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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婚姻伦理观及其现代启示

2021-11-30侯红霞

攀登 2021年1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婚姻关系恩格斯

侯红霞 韩 淼

(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革命导师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一文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经典文献。这篇著作在整理摩尔根和巴霍芬婚姻家庭思想研究成果和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的基础上,深入探究了人类社会从史前时代至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所存在的三种主要婚姻形式,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家庭模式及其变化,并将婚姻家庭的研究纳入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科学地阐明了婚姻家庭的起源、本质及发展规律。作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最重要著作,《起源》对婚姻道德问题亦进行了深刻分析。本文仅就其中的婚姻道德问题作进一步解读,并藉此探讨恩格斯的婚姻伦理观对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问题的启示,以期有助于人们正确看待婚姻发展中爱情、财富与义务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而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爱情是缔结与维持婚姻关系的基础

在《起源》中,恩格斯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的考察,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三种主要婚姻形式:群婚制(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婚制(对偶家庭)和专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家庭)。其中的专偶婚制婚姻形式又包括以财产关系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和以爱情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后者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应有的形式。

从对偶婚制发展到专偶婚制,不仅体现了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进步,而且在专偶婚制中发展出了最伟大的个人进步,即个人性爱。这里的性爱是指现代意义上的爱情,是“一种祛除了性、性行为、婚姻、家庭、财富等一切世俗因素后的纯精神活动”[1],“同古代人单纯的性要求,同厄洛斯(情欲),是根本不同的”[2]。在恩格斯看来,随着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及其造成的私有财产关系并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之后,人类的婚姻形式仍是专偶制,不过是将以财产关系为基础的专偶制转变为以爱情为基础的专偶制。恩格斯批判以财产关系为基础的专偶婚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认为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之间的“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3]因此,男女双方的相互爱慕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基础,爱情的存在与否也成为影响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因素。正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4]

恩格斯指出,爱情是缔结与维持婚姻关系的基础,主要包含以下两点要义:其一,以互爱为前提。“性爱是以所爱者的对应的爱为前提的”[5],在这里,互爱又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男女平等的爱。恩格斯认为在追求爱情时,男子与妇女应当处于平等地位,尤其是男子在向女子求爱时,要征得女性的同意,而不能像群婚制、对偶制以及以财产关系为基础的专偶制那样,无视妇女的主观意愿,随意凭自己喜好抢夺妇女占为己有。二是男女之间相互的爱。恩格斯认为单方面的爱慕并不能称之为爱情,人是对象性的存在,只有双方相互爱慕时才能够体现人与人之间对象性的关系,也只有有回应的爱才能够称之为爱情,这是因为相互的爱慕、依恋能够从某些方面弥补自身的缺点与不足,从而完善彼此,使个人成为真正的人。正如马克思所说:“爱情,不是对费尔巴哈的‘人’的爱,不是对摩莱肖特的‘物质的交换’的爱,不是对无产阶级的爱,而是对亲爱的即对你的爱,使一个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6]其二,以强烈性、持久性为特点。恩格斯认为爱情应当是强烈而又持久的,即使明知会面临重重困境也要迎难而上,毫不退缩,这便是强烈爱情的表现;而经受住各种严峻考验后的爱情也是具有深远持久性的,它不会因为外界的其他干预因素而很快消失,反而会使爱情越来越浓烈。因此,在恩格斯看来,以爱情为基础缔结的婚姻关系具有持久性,这是因为夫妻双方因爱情走在一起,那么便不会再想从婚姻之外的地方寻求爱情,更不会因各种无厘头的原因随时解除婚姻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婚姻的稳定性和伦理性。

诚然,爱情、情欲与婚姻的统一,应是现代社会男女缔结婚姻伦理关系的基础。同时,恩格斯也提醒我们,三者并不是完全的统一,当三者之间的关系随着时间、空间的变化发生变化的时候,当婚姻关系随着一些问题的产生而发生变化的时候,三者之间就会发生矛盾,这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客观发展规律。恩格斯说:“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7]这就告诉我们,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发展还需要其他条件和规范性要求。

二、物质财富是婚姻家庭发展的动力

在《起源》中,恩格斯揭示了婚姻家庭发展的动力,并特别指出在家庭模式进化的不同阶段,发展的动力有所不同,但物质生产方式的推动作用是贯穿其中的基本动力,具体表现为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物质财富逐渐转归家庭私有并迅速增长起来,由此导致对家庭财产继承人身份的深切关注,成为推动对偶家庭向专偶家庭过渡的基本力量。与此同时,恩格斯还进一步指出,婚姻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生产资料所有制转为公有制,婚姻家庭亦会随之消亡。在这里,笔者不再赘述物质生产方式的变革及其推动作用,仅就物质财富的不断发展对婚姻家庭模式变化的影响作一简单考察。

