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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农村道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2021-11-30张敏妮苏红新张百顺

关键词:道德村民民族

张敏妮, 苏红新, 张百顺

(1. 广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西 桂林 541004; 2. 广州市北达技工学校, 广东 广州 511458;3. 贺州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西 贺州54289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2015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 应“发挥市民公约、 乡规民约、 行业规章、 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2016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强调, 要充分发挥好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钟山县隶属广西, 地处湘、 桂、 粤三省交界, 其中瑶族人口众多, 享有“瑶族乡”之美称, 它颁布实施乡规民约的时间较早, 全县乡镇中20多个村落均有成文的乡规民约。 为了更好地了解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农村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本次问卷调查以民族地区乡镇的村民为调查对象, 主要围绕乡规民约道德思想的内容、 积极作用以及乡规民约面临的严峻挑战等展开实地调查, 共发放问卷200份, 回收问卷198份, 回收率99%, 其中有效问卷198份, 有效问卷占发放问卷的99%, 占回收问卷的100%。 在抽取问卷调查对象时, 也考虑到了经济状况、 性别、 年龄、 受教育程度、 政治面貌等因素的平衡性。 通过问卷调查, 以期准确了解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农村道德建设中面临的严峻挑战, 为发挥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农村道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些许有益借鉴参考。

1 民族地区乡规民约及其主要内容

1.1 乡规民约

乡规民约最早起源于“蓝田公约”也叫“吕氏乡约”。 《吕氏乡约》中关于道德教化的内容深受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 注重对百姓的道德教化和约束, 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德业相劝, 过失相规, 礼俗相交, 患难相恤”, 这种乡规民约按照礼义道德规范, 对民众进行道德教育约束和教化, 对于约束和管理村民的思想和行为起到良好的作用。

目前, 学者们对于乡规民约的定义有很多。 徐娟认为, 乡规民约是“基层建设的内生秩序规范”[1]。 刘笃才认为, 乡规民约是一种社会组织的自治规范。 除此以外, 还有学者认为:“乡规民约是由村民会议在参照国家法律、 法律和政策的基础上, 结合本村的实际, 讨论制定的关于日常生活方面的一种行为规范。”[2]55本文认为, 民族地区的乡规民约是指民族地区先辈在长期的社会生产活动中的积累, 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把它总结整理归纳并且贯彻实行, 为促进村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制定的对村民行为具有一定约束作用的自治条约。 加强乡规民约思想道德建设是促进村民个人素质修养和社会和谐风气的重要手段, 对于以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来说, 乡村的治理历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自宋元明清到民国时期, 历朝统治者大多都把乡规民约作为促进农村道德建设的重要力量去实施, 这无疑为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1.2 民族地区乡规民约的主要内容

1.2.1 社会公共道德

社会公共道德是通过村民之间的相互监督, 利用社会舆论来对村民进行的道德规范。 民族地区社会公德的内容是由少数民族先辈在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中逐渐积累形成的, 这些道德思想的内容有助于协调村民与村民、 集体与集体之间的行为规范。 例如, 回龙镇经过几年的摸索, 最终找到一条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和代表广大村民民意的乡村治理模式, 具体规定为:“第一, 不能损毁公共道路、 排灌渠道等生产设施; 第二, 在路上不得有乱停车、 乱堆垃圾的现象; 第三, 不破坏各种管道线路; 第四, 不能乱砍滥伐, 不破坏绿化; 第五, 不到处乱扔垃圾, 不乱贴乱画。”(1)参见广西回龙镇乡规民约。实行这些规约之后, 回龙镇不仅在公共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方面得到了极大地改善, 而且村民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也得到了提高, 规约日益成为村民心中普遍遵守的约定和共同维护的行为准则。

1.2.2 家庭伦理道德

现代社会“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一个总体”[3]85。 其中家庭伦理道德则是规范家庭生活、 调整家庭关系和约束家庭成员行为的道德准则。 民族地区的村民历来受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 因而他们都较为注重规范家庭成员的内部关系。 这些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长幼有序。 长幼有序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 《荀子·君子篇》写道:“故尚贤使能, 则主尊下安; 贵贱有等, 则另行而不流; 亲疏有分, 则施行而不悖; 长幼有序, 则事业捷成而有所休。”[4]395长幼有序是民族地区乡规民约道德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广西水圳口的乡规民约不论是在对待长辈, 还是在对待妇女、 儿童上, 都反映了乡规民约对村民在敬老孝亲上的道德要求, 这也是保证家庭关系和睦的重要手段。

