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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难题及应对

2021-11-29黄俊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9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

黄俊杰

摘 要: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犯罪作案手法、组织形式等呈现新特点。鉴于电信诈骗犯罪生态链条日趋完整不易根治、关联犯罪打击困难以及伴生新的社会治理问题等现实困境,有必要从技术防控、刑事制裁、监督监管等维度构建有效的多元协同处置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网络犯罪 多元处置 技术防控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运用逐步推广普及,叠加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群众工作生活对网络依赖加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出现显著高发态势,2021年1至5月全国共破获相关案件11.4万起,打掉犯罪团伙1.4万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5.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60.4%、80.6%和146.5%。[1]犯罪打击和社会治理都产生了新的难题。本文拟对A地电信网络犯罪新型表现形式及特点进行分析,提出“技术防控+刑事制裁+监督监管”处置机制,以期综合解决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困境。

一、现实检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新特点

(一)作案手法由“遍撒网”向“精瞄准”转变

为更容易获取被害人信任并让其上钩,行为人由“广种薄收”演变为“精耕细作”,“绞尽脑汁”地将特定社会热点情势或与被害者自身情况相关信息融入骗局[2],如将非法获得的个人数据分类整理、智能挖掘、大数据比对后,结合特殊需求、职业特点、收入水平等进行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设置不同的诈骗场景,为被害人量身打造合理的“剧情”[3],步步设套,实施精准诈骗。常见诈骗事由有出售额温枪、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打新冠疫苗、消除个人征信逾期信息、代办孩子入学事宜等。

(二)组织形式由“搭伙合作”递进为“链条化运作”

新型电信网络诈骗产业分工发展完善,上下游及诈骗实行行为独立化、专业化运作,从过去“台前+幕后”的简单组织形式向多层级分工协作模式转变,从单一环节犯罪向上中下游犯罪全覆盖转变,相互之间绑定紧密度降低,形成了包括个人信息贩卖、银行卡、电话卡倒买倒卖、恶意注册、引流、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实施诈骗、洗钱等环节细分及完整、组织分工严密的黑灰色产业链条。[4]借助各类账号的批量注册、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及买卖、引流信息批量滥发、“钓鱼APP”等专业化、科技化的黑灰产,极大地提升了诈骗对象精准度、骗术“可信度”、套现成功率及行为隐蔽性,给犯罪的“多发高中”提供了前提条件。

(三)相关链条犯罪数量增多但以上游犯罪定罪的較少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期严厉有效惩治相关违法帮助行为。2020年、2021年A地分别新增了3件和33件该罪案件,而在2019年为0,这也与国家整体发案趋势相符,基本呈增长态势。[5]然而从整个犯罪链条来看仍存在打击不力现象。如近3年A地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案件中,以相对上游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的仅约占3%,而以诈骗罪定罪的案件超过80%,占案件总量的绝对多数;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代表的下游犯罪次之,约占8%。

二、困境分析:犯罪治理中存在的新问题及难点

(一)犯罪生态链条日趋完整,根治难度大

网络黑灰产犯罪的上游是为相关犯罪提供或准备工具,中游是针对网络系统和软件的直接破坏以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下游则是对上中游行为的结果实施相关传统犯罪。[6]笔者拟再细分为四个环节。(1)在处理生产资料环节,行为人将身份证、银行卡、邮箱、地址、消费记录等信息类生产资料经过批量注册加工生成各类互联网账号以规避实名制要求,并使用刷单等手段以保证账号可正常使用;同时还根据各类犯罪需求对钓鱼网站域名、VPN跳转软件、网络加速器、木马程序源代码等工具类生产资料进行应用化改造、整合,最终以产品服务的形式提供至下游。(2)在推广运用环节有利用个人精准身份信息和对应话术进行点对点“营销”、迅速获取被害人信任的主动式接触,还有广撒网扩大相关信息的传播量及潜在被害人的有效触达量并等待被害人回应的被动式触达,以寻找目标群体。(3)在犯罪实施环节行为人利用前期准备的各类资料交流、制造、迭代出交易类、冒充类、金融类、交流类以及兼职类诈骗等。[7](4)在洗钱变现环节新兴的、暂且游离于监管重点之外且难以追踪的虚拟货币及首付款渠道、监管及资金链路追诉难度更大的第四方支付平台逐渐成为洗钱的“主力”。虽然当前已开展“断卡”专项行动,但从上文可知这仅涉及到整个犯罪链条的一部分,若想彻底根治还需要有更为系统和全面的治理措施。