物质财富是推动婚姻形式从群婚制发展到对偶婚制,继而发展为专偶婚制的重要动力。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低级阶段,物质财富很不发达的状态下,人类会“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8],进而抵御自然界对人类的伤害。以此为基础,婚姻形式主要是群婚制,每个孩子都有几个父亲和母亲,但他们的父亲是不确定的,只能确定亲生母亲。因此,群婚制一般是以母系来确定世系,利用这一方法确定世系后的集团便发展成为氏族。在群婚制婚姻形式中实行的是原始共产制的共同的家户经济,以家庭公社作为集体经济单位,集体生产劳动,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均为公有。“随着财富的增加,财富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9]这一转变不仅使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从公有转变为私有,也使由母系确立世系的办法转变为由父系确立世系,彻底推翻了母权制,群婚制形式逐渐发展为对偶制婚姻形式,即在群婚制中,一个男子在众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女子在众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当排除血缘亲属通婚后,群婚制婚姻形式难以继续维持,共夫共妻形式逐渐瓦解,只剩下一对暂时松散结合的配偶,由此完成了从群婚制向对偶婚制的过渡。恩格斯进一步指出,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强有力的打击”。[10]为了生育确凿无疑的父亲的亲生子女,“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11],由此推动了对偶婚制向专偶婚制的发展。

物质财富也是推动专偶婚制中以财产为基础的婚姻形式向以爱情为基础婚姻形式发展的重要动力。专偶婚制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最初是为了确保子女将来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父亲的财产,它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12]的婚姻形式。与此同时,这也是以财产关系为基础的专偶婚制所不可避免的问题,因为“家庭成员的角色和相互关系,除了出生等不可选择的自然因素之外,主要是由对财富的获取、占有、支配来决定的”。[13]所以,要实现以爱情为唯一基础的婚姻关系,就必须消除其产生的经济基础——资本主义生产及其财产关系。

恩格斯指出,人类正在走向一种社会变革,这种“行将到来的社会变革至少将把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生产资料——变为社会所有”。[14]同时,“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15]这就意味着在消除古典专偶制存在的经济基础后,那时的专偶制将不再仅仅限于对妇女的专偶制,对男子的专偶也会成为现实。在他看来,“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社会财富实现了公有制,家庭的经济和很多生活功能由社会承担,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才能实现”。[16]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妇女消除对于“后果”的担心——既是道德的也是经济的因素,当社会承担起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事务后,妇女尤其是未婚女性将不再担心未婚生孩子所要承受的世俗眼光或因为孩子而不得不委身于某一男子,以及生育孩子后面临的经济负担,她能够毫无顾虑地选择自己所爱的男人,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专偶制。

在婚姻家庭发展的动力结构中,物质财富是人类社会婚姻家庭模式发展的重要动力,这不仅体现在婚姻形式从群婚制发展到对偶婚制,继而发展为专偶婚制,而且体现在专偶婚制婚姻形式从财产关系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向以爱情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发展过程中。在个体婚姻家庭关系发展的过程中,物质财富不仅是婚姻关系缔结与维系的重要因素,而且也经常是现代婚姻关系解除的催化剂。这样一来,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物质财富在婚姻形式变化及家庭关系发展方面都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三、承担义务是婚姻家庭发展的保障

婚姻的本质不仅在于满足人的生物属性,而且还在于婚姻主体之间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即“在社会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17]“现代各文明国家的法律体系越来越承认。……在结婚同居期间,双方在相互关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18]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果两性一味追求自身情感的满足,忽略个人应当承担的家庭义务和社会责任,这是不符合婚姻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时也是导致现代社会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由此看来,婚姻主体在享有婚姻家庭关系所拥有的权利同时,也要认真履行婚姻家庭关系所带来的义务,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正如恩格斯所言,两性应当承担的婚姻家庭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忠于配偶,主动承担婚姻责任。在恩格斯看来,以爱情为唯一基础的婚姻具有排他性,即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过程中,只能存在夫妻双方两个婚姻主体,不应当有第三方甚至更多人的介入。第三方的介入不仅会破坏婚姻的稳定性,而且也会破坏婚姻的伦理性,是不道德的行为。在私有制条件下构建的专偶制婚姻家庭关系,这种排他性仅仅是在妻子身上得到了单方面体现,而在丈夫方面却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这就极有可能造成其他主体介入并破坏婚姻,使婚姻的长久稳定难以得到保证。因此,恩格斯指出:“如果有人每两年就要求新的爱情”,那么他必须抑制这种本性冲动,否则就会“使他和别人陷在无休止的悲剧冲突之中”[19]。这就告诉我们,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中应当忠于配偶。在人类社会尚未实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公有制经济条件下,无法真正实现以爱情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组成新家庭的唯一基础的情况下,人类社会就需要婚姻主体忠于配偶,主动承担婚姻责任,以婚姻的伦理规范约束自我,克制自己的欲望和冲动,进而实现家庭的和谐发展。其二,谨慎离婚,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和社会责任。恩格斯认为离婚自由是个人的权利,同时也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发展的重要方式。他虽提倡离婚自由,但不认同随意任性的、毫无限制地离婚行为,主张合理且合法的离婚行为。正如他说:“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20]

