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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引领下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实践与发展

2021-11-29金庆微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6期

金庆微

摘 要:数字化改革给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近年来,绍兴市检察机关创新运用数字检察思维,自主研发“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通过“上下一体”的类案挖掘机制、“人机结合”的类案监督方法、“以社会治理为目标”的类案监督方式,重点对民间借贷、劳资纠纷、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和婚姻财产等领域开展类案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应通过树立以数字化为引领的类案监督理念,建立以类案类判为纽带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以类案监督点为核心的识别机制、构建以分类分层为重点的成案机制,不断完善民事诉讼类案监督。

关键词:数字检察 类案监督 民事诉讼监督

一、民事诉讼类案监督与大数据融合的逻辑起点

(一)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维度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多起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的,提出检察建议。其中“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相同的违法行为”这种“同判不同案”的类案主要为程序性事项,如宣判程序违法,送达程序违法,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不符合法律规定等。该种类案相对容易识别和认定,实践中只要梳理出一条监督线索就可排查出大批量的同类型案件。但是,“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类案的识别和认定尚无统一标准。目前,认定“同案不同判”的类案主要包括案件事实的相似、争议焦点的类似和主要法律条文适用的一致性三个方面。[1]但是由于案件事实的确立涉及基础法律关系的确定,争议焦点涉及请求权基础和抗诉事由,而同一法律事实又可能存在请求权竞合等情形,实践中对“同案不同判”的类案识别和认定难。

(二)数字时代给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发展带来契机

随着数字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大数据在司法办案中深入应用,裁判文书大量上网,为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数据支撑。一方面,随着法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大量上网,这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提供了大量的监督样本。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基础是一定数量特定类型的“类案”[2],而裁判文书上网使得检察机关在不用向法院调阅卷宗的情况下掌握海量文书,这为分析研判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线索提供了数据支撑。另一方面,大数据的深度开发和运用极大程度地降低了类案识别的难度。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其实是用系统的方法把类案放进一个盘子里进行对比、分析、研判,进而提出科学的建议。[3]而大数据运用可以对海量文书进行高效率、高精度的获取、分析、识别,既为类案分析研判提供可能,又减少了大量不必要的工作。

(三)数字检察助推民事诉讼类案监督转型发展

数字检察并非单纯地运用数字技术辅助办案,更为重要的是在检察办案中运用数字思维,通过加快建设重点场景应用,推进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制度重塑、方法迭新、流程再造。

1.数字检察助推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制度重塑。传统模式下的民事监督案件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导致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因缺乏案件基数而线索缺乏。数字检察模式下,检察机关通过分层检索、数据碰撞、数据统计等方式对海量文书进行分析研判,挖掘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初步线索,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困境,实现了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

2.数字检察助推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方法迭新。当前,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方法主要有个案对比法、类案分析法和专题调研法。其中,类案分析法作为当前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主要方法,其通过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法院已经裁判的某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归纳出裁判文书中的共性问题,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4]但是,民事诉讼类案识别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等多方面问题,借助传统的类案监督方法费时费力,且效果不明显。而数字检察模式下,可按照模版对海量文书进行要素化分析,并通过特定的类案监督点或者类案判断要素进行检索分析,可以将海量文书降低到人工可审查的量级,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方法。

3.数字检察助推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流程再造。传统模式下的民事诉讼类案监督以民事检察人员的书面审查为主,鲜少有从个案的书面审查中发现类案监督的情形。但是数字检察模式下,通过大数据智能排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能够精准识别类案监督线索。

二、数字检察引领下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实践

近年来,绍兴市检察机关创新运用数字检察思维,自主研发了“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以下简称“民事智慧系统”),重点对民间借贷、劳资纠纷、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和婚姻财产四个领域开展类案监督,取得了不少经验,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数字化类案监督理念尚未建立、数据壁垒仍然存在、体系化类案监督指引缺失等问题,亟需深化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一)构建“上下一体”的类案挖掘机制

