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非重绩效轻价值的法治思想
2021-11-30周四丁
周四丁
论韩非重绩效轻价值的法治思想
周四丁
(湖南理工学院 政法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6)
法家思想家侧重效率,韩非的法治思想则使绩效管理理论化与技术化有机统一起来。韩非的法治思想变贵族政治为君主集权,并且通过法、术、势的综合运用使权力集中得到技术上的保障,这为国家的有效运行提供法制保障。但是韩非的法治思想则忽视了对民众价值观的培育,导致国家治理从一定程度上失去了道德价值的基础。韩非的无为法治思想的价值在于意识到认识和尊重人的特性、尊重治国理政规律的重要价值;如何防范官员亲属卷入治国理政领域是当代社会面临的难题,韩非深刻揭示了其危害性并从加强君主品德修养的角度解决这一问题;追求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使韩非法治思想的逻辑链条非常完整;强化领导的责任追究机制可以从韩非的法治思想中获得启发。
韩非;法治思想;治理效率;价值培育
中国文化薪火相传绵延至今,人们深受其益,韩非的法治思想亦存在着现实价值。“中华民族经过数十年的历史磨难以及披沙拣金的文化选择,就目前而言,以一种比较理性的姿态强调中国的现代化必须建立于传统与现代之必须对接的所谓‘折中主义’几乎占据学界主流。”[1]但是,不能完全照搬套用,韩非也反对不考虑实际情况照搬套用,“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韩非子·五蠹》)。所以,需要找到可以借鉴的着力点。从这些治国理政的根本性问题出发,才能辩证地认识韩非的法治思想。
一 韩非法治思想重绩效的治理优势
先秦时期的许多思想家都存在重价值轻绩效的思想倾向,但法家思想侧重效率。韩非的治国理政理论是从其人情论出发的,理论化与制度化有机统一,使理论有现实依据,又能通过具体的制度措施对现实产生实际影响。这也应当是当代的治国理政活动可以遵循的理路。
(一)“因人情”而能动员民众
韩非提出的人情论是其理论体系当中的一个亮点。很多学者认为他是性恶论,如:朱贻庭[2]认为他主张人性自为。韩非确实着重论述人情好利恶害,人之相交本质上是利益之交,利益关系成为人际关系的主导,为了利益甚至不惜牺牲亲人的利益;但是这不是他人情论的全部,其人情论有三点优势。第一,认识并尊重治国理政对象的利益需求。韩非并不认为人情好利是恶的,他认为这只是人的特性之一,要动员民众就要尊重并满足民众的利益需求。第二,韩非不仅认识到了人情利益至上,还发现了其重要价值。这不仅体现为利益关系超越了其他所有的关系,成为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关系,还体现为为了追求利益不惜代价,这揭示了民众强大的谋利动机。强大的谋利动机是民众积极参与治国理政活动、参与生产劳动的力量源泉,也是构建治国理政关系的重要基础。强大的谋利动机有可能会伤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需要完善制度平衡各方的利益,使人们能依据法律制度获得利益而免于相互伤害。所以,认识到人情利益至上不是坏事,而是采取可行解决办法的基础,是对治国理政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贡献。第三,认识到了人情的复杂性。他认识到人情有好恶、人情有贪欲、人情需要合作;他既认识到“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韩非子·制分》),又认识到“妻之近与子之亲”。正是由于他对人情的认识很全面并且尊重人情,所以其理论才能在实践中取得实效。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将制度建构与人情好恶结合起来,人类发展的曲折历史也是制度建构与人情好恶结合探索史,“因人情而治”可以为我们建构更加符合人情的现代制度提供借鉴。
(二)开创了“以法治国”的治国理政新模式
韩非认为德治的效率太低,开启了高效的“以法治国”的治国理政新模式。孔子“祖述尧舜、宪章文武”,追求以德治国,周朝治国理政基本上也是以德治为主。但是,韩非认为,“且舜救败,期年已一过,三年已三过,舜有尽,寿有尽,天下过无已者,以有尽逐无已,所止者寡矣”(《韩非子·难一》)。“治国以贤”包含运用贤者的人格魅力感化万民、成为万民之表率的治国理念,亦即孔子所说“其身正,不令而行”(《论语·子路》);但道德感化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需要贤者反复做出具有道德感召力的行为,民众亦需反复观摩学习,最终才能习得贤者的行为,故而治国的效率比较低;所以韩非认为以舜之有涯之生面对无穷无尽的问题时,依然无能为力。而在列国争雄的年代,每个诸侯国都在竞相提高治国效率;因而要想凭借以贤治国迅速崛起于“争于力”的时代,只能是空想。相比之下,“赏罚使天下必行之,令曰:‘中程者赏,弗中程者诛。’令朝至暮变,暮至朝变,十日而海内毕矣,奚待期年?”(《韩非子·难一》)依靠法律制度令行禁止的治国理政可以在短时间内改变人们的行为,并使之符合诸侯国富国强兵的要求。依靠制度治国理政,可使民众积极性高、执行力强、生产力高,这就是效率高的根本原因。