当恋爱双方决定缔结婚姻关系组成一个新家庭时,他们扮演的角色及承担的家庭义务必然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恋爱涉及到两个人的生活,并且会产生第三个生命,一个新的生命。这一情况使恋爱具有社会关系,并产生对社会的责任”。[21]在结婚之前,男女双方是独立的个体,只需要各自负担自己的衣食住行,或是依靠原生家庭负担自己的日常开支,不需要考虑太多与家庭义务相关的现实问题。一旦男女双方组成新家庭,他们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既是独立的个体,同时也成为相互依存的整体,婚姻主体在承担新家庭日常开销的同时可能还要承担起原生家庭的经济支出,比如生儿育女、孝敬父母等所产生的费用。当婚姻主体的角色扮演及所要承担的责任发生变化后,为维持小家庭的运转,婚姻主体双方也不能单以谈恋爱时的追求浪漫为主要目标,而是要回归家庭生活,双方的爱情也要逐步融入家庭的日常生活之中,融入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和社会责任之中。因此,两性共同主动承担婚姻责任能够使双方存在的爱情逐渐升华,是爱情进一步现实化、生活化的必然要求。现代生活中,完全不考虑家庭义务的爱情和婚姻是脱离现实的,更是无法长久稳定维持下去的。

此外,婚姻主体在考虑离婚问题时,不能仅仅考虑夫妻双方的个人意志,按自己的想法随意、任性地提出离婚。相反,他们应当认识婚姻的伦理意义,清楚地考虑到婚姻关系的解除给整个家庭所带来的影响。而对于是否要离婚,什么情况下离婚才合乎道德评判标准,恩格斯则认为一段婚姻关系是否要宣告死亡,是否要走到离婚这一步取决于事物的本质,即“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22]。恩格斯一再强调爱情是缔结婚姻的唯一基础,那么当爱情已经消失或是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此时的婚姻在恩格斯看来就应当宣告死亡,婚姻关系也应当被解除,也只有在这种条件下产生的离婚问题才是最合乎道德的。换句话说,夫妻双方之间是否还存在爱情则是恩格斯所强调的“条件”。但在这里,也要辩证地看待爱情与家庭义务之间的关系。

四、恩格斯婚姻伦理的现代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表彰大会上强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23]缔结良缘是家庭和睦的基础,家庭和睦仰赖婚姻主体对婚姻家庭伦理问题有正确认知。在婚姻家庭伦理这个问题上,恩格斯在《起源》一文中明确提出,首先,爱情是缔结与维持婚姻关系的基础。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下的婚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是以财产关系为基础,不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公有,消除了缔结婚姻关系中所附加的一切经济考虑后,将完全实现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其次,物质财富是推动婚姻形式从群婚制发展到对偶婚制,继而发展为专偶婚制的动力。随着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社会财富实现了公有制,这就意味着消除了古典专偶制存在的经济基础,妇女不再担心生育孩子所面临的经济负担问题,“真正意义上的专偶制”才能实现。再次,承担义务是婚姻家庭关系发展的保障。当物质财富尚未极大丰富到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时候,这就需要婚姻主体忠于配偶,主动承担婚姻责任,以婚姻伦理规范约束自我,克制自己的欲望和冲动,进而实现家庭生活和谐美满。这些重要论断,为我们研究现代社会婚姻家庭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我国现阶段倡导以爱情为主要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然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我国现阶段应倡导以爱情为主要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当代青年的婚姻家庭观发生变化,婚姻道德规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婚姻家庭危机频繁发生。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从2001年到2017年,我国年离婚数量从125万对增长到437.4万对。[24]当前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因经济、感情、抚养子女等问题不断产生婚内出轨、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等诸多婚姻家庭伦理失范行为,婚姻稳定性呈下降趋势,由此引发的犯罪、自杀行为及社会不和谐问题都在逐年上升。