第二, 邻里互助。 团结友爱、 邻里互助也是民族地区传统乡规民约中的重要内容。 乡规民约所约束的范围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封闭性, 表现为乡规民约只对所在的村落范围内的村民具有约束作用。 在实地调查的过程中发现, 钟山县大部分的村落都有过“惯节”(亦称会期)的历史传统, 在过节的这一天, 亲朋好友和邻里都会来到主人家里帮忙准备过节所需的东西。 这种活动不但可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 还能够发扬互助友爱的传统美德。

第三, 勤俭持家。 勤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民族地区乡规民约中有关勤俭节约的条款也得很多, 如广西回龙镇乡规民约明确规定:“首先, 不参与和封建迷信相关的活动。 劝解人们无论从事什么样的职业都应该勤勤恳恳, 脚踏实地, 勤恳劳作。 其次, ‘勤劳守信, 不损人利己’。 第一, 不违背约定的承诺; 第二, 遵守农民的本分, 不让土地抛荒; 第三, 爱护树木, 不乱砍乱伐林木, 不乱采摘不属于自己的油茶瓜果; 第四, 不违背法律规定, 乱采乱挖地下矿藏。”(2)参见广西回龙镇乡规民约。这些乡规民约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地生产优势和传统习俗, 以此来劝诫人们要做到辛勤劳作、 诚实守信, 不做有损集体利益的事情, 自觉践行中华传统美德。

1.2.3 个人品德修养

个人品德能够体现一个人的思想素质与学识修养。 在道德建设中, 社会公共道德、 家庭伦理道德、 生态伦理道德都是以个人的道德品质为基础的。 加强个人的道德品质修养有利于社会整体道德风尚的改善, 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文明和谐的新农村。 广西潮滩村的乡规民约就对个人品德修养方面做出规定, 如“知法守法, 不违法犯罪; 遵守公德, 不随意破坏”, 这说明乡规民约道德思想对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提倡以人为本, 从实际出发, 就是要从村民个体的实际出发, 重视个人品德素质教育, 使每个人在讲文明、 讲道德中提升个人的内在修养, 为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贡献力量。

1.2.4 生态伦理道德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生态环境的好坏关系到人类的生活质量, 也关系到人类的繁衍生息。 回龙镇潮滩村的乡规民约在保护生态环境中明确规定:“第一, 垃圾不得到处乱丢, 不乱泼脏水, 要将垃圾倒入指定的地点, 由专人进行统一清理。 第二、 自觉保持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状态, 做到房前屋后没有积水、 没有杂草、 没有垃圾。 第三, 各农户必须自觉维护道路畅通, 水利设施的贯通, 不得将垃圾、 农药瓶等杂物倒入有水源的地方, 一律堆放在指定地点。 第四, 不得在村道、 主道边搭建违章建筑, 自觉养路、 护路、 捐款修路, 不得在道路上打、 晒收割的粮食, 不得在道路上种植作物, 侵占路面。 第五, 凡发现危害和破坏村道、 水利、 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人和事要积极制止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等等。(3)参见广西潮摊村乡规民约。这些规约的实施既符合党的十九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 也有利于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农村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及其面临的严峻挑战

2.1 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农村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2.1.1 促进家庭、 邻里和睦相处, 推进社会和谐

家庭关系的和睦, 邻里关系的和谐, 不仅能够弘扬互敬互助、 团结友善的传统美德, 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钟山镇龟石村乡规民约规定村民应勤劳守信, 不损人利己; 敬老孝亲, 不遗弃伤害; 邻里间互助互爱, 等等。 在本次调查中, 有87.37%的村民认为乡规民约有利于促进家庭、 邻里关系, 促进社会和谐。 因此, 建设文明和谐的社会, 就要加强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道德建设中的实施力度; 要以科学、 文明、 健康的生活方式来努力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 要以家庭的和谐促进社区和谐的氛围, 以社区的和谐促进社会文明的风气。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 推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2.1.2 提高村民道德修养, 促进社会文明

