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2021-11-30郭德香
郭德香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1)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历史上首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1)《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2020-11-17,http://www.gov.cn/xinwen/2020-11/17/content_5562085.htm。涉外法治建设离不开一批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人才,而我国当前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因此,完善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借鉴国内外先进、有益经验,培养一批高水平、高标准、能够塑造国际规则、从容处理涉外法律事务、自如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涉外法治人才(2)郭雳:《创新涉外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方式》,2020-10-10,http://www.jyb.cn/rmtzcg/xwy/wzxw/202010/t20201010_364096.html。,对于提高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涉外法治人才高质量培养的紧迫性及其要求
探究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首先需要明确何为涉外法治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具有怎样的特点。在明晰涉外法治人才内涵的前提下,结合国际形势以及我国国际发展环境,分析我国涉外法治人才高质量培养的紧迫性。
(一)涉外法治人才的内涵
涉外法治人才的说法首次提出于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此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在第六部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中提出了“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我国很早就开始重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在此之前,国家曾制定了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具体体现为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3)张法连、李文龙:《我国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研究》,《语言与法律研究》2019年第1辑,第127页。。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涉外法律人才与涉外法治人才所要求的核心素养是一致的,两者均要求相关人才应具备熟知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与涉外法律人才相比,涉外法治人才更具有主动性,前者侧重强调法律实务能力,后者在强调法律实务能力的同时,更强调其主动参与国际事务、以中国立场在国际社会中发声、提高我国在国际事务中话语权的能力。综上,笔者认为,涉外法治人才是指通晓且能够利用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和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专业人才。
(二)涉外法治人才高质量培养的紧迫性
涉外法治人才的高质量培养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维护我国涉外利益的必然要求。当前国际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国际环境愈发复杂,尤其是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激发了西方国家的国内矛盾,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转移国内矛盾,遏制我国发展,采取种种非法手段恶意抹黑,在经济、科技和外交等领域无端、无理打压我国,例如,美国恶意制裁华为,同时鼓动盟友弃用华为5G设备,与我国展开贸易战;印度下架近百款我国企业开发的APP,打压中方企业等。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对外开放、谋求发展的过程中,急需强有力的涉外法治力量,在联合国、世贸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中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在中国企业遭受他国企业和政府组织不当竞争及限制时,依法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利益。
然而,当前的现状是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目前,我国具有涉外业务能力的律师不足8 000人,能够办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案件的律师不足500人,能够在WTO独立办案的律师则更少(4)《法大方案!创新研究生招生模式,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2021-04-12,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2171225。。我国在2010年就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双向投资常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影响力也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我国涉外法治建设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法律挑战,例如,在舆论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遏制我国发展,利用新闻媒体恶意抹黑我国形象;在海洋权益方面,日本、菲律宾等国曾侵占我国岛屿,威胁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国家利益。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和挑战,如美国为限制我国高科技公司的发展,制裁中兴,煽动其他国家停止与华为的合作。可以预知,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企业的打压不会在短期内结束,因此,中国企业需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中国始终是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西方发达国家长期掌握着国际规则的制定权。“中国梦”的实现和“一带一路”事业的顺利进行,要求我国不能只是被动地接受规则,而是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治理,在国际事务中提升我国的话语权。上至国家利益,下至企业和私人在对外交往中的利益,都需要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加以维护,这就更加凸显出培养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的重要性,因此,我国亟须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一批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善于利用国际规则高水平、高质量的涉外法治人才。
(三)涉外法治人才应精通英美法系和法律英语
