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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及在教育中适用性研究

2021-11-29沈宏

文学天地 2021年10期
关键词:适用性合法性

沈宏

摘要:教育惩戒权是源自于学校的一种特别的管束权,学校以自己的名义来对于这一权利加以行使,并且做出对受教育者产生影响的行为。除非法律规定,即便父母,也不会对这一权利行使造成影响。在教育的过程当中,正强化无法起到作用的情况之下,学校才会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本文主要是关于高中教育过程当中教育惩戒合法性及在教育中的适用性研究,以供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高中教育惩戒;合法性;适用性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惩戒最初是源自于习惯,并且也是长期积淀之下而产生的一种常规性做法。惩戒的方式是独立于法律之外的。由于人本思潮的兴起,尤其是司法救济原则以及法律保留原则的影响,惩戒界限正在逐步的缩小,如今社会各国正在关注采用立法的形式解决教育惩戒合法性问题。其中,教育惩戒和体罚两者是不相同的,教育惩戒属于一种教育形式和教育方法,比较常见惩戒形式包括隔离、训诫、留校、没收、开除、停学。根据国内现有规定,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的过程当中,主要方法包括留校察看、记过处分。严重警告以及警告等等。教育惩戒和体罚是不相同的,体罚是教师通过暴力的方式给学生内心和身体带来痛苦。体罚主要表现为肉体打击,罚跪、罚站、罚跑、罚体力劳动等等。

一、教育惩戒的本义

教育惩戒主要就是教师或者学校基于自己身份对学生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和教育措施,根本的目的就是通过利用适度惩罚的方式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有利于学生实现社会化。从教育学的角度上进行分析,个人在最初只是一个具有生物性的个体,而只有被社会认同才能转化社会化公民。社会化的过程当中,需要通过利用外在力量帮助。为了掌握社会文化经验以及获得社会特性,同时为了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需要接受学习以及接受教育。在学校教育的过程当中,学生实现社会化的过程主要就是采取两种相反的教学方式来达成目标的,一种是正强化的方式,主要就是教师给学生进行奖励、肯定或者表扬。另一种是负强化的方式,主要就是指惩罚、否定和批评,虽然表现形式上两种方式并不相同,但最终的目的也是一致的。实际教育的过程当中,不仅仅需要利用正强化,同时也需要负强化,否则对于学生社会化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学校当中,教育惩戒属于一种负强化。教育惩戒不同于司法手段对学生进行处罚,不会对学生产生不可逆身心伤害。同时,教育惩戒不等同于教师由于个人情绪失控而进行心理上的宣泄行为,教育惩戒当中,强调教育要达成理想效果。通常来讲,在学校教育活动的过程当中,基本上都是以正强化为主体,万不得已才会使用教育惩戒。另外教育惩戒也并不是万能膏药,实际应用教育惩戒过程当中是要具备基本前提的。只有等到所有正强化都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之下才会针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如果教育目的達到之后,就不会再持续性进行教育惩戒,否则对学生的身心发展会产生负面影响。

二、教育惩戒行使当中要避免滥用

所谓教育惩戒权主要就是一种特别管束权,根据学校特别管束权,学生需要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并且学校也可以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来有效规范学生的行为,不需要通过法律特别授权。所以,其具有单方面惩戒权和命令权。最近几年,公立学校实现改革和发展,我国学校当中的管授权范围已经大幅度的缩小。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当中,也需要具备相应授权依据,要详细地规定学生究竟是违反何种校规校纪之后将会接受到哪种处罚。这样才能够让学生和教师都能够明确了解到在何种状况以及何种范围之内能够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反之,如果教师滥用教育惩戒,将也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对于过度的惩戒行为,也需要进行严格制止或者严厉的约束,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当中要避免滥用的行为,为此需要构建监督机制,对于不正当的教育惩戒的行为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这样才能够促使教育惩戒可以实现正规化以及可操作化。

三、教师以及学校要合法履行自身职责

在行使教育惩戒的过程当中,其主体就是教师和学校,教师和学校法律地位不同,所拥有的权利大小、权利行使方式、性质也并不相同。对于公立学校来讲,其教育惩戒是依赖法律,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即便父母也不会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造成干扰。另外在学校当中,教师也是教育惩戒具体执行人员。根据程序聘用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同,教师包括了非事业编教师、事业编教师以及临聘教师等不同的身份。然而不论是非在编或者是在编教师,和学校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委托关系,教师在接受学校委托之后也需要履行好自身职责,并且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教育惩戒和学生基本权利冲突下要合理处置

对于当前的学校来讲,如果学生存在着破坏安定团结、违反宪法、触犯国家法律或者构成刑事犯罪,或者组织作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器材作弊、出售考试试题牟取暴利、违反学校规定、严重违反校园秩序、侵害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都需要进行开除处理。在这上述规定当中,涉及到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所以,采取法律保留的原则。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之中要特别注意,否则很容易导致学校和学生之间的争议,甚至会造成诉讼。诉讼的过程当中,如果缺乏确定性法律依据,学校具体行政行为容易被法院否决。

结语

综上所述,教育惩戒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质,能够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但是学校所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并不相同,如果和法律存在冲突情况下,也需要予以保留,避免学生的一些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另外学校也需要以法律为依据,不能够超出法律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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