习总书记指出:“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 人民拥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是建设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调查结果显示, 有86.36%的村民认为实行乡规民约有利于提高村民的道德修养, 促进社会文明。 这表明乡规民约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有效方式之一, 因而要大力加强贯彻实施乡规民约的道德建设内容。 此外, 在实地调查的过程中还了解到钟山县丹龙村乡规民约要求村民做到:“遵守公德, 不随意破坏; 移风易俗, 不封建迷信。”这有利于村民能够树立良好的道德意识, 进而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为, 推进乡村和谐发展。

2.1.3 推动农村经济建设, 实现共同富裕

“当代中国农村和农民的生活和命运都更多与市场, 与现代民族国家, 甚至间接地与全球化相联系了”[5]5, 这是我们考察农村地区和农民的一个基本时代背景。 为了响应和顺利推进乡村振兴计划, 我们不仅要扩大经济发展规模, 还要满足人民群众的贴身利益, 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调查数据显示, 有79.29%的村民认为乡规民约能够促进经济发展, 实现共同富裕。 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乡规民约能够提高村民的道德素质, 规范村民的不良行为, 有效引导其积极为民族地区企业的发展而服务。 二是乡规民约提倡村民要支持重点工程以及民族地区公共设施的建设, 通过多项措施来服务生产。 三是乡规民约要求企业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自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通过先富带动贫困地区的村民脱贫致富, 进而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如钟山镇丹龙村的乡规民约就明文规定:“1) 知法守法, 不违法犯罪; 2)不聚众闹事, 耽误工期, 要积极支持重点工程和公共设施建设; 3)不去干扰企业生产, 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便利性条件; 4)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要积极支持公益事业, 积极参与公益活动。”(4)参见广西丹龙村乡规民约。这样的乡规民约在农村道德建设中有助于村民知法、 守法、 懂法、 用法, 积极维护乡村治理的秩序, 为乡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

2.1.4 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改善生存环境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保护环境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宁要绿水青山, 也不要金山银山, 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从这个角度来说, 国家非常重视生态环境建设。 本次调查中, 有79.29%的村民认为乡规民约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 为我们的子孙后代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此外, 回龙镇的乡规民约这样写道:“自觉保持好房屋周边的干净整洁, 做到房前屋后没有积水、 没有杂草、 没有多余垃圾, 确保水渠畅通。 各农户必须自觉维护道路畅通, 水利设施的贯通, 不得将垃圾、 农药瓶和田埂草倒入村道和各大、 小水渠, 一律堆放在指定地点。”(5)参见广西回龙镇乡规民约。这些规约的制定和实行有利于村民树立环保意识, 真正认可乡规民约的生态伦理道德内容, 也有利于提高其自身的环境意识, 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2.2 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农村道德建设中面临的严峻挑战

2.2.1 相关道德思想内容的实施效果差

民族地区的乡规民约不仅包括政治、 经济、 文化、 生态等各方面的建设, 而且还应该包括道德建设。 但是, 调查结果显示, 有81.82%的村民认为本村的乡规民约中关于道德思想方面的内容不够全面。 广西钟山县乡民之间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主要以家庭成员或邻里之间的口口相传为主, 没有将这些道德规范以“乡约”的形式规范起来。 此外, 在实际的社会治理中, 民众道德行为的规范主要通过家庭中长辈的教诲或乡村社会舆论进行约束, 从而最终导致其实施和影响力度都大大降低。 因此, 把乡规民约的道德建设内化为村民心中的法律, 是发挥乡规民约在农村道德建设中积极作用所面临的挑战之一。

2.2.2 制定程序不规范, 村民参与度低

一般来说, 乡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包括调查研究、 拟定草案、 村民讨论、 表决通过、 公布实施、 备案审查等6个程序。 但是, 本次调查发现有 66.16% 的村民反映本村的乡规民约是由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制定的; 76.77%的村民没有参与过本村乡规民约的制定或审议。 这表明乡规民约在制定过程中受到了过多行政力量的干预, 使得本应参与到乡规民约制定和审议过程的人数大大减小。 这不仅损害了村民自治, 背离了实行乡规民约的初衷, 而且也不利于村民对相关社会管理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树立, 严重制约了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农村道德建设中积极作用的发挥。