对于我国涉外法治人才而言,他们不仅精通本国法律制度,还必须精通英美法系法律制度。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等。长期以来,英美等国始终是国际规则的主导者和制定者,这些规则背后渗透着英美等国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当前在国际法学教育方面,我国主要学习德国、日本和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然而,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注重学习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做法,过多学习大陆法系国家容易导致我国精通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人才极度缺乏。我国跨国公司在对外发展过程中遭遇国际贸易纠纷时,有时不得不聘请美国或加拿大律师,这都反映出我国精通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人才的严重缺乏。
伴随着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格局的革新,我国应积极推动国际规则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在掌握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则的同时,要精通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掌握各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规则,在国际规则制定中输出我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价值,阐述中国意见,展现中国思维,从而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涉外法治人才需具备高水平的法律英语能力。涉外法治人才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而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前提条件就是需要掌握国际社会通用的语言,尤其是英语。英语作为世界上使用范围最广的语言,在各种国际会议中都被当作工作语言;同时法律作为专业的知识体系,其用语与普通英语相比更具专业性。只有熟练掌握英语特别是法律英语的高端法律人才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在国际社会中站在中国的立场发声,才能为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和掌握话语权创造条件(5)王文华:《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中国大学教学》2015年第11期,第23-26页。。法律英语是学习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必不可少的语言工具。法律英语本身是以英美法律为载体的专业语言,在遣词造句方面与普通英语及其他语言存在较大不同,是研究英美国家法律制度、学习国际法律规则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
精通法律英语是我国涉外法治人才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是正确理解国际事务、参与国际事务并最终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基本条件。培养高质量的涉外法治人才,就必须在培养模式的探索中重视法律英语的学习,不断创新法律英语的教学方式。
(四)涉外法治人才应精通国际法律规则并具有家国情怀
涉外法治人才不仅要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更要参与国内法律规则的制定,在熟知国内法的基础上掌握国际法律规则,才能称之为涉外法治人才。国内法与国际法律规则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各国在制定、修改本国法律时,不能无视国际法律规则,逃避国际法律义务;在制定国际条约或区域内的条约时,也必须兼顾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熟练掌握国内法与国际法律规则不是简单地掌握表面的规则本身,而是要掌握国内法与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的目的、背景,从深层次剖析国内法与国际法律规则产生的原因以及两者之间的联系,从而更加有效地运用国际规则。涉外法治人才掌握规则不是目的,适用规则、维护自身权益才是目的(6)③张晓君、吴曼嘉:《论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法学教育研究》2013年第1辑,第231页;第230页。。
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有比一般法律人才更长远的眼光、更开阔的视野,不能将视野仅仅局限于国内层面,而应当以本国为基点,放眼全球,开拓国际视野。国际视野是指在不同文化、不同制度、不同宗教信仰共存的背景下,人们能看到不同势力之间竞争、合作和相互渗透,并能够分析本国在该现状下所面临的问题及提出解决方案(7)。当前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未来我国参与不同国际机构工作的机会将会越来越多。国际法律规则与国内法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为推动构建国际社会新秩序,提升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我国越来越积极地参与到全球治理之中。在此过程中,我国与不同国家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协定,国内法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律制度的影响,在制定、修改国内法时,也越来越需要兼顾国际规则。因此,这两种情况都要求我国注重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国际视野。
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学习西方国家的文化及思想,这必然会对涉外法治人才自身的价值观形成冲击。在参与国际事务的过程中,涉外法治人才同样会受到各种利益的诱惑,这就要求他们具有强烈的家国情怀。国家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目的是使他们在国际事务中能够表达中国立场,发出中国声音,坚定地维护国家利益。因此,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有家国情怀,对外能够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对内能够周全地考虑国际和国内形势,做出正确的行为。
二、典型国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考察
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应当充分借鉴国际新趋势,研究各国不同的培养方式,在结合我国现有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吸取各国培养模式的共通之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培养优秀的涉外法治人才,满足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对国际法人才的需求。
(一)美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20世纪50年代,美国开始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探索之路。例如,1966年,美国出台了《国际教育法》,鼓励高校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师生交换等项目,加强校际跨国交流;1995年,美国教育部及国际法与实践部提出了“美国法学院全球化”项目。在这些政策的推动下,美国各高校普遍开展了法学人才国际交流项目、跨国双学位项目,如今,这些项目依然红火。总体而言,美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可以分为两种方式:整合式培养模式和聚合式培养模式(8)杜承铭、柯静嘉:《论涉外法治人才国际化培养模式之创新》,《现代大学教育》2017年第1期,第85-92页。。