(二)关联犯罪存在较大打击难度

大量犯罪平台服务器、主要诈骗实施者多在境外,当前公安机关对相关下游犯罪活动的打击主要集中在国内实施为诈骗团伙转移资金搜集信用卡、银行卡、提供公司账户转账或提供电信服务器通道等帮助行为的外围犯罪嫌疑人上,一旦主犯罪团伙未被成功打击,多个关键证据如后台数据记录等极易缺失,关联犯罪涉案人员无罪辩解空间较大且不易排除,案件易出现存疑不捕不诉情形,导致无法精准打击相关下游犯罪。虽然《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第7条至第9条进一步规定可以综合相关主客观证据予以直接打击,但实践中受限于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业绩考评,有的办案人员出于保障捕诉一致、诉判一致的顾虑,在司法办案中仍会相对保守,坚持严格证明、高证据标准的司法惯性[8],在证据没有达到充分的程度下仍不敢贸然运用此类条款。

(三)社会治理关联新问题日益凸显

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为例,此类行为人多为在校大学生、务工务农人员、低收入或无收入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易受金钱引诱,又往往无法提供上游犯罪人员信息,不利于深挖上游犯罪人员及事实,追溯上游犯罪难度大,出现“只打帮凶不打主犯”反常现象。司法机关在成立电信诈骗的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明标准和罪名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导致部分案件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但从犯罪影响来看,有的案件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动辄数百万、千万甚至超亿元,账户之间资金相互拆借、转移致使赃款流向难以追踪,给追赃挽损工作带来极大难度,造成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匹配偏差,减弱司法惩治力度。同时现阶段仅限于公检法部门刑事打击,社会多部门综合治理联动机制尚未健全,影响源头治理效能,突出表现在市场监管部门未对行为人恶意注册、公司涉嫌犯罪等问题进行综合整治;银行未及时核查对公账户注册、资金转移的异常,在有效拦截、查扣赃款上并未与其他部门形成合力等。

三、体系预设:建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新格局

(一)建立全链条技术防控机制

在处理生产资料环节,可通过原始信息权限分级、复制管控和脱敏存储等控制信息获取范围,以及恶意爬虫拦截、非正常用户(环境)识别、接口等重要节点加密防护手段来堵塞资料外泄通道,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内部数据安全。拦截恶意APP(网站)、识别信任环境、创建黑白名单等防止相关链接的跳转及不明来源程序的安装植入。对批量注册行为要综合适用访问频率限制、身份校验、异常流量识别等反作弊措施进行防范,对撞库行为可叠加输密错误频次限制、危险账号预警提示及认证要求升级等保护手段。对此类行为可考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处罚。

在推广运用环节,可通过人机结合进行敏感关键词、高位图片、风险视频即时拦截,通过跳转黑白名单设置及目标环境识别等提前布防,或通过信息内容智能特征比对等手段进行关联账号的串联,进而开展犯罪窝点等的定位溯源。对利用信息网络直接发布或经用户点击链接、扫描二维码即可知道违法犯罪内容的,可考虑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处罚。在推广运用环节,一方面需从实时防控预警入手阻断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联络,切断危害后果的實现流,如进行AI精准预警、诈骗信息或电话拦断。另一方面需从溯源打击着手,通过利用关联账号(群组)串联定位、通讯/网络信流反查、服务器锁定等手段进行相关线索挖掘黑产网络锁定行为人。对此类行为可考虑以诈骗罪(共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处罚。

在洗钱变现环节,对短时间有大量资金来往、用户举报频率较高等异常状况的收款方自动触发二次身份确认、延长到账时间;对监测分析发现的具有被骗高危风险的付款方探索风险提醒、账户自动止付等策略。针对用户已完成转账、相关资金已进入支付结算流转的,建立资金阻断到账、原路退回等机制;针对相关被骗资金已到账、完成收款或资金转移的,设置行为人重点监控收款账号的资金流向追踪溯源策略,并利用大数据进行关联账号及相关身份信息、通讯记录、行踪轨迹等筛选匹配。对无牌照违规开展、非专门服务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的第四方支付、信贷资金套现业务等,情节轻微的进行行政监管,情节严重的可考虑以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处罚。对非法使用批量信用卡进行资金洗白、转移,可考虑以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等处罚。

