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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网络不当言论过度执法

2021-11-29曲政宇

文学天地 2021年10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

摘要:江西省丰城市官方8月11日发布通报,一名教师因在评论区留言称让扬州试验放弃严格防疫,与病毒共存,看结果如何,为后期防疫提供借鉴。①警方认定其为涉疫情不当言论,将其行政拘留15日。②在自媒体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出现不当言论的情形多之又多,对不当言论处罚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规制对基层行政执法权?这些问题都应是当下行政控权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本文立足于此类案情进行了相关思考,并结合国内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基层行政执法进行反思,为进一步规范不当言论的处罚权提出了相关建议及完善措施。

关键词:不当言论;网络文明;行政处罚

一、网络不当言论法律分析

何谓网络不当言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根据理解,应指在网络上发表不正当、不恰当、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个人、社会和国家利益的言论。网络不当言论可分两种,其一,发表对社会价值观造成冲击的言论;其二,发表产生不良影响,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造成侵害的言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③,该教师言论可能触及“扰乱公共秩序”、“散播谣言”以及“其他寻衅滋事”情形而被处以相应的处罚。但对扰乱公共秩序和散布谣言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上限为10日。对本案来说,该教师处于行政拘留15日,则对于其行为作出评价的法律条款应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对“情形较重”的行为进行了解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是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以及“组织和指使人员在网上散布编造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的”。依据该指导意见并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当地警方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有违过罚适当原则。

二、对网络不当言论执法的必要性

互联网作为人类信息传播的载体,具有很强的传播性和开放性,颠覆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格局。网络世界看似是虚拟的空间,却是现实的延伸,带来的也是真实的伤害。不当言论不但混淆视听,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争议,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伤害民族认同感。2021年9月14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适应新时代网络文明建设的法治环境、建设网络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實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有力舆论支持、良好文化条件。④因此,规范网络言论,也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三、网络不当言论执法现状

首先,我国目前对规制网络言论缺少约束。对网络不当言论,一方面主要依据《宪法》《著作权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宏观调整,另一方面通过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但此类法律的立法层级较低,规定相对笼统分散,难以引起公众足够的重视。

其次,对不当言论的处罚缺失法律规制,导致过罚不当。由于缺乏程序限制,处罚裁量权由行政机关主观判断,导致行政机关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除本案例外,2018年8月7日,江苏通州一女子因在微信群中发布“土匪在查酒驾”被认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管理,构成寻衅滋事,被警方行政拘留。⑤2017年9月23日,浙江丽水一女子因违停被交警处罚,在朋友圈发泄情不满情绪,被警方行政拘留3天。⑥

四、完善网络不当言论监管过度执法

1.完善网络监管的立法

网络不当言论只是互联网发展中的一个问题,网络言论治理的难点在于追寻自由与秩序的最佳平衡点,这是当前网络治理法律体系所面临的法律位阶低、立法空白、制度碎片化等困境一个缩影,需要健全、完善、统一的网络言论规制制度,因此,亟需加强对网络监管的立法。一方面,要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权的行使,确立网络监管执法标准,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机关对网络不当言论的处罚;另一方面,加强网络空间思想引领⑦,强化公民的法律思维,通过网络监管法律宣传,使公众知悉言论不当违法的标准,避免信息不对称。为言论不当处罚设定合理的边界,促进网络的健康有序发展,引导网络言论向合法合规的方向发展。

2.增加危害性评价机制

危害性评价缺失导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成为“口袋化”处罚。在执法中被滥用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失危害性评价机制。增加危害性评价机制,将过罚相当原则贯穿整个危害性评价机制,一方面可以成为调整处罚幅度的依据,约束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增加危害性评价机制,对处罚程序有较高要求,保障当事人权利,为公民提供了权利的保护和网络秩序的维护。

3.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对网络不当言论应的处罚要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所谓“过”,应“有错误”、“违反规范”、“有危害性”;所谓“罚”,其目的在于制裁有危害性的行为。所以,在作出网络言论处罚时应严格判断网络言论的“不当”程度及影响。对网络不当言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造成后果轻微,可以不予处罚。⑧行政处罚诸多制裁手段中,限制自由是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故应实行人身罚阻力最大的判断标准。此案件中,该教师的言论是否“不当”暂且不论,但直接采取行政拘留的方式进行处理尚有不妥之处。如果对社会生活中的任何大小事情都像丰城县警方一样不加区分和判断就采取最严格的行政处罚进行处罚,不仅难以取得公众认同,甚至影响行政执法权威。

4.强化对网络执法处罚手段救济和监督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对于网络言论的处罚,理应为当事人建立完善的救济途径;对于行政拘留,也要保障当事人复议及诉讼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事后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法院将通过衡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在确定行政执法措施及程序是否合法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判决。只有不断深化司法权对于行政执法手段合法化审查,才能最大化保障执法权的事后监督及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维护。因此,对执法手段的监督尤为重要。要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基层执法的监督,审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对人身罚手段与目的均应采用严格的审查标准,通过对法益侵害的审查;以及对处罚手段关联性的审查,判断两者是否符合“不得已的必要性”的执法标准。⑨

总之,网络不当言论不仅要依靠公权力的干预和强制,还要加强社会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正面宣传。一方面,政府应转变职能,在未对不当信息定性前应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言论;另一方面,要充分与民众沟通,尊重民意,利用新媒体倾听民声,让民众参与政治讨论。对不当言论进行及时制止,处罚严格遵守过罚相当原则,对因言论不当的处罚设置法定边界,避免对网络言论处罚肆意妄为。只有在完善立法、规范执法、公众意识强化相结合,才能有效避免出现不当言论,以及行政处罚权滥用,为良性的网络空间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

[2]林华.网络谣言治理法律体系的完善进路[J].行政法学研究,2021(4).

[3]姜涛.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从宪法的视角[J].中国法学,2021(3).

[4]张译文.网络舆情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应对机制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0.

作者简介

曲政宇(1994.11.06),男,满族,吉林四平人,硕士,学生,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注釋

①留言内容为:“扬州面积不算大,人口也不算多,可不可以让扬州试验一下放弃严格防疫,与病毒共存,看看会产生什么结果,这样可以为全国后期防疫提供借鉴,仅仅是建议,勿喷。”

②https://www.sohu.com/a/483969438_1203899332021.9.16最后一次访问。

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④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载人民日报2021年9月15日第1版。

⑤https://www.guancha.cn/society/2018_08_16_468352.shtml2021.9.16最后一次访问。

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79779342404266184&wfr=spider& for=pc2021.9.16最后一次访问。

⑦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载人民日报2021年9月15日第1版.

⑧参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⑨姜涛.《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从宪法的视角》,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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