1.类案信息的收集和研判。紹兴市检察院自主研发民事智慧系统,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依托,将绍兴地区50余万份民商事裁判文书采集入库,并通过走访调研等方式及时梳理总结基层一线办案中可能存在类案监督的线索或倾向性苗头问题,以某类案件数量在所有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和某类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错频率较高为依据,确定民间借贷、劳资纠纷、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和婚姻财产为重点领域开展类案监督。但是,由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公开的裁判结果文书不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民事裁判结果监督范围。此外,由于涉及民事执行和审判程序的文书范围广,而裁判文书网上已公开的文书以裁判结果为主,导致民事执行和审判程序监督系统因缺乏数据来源而尚未建立。

2.类案监督点的识别和提炼。基层检察院将在个案办理中发现的可能存在的类型化问题上报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及时对有价值的个案线索进行深入分析研判,总结共同要素点,形成“个案发现线索——分析研判——类案监督模型构建”的管理机制。当前,民事智慧系统的类案监督点集中在“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相同违法行为”,尚未实现“同案不同判”类案的识别。主要原因在于“同案不同判”的类案检索,人工智能只是提供了一种技术方法,使得某个领域的大数据运用成为可能,而要实现“同案不同判”类案的精准识别更多地依赖于检察人员对类案的识别和研判能力。但是,由于民事检察人员的类案识别和研判能力不足,实践中鲜少对“同案不同判”的法律适用问题开展类案监督。

3.类案线索管理和应用。针对民事智慧系统排查发现的类案监督初步线索,由市检察院负责统一分析研判和管理,并根据属地原则将初步筛查的线索交由基层检察院调查核实。基层检察院发挥好一线办案阵地作用,对市检察院移送的类案监督初步线索,充分运用“初步审查+深入调查+引导侦查”,将其转化为切实可监督的类案。

(二)形成“人机结合”的类案监督方法

针对民事智慧系统筛查出的类案监督初步线索,检察机关通过“初步审查+深入调查+引导侦查”等方式,形成“人机结合”的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方法。以车辆保险诈骗类案为例,绍兴市检察机关以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多次提起交通事故赔偿之诉为类案监督点进行检索,发现某汽修厂多名员工名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异常高发,诉讼代理人或者鉴定人单一,存在保险公司抗辩找不到事故车、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不客观等情形。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通过对相关公司的人员流、社保缴纳信息流、资金流全方位检索和大数据分析,发现可能存在一个由汽车修理厂人员与车主等相互勾结,通过伪造事故、虚假诉讼、虚增维修费等方式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犯罪利益链。后通过走访保险公司、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深入调查,进一步查实了该批类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及时介入,同步引导取证固证。由此可见,民事智慧系统筛查出的类案监督初步线索要转化为切实可监督的类案,必须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但是,实践中部分民事检察人员尚未建立健全数字化类案监督理念,导致在日常办案中形成两种极端:一种是对大数据运用寄予过高期望,认为通过民事智慧系统就可以直接检索到类案监督线索,而忽略了民事智慧系统提供的仅仅是类案监督的初步线索,是否监督成案仍需要借助大量的人工审查。在这种错误理念的指引下,部分民事检察人员发现借助民事智慧系统无法发现类案监督线索,从而将民事智慧系统束之高阁。另一种是对民事智慧系统的作用不予认可,认为运用民事智慧系统排查类案费时费力且无法达到想要的效果,加之对民事智慧系统的操作不熟练或者存在畏难情绪,在个案办理中鲜少运用民事智慧系统排查类案监督的初步线索。

(三)建立“以社会治理为目标”的类案监督方式

借助民事智慧系统可发现批量监督线索,这为检察机关找准和弥补制度漏洞提供了大量实践样本。不同于个案的偶发性,类案背后一般都存在职能、监管等制度层面的缺失,这些漏洞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最佳切入点。如,通过民事智慧系统排查发现,当前民间借贷领域“套路贷”虚假诉讼问题突出,时常与暴力、软暴力犯罪交织,甚至可能涉嫌黑恶势力犯罪。绍兴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事时,考虑到虚假诉讼系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法院错误判决,其行为本质是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故在监督方式的选择上以再审检察建议为主、抗诉为辅,只对其中40%的案件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其余案件均由法院自行启动再审。同时,以堵塞漏洞为目标,积极联合公安、法院出台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文件,规范虚假诉讼的发现、审查、防控机制,形成虚假诉讼治理最大合力。加大从虚假诉讼案件中挖掘“套路贷”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力度,从源头上铲除“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滋生土壤。