首先,整合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法学教育中整合国内法与国际法元素,一方面注重跨国交流与合作,另一方面在国内法教学中加入国际法元素。该模式主要由美国精英式法学院采用,例如,耶鲁大学法学院改变其原有的培养方案,开展跨国项目并建立跨国法律中心,在课程设置中,在讲授国内法的同时将国际法元素加入到国内法教学之中,以此完成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同样,采取整合式教育模式的还有哈佛大学,哈佛大学在法律博士培养时,十分重视国际法元素与比较法元素的学习,将两种元素融入接近一半的课程与学术研究之中。
其次,聚合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不改变原有培养方案的情况下,将国际法、跨国法与部分课程进行合并。例如,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学生可通过选修课学习《跨国法和法律问题》;乔治城大学建立了跨国法学中心,该中心采用跨国法的实践学习,通过大量国际仲裁实务以及邀请国外国际法学者到中心授课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全球化思维。
不论是整合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还是聚合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均格外重视国际交流与合作。美国各高校普遍开展了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学生能参与跨国学习项目或者在国内接受国外的国际法学者授课,通过参与跨国交流学习,深刻学习不同文化与法系的法律制度,认识它们之间的差异。而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能给学生提供跨国交流与学习机会的学校尚为数不多,也罕有引进国外的国际法学者进行长期授课者。
(二)国际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趋势
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各大国际组织及跨国集团都需要能够处理跨国法律业务的法治人才。由此,西方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于推动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发展,把培养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作为法学教育乃至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为适应涉外法治人才发展的需要,欧美等发达国家相继调整了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推动法学课程国际化发展,革新教学方式,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
在调整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各国普遍重视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鼓励本国法学专业学生到欧盟其他成员国学习,拓展知识面,不断推动法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法国为打破英美两国垄断国际高等教育市场的现状,一方面加强与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合作,另一方面加大与亚洲国家的交流及合作,以此促进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澳大利亚向本国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国际化课程,使学生全面了解国内外法律制度,部分高校相继与加拿大、美国等国家开展学生互派的交流项目。如上文所述,美国高校法学院的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不仅扩大了国际学生的招收比例,而且要求学生加强国际法及比较法的学习。以上各国所作的调整,均是为了应对国际社会对国际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在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德国于1998年5月颁布了新的《高等教育总法》,决定设立国际承认的学士课程和硕士课程毕业文凭,通过国际学历、文凭的互认,打通了国际人才流动的渠道,加快了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速度(9)聂资鲁:《高校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比较研究》,《大学教育科学》2015年第2期,第53-58页。。日本较早地进行了学分制的改革,改革后的学分制与国际上多数国家高等教育的学制一致,这大大促进了日本法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此外,日本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效仿美国实行学分互换制度,有利于学生出国留学,为本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便利。美国国际化的法学教育模式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涉外法治人才,其重视实务、多元化的教育值得借鉴。
当前,各国法学院都在积极探索、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以应对全球化的挑战,而国际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新趋势主要表现为课程设置的“国际化”。各国法学院校在注重人才质量的同时,严格把关人才培养的过程,在教学过程中以国内法为导向,加入国际化因素。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新趋势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第一,在课程设置中建立起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第二,在注重专业素质的同时,加入了文化因素;第三,教学范围不再局限于本国法律体系,而扩展为不同法律体系;第四,法学知识与其他知识并重;第五,以教学大纲目的导向项目推动社会变革与培养模式革新(10)杜承铭、柯静嘉:《论涉外法治人才国际化培养模式之创新》,《现代大学教育》2017年第1期,第85-92页。。
(三)国际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趋势的启示
通过分析可知,各国在培养本国涉外法治人才方式上尽管存在诸多不同,但也有相同之处。首先,课程设置的国际化。课程设置的国际化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资源在法学教育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课程设置的国际化依托现有的互联网技术,使学生了解、学习国外法学院校的课程内容。其次,注重法学教育的同时,兼顾涉外法治人才的素质教育。法学属于社会性、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法学专业学生的基本素质影响着本国未来的法治环境,因此,法学专业学生未来从事的职业要求其应具备较一般职业更全面的素质。最后,教学内容都包含了两大法系的主要课程,各国教学模式也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国外法学院校非常重视涉外法治人才在科学知识、专业素质和基本素养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即把科学和人文教育融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在授课方式上,既采用传统的由教师直接讲授的模式,该模式重视法学体系构建、理论讲解,课程的实际逻辑性、体系性较强;也采用讨论式、启发式的教学模式,该模式能激发学生学习、思考的主动性。此外,还重视案例教学,通过讨论分析,培养学生观察、思考的习惯和能力。
