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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维权的困境及应对策略

2021-11-30陈军济南市消协秘书处

品牌研究 2021年34期
关键词:凭证合法权益网购

文/陈军 (济南市消协秘书处)

消费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网络消费属于现阶段消费体系当中的重要模式和发展类型,由于网络消费维权问题时有发生,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需要结合实际困境,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保障网络消费市场的安全性和公平性。

一、分析网络消费的维权困境

(一)难以确定侵权人员

网络购物在实施的过程中具有远程性的特点,并且属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直接交易,并不能够借助第三方的物流形式。然而,当物流方介入时,为消费者的消费环节增加了潜在形式的侵权风险。物流方在运送商品的过程中,若无法严格地对商品进行管理,则有可能出现商品损坏或者丢失等问题,从而侵犯消费者的权利。若消费者、商家或者物流方由于商品的质量问题而产生纠纷时,那么消费者难以提供足够的证据,从而无法及时地确认侵权人员,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1]。

(二)难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利

由于网络购物实施阶段存在虚拟性质,消费者无法以直观的形式,充分地了解商品的真实状况,从而难以在网络平台中对商品信息进行甄别,不利于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经营者在发展和运营的过程中,会存在趋利性的弊端,在夸大商品优势的情况下,对商品的瑕疵和问题进行隐瞒,从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利。

二、分析造成网络消费者维权困境的主要原因

(一)经营主体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现阶段网络消费纠纷和投诉不断增加,可以看出消费者的违法意识不断加强,但针对现阶段的网络购物投诉总量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商品质量把控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大量的网络纠纷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无法获得良好的体验感。经营者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下,导致消费者购买到劣质产品,在无法维权的同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在经营者法律意识难以得到有效加强时,在并未遵循合法、合规经营要求时,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存在滞后性

在网络消费形式高效化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系统化和健全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为消费者的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将其作为了基础依据。由于部分网络消费立法存在滞后性,甚至并未针对此方面的问题设置相应的法律,一旦发生网络纠纷问题时,在现行法律的指导下,难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的维权过程遭到了较大的阻碍。对于现阶段的网络消费法律法规来说,通常是针对网络消费和网络安全进行设置,在调整的过程中,并没有针对网络消费行为提出规范要求,导致此类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普遍较弱。例如,微信互联网平台上有很多的“微商”,在交易过程中,微商会提供收款码进行交易支付,消费者完成支付后进行相关操作。一些消费者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待支付货款后商家直接将消费者微信拉黑,消费者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进行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这种情况在其他网络平台上也同时存在。在网络消费的发展过程中,无法使相关法律体系在消费者权益维护阶段发挥出实际效用。

当发生了消费纠纷问题时,消费者只能够依据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此类法规体系并不具备实际效用,并且存在滞后性的弊端,导致消费者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造成了网络消费者维权困境[2]。

三、打破网络消费维权困境的有效措施

(一)保障网络购物凭证制度的完善性

在网络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从服务和管理的层面落实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并且向商家提出了“出具网购凭证”的义务。然而,在此类暂行办法的实行过程中,仍然具有一部分经营者并未提供网购凭证,虽然部分经营者提供了凭证内容,但通常并不具备全面化的商家身份信息,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也有所缺失。为此,需要保障网购凭证制度的全面落实,并对此方面的内容予以明确的规定,确保经营者能够向消费者提供充足的网购消费凭证,保障凭证内容具有明细化和具体化的特点,将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商家地址、联系方式、商品信息、售后服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多方面的内容包含在内,以此来保障购物凭证的证明力度。

另外,在落实相关制度的过程中,还需要严格遵循行政法规当中的具体要求,使监制部门能够明确掌握商家网购凭证的提供要求,保障商家的网购凭证能够具备格式化的特点,并由商家支付设置网购凭证的成本[3]。

(二)建立诚信评价消费机制

信用评价机制,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完成交易行为之后,使消费者能够在一定的期限之内,对实际所得到的商品进行评价,保障最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信用评价机制的建立,是为了借助商家的服务信誉,基于外部的压力条件,保障交易行为的规范性,从而有效避免违约或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发生,以实名制的形式,保障了诚信评价制度标准的统一性[4]。

(三)增设反悔权利制度

反悔权利制度主要是指在网络交易合同成立之后,消费者可以在一定的期限之内,以无条件的形式与商家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在调解网络消费纠纷问题,或者处理网络消费诉讼事件的过程中,由于消费者所获得的信息,在通常情况下会受到服务环节所带来的限制,所以不利于保障消费信息传输的全面性,使消费者出现了误判,容易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为此,消费者在举证的过程中,需要结合事实开具证明,根据实际受到损害的具体程度,对最终的损失金额予以确定,再结合其他相关情况进行举证,保障证据的全面性,最终由经营者承担损失和费用,维护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实效性[5]。建立举证倒置增加了经营者违法成本,同时减轻了消费者维权成本,为消费维权提供有力的保障。

(五)引导主体明确法律义务和相关责任

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与经营商家的义务和责任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为了能够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有目的、有规划的引导经营者,使其能够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具备明确的了解,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避免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首先,经营者需要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基本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明确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并掌握商品的服务信息,从而为信息的交换提供基本条件,为交易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经营者需要主动地承担起保障商品质量的义务。相关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对经营者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出现虚假的商品信息,使商家在夸大广告的情况下,为消费者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残次产品。再次,需要避免经营者滥用格式合同免责,并且确保其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使经营者能够自觉地履行售后服务,并保障承诺义务和赔偿义务的有效落实。

对于出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向其追究民事责任,使其能够承担起行政责任。若构成了犯罪情况,需要向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6]。

四、结语

在网络购物行业发展的过程中,顺应了互联网平台的革新趋势,借助互联网技术,使网络消费产业逐渐呈现出了成熟化的特点。为了拓展网络消费行业的发展前景,需要结合在网络消费阶段所出现的维权问题加以探究,在积极立法的情况下,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帮助消费者打破现阶段的网络消费维权困境,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明确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全方位的角度并借助相关法律政策,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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