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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信用平台建设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2021-11-30董晓龙

魅力中国 2021年50期
关键词:销号企业信用信用

董晓龙

(山东工商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笔者结合国内外现有法律法规提出创新性建议,例如,可以在签订协议前设立相应的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并采取科学的信用评估机制;为加强便捷性,可构建“智慧信用平台”,简化销号程序、方便信用查询,这样也更利于消费者实现自身权益。在维护电信企业利益的同时兼顾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力求构建符合我国电信企业健康发展要求的电信企业信用平台。

一、电信企业信用平台建设构想

(一)签订协议前

1.设立相应的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针对有关信用平台运营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向其予以说明,电信企业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利益受影响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2.创建个人信用信息库。在用户与电信企业缔约过程中,电信企业应将收集到的用户个人信息,集中统一管理,并纳入电信企业用户个人信息库。同时电信企业要认真履行信息保密义务,落实严格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3.构建科学的信用评估机制。消费者在电信企业办理电话卡业务时,须对其信用情况进行严格评估,对于从未有过电信消费经验的消费者,尚不存在失信问题,应当准许其办理;而对于多次消费或者携号转网的消费者,则须通过信用名单共享制度对其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基于此,电信企业可以决定是否为消费者办理业务。

(二)签订协议后

1.构建“智慧信用平台”,简化销号程序、方便信用查询。建立信用平台,督促消费者关注个人信用,及时销号、及时交费,对电信企业无疑是有利的。然而销号程序繁琐、信用查询困难等问题并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有悖公平原则。因此,结合“互联网+”打造一个“智慧信用平台”,简化程序,便捷操作,对促进信用平台的建设也是极为关键的。

2.正向激励柔性督促,反向惩罚刚性约束。

正向激励:根据中国移动现行的星级用户制度,为“网龄长、消费稳定、及时销号且无欠费”等信用良好的优质客户提供“积分倍享、话费透支、国漫减免预存开通”等一系列的专属优惠服务,信用评级越高,可享受的优惠服务越多,并可以结合信用卡的容时容差制度,为优质客户设立一个宽限期,在欠费时,一定程度上允许其缓期交费,而其信用则不受影响。

负向约束:根据中国联通现行的黑名单制度,对于频繁欠费或未及时销号的失信用户,限制其各种电信业务的办理,结合个人失信情节轻重,采取禁止申请流量卡,禁止使用宽带服务,限制新卡申请,限制移动商城积分兑换等措施,甚至可以限制用户到其他电信企业办理电信业务。

3.完善纠错机制:建立健全用户纠错机制,针对电信企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消费者可以通过合理有效的渠道,诉诸于信用监管部门,对电信企业的过错行为加以纠正,以期更好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个人权益。

4.实行信用平台的信用名单共享制度。为防止出现电信企业数据孤岛现象,便于用户携号转网,应当实现电信企业的信用平台的信用名单全国通用,以及移动、联通与电信三公司的信用平台的信用名单进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健全各大电信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体系。

二、电信企业信用平台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电信企业快速发展,社会群众对于电信企业相关服务的关注度日益提高,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现实适用中,公民消费意识、制度实施、监管等方面仍暴露出诸多问题。而现有的星级用户制度和黑名单制度的受众尚未覆盖所有消费者,且给消费者提供的权利救济途径显然不够完善,为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服务,促进电信企业不断更新服务事项、提升服务质量,有必要对现有的星级用户制度和黑名单制度进行拓展升级和系统统一,即建立电信企业信用平台制度。

从法学理论上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电信消费者欠费不交和不及时销号的行为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背离,为了一己的方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让自己的信用被扣了分。如果没有合适的规制举措,则很有可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消费者信息安全的危机。1 我国目前正在加大力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需要改变传统的治理模式,重新思考更为便捷、合理、有效的治理方法。由于电信消费者不及时销号等一系列浪费社会资源的行为显示出当前我国国民的整体素质并不十分理想,所以建设一个新型的电信企业信用平台有利于电信企业更好地了解信息并进行治理,同时还能够对信用不良的电信消费者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督促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这样既在客观上解决了电信消费者欠费不交和不及时销号的问题,还可以供其他领域的治理模式借鉴,促进国家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