国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重视与实践的结合,而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整体上偏向于理论教学,实践技能训练更多依赖于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与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相比,法律人才培养的理论教育与职业技能训练相脱节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一大弊端。法律人才实践技能的训练依靠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存在如下缺陷:一方面,当前我国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采取的训练措施五花八门,法律人才实践技能的学习未形成规范的体系;另一方面,将职业技能训练排除在高校教育范围之外,无疑将增加企业或单位培训的成本。因此,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应当考虑将职业技能培训普遍纳入高校教学范围之内,在教学过程中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结合,通过改进教材、优化教学团队等方式,充分运用多主体进行理论和实践教学。
三、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及不足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法学专业学生的数量与日俱增,各高校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法学专业学生数量的增多使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逐渐饱和,但大部分学生仅具有处理国内法律事务的能力。尽管各高校针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均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尝试,但总体而言,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依然难以满足国家对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
(一)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
随着我国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日趋重视,国内高校尤其是政法类高校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探索,加强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这些探索大体上可以将培养模式归纳为三类:综合培养模式、特色试验班模式和专业复合模式(11)韩永红、覃伟英:《面向“一带一路”需求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现状与展望》,《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9年第1辑,第88-89页。。
在综合培养模式下,相关高校通常仅设置法学专业,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培养学生的理论功底与实践能力。在课程设置方面,一般采取全外语授课,不仅包含英语,还包含德语和法语,武汉大学就是采取此种模式的代表。采取综合培养模式的高校没有设置专门针对涉外法治人才的课程,而是重在培养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外语能力,通过利用本校丰富的教学资源,开拓学生的国际视野,为学生走上涉外法治人才之路奠定基础。
在特色试验班模式下,相关高校针对不同方向进行分班教学。特色试验班配有专业教学团队,按照培养方向可分为实践性人才、理论性人才和国际化人才试验班,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2)贺赞:《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以课程体系建设为中心》,《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7年第2辑,第5页。。实践性人才试验班课程的设置契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主要是实践性、技术性课程;理论性人才试验班课程的设置侧重学术研究;国际化人才试验班课程的设置注重学生的外语能力,以培养具有专业能力和外语能力的国际化人才为最终目标。
在专业复合模式下,相关高校大多实行“法学+外语”双学位制,如上海外国语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均采用了“法学+外语”双学位的培养模式。在该模式下,授课教师不再局限于法学院内部,外语学院的教师也会参与到授课过程中,通过“法学院+外语学院”联合教学的方式,使学生既能获得专业的法学教育资源,又能获得专业的外语教育资源。
(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尚未得到高校的重视
目前,我国高校中只有少部分政法类院校设有专门针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课程。教育部在2011年就提出了“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13)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2011-12-23,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moe_739/s6550/201112/t20111223_168354.html。的目标,然而时至今日,我国仍未形成完备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高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千篇一律,法学专业毕业生千人一面。这种情况反映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各高校的重视。例如,原来所有法学专业学生在本科阶段均需要学习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但随着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调整,目前只有国际法被保留为法学本科生的必修课程,其他两门课程则由各高校自主决定是否设为必修课程。这表明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尚未与国家战略充分对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体系建设与课程设置均不到位,各高校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仍不够重视(14)郭雳:《创新涉外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2期,第38-45页。。
(三)法学院单独授课难以满足涉外法治人才所需的外语水平
涉外法治人才若要正确理解、运用国际规则,参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外语能力是基础,因此,他们需具备较高的外语能力。现阶段,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仍然以法学院单独授课为主,而在法学院单独授课的情况下,外语授课的内容广度与深度欠缺,学生的外语能力距涉外法治人才所需的外语能力还有较大差距,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能够适应纯英语工作环境的寥若晨星。此外,法学院单独授课无法有效利用本校不同院系之间的资源,普通高校法学院中能够熟练运用外语授课的教师也十分有限,这种现状一方面反映出现阶段法学院单独授课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则反映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教学队伍缺乏熟练运用外语的国际型人才。
(四)涉外法治人才课程主要以国内法为主