(三)韩非构建了完整的治国理政的法治体系
韩非的治国理政法律制度由交易机制、薪酬机制、耕战机制、监督机制构成,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治国理政闭环,环环相扣,成为完整的治国理政制度体系。治国理政的效力也取决于制度完整性,如果制度不完善,就算某个部分的制度有创新性,也无法发挥作用。治国理政的效力往往需要制度完善才能从整体迸发出“1+1>2”的效果。韩非把君臣关系界定为工具性关系,交 易是君臣互利的形式。韩非认为,要“立度量”、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人情“好恶”外在表现是利益需求,满足利益需求的外在形式就是薪酬体系,把理性的人看作是受制于奖惩的经济人。韩非建立了合理的薪酬体系后,所有人自然就成了自愿接受国家奖惩的人。“重刑罚”则能维持一个更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环境,使人们破坏制度的成本增高,人们不是出于道德自觉而是出于自身利益计算来遵守制度。韩非的这一思想一直没有被接受,一直被认为“重刑伤民”而残暴不仁。韩非“赏告奸”的过程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腐败会渗透到权力运行的每个过程,如果权力运行过程缺乏监督,整个制度就会因为腐败而失效。完善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机制,营造有利于监督者的环境,使监督者能获得实惠与道德优势,就能使权力时刻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建立了富国强兵的举国体制
韩非以耕战为核心,构建富国强兵的举国体制,在短时间之内将国家力量集中于战场。“法家关注的根本问题是如何造就一个强大的国家,以在激烈的政治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他们看来,要想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就必须‘抟力’,将分散的国力集中起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造就以君主权力为核心的强有力的一元化社会体制,对社会实现无孔不入的一元化控制。”[3]有学者对于韩非建立起一元化的社会体制持批判态度,认为对民众钳制过大;纯粹的批判有失公允,应当辩证地看待。韩非的一元化体制是通过经济诱导的方式实现的,“夫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本务而趋末作。今世近习之请行则官爵可买,官爵可买则商工不卑也矣;奸财货贾得用于市则商人不少矣。聚敛倍农而致尊过耕战之士,则耿介之士寡而高价之民多矣”(《韩非子·难一》)。韩非是通过提高耕战之士的社会地位、建立正常的官爵制度来实现,这是有效的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国家也并不是只有任由民众自发生长才是道德的,如果国家不凝聚国力,就无法应对外部挑战。韩非的耕战政策实施后,促进了中国的农耕文明快速发展,有两个案例可以提供佐证。第一是关于秦国农业生产的具体治国理政举措,“是月也,出五种,命司农计耦耕事,修耒,具田器。车人为耒,庛长尺有一坟,中直者三尺有三寸,上句者二尺有二寸。自此庛缘其外以至于首,以弦其内,六尺有六寸,舆步相中也。坚地欲直庛,柔地欲句庛,直庛而利推,句庛则利发,倨句磬折谓之中也”,秦国不仅有专业促进农业生产的行政机构,甚至连什么样的田地运用什么样的田器都规定得很细,这不仅有利于秦国的农业生产,还有利于农业文明的发展,如果没有举国体制,秦国的农业不会发展到如此精细。第二个案例是李冰治蜀,“秦孝文王以李冰为蜀守,冰能知天文地理……岷山多梓柏大竹,颓随水流,坐致木材,功省用饶。又溉灌三郡,开稻田。于是蜀沃野千里,号为‘陆海’。旱则引水浸润,雨则杜塞水门。故记曰,从旱从人,不知饥馑,时无荒年,天下谓之‘天府’也”。秦国通过运用专业的官吏造就了天府之国,几千年后人们依然深受其利。李冰不但为秦国统一天下提供了物质基础,而且开创了千秋万代的利民工程。所以说,韩非总结的富国强兵的举国体制,是诸侯国更好地履行职能的科学方式。至于秦国在推行该政策的过程中对民众的私生活干预过大,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来矫正。
二 韩非法治思想轻价值培育的治理缺陷