电信企业信用平台是以电信企业用户信用分类评级为核心并包括“正向激励、反向约束”这一模式下的一整套制度。据此,笔者认为电信企业建设信用平台的研究具有现实必要性。

(一)电信条款可操作性较弱,法律诉讼成本过大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规定大多为原则性、规范性条款,可操作性弱,不能很好地适应和满足法治化需求以及电信企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且电信企业或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诉讼成本过大。对此,开展此项研究,为现行法的实施情况提供参考,同时为电信企业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合理建议,并通过有效转化,使其成为电信企业的标准化流程与模式,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二)节约号码资源,适应大数据时代社会需求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的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由此可见,国家应当对号码资源享有所有权,而电信企业只拥有租赁权,用户只拥有使用权。而调研结果显示,60.56%的消费者并没有节约号码资源的意识,而是错误地将其认为是个人私有财产,并不加以珍惜。所以电信企业信用平台建设有利于电信企业和公民节约国家的号码资源,适应大数据时代社会需求。

(三)促使消费者树立节约号码资源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调研结果显示68.57%的消费者不仅不办理销号业务,还将电话卡随意丢弃或是将其放任处置。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缺失,就面临信息被泄露甚至被恶意利用的风险。开展电信企业信用平台的研究,规避随意处置号码产生的数据风险,对促进现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发展,提升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具有现实必要性。

三、电信企业信用平台建设的可行性

(一)电信企业技术足以构建电信企业信用平台

电信企业拥有海量用户数据且电信企业现已多元化经营,例如中国移动商场等新兴服务。2电信企业建设信用平台可以通过其新兴服务给予信用良好的用户更佳的用户体验或者福利,以督促用户节约号码资源、遵循合同义务及时办理销号。且电话号码拥有身份识别功能,也为电信企业信用平台建设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二)现有法律体系给予其建设空间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仔细查阅后可知,电信企业信用平台建设构想符合法律规定,即电信企业建立自己的信用平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从法律视角审查,电信企业建立自己的信用平台具有现实意义和可行性。

(三)电信企业建设信用平台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

诚信,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消费者遵循合同义务及时办理销号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3同时,相似行业的做法例如支付宝芝麻信用等企业建设的信用名单得到广泛认可,由此可以合理推知,随着公民对个人信用的关注度的提高,电信企业建设信用平台也应会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

四、电信企业信用平台建设问题法律规制研究

在保障电信企业信用平台正常建设的同时,我们仍需兼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信企业信用平台建设问题法律规制研究及研究如何规范电信企业信用平台建设。具体来讲,当消费者在电信企业信用平台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应当给消费者提供完善的权利救济途径,让消费者发声。同时,电信企业吸取经验为消费者提供更良好的服务,以求双方共同良善发展。

(一)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制监督

完善并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进一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增加电信企业信用平台的信用名单相关的监督法条;另一方面,健全法律责任追责机制,设置明确的对于电信企业信用平台操作不当的追责制度。同时,还要在行政机关上“下功夫”,将行政许可作为一道重要的“防线”,提高相关方面的许可要求,并且在有必要的时候进行立案审查,以弥补上述程序的不足,替有关电信企业分担压力。政府对电信企业信用平台进行严格行政监管,限制其适用领域,并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公民信用体系,和电信企业信用平台进行接入,但只能由政府进行单向查询。若电信企业信用平台滥用职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用户外力救济权利途径,不仅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还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以减少诉累,强化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能,促进法治建设,维护公共利益。

(二)培养正确意识,注重社会监督

舆论监督方面,注重加强媒体舆论引导,培养公民维权意识,共同完善电信企业信用平台制度以及后期反馈机制。行业监督方面,应加强行业自律。首先,建立电信企业自律协会,根据法律法规自主制定更为详细、统一的管理规范,增强其对协会内部成员的强制力与约束力。其次,规范行业内部建设,完善行业自律准则。

(三)完善救济途径,维护各方利益

完善救济途径,明确信用体系的重要性,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将电信资源使用过程中电信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列入格式条款,同时以特定的形式标注出来,起到提示作用,并要求用户在使用电信资源和享受电信企业服务之前,与电信企业签订该格式条款,作为侵权责任承担和权利救济的依据。同时,以格式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在合同中明示列举纳入电信企业信用平台的情形。因为电信企业与用户之间基于合同性质签订协议的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纳入情形不仅需履行合同法之义务,还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

结语

本文研究分析电信企业信用平台建设的可行性及实际价值,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消费者的现实需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构建符合我国电信企业发展要求的用户信用管理平台并完成相关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其可操作性,并通过有效转化,使其成为电信企业信用平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标准化流程与模式。同时,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电信资源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为促进电信企业信用平台的建设和完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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