(二)持续增强刑事打击能力

1.实现精准定罪和打击。严格按照《意见二》规定,准确把握共同犯罪的“明知”,行为人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被害人人数及涉案资金数额等认定。在适用关联罪名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要理解好立法本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并不单单是为解决量刑问题,而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9],无需证明下游行为成立犯罪。[10]在帮助行为自身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独立可罚性的情况下,可以独立构罪而不必考虑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事前明知对方属于诈骗犯罪团伙成员,或者明知对方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诈骗行为而提供帮助,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况下,如果能认定或推定他人单方明知或应知被帮助者可能在实施某种网络犯罪的,而行为人所提供的帮助行为处于犯罪链条的事中环节但又无法认定行为人成立诈骗罪共犯、其他罪名难以优先适用的前提下可以该罪堵截。[11]

2.形成打击合力。一是改变以往侦查重复、各自为战、打击断层的办案模式,依托全国性警务信息平台强化集成作战、协同作战。具言之,将所办案件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针对同一案件各地要展开信息合作,实现公安机关内部警务信息的高度共享。建议由省级以上公安部门出面成立统一机构指挥,通过该平台将犯罪信息推送至各案发地公安机关进行统一抓捕、讯问,以降低办案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对一些跨省特大案件,可由各地在各自辖区内进行取证后统一汇总,实现全国侦查力量对单个案件的集中突破。二是检察机关应积极提前介入,在罪名认定、证据收集、程序完善等加强引导。结合不同罪名要求列明各自的证据证明体系,强化证据搜集索引,引导侦查机关全链条收集证据。要加强与网安大队密切配合,强化电子证物、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的搜集和发掘,着力证明行为人学识、工作经历等,以便核实其对涉案证件、银行卡是否用于犯罪的明知程度,避免取证避重就轻。三是深化国际司法协作。加强国际间情报信息共享、协同调查取证和司法引渡等机制建设,及时通报研讨打击犯罪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好管辖权冲突、抓捕引渡遣返行为人、调取移交涉案证据和司法协助等方面难题。[12]

(三)创新监督监管手段

1.加强通讯行业的监管。电信部门要严格执行电话卡实名制办理、监管要求,加强对伪基站、多重呼叫转移、电话改号软件、电信线路违法出租等整治力度以及电话卡的动态管理,重点关注开通后长期没有通话只用来不停群发短信的非正常号码以及非正常改号,监控一人超多卡、频繁换号、大量电话异常拨打、客户呼叫频次和范围异常等情形,对长时间呼入他人的电话号码要及时拦截、关停。

2.加强金融行业的监管。加大账户注册审核力度,落实好账户实名制及银行卡开户数量限制的规定,严厉查处乱开卡、代开卡、买卖银行卡等各种违规现象,避免交易实名不实人。注重大额资金流向,对资金频繁出入的异常账户及时甄别并采取管控措施,对支付数额进行限制、建立单次大额转账和数次小额转账的延时层级制度、快速向公安机关提供完整的诈骗资金流转信息等。提高网络支付的保密性,增加手机验证程序,推动建立切实可行的“紧急止付”制度。[13]要加快系统升级改造,提升网络诈骗信息拦截能力,如对所有ATM操作界面加装防诈骗提示,利用远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巡查,防范行为人利用安装盗码器窃取被害人银行卡密码(资金)以及通过ATM进行转账诈骗案件的发生。

3.进行网络净化。探索用机器全天候监督机器、用数据流量不间断巡查网络、用电子科技对抗犯罪伎俩,运用科技、技术资源优势,及时发现重点企业、重点领域的异常数据和网络行为并予以跟踪预警,努力形成线上科技与线下侦查合力。互联网公司要利用人工智能开展分析识别网络诈骗、屏蔽高风险网站、标记容易受骗的受害人群体等技术工作。[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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