韩非的法治思想变贵族政治为君主集权,并且通过法、术、势的综合运用使权力集中得到技术上的保障,这为国家的有效运行提供法制保障。但是,治国理政不仅需要制度保障,还需要价值保障。国家治理需要建立在人们的道德基础之上,如果人们的眼中只有利益,那么,国家的凝聚力是非常弱的。韩非的法治思想则忽视了对民众价值观的培育,导致国家治理从一定程度上失去了道德价值的基础。
(一)绝对不信任臣民导致诚信价值缺失
“无为”原本为道家的核心概念,由于韩非的法治思想“本于黄老”,对道家老子思想有许多创造性阐发,因而也借用了一些道家概念、赋予新意,进而形成自己独立的法治思想体系。韩非与其他学派不同,他阐发“无为”的概念强调“君道无为,臣道有为”,是为了界定君主在其法治理论体系中的行为方式,从而发挥其法治思想的最大价值。“君道无为”奉行的核心价值观是“下君尽己之能,中君尽人之力,上君尽人之智。是以事至而结智,一听而公会”(《韩非子·八经》)。希望君主通过充分地调动臣民的积极性而不亲自介入具体事务,以达到维护权力的稳定和富国强兵的目的,实现“垂拱而治”的状态。无为之君主实现富国强兵,要由传统的依靠贤明君主美德操守与文韬武略,转向充分发挥臣民的聪明才智。
可是,韩非提出人是不可信的,“主之患在信人,信人,则制于人”(《韩非子·备内》),如果君主不信任所有人,那又如何发挥他人的才智呢?“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天下不得不为己听。故身在深宫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而天下弗能蔽弗能欺者,何也?暗乱之道废而聪明之势兴也。”(《韩非子·奸劫弑臣》)韩非的“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之道是利害之道,是利益分配的制度,是赏罚制度。但是利益分配机制还是需要大臣来执行,如果不相信大臣,自然不会相信大臣执法的公正;如果因为不相信大臣而采取赏告奸制度,那么必须相信告奸的民众。如果不相信告奸的民众,那么所有的人和事都无法相信,所有的制度都无法贯彻实施。“君主谁都不相信,只相信自己,自己的能力和精力都是有限的,怎么能够治理好国家。”[4]一个人的精力无法提防周围所有人,如果一个人把主要精力用于提防周围人,那么不仅无法正常地履行工作职责,还会时刻让自己处于紧张和不安当中,使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损害。
韩非一方面强调,“且臣闻之曰:‘战战栗栗,日慎一日,苟慎其道,天下可有’”(《韩非子·初见秦》)。另一方面又强调“明主使民饰于道之故,故佚而有功”(《韩非子·饰邪》)。不信人、战战栗栗与垂拱而治、佚而有功明显处于两个极端,但是又都是韩非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这存在着逻辑上的瑕疵。韩非提出的参验方法是提高诚信非常有效的方法,基本的谨慎和防范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还是要相信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基本的信任,这是一切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
(二)工具主义导致法治信仰缺乏
韩非的治国理政学说把人视为工具,把法律制度视为工具,把富国强兵视为工具,都是为了“大一统”这一终极目标而存在。终极目标与工具主义的最大区别在于,终极目标一直伴随着目标主体而存在,工具的价值则会随着目标的实现而消失。先秦诸子的共同终极价值观是“大一统”,这也是几千年以来中华民族所恪守的价值,当大一统实现之时,人、法律、富国强兵均失去其意义,法家学说也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儒家学说之所以更具生命力,原因之一是儒家学说不是把其核心价值观“仁义礼智信”定义为实现“大一统”的工具,而是把它们当成安身立身须臾不能离开的终极价值。而韩非将其本应是最核心的“法治”定义为工具价值,“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韩非子·有度》)。所以,法治难以成为价值信仰,秦大一统后实行暴政,与统治者缺乏对富强、法治、公正、诚信的信仰密不可分。
韩非的法治思想都是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上。“故圣人议多少、论薄厚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韩非子·五蠹》)如果“议多少、论薄厚”成了执政的指导思想,那么利益的重要性就超越了所有价值观,民众对政权的忠诚就消失了。章太炎认为,“今无慈爱,则民为虎狼也;无文学,则士为牛马也。有虎狼之民、牛马之士,国虽治,政虽理,其民不入。世之有人也,固先于国。其建国以为人乎?将人者为国之虚名役乎?韩非有见于国,无见于人”[5]。章太炎批评韩非为了诸侯国的富强而无视人的尊严与价值,把人当成工具;如果民众只能成为工具而不能成为目的,就得不到民众的拥护。孟子说,“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孟子·告子上》)。由此推之,如果把利益当成人们行动的指南,那么,人们为了获得利益,什么事情都可以做,为了避免损失,什么事情也都可以做;君主如是,臣民亦如是;再完善的法律亦终将会因不能平衡君民的利益而最终沦为无用之物。只有法治成为信仰,才能在法律与利益诉求发生冲突时放缓利益诉求而给法律以调整的时间与空间,法治才有旺盛的生命力。