现阶段,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无论是综合培养模式、特色试验班模式还是专业复合模式,课程设置仍然以国内法为主。上述培养模式均对传统法学课程作了一系列调整,但国内法在整体教学安排中依然占据大部分课程时间,甚至有高校认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就是国内法教学与学生出国交流学习相结合。通过分析美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可知,美国高校十分重视在课程中增加国际化元素,不论是哈佛大学还是宾夕法尼亚大学,在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均通过在课程中增加国际化和跨国化元素,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改革原有的课程体系,缩减国内法课程内容,拓展国际化的教学内容,根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合理增加国际化和跨国化课程,例如,增加英美法系及国际规则等学习内容。
(五)师资队伍建设与国际化脱轨
国际化的师资队伍是培养高水准涉外法治人才的保障,师资队伍建设如果不能与国际接轨,就无法培养出国家所需要的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人才。现阶段,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师资队伍存在诸多不足:首先,在相关高校的法学教师中,除讲授国际法的教师外,其他专业教师主要专注于国内与其专业相关的领域,缺乏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其次,相关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缺少对外籍教师的引进。外籍教师对其本国法的研究和理解程度是国内学者无法比拟的,增加外籍教师授课能极大地增强学生对不同国家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最后,涉外法治人才师资队伍缺少与境外高校的交流与合作。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重要举措,是拓展教师国际视野、促进教师学习国外法律观念和法律文化的重要途径,而目前我国仅有个别高校针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开展了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上述原因导致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程度不高,难以实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
(六)缺乏涉外法治人才评价机制
人才评价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一环,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检验的基础性环节。完善的涉外法治人才评价机制能够检验培养的效果和质量,同时为国家分配教育资源、选拔优秀人才提供依据。我国司法考试改革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成为检验法学专业学生专业能力的唯一标准,但是,法考所考察的内容主要以国内法为主,无法全面客观地检验涉外法治人才的专业能力。针对涉外法治人才的评价机制,除法考外,法律英语证书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LEC考试”)也是检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标准之一。LEC考试对接我国法学教育现状设置的考量标准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在考试内容和试题类型上接近美国律师职业资格考试,是评价涉外法治人才法律英语能力最权威的考试。尽管如此,法考与LEC考试仍然无法全面客观地检验涉外法治人才的能力,他们不仅需要掌握法律英语的能力,还需要掌握法语、德语等语种的能力。因此,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完善,亟须建立专门的人才评价机制。
四、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改进策略
我国作为一个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日益走向国际舞台中心的国家,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尽快培养高水平、高质量的涉外法治人才已成为时代要求、国家所需。若不积极寻求解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突出问题的良策,将对我国推动构建国际新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和我国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结合发达国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国际社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趋势,笔者对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改进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将国际法设为一级学科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国际事务之中,因此,急需扩大涉外法治人才队伍。针对我国大多数高校尚未足够重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象,建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升国际法学科的地位,将国际法由法学门类下的二级学科提升为一级学科(15)黄进:《完善法学学科体系,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国际法研究》2020年第3期,第7-10页。。国际法学作为二级学科,在法学教育中所占比重较低,相应地,相关高校压缩国际法课程内容,减少国际法课程的课时,这种做法必然导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窘境,涉外法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不断降低,难以满足我国未来发展对该类人才的需求。
通过提升国际法学的学科地位,既能引起高校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视,也能不断完善高校法学院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体系。将国际法设为一级学科,与国内法并列,相关高校法学院在招生时,同时设置国内法专业与国际法专业,如西南政法大学的“涉外法律人才试验班”、北京外国语大学的“国际组织复合人才项目班”等;在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课程安排应扩大国际法二级学科的比重,扩容内容可考虑增设国际海洋法、国际仲裁法、国际环境法等课程,有针对性地加快国际法课程改革(16)杜焕芳:《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及实现路径》,《中国大学教育》2020年第6期,第22-30页。。只有提升国际法学科的地位,才能表明国家对国际法专业的重视,也才能引起高校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视,通过自上而下的教育制度改革,引导学科及专业的发展。这对国际法学科的发展、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以及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法学院与外语学院联合教学
正如前文所论,法学院单独授课的方式不利于提高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外语能力。建议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采取法学院与外语学院联合教学的模式,由法学院负责专业教学内容,外语学院负责外语口语与书写能力培训的课程,有效提高学生的外语书写能力与表达能力。外语学院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具有显著优势,因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不仅需要具备英语能力,同时也需要掌握包括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语种。
