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背景下社保入税的风险管控及筹划
2021-11-30王丽霞
王丽霞
(莱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山东 莱阳 265200)
一、引言
对正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来说,社保入税政策及个税新政策的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成本支出并不会产生明显影响。如果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或通过耍小聪明的方式少缴社保,则企业实际上是在偷税漏税,涉嫌违法。在个税改革的背景下,管理机构必须对社保入税的风险进行管控,提前预估部分企业可能的“应对方式”,保障税收。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化要点梳理
第一,提高个税起征点,目的在于扩大低档税率级距[1]。具体而言,应缴税额度不超过3000元时,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应交税所得额在3000~12000元之间,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应交税所得额在12000~25000元之间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应交税所得额在25000~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应交税所得额在35000~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410;应交税所得额在55000~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7160;应交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根据上述数据可知,前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较原有政策有所提升,25%税率级距相较原有税率有所降低,其余三档高税率级距维持不变。此项政策调整的目的在于,使广大依法纳税的中国公民、在华正常务工的外国人员都能够在不同程度上享受到降低税负的福利。
第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以达到促进税收公平的目的。长期以来,税收免征额度一直都是个税缴纳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相较于原有政策,新政策为了更好地发挥个税收入再分配功能,增加了包含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共计6项专项费用扣除。如此一来,不同家庭情况的个体在缴税方面面临更加公平的环境。
基于上述调整,新个税政策下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税额=应缴纳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
公式中提到的“应缴纳所得额”是指一个人的月工资减去5000元个税起征值后,再减去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费用后得到的额度。例如,一户人家中,夫妻两人都是独生子女,且两人的父母都还健在,两人育有一名学龄孩子。其中,男方的月薪为16000元,女方的月薪为10000元。在此种情况下,适用于“赡养父母”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一半分配方式为男方计算男方父母,女方计算女方父母。此外,孩子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费纳入男方。由于两人全款买房,故不存在住房租金和住房利息等扣除项。如此一来,男方的工资中应减去5000元,再减去赡养两位老人的钱1000×2=2000(元),再减去子女教育费用1000元,即16000-5000-3000=8000(元)。由于8000元介于3000~12000元之间,故税率为10%,缴纳的个税为8000×10%-210(速算扣除数)=590(元)。而女方只需要扣除赡养自己父母的2000元,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5000-2000=3000(元),适用于最低档的税率,故每月应缴税额为3000×3%=90(元)。
三、个税改革背景下社保入税面临的潜在风险分析
(一)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可能无法达成预期
由个税改革政策可知,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属于工薪阶层,在个人所得税已经得到大幅度减免的情况下,如果为其缴纳保险的企业在员工社保缴纳方面存在偷税漏税、少缴少报的情况,则国家实际税收会受到极大的冲击。此间涉及的首个风险在于,一些企业会无视国家统计局相关文件的要求,或是向监管部门虚报信息。例如,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缴纳需以薪资总额为基础进行计算。所谓薪资总额应包含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以及基于各种明目,实际发放到企业员工手中的工资。但一些规模较小的私企在向管理单位提交企业在职人员岗位相关信息时,工资显示栏仅仅显示基础工资,导致社保缴纳基数极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
(二)私企员工基于自身考虑可能不愿缴纳社会保险
按照规定,任何一家正式营业,在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必须为入职满30天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某些企业资质不够,故公积金可能暂时无法缴纳)。如果一名员工月薪达到10000元(未缴纳社保之前),则企业每月实际为该员工支出的费用可能在14000元以上,而员工实际到手的薪资可能只有8000元左右。按规定,企业不能主动停止为员工缴纳社保。但一些企业会选择让全体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交换条件为员工原本到手的薪资不变,每月额外给予其1000~2000元现金,而部分员工很有可能选择接受此条件。如此一来,看似企业与该员工“双赢”,但实际上,国家税收体系受到了伤害,极有可能引发风险。
(三)私企通过多种方式规避保险缴纳责任,导致社保税额缴纳主体“丢失”
必须考虑到的一个问题是,部分企业有时也会遇到困难,即依法为刚入职的员工缴纳社保之后,员工可能迅速辞职。有一些女性员工,刚刚办完入职手续之后迅速休产假,而休完产假之后迅速选择离职,导致用人企业“人财两空”。面对此种情况,很多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可能延长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考核期,如入职后半年、一年,甚至两年等。企业的此种行为虽然可以理解,但确实违背了法律。总之,如果不能找到两全其美的方式,则该类问题终将成为巨大隐患。
四、个税改革背景下降低社保入税风险发生率的有效筹划方式
(一)针对不同性质职工的一般保险缴纳方式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临时工意味着企业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本身便是违法行为。基于此,企业只存在正式职工(含试用期职工)、退休返聘等特殊类型的职工。对于正式职工,依法缴纳社保、依法缴税自不必说,但返聘已经办理完离岗退休(退养)手续的职工,不必缴纳社保(此类员工已经能够正常领取养老金,享受退休待遇),应选择为该类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在降低支出的同时,使员工多一份保障。
(二)借助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雇佣制
一些企业本身并不具备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故在招聘期间经常看走眼。为避免出现此种情况,企业可选择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合作,通过签署派遣合同的形式,自该类单位聘用业务能力尚可,但成本支出相对较低的工作人员。例如,某些地方商业银行需要为一些负责购房贷款的业务经理配备文员,但此类文员并不属于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银行在未曾正式招聘、考核的情况下,也不可能与该类文员签署正规合同。故银行可找到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由文员与该公司签署雇佣合同,并派驻至银行常驻工作。如此一来,这类员工的社保、个税缴纳等都由第三方劳务公司负责,银行无须支出过多成本(含时间、经济等成本)即可达成目的。
(三)兼职模式
兼职模式是一种非全日制的雇佣关系,兼职人员每周为企业效力的时间总长不得超过24小时。如上文所述的银行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由该公司提供文员的模式,实际上也可以通过兼职模式完成。例如,某负责二手房业务的银行在编人员依靠自身资源找到了需要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客户,在根据规定要求该客户提供结婚证明、工资流水、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之后,可将整理提交材料的工作交由兼职人员。我国北方某省会城市的很多房产中介工作人员的工资构成方式如下:在中介公司全日制入职,并由中介公司负责缴纳保险。而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做卷”时,便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这些中介单位派出银行常驻的人员,完成一套卷后,直接从银行相关人员处获得100~200元不等的兼职费用。由此可见,此种模式也能够作为一种降低社保入税风险的筹划方式,可推广使用。
五、结语
社保入税表面上的改变即为企业将原本需要交付给社保局的费用交给税务局,部分缴纳性质从交费转变为缴税。因此,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必定会受到更加严厉和惩罚。但相关部门还需正视企业面临的问题,可帮助其通过正常方式,合法降低人力资源方面的支出,保证缴税基数,助力国家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