(三)利益至上导致失去对国家的忠诚
君主有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容易造成赏罚失衡。在外部竞争激烈的时候,君主为了吸引更多的民众支持,会注意赏罚的平衡问题,当外部竞争不再激烈或者失去外部竞争时,重赏重罚容易演变成轻赏重罚甚至是无赏重罚,这就会导致赏罚的彻底失衡,从而使民众的利益受到伤害。尤其是当秦国大一统后,吞并他国、开疆拓土的阶段已经结束,战利品大幅减少,重赏的物质基础被削弱。当重赏失去了其物质基础后,重罚却依然存在,于是就造成了赏罚失衡。“历史制度主义者坚持路径依赖解释。制度路径依赖告诉我们,由于某一制度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回报递增、制度相关人之间的权力非对称性以及由此形成的惯例会对制度相关人的偏好的影响。”[6]大一统后,原有的惩罚体系、监督体系依然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君民间权力的非对称性得到强化,当君主运用强化的皇权加重惩罚,君主所获得的回报就不断增长,大量体现权力威严的工程实施后,权力的至高无上性体现得淋漓尽致。君主愿意继续强化自己的皇权,直到均衡被彻底打破。正如韩非所说,“徭役多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贵人富”(《韩非子·备内》)。当臣民的巨大付出得不到回报,就会民心不稳、江山动摇,于是在大泽乡就崛起了陈胜、吴广等“权势”。诺思说:“均衡状态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对现存在规则和契约感到满意,而是指,改变游戏的成本与收益对已经签约的各方来说并不划算。”[7]可是,当“赏罚不当,赋敛无度,天下多事,吏弗能纪,百姓困穷而主弗收恤”时,君民之间权利与利益的均衡就被彻底破坏,改变现有政权就成了众望所归。“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建立在功利基础上的制度是不稳定、脆弱的。”[6]韩非学说中交易机制就是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功利中的交易关系是交易双方实力对比的体现,而实力对比是不断变化的因素,当实力对比不均衡时,交易关系将失去均衡。将国家的长治久安建立在不稳定的交易机制之上,国家政权自然也容易出现不稳定。
三 韩非法治思想的当代治理启示
关于如何确定韩非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宋洪兵博士提出了两个应注意的问题,“第一,从观念层面而言,现代社会是否缺乏韩非子政治思想所提倡的相关观念;第二,从具体政治实践来看,韩非子政治实践是否切实有利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与制度设计”[8]。简而言之,其意是指韩非的思想中有哪些没有得到继承和发扬、其间还有哪些可以进行继承和发扬。这两个方法论上的问题比较恰当,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即如何有利于中国治国理政的实践。韩非法治思想的价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发。
(一)韩非式无为法治思想的现代实践
不能说当代中国的治国理政缺乏无为思想,只能说当代中国治国理政缺乏韩非式的无为思想。韩非的无为思想是以天道自然观为基础,遵循“缘道理以从事”的原则,在尊重天地万物不同道理、尊重治国理政中各个要素的不同道理的基础上,顺应道理,达到“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治国理政状态,强调君主由依靠自身美德操守和文韬武略,转向充分发挥臣民的聪明才智,以达到维护权力稳定和富国强兵的目的。韩非的无为思想是完整的从理念到技术方法的逻辑体系。韩非的无为法治思想的价值在于意识到认识和尊重人的特性、尊重治国理政规律的重要价值。从一物一理出发,韩非认为治国理政者认识到了具体事物之后顺势而为,就能达到无为的状态。韩非式无为法治思想的现代实践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就是为了更好地认识事物、掌握事物的基本规律。韩非无为思想的现代实践需要调查研究治国理政所涉及的事物与人,尤其是人;需要了解不同的人的特点、需求、能力等。