2.2.3 乡规民约道德建设定位不明确

乡规民约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 体现着国家法治化的建设进程; 因此, 我们要将乡规民约摆在更加重要的地位, 以充分发挥其促进民族地区农村生态建设、 经济发展和提升村民道德素质的积极作用。 然而, 根据调查数据可知, 有56%的村民认为本村的乡规民约宣传力度低。 宣传方式也以海报、 宣传栏等方式为主, 而以县志和碑文的文字记载方式则比较少, 有也只是一个大致的方向。 如对遵守传统美德的记载, 就没有细化到实施道德教化的具体方面。 这说明乡规民约的道德建设没有得到村委会和相关部门的重视, 不利于民族地区农村“自治”局面的形成。

3 发挥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农村道德建设中积极作用的对策建议

3.1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乡规民约的思想道德建设中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贯彻到乡规民约道德思想中是进一步完善乡规民约道德内容的重要措施, 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例如, 钟山县水圳口明确将祖辈流传下来的道德规范写进本村的乡规民约中, 具体为: 在法制建设上要求村民做到“知法守法, 不违法犯罪”; 在发展生产上要求村民做到“遵守公德, 不随意破坏生产设施, 支持重点工程建设等”; 在社会管理上坚持科学执政, 民主决策。 凡涉及重大集体事务的要实行集体决策, 充分尊重民意等。 除此以外, 水圳口还要求村民做到敬老爱幼、 互助互爱以及学习雷锋的奉献精神。 无论是“知法和守法”“发展生产”, 还是“敬老爱幼” “互助互爱”或“无私奉献”等, 都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对建设富强、 文明、 和谐、 美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的重要作用。 这既是广西钟山县乡村治理的优秀传统经验和鲜明特色, 同时也是推进钟山县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变的重要优势。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6]65在新的时代条件下, 人们的需要从过去物质文化硬需要, 又延伸出了幸福感、 获得感和安全感等软需要。 因此, 我们必须在发扬传统治理经验的同时,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其中, 进一步完善乡规民约的道德内容, 进而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3.2 进一步规范乡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乡规民约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民族地区广大的村民朋友, 因此我们要把他们纳入到参与乡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 只有这样, 村民才能加深对规约的认识。 广西水圳口坚持科学执政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凡遇重大事物坚持秉公办事、 集体决策, 使村务公开有了明确、 具体的操作办法, 有效保障了村民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这对于完善乡规民约并使其发挥基层治理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机制保障, 也使之成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有益尝试。 此外, 钟山县两安乡龙窝村在制定乡规民约的过程中, 注重探索和完善村民自治的运行机制。 他们通过“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成立考评小组, 实行由纪委、 组织、 宣传、 民政、 司法分管领导和干部等人制定考核和组织实施的办法, 以此来对村干部工作实绩以及乡约的实施效果进行民主考评, 由此进一步规范了乡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和实施程序, 开创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新局面。 然而, 在现实生活中, 民族地区村民之间的道德规范大多是由村民们祖祖辈辈口耳相传的俗语组成, 成文的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相对来说比较少。 即使少数的村庄和乡镇有成文的乡规民约, 但在实际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道德思想的内容并没有认真执行。 村民之间的家庭、 邻里纠纷与矛盾, 主要还是依靠村委会来协调, 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农村道德建设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 在制定和实施乡规民约的过程中, 可以参照龙窝村和水圳口的做法, 即通过集体讨论、 民主决策、 颁布实施、 考核监督, 进一步规范乡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3.3 发挥道德教化作用, 提升村民道德素质

乡规民约作为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拥有着非常广泛的群众基础以及高度的认同感。 广西钟山县众多村落都将长幼有序、 邻里互助、 勤俭节约等内容写入乡规民约, 以此来发挥其在民族地区道德教化的作用, 进而提升村民的道德素质, 焕发出农村发展的新风貌。 为了进一步发挥乡规民约道德教化的作用, 我们要做到: 一是明确道德教化在乡规民约中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道德思想的宣传力度。 我们应通过颁布条文、 张贴海报、 宣传栏、 表彰奖励等方式积极宣传新时期涌现的黄永生、 张玉滚、 唐真亚等道德模范事迹, 让村民在不自觉的状态下接受道德的熏陶, 从而真正发挥乡规民约道德教化的作用。 二是注重发挥家庭和学校的道德教育作用。 加强对广大民族地区村民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提高他们道德素质、 有效发挥乡规民约道德教化作用的前提。 因此, 我们要普及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 让二者有侧重地结合起来, 以最大限度地提升村民的道德文化水平; 还要注重教师队伍的建设, 保证村民能够接受更好的学校教育, 加强乡规民约的道德教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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