法学院显然不具备开展多语种教学的能力,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法学院开设的与外语相关的课程仅仅是法律英语。笔者建议,我国高校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时,规定学生在接受法学院专业知识教学的同时,可根据自己喜好选择任一语种接受外语学院的教学。接受外语学院的教学不能简单地通过选修课的形式,而应贯穿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始终,将专业课学习与外语能力学习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同时,法学院也可与外语学院合作,由外语学院根据本学院不同语种本科生的表现,推荐成绩优秀且有学习法学意向的同学,免试进入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长远来看,开展法学院与外语学院联合教学,有利于提升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语言能力,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运用外语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建设国际化课程体系
国际化课程体系建设是所有高校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最为重要的环节,培养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人才必须注重国际化课程体系的建设。国际化的课程体系建设应从三方面着手:国内法的学习,国际法与外国法律制度学习,国外政治、文化及宗教制度的学习(17)张晓君、吴曼嘉:《论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法学教育研究》2013年第1辑,第232-233页。。
首先,国内法是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学习的最基本的内容,因为大多数涉外法治人才应对的都是与本国国内法相关的“涉外”法律问题,这就要求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必须注重对国内法的学习。其次,增加对国际法相关内容的学习,引进国外高校的学习资源。国外高校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探索普遍早于我国国内高校,因此,可以借鉴国外高校的先进经验,引进国外高校的教材或引进国外学者参与国内相关教材的编订。在教学之余,建议要求学生关注国际社会的新动向,分析国际热点问题背后所体现的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培养学生用国际化视野分析问题的能力。最后,国际化的课程体系不仅要求增加国际法律规则的学习内容,同时还要学习相关的宗教、文化、政治等内容。国际法律事务错综复杂,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会受到宗教、文化、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例如,国际投资法律问题、国际税务法律问题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应同时具备法律知识与经济知识;国与国之间争端的解决则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应同时具备法律知识与政治、文化等知识。
(四)师资队伍建设与国际接轨
国际化的师资队伍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国际化、专业化师资队伍的引领。笔者建议,建设国际化师资队伍应着手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针对现有师资队伍专注于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缺乏国际视野的问题,可以鼓励国际法专业以外不同学科的教师将自身研究与国际法结合起来,进行相应的教学和研究。当前,我国法学学者大多从事国内法研究,主要通过分析我国法律制度的现有缺陷,进而提出改进策略及修改建议。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各任课教师可适当增加对国外法与国际法律制度的研究,从而提高自身的国际视野与国际交流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开展教研活动。其次,积极引进国外学者进行授课。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学习国外法律制度,相较于国内学者,国外学者对本国法律制度的理解显然更为深入和透彻。由国外学者开展相应国际法律制度的教学活动,一方面有利于学生全面理解当地法律制度及其背后反映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外语能力。因此,我国高校应当将引进国外学者纳入涉外法治人才师资队伍建设的内容。最后,加强与国外高校及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我国高校可通过与国外高校、国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互派教师和人员进行学习,同时实现师资队伍共享,有效利用国外先进的教学资源,尽快完善国内的涉外法治人才师资队伍建设。
(五)建立完善的涉外法治人才评价机制
如前所述,“法考+LEC考试”尚无法全面评价涉外法治人才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涉外法治人才评价机制,需要依托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辅以语言能力考试及其他相关能力考试。但是,语言能力考试不能仅限于法律英语,应当拓展针对其他语种的专业考试。以LEC考试为例,可根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等级的考试层级,将口语、翻译、理解测试全方位地纳入考试体系。等LEC考试日渐成熟后,可效仿LEC 考试,设置法律德语、法律法语、法律俄语等考试,内容体例以LEC考试为准。通过“法考+专业语种考试”,建立我国的涉外法治人才评价机制,以此加强整个社会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关注度,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形成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为中心的评价机制,使学生、高校、社会形成对人才质量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行为自觉(18)张法连、李文龙:《我国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研究》,《语言与法律研究》2019年第1辑,第144-145页。。
五、结 语
当前多变的国际局势对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国家层面,为遏制中国的发展,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采取各种方式加以打压,恶意抹黑中国形象,企图在国际上拉起反华的大旗;在企业层面,中国高科技企业在跨国发展中遭遇重重困境,时常受到所在国政府的限制,前有华为被美国制裁,后有TikTok被印度封禁;在个人层面,由于西方媒体的歪曲报道,我国公民在国外受到严重歧视,针对华人的犯罪不断增多。在此背景下,培养一支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是维护本国企业及我国公民海外权益的需要。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尽快为我国培养精通国际法律规则、能够熟练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是整个法学界应当承担的重要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