣传能逐渐改变农村老人的传统认知,使他们更愿意参与到农村互助养老中去。

(五)提倡“退而不休”的农村互助养老价值观

日本主流价值观提倡老年人应当“ 退而不休”,即鼓励老人将工作视为防止老化和兴趣培养的主要方式,而互助养老正符合了老人的工作需求。我国在养老价值观方面,政府及主流媒体应倡导通过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实现“退而不休”。要通过媒体宣传老年时期适当工作带来的好处,并将其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结合起来。媒体要树立农村互助养老行业模范,包括个人模范和集体模范。政府要表扬和奖励热爱互助的老年人,为群体树立模范先锋,对表现优异的农村互助养老组织和团体进行适当表彰。同时,电视媒体应宣传先进农村互助养老个体事迹,呼吁社会以社会养老、互助养老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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