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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2021-11-30赵佳欢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营销界 2021年35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监管金融

赵佳欢(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电子支付和第三方平台实现金融中介新型金融模式的工具。与传统金融业务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使用了强大的背景和信息技术,业务范围更广、更优化。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短,网络安全问题凸显,互联网金融在风险应对方面相对落后,各项监管制度不完善,说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需要完善的空间。

■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一)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模式

自金融业兴起以来,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模式一直引领着金融业的发展,但其始终受到自身特点的限制。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有固定的交易地点,但不能在不同的地点进行交易。允许用户进行业务交易,但需要向用户收取一定的服务费。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金融业务也得到了创新和发展。通过网络平台,可以简化传统的金融交易,如订单交易、交易信息查询、在线客服等,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成本。

(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服务

这一平台服务以独立的商业模式运作,一种是独立运营模式,这种模式主要与其他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合作;另一种是依靠平台运营模式,主要是和电子商务网站有关,主要以网站运营为主。

(三)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新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完全依赖互联网的金融模式,拥有一个庞大且广泛使用的在线交易平台,涵盖从公司到个人的各个领域。该模式彻底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模式,完全依赖网络,该模式交易免费且非常方便,是投资者和融资商的良好选择。

(四)金融支持的互联网化模式

金融业务有很多种,有线和在线两种,将金融服务功能抵消到了互联网上,当客户从各种交易服务收到信息时,对交易业务的了解也增加了。该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整合与协调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金融效率。这种互联网模式的有效金融支持将减少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优化互联网金融结构。

■ 互联网金融现存的问题分析

(一)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造成了负面冲击

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产生了负面影响。由于对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用户的严格保护,个人资产和流动性不可能完全透明。此时,互联网金融相当于网上银行,限制了银行的作用和实力,使银行无法掌握资金,影响银行资本运营,影响银行资本结构。

(二)信息披露透明化程度不够高

信息披露是网络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要求高透明度。然而,由于信息披露的高透明度,网络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公司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欺骗客户利益,影响了网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三)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确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机构的不确定性一直存在。许多部门都赋予了直接监督和管理的能力。每个组织都有不同的管理职责,但也有部分重叠。这种情况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平台自我监督力度不足

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平台的自我监管,由于复杂、易访问,并且可以超越空间限制,导致非法用户利用互联网的法律漏洞进行非法操作。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平台缺乏自律,导致大量违法违规行为,违法操作无法被发现、预警和及时处理。

(五)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1.互联网金融导致信用风险增加

互联网金融由于缺乏安全意识和足够的安全软件或平台使用互联网,存在较大的风险,增加了信用风险,导致部分网络平台窃取用户个人隐私,给用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由于这些信息的不安全性,导致网络金融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

2.互联网金融具有关联交易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交易有时存在隐含的非法交易,非法成分的发生导致金融风险增加。这些非法成分通过各种方式转移。例如通过制造虚假的公司信用和数据,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利益,严重侵犯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3.互联网金融存在自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自营职业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快速发展,每年都有大量的客户注册账户。但是,一些平台并不可信,欺骗用户欺诈,为了增加自己的交易量,很多用户都不清楚在融资的情况下,当平台的利益被移除时,这些平台选择携带资金逃逸以维护自身利益,导致用户利益受损。

4.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

目前,存在一些无法预见的技术风险。如果信息数据的存储不安全,现有技术就无法有效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此外,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高成本而忽视高科技的使用,这也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技术的风险。

■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对策

(一)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级别和规模划分为四类监管:一是对于涉嫌违法的,司法部门来处理,这属于严格的审察监管;二是对于有些机构需要直接采取监督的,这属于市场监督;三是金融机构必须通过注册才能进入市场,这属于注册监管;最后一点是金融市场的自我监管,这是所有市场的共同特点。

(二)一定的风险容忍度下,规则性监管与原则性监管相结合

原则性监管是指监管主体尽量少介入金融机构及企业的业务,主要是对机构和企业以告诫建议引导为主;规则性监管是指监管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各种业务作出规定及立定准则,控制其管理过程。监管者首先要明白监管的基本理念,以公平、公正、高效、安全秩序为出发点,秉着服务和引导的理念,以理论与现实相结合的准则灵活地进行监管,要做到各方面利益均衡,保证整个互联网金融环境的稳定与和谐。

(三)强化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底线思维

政府的监管只是一种辅助作用,每个行业都需要极强的自律性。行业应从自身出发,制定一套符合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标准化的规范,并通过榜样的作用,在行业内部进行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灵动性而不是被动让政府来干预。

(四)加强信息公开,提高行业透明度

互联网金融主要以网络作为中心,导致了金融机构和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用户的信息被机构所掌握,而客户对企业或机构的信息掌握度并不是很完全,这就需要信息的公开来解决。通过信息公开,让投资者对企业或机构有基本的了解,清楚每一笔交易每一次运营,让投资者能够对风险作出评价,这样可以形成客户与机构之间良好的交易关系,建立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

(五)提高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

目前,我国互联网发展状况鱼龙混杂,参差不齐,各种小型金融公司快速兴起,这些都是因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门槛过低所造成的。所以必须通过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行政审批制度及资格要求,增高门槛,对企业和机构进行有效筛选,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性,维护客户的利益。

(六)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不是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都适用于一套基本的法律体系,也没有一种法律法规能够指导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因此只有健全完善一整套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着眼于互联网信息安全和用户的个人隐私及利益,才能切实做好预防、监控以及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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