当前我国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远未达到恩格斯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状态,大多数人还未实现财富自由和经济自由。在我国现阶段的现实生活中,个体在择偶时会将爱情、财富、身份、人品、门户等因素都作为缔结婚姻家庭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这自然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应当倡导以什么因素为主要导向的婚姻家庭观?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应倡导以爱情而非财富为主要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因为爱情是婚姻家庭关系发展所需要的道德基础,婚姻主体彼此相爱,两情相悦,感情基础牢固,这是婚姻幸福的前提条件。财富则是婚姻家庭关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如果婚姻主体拥有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财富,就能够减少摩擦和争吵,使婚姻家庭生活更加和谐。现实生活中,选择以财富为主要基础的婚姻家庭,由于过度挤占了爱情的生活空间,许多家庭生活并不和谐甚至最终不得不以夫妻分道扬镳而收场。相反,选择以爱情为主要基础的婚姻家庭,由于夫妻双方不断通过自身努力来创造物质条件,在爱情和精神生活基础良好的影响下,家庭生活却往往更为美满。

第二,婚姻主体应共同承担家庭义务。恩格斯明确指出,“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25]婚姻关系一旦成立,就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就意味着婚姻的缔结和消除并不是随意任由自己支配的,更需要外部法律制度加以约束、监督。我国人类学家童恩正认为婚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男女之间建立的为社会所公认的性和经济的联合,使其产生的后代合法化,同时在丈夫和妻子之间肯定一种相互的权利和义务”[26],他除了强调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外,特别强调了婚姻主体相互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美国社会学家E.W.伯吉斯和H.J.洛克同样强调了婚姻责任这一点,他们在合著的《家庭》(1953)一书中指出,“婚姻是指一种仪式,一种被社会认可的结合,一种一旦进入就要对社会承担某种责任的关系。”

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爱情和责任的统一体,夫妻关系处于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地位,这就意味着婚姻主体在享受婚姻权利的同时,必须共同承担一定的家庭义务。马克思主义家庭观认为,家庭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社会功能,当婚姻主体行使婚姻中权利时,就相应地产生了婚姻责任,这种责任一旦形成,就对婚姻主体产生约束力,因此身处家庭中的每个人都有承担家庭事务、促进家庭社会功能发挥的义务。作为家庭核心成员的婚姻主体,应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家庭义务,维系家庭关系的和睦,构建相互平等、尊重的婚姻关系,主动承担婚姻责任和家庭责任。对婚姻主体而言,婚姻责任感表现在丈夫在打拼事业的同时要顾家,与妻子合力担负起处理家庭事务、赡养老人、教育小孩的责任,妻子则要在照顾家庭的同时有自己的事业和经济来源,与丈夫共同承担起负担家庭经济、维持家庭运转的责任。换言之,夫妻双方要做到相互尊重、地位平等,相互忠诚、禁止越轨行为,相互体贴、禁止家庭暴力。婚姻主体相互扶持不仅能够互相减轻事业负担和家庭事务负担,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也能够保持婚姻、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使家庭氛围更加融洽。

第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正确看待爱情、财富与义务的关系。婚姻是具有伦理性与社会性约束的形式,缔结与维系婚姻关系就意味着婚姻主体已经不再是单身生活,不能仅仅考虑满足人的生物属性,更要考虑承担家庭义务及对家族和社会的责任。对此,黑格尔明确指出:“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27]他所倡导的伦理婚姻实际上包含了爱情与义务这两个要素,但忽略了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这一要素。

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并不排斥财富积累和承担家庭义务。与此相适应,维系婚姻关系的主要纽带还在于积累物质财富与承担家庭义务。当前我国社会婚姻伦理失范行为的频繁产生,一定程度上源于婚姻主体片面地追求爱情的新鲜刺激感,没有正确认识与处理爱情、财富与义务的关系,尤其是人们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承担的家庭义务缺乏正确认知。与此同时,如果夫妻双方中一方只顾追求自身利益,不能正确认识和看待物质财富与家庭义务之间的关系,一味地忽略自己应当履行的家庭义务,就会使婚姻关系出现裂缝。对此,马克思也曾表达过自己的深刻见解,认为成熟的婚姻需具备爱情、经济准备和社会角色这三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今天看来,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婚姻家庭的观念依然具有启发意义。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家庭生活,人们要从大处着眼,兼顾婚姻对人的生物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要求,正确处理爱情、财富和义务的关系,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从长远来看,社会倡导以爱情而非财富为主要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个体选择以爱情为择偶、缔结及维系婚姻关系主导因素的情况下,婚姻家庭生活则更为持久、稳定与和谐。如果把婚姻看作一艘行驶在海面上的轮船,财富就如同是推动轮船向前航行的推进装置,需要不停地加入燃料才能够使轮船稳稳地前进,而爱情就是控制轮船航行方向的操舵设备,如果仅有动力推动轮船航行,而没有正确的航行方向,尽管轮船能够向前行驶,但也会有触礁的可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承担家庭义务就如同轮船上的辅助装置,保证轮船的正常运行、作业、生活杂用提供能量和动力,为轮船的安全航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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