这是扬长避短、建章立制的基础。第二,结果导向与通权达变。韩非无为治国理政强调追求理想的结果而注重过程的可调适性,所以它是结果导向。为了达到理想的结果,过程是可以变化多样的。“以先王之法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韩非子·五蠹》)治国的目标都是天下稳定,但是治国的方法却要因时因势而变。第三,制度化。韩非强调“至夫临难必死,尽智竭虑,为法为之”(《韩非子·饰邪》),制度化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制度越细化、越有针对性,治国理政的效果就越好,就越能达到“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理想状态。“制度的笼子”越紧越密,就越能管得住权力,就能管得住官员,治国理政者才能“垂拱而治”。我国当下的治国理政实践在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设方面还有漫长的路要走,正是由于制度过于松疏,才导致对权力的监督存在很多漏洞,才导致腐败横生、民怨积累。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度的笼子”变紧了,社会风气随之好转,目前,“不敢腐”的高压态势已经形成,“不能腐”则需要更科学更精细的制度建设。把调查研究、结果导向与通权达变、制度化等三者按照无为的治国理政逻辑结合起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防止亲缘关系卷入治国理政领域
《八奸》篇中列举了八种成奸之术,其中同床、在旁、父兄等三种是通过君主的私人关系达到损害君主利益的成奸之术。私人关系有夫妻、父兄的亲缘关系,也有在旁的私人关系。韩非既提出“疏贱必赏、近爱必诛”(《韩非子·有度》),杜绝私人关系,又提出“为人主而大信其子,则奸臣得乘于子以成其私,故李兑传赵王而饿主父。为人主而大信其妻,则奸臣得乘于妻以成其私,故优施传丽姬杀申生而立奚齐”(《韩非子·备内》)。防止亲缘关系卷入权力领域。韩非的这一观点受到诸多批评,认为其连妻子都不信任,把人都当成坏人,伤害了人心。周朝时期家国一体的贵族政治视亲缘为维系统治的纽带,韩非的法治视亲缘为破坏法治的隐患。贵族政治早已远去,依法治国正深入人心。划私人关系于治国理政之外是大势所趋。韩非的这一思想饱受批评,只能说明其价值没有得到充分认识,也正说明它具有非常明显的时代价值。
党的十八大以来所揭露的腐败案件中,配偶与子女牵涉其间的案件不胜枚举,行贿者往往通过官员的妻儿子女向官员输送利益。这不正是“为人主而大信其子,则奸臣得乘于子以成其私;为人主而大信其妻,则奸臣得乘于妻以成其私”的现实写照吗!如何防范官员亲属卷入治国理政领域是当代社会面临的难题,韩非深刻揭示了其危害性并从加强君主品德修养的角度解决这一问题,但没有从制度上探讨如何防止大臣的亲属卷入治国理政领域,如何从制度建设上来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值得持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三)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
韩非法治思想的显著特点是注重可操作性。每一个如何操作的追问都是对问题更深层次的剖析。对如何实现富国强兵的追问,就有了耕战政策,耕战政策使富国强兵脱离了理想层面而具有可操作性。对如何落实耕战政策的追问,就有了明公道、赏告奸的具体方略。追求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使韩非法治思想的逻辑链条非常完整。
治国理政是需要道德基础的,韩非不仅认识到了富强、法治、公正、诚信对于治国理政的重要性,还就如何践行这些道德价值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可操作性的探讨,这是比儒家的道德学说更先进的地方。他认为实现富强的关键在于将君主的霸王之业与臣民的富贵之业结合起来,法治在于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公正需要法治来保驾护航,诚信的前提是君主守法。这些观点不仅富有智慧、振聋发聩,而且将富强、法治、公正、诚信等道德价值与其法治理论体系融为一体,更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得到有效的践行并取得显者的成效。儒家学说在战国时期得不到认可,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迂远而阔于事实”,与现实结合不紧密。
(四)韩非强化领导责任对于解决现实问题的价值
韩非认为:“故世之所以不治者,非下之罪,上失其道也”(《韩非子·六反》)。社会问题丛生与领导的责任密不可分。可强化治国理政需要强化领导的责任追究机制。我国现阶段比较突出的问题,都可以从韩非的法治思想中获得的启发。