三、数字检察引领下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发展进路

(一)树立以数字化为引领的类案监督理念

顺应数字时代的变革浪潮,树立以数字化为引领的类案监督理念,将数字思维贯穿于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全过程。一方面,树立从个案发现类案的线索挖掘意识。在个案办理中,办案人员要留心梳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当同类问题达到一定数量后,要及时对该类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调研,评估是否具有类案监督的可能性。同时,要注重“一案通查”,要善于从刑事案件倒查相关民事案件事实,评估是否存在类案监督的线索或者倾向性苗头问题。另一方面,要坚持“人机结合”的线索研判意识。要坚持大数据运用和人工审查并重的思维模式,既要注重发挥大数据在民事诉讼类案监督中的优势,也要摒弃“唯数字论”的狭隘理念。在借助民事智慧系统筛查类案监督的初步线索后,要充分使用好初步审查、深入调查、引导侦查等手段,切实将类案监督的初步线索转化成可监督的民事诉讼类案。

(二)建立以类案类判为纽带的信息共享机制

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类案监督线索的基础是数据。因此,要进一步发挥大数据在民事诉讼类案监督中的作用,就必须在深度挖掘好、利用好现有数据的基础上,以类案类判为纽带,加强与法院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一方面,以促进同案同判为目标,加强与法院的类案研究合作,推动民事检察类案监督与法院类案类判机制相衔接。[5]以共建执行工作信息平台为契机,加强与法院的案件资源共享,拓展民事智慧系统的基础数据库。另一方面,建立民事检察案例数据库。建立民事检察案例数据库,将检察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件和近年来办理的类案监督案例纳入民事检察案例数据库。开发检察案例数据库的类案检索和推送功能,加快实现检察案例数据库、民事智慧系统、法院案例数据库的互联互通。

(三)完善以类案监督点为核心的识别机制

运用大数据对类案进行监督的前提是类案识别,而类案识别的关键就在于类案监督点的提炼。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以类案监督点为核心的识别机制。针对“同判不同案”的类案监督点主要是“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相同违法行为”,相对较为好提炼,实践中也取得了一些成果。而“同案不同判”类案最基本的判断要素包括基本事实相似和争议焦点相似。因此,该类案件的类案监督点提炼应在案件信息中将其要素化地予以重组,并结合法律法规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的关键点进行提炼,确保根据关键点检索出的案件系案件事实相似、争议焦点相似的类案。不难发现,对“同判不同案”“同案不同判”的类案检索结果差异性较大,因此要根据类案的性质和种类制作专门的民事诉讼类案检索报告。其中,“同判不同案”的检索報告除了要载明检索的主体、时间、方法、结果外,其重点在于记录初步审查的意见分析、后续调查核实的方式方法等。而“同案不同判”的类案检索结果较为粗糙,民事检察人在写明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等内容的基础上,重点结合法官自由心证以及地区、民族等法外因素综合分析是否属于类案等问题。

(四)构建分类分层的类案监督成案机制

完善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成案机制,即明确何种案件应作为类案监督案件办理。一方面,针对“同判不同案”的类案,一般应作为类案监督案件办理,但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如,在个案办理中发现的审判程序违法问题,既不属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宜开展个案监督。但是,如果该类问题属于法院同时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虽然数量多但已出现了倾向性苗头,则可通过类案监督的方式加以纠正。[6]又如,通过民事智慧系统发现的虚假诉讼系列案件,可在选择具有典型性、引领性案件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基础上,总结提炼个案监督经验,开展虚假诉讼类案监督。另一方面,针对“同案不同判”的类案,应具体分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后选择具体的监督方式。对因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错误造成的“同案不同判”案件,宜采取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而对符合司法规律、属于自由裁判范围内的“同案不同判”案件,宜通过联席会议、联合调研、共同出台文件等方式进行类案监督。[7]此外,针对监督中发现的法律滞后性、法律漏洞等问题,可以调研报告等形式向人大反馈、提出建议,推动相关立法完善。针对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社会治理问题,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其改进工作,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