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实施背景下海关加强国门生物安全监管的思考
2021-11-30吕海波济南海关山东济南250003
吕海波 济南海关(山东,济南,250003)
文孝杰 东营海关(山东,东营,257091)
《生物安全法》于2021 年4 月15 日正式施行。作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系列的组成部分,该法不仅与《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其他领域的法律具有交叉关系,还与众多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存在对应关系。 《生物安全法》实施后,海关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也将更重。 如何履行好海关职责,维护国门生物安全成为海关需要研究的课题。
1 《生物安全法》的实施背景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 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自2003 年非典疫情暴发以来, 国家陆续出台并发布多部有关生物安全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2004 年11 月,国务院第69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18 年进行了修订;2005 年5 月,农业部发布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6 年5 月,环保部发布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 年8 月,卫生部发布了《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并于2016 年1 月实施了修订;2008 年11 月,农业部发布了《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9 年7 月,卫生部发布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1]。 长期以来,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用来规范、协调、处理生物安全各法规与其他法律体系间的关系,同时,政府、学界、社会公众都希望通过立法的手段,来更好地防范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及人体健康可能构成的危险或潜在风险,从而更好地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体系。
2019 年7 月10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主持召开生物安全法立法座谈会,听取立法意见和建议。 2019 年10 月21日,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更加凸显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2020 年10 月17 日,《生物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4 月15 日起施行。
《生物安全法》共十章,建立了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生物安全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生物安全应急制度、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进境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以及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同时还对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等方面,规定了明确的法律措施和违反该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生物安全法》的实施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生物入侵者也搭乘国际贸易的“便车”“登堂入室”,许多国家都遭受过或正在遭受外来入侵生物的严重危害。 中国作为贸易大国,也成为遭受生物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根据2019 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目前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已达660 余种,在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 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中,已入侵我国的有51 种。 因此出台实施《生物安全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
2.1 制定《生物安全法》是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体系的迫切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 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通过立法建立行之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明确社会各方面的生物安全行为准则,界定公共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义务, 保障国家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通过制度安排保护和运用好应对生物威胁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依法守护中华民族的家园。
2.2 制定《生物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迫切需求
生物技术在带给人类进步和惠益的同时,也带来了生物安全问题和威胁。 当前我国生物安全形势严峻,生物战和以非典、埃博拉病毒、非洲猪瘟、登革热、沙漠蝗等为代表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疫情等传统生物威胁依然多发, 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技术误用谬用、实验室生物泄漏等非传统生物威胁凸显。 亟待通过生物安全立法应对上述挑战,用法律划定生物技术发展边界,引导和规范人类生物技术的研究应用, 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止和减少生物技术侵害行为带来的危害。
2.3 制定《生物安全法》是提升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的迫切需求
当前,我国在生物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上潜力较大,但在技术、产品和标准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差距。 研发力量不足、前沿性研发不够、自主创新能力弱、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等都在禁锢着我国生物技术产业迈向更高台阶。 将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纳入法律轨道,以法律形式将鼓励自主创新的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固定下来,着力掌握核心关键生物技术, 依法保障和推进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提升防范风险和威胁的能力。
2.4 制定《生物安全法》是顺应民意回应社会关切的迫切需求
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生物安全立法议案,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154 位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5 件有关生物安全立法的议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和二次会议期间,共有214 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7 件有关生物安全立法的议案,这些议案均要求加快生物安全立法进程,表达了人民对依法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维护人民利益的呼声。 生物安全立法得到我国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拥护,为生物安全立法奠定了重要的社会基础[3]。
2.5 制定《生物安全法》是完善国家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的迫切需求
生物安全涉及领域广、发展变化快,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往往只对单个具体的生物安全风险进行规范,比较零散,呈现碎片化特征。 部分法律效力层级较低,有些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践需要,某些领域还缺乏法律规范,因此,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出发进行考量,制定一部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
3 《生物安全法》赋予海关的职责
国门生物安全,是指海关通过在出入境口岸设置防线,对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等实施检疫查验,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避免和减少对我国的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农林牧渔业生产以及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是国家安全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大,跨境旅游、跨境电商、海外直邮、新型宠物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迅猛发展,国门生物安全形势日趋严峻。亚洲型舞毒蛾、 松材线虫……这些外来有害生物的名字,随着科技发展,逐渐为公众熟知。 《生物安全法》赋予了海关相应的职责,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1 建立首次进境国家准入制度
《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 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因此,海关系统依据该条款制定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明确相关作业要求。 一线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作业指引做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高风险生物因子检疫监管,切实维护国门生物安全。
3.2 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生物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 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 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 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依据此规定,海关系统应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依法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将有害生物因子拒之门外。 日常工作中,应积极开展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急演练,优化处置流程,提高一线队伍战斗力,做好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
3.3 建立国门生物安全监测网络
《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 动植物疫情、 进出境检疫、 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 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依照此法条规定,海关系统应立足自身职责,建立国门生物安全检测网络,及时监测境外突发的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等信息,维护国门安全,为国家制定有关决策提供充足信息。
4 海关加强国门生物安全监管的建议
4.1 做好内部培训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采取法制讲堂、在线培训等方式认真学习贯彻《生物安全法》,充分领会《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实施意义、海关职责,深入研究《生物安全法》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联系,做好部门规章、操作规范的制定,提高全体关员的国门生物安全意识和执法能力。
4.2 加大查验力度
进一步健全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推进关口前移、机制健全、手段创新、流程优化、协同把关,建成集疫病疫情、风险分析、技术法规、应急预警为一体的国门生物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不断提升技术保障能力,加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投入和人才培养力度,夯实技术保障基础,推动保障国门生物安全新技术应用,筑牢国门安全“技术网”。
4.3 加强部门合作
积极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情况,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和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口岸联防联控水平。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等联系,合理恰当地运用SPS/TBT规则,保护国门生物安全。 加强与重点贸易国家和地区的区域合作,强化疫情预警,从源头控制疫病疫情跨境传播。
4.4 做好宣传工作
积极在口岸、社区、学校等地,综合运用新媒体和各种宣传方式,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海关维护国门生物安全的职责,增强全社会维护国门安全的行动自觉。 通过宣传形成“我参与、我行动”风气,提升社会公众对国门生物安全的关注度,营造自觉遵守国门生物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