第一,政府诚信是解决诚信问题的突破口。韩非强调法律信用是诚信建设的核心,认为君主信赏必罚是践行诚信的关键,其启示是,政府诚信是解决诚信问题的突破口。“打铁还需自身硬”,各级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政府诚信是解决当前诚信问题的关键。政府要“执法必严”,如果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对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作为,甚至收受贿赂充当保护伞,那么诚信危机只会愈演愈烈。因此,政府要扮演好政策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的角色。同时,政府自身也不能辜负民众的信任,民众信任政府,政府便不能失信于民。并且,政府对社会的承诺要及时兑现;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不能朝令夕改;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政府要时刻为民谋利而不要与民争利。“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有专之,其害多矣……夫王人之者,将导利而布之上下也”(《史记·十二本纪·周本纪》)。践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利为民所谋”,方能赢得人民的信任。
第二,官员守法是政府守法和法治建设的保障。韩非旗帜鲜明地指出国家强弱与君主守法直接相关,“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六反》)。韩非也非常明确地指出官员守法与上层领导的约束与督促直接相关,“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韩非子·六反》)。由此可知,上层治国理政者守法并督促下属守法、层层推进,政府才能守法,依法治国才能有序推进,政府守法才能约束民众守法。拥有强大权力的领导者往往会陷入权大于法的陷阱,不习惯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但是,如果领导者带头违反法律、不遵守法律,那么,下级官员、普通民众都无法遵守法律,依法治国就会成为空谈。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无疑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第三,政府对法治目标的坚守是发展的动力。韩非认为诸侯国君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国之主的诸侯国君,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必须时刻坚持富国强兵这一基本目标,“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人主挟大利以听治”(《韩非子·六反》),所有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有益于该目标的实现,这关系到诸侯国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诸侯国君的生死存亡,在争于力的时代,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是诸侯国君的唯一选择。一个团队的领导者都必须是团队的目标最坚定的坚守者,要充分意识到团队目标对于团队、对于团队领导者自身的重大意义。韩非强调领导运用权势推行目标的才能。他清楚地认识到,只有领导者坚持目标、只有领导者因为了目标而约束个人行为、只有领导者强力推行目标,目标才有可能实现。韩非的这一观点使人们从坚守目标的职责这一角度认识领导的功能与作用,只有领导者尽全力坚持目标,才能围绕目标制定出更合理的制度,才能更好地落实实现目标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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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32
A
1673-2219(2021)06-0088-05
2021-06-21
湖南省“十二五”教育科研规划项目“法治中国与大学生传统法治文化教育路径研究”(项目编号XJK015BGD034)。
周四丁(1978-),男,湖南隆回人,教授,研究方向为法治文化。
(责任编校: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