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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后续计量的混合模式探索

2021-11-29张俊瑞董南雁

关键词:购买方商誉会计准则

张俊瑞,苏 洋,董南雁

(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商誉核算作为财务会计领域的难题之一,得到了学术界与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持续关注。自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1970年提出商誉按40年期限摊销的方法以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等机构都在不断探索适宜的商誉后续计量方法。近几年来,随着中国并购重组环境的变化,资本市场大额商誉、巨额减值、蓄意操纵等问题日益凸显,投资者、证监会等利益相关者对优化商誉后续计量的诉求十分迫切。为此,本研究将从商誉的本质出发,在分析商誉虚高成因、比较已有后续计量方法的基础上,提供一个可能的解决办法——与其他综合收益(OCI)相结合的双重计量确认模型。

一、商誉的本质与核算

有关商誉本质的论断主要有好感价值论、超额收益论与总计价账户论,而以超额收益论直接认知商誉内涵、以总计价账户论间接计量商誉价值已成为会计学界的主流观点(1)“好感价值论”最初源于法律界,认为商誉对于企业的利益是通过顾客对企业的好感而体现出来的[1],由于该观点关注客户对企业的好感,内容相对朴素,说服力有限,在商誉会计的发展过程中被逐渐取代;“总计价账户论”认为商誉是企业总价值超过各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价差。。具体而言,商誉是获取未来超额收益的能力,以未来超额收益的折现值对其价值进行度量最为直观,但由于商誉既不能同企业的整体价值分离,又不能单独进入市场,估值人员无法可靠掌握估值模型的输入值,计算未来超额收益的现值十分困难,只有在企业发生并购重组时,会计人员才能基于购买价格,以合并价差对商誉进行间接计量。正因如此,财务报表中的商誉(会计商誉)往往与经济意义上的商誉(经济商誉)存在偏差,商誉会计的核算理念也更为多元。

(一)商誉的概念界定

会计商誉一般可分为如下组成部分:(1)被购买方取得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的部分(被购买方的计量稳健性);(2)被购买方未曾确认的其他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的确认稳健性);(3)被购买方的持续经营效应;(4)购买方和被购买方因合并净资产和业务而产生的协作效应;(5)购买方支付对价的估值偏差;(6)购买方多付或少付的金额[2]。其中,第(1)和第(2)部分可归因于会计稳健性(2)购买日,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被购买方的计量稳健性,合并时更为宽松的无形资产确认环境也能消除被购买方的大部分确认稳健性[4],而合并前的购买方和合并后主体会因会计稳健性而产生类似的偏差,这些偏差会影响会计商誉减值的灵敏度,详见下文论述。,第(3)部分主要是指自创商誉(3)在商誉后续计量的过程中,企业内部自创商誉可辨认性较低、难以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一般不予确认,但当发生企业并购时,被购买方的内部自创商誉会得以显化,而购买方的内部自创商誉依旧不予确认。,第(3)和第(4)部分称为“核心商誉”,即“经济商誉”,第(5)和第(6)部分与错误定价有关[3-4]。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本文所关注的后续计量是针对会计商誉而言的,但如实反映商誉的经济价值及其变动是会计信息决策有用的基础。因此,有关会计商誉的论述不能独立于经济商誉而展开。

(二)商誉的核算

纵观当今不同国家的会计准则,会计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兼具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所遵循的理念。一方面,商誉可理解为企业向原持有人付出了超额成本而控制的经济资源,其金额大小代表着企业未来获取超额收益的水平。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将商誉分配至现金产出单元(Cash Generating Unit,CGU)并对其进行减值测试,以资产价值的变动确认计入收益的减值遵循资产负债观。另一方面,商誉的初始计量是倒挤而来的合并价差,在后续计量过程中,为满足会计主体业绩配比的需要,一些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如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意大利会计准则委员会(OIC)等,允许对商誉进行摊销,即在确定计入损益的摊销额后,以摊余价值列示商誉金额,这种“倒挤待摊”的思路遵循收入费用观。

相比于其他资产的核算,这两种不同的会计理念赋予商誉后续计量方法更多选择与探讨的空间,这一特点也在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演化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在2001年之前,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对商誉后续计量的核心处理方法是按年限摊销。1970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要求商誉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1983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允许商誉在不超过20年的期限内摊销,同时允许商誉在收购时立即转入权益;1993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取消了商誉立即转入权益的应许;2001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第141号和第142号财务会计准则,在废除权益联合法的同时,为缓和商誉摊销对利润产生的持续影响,禁止对商誉进行摊销,提出了对包括商誉在内的长期资产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发生减值情形下计提减值准备的新方法,2004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也采用了这一方法。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背景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于2006年起采用了商誉减值测试法,并一直沿用至今。

二、会计商誉泡沫

21世纪以来,我国并购重组市场快速发展,上市公司的商誉总额呈井喷式爆发,高比例的商誉金额与大规模的商誉减值屡见不鲜,已成为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一大隐患。近几年,坚瑞沃能(300116)、美丽生态(000010)、远方信息(300306)等上市公司计提大额商誉减值的案例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高估值、高溢价的背后暗藏了巨额的会计商誉泡沫。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现象呢?回答这一问题对选择、探讨商誉后续计量方法而言十分重要。

(一)会计商誉泡沫的形成机制

借鉴经济学中广义泡沫的概念(4)经济学中泡沫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泡沫是指实际价格偏离真实价值的部分,而狭义泡沫特指因投机预期产生偏离真实价值的部分。商誉与其他资产不同,其一般持有目的并不是通过市场交易套利,因此,本文基于广义泡沫的概念对会计商誉泡沫进行界定。,会计商誉泡沫系得不到经济实质支持的会计商誉,是财务报表中会计商誉账面价值与因合并而产生的经济商誉真实价值之间的偏差。为进一步分析会计商誉泡沫,本文基于会计核算规则分析了会计商誉的形成机制。如图1所示,因合并而产生的经济商誉由协作效应(6)与被购买方合并前的持续经营效应(7)组成,而会计商誉在包含经济商誉的基础上还包括了被购买方的确认稳健性(8)和计量稳健性(9)、购买方支付对价的估值偏差(4)和多付或少付的金额(5)。对于被购买方而言,当发生并购时,公允价值会计能够在商誉初始计量过程中消除被购买方的计量稳健性(9),合并时更为宽松的无形资产确认环境能消除被购买方大部分的确认稳健性(8)[4]。因而,会计商誉泡沫在购买日主要集中于(4)和(5)(5)若以净资产与必要报酬率计算正常收益,未被消除的确认稳健性可以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6],这些未列报且不属于自创商誉的表外项目(如外购研发中项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经济实质的支持,因而本文并不将其作为会计商誉泡沫的主要组成。,其形成通常与资本市场的道德风险和管理层的非理性决策有关。

图1 会计商誉泡沫的形成机制

在商誉的后续计量过程中,会计商誉泡沫的形成还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对于购买方而言,由于财务会计的技术瓶颈,确认稳健性(2)、计量稳健性(1)和持续经营商誉(3)会形成合并后主体的未确认净空高度(unrecognized headroom)(6)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讨论的未确认净空高度是广义概念,不仅限于合并前的净空高度,还考虑了合并后的净空高度。,其存在会降低会计商誉减值测试的有效性[5]。不仅如此,部分核算规则会导致商誉账面价值虚高,较大的主观裁量空间也赋予了管理层蓄意推迟并择机释放商誉减值的可能性。总的来看,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会计商誉泡沫,并主要与财务会计的技术瓶颈与资本市场的道德风险有关。

(二)会计商誉泡沫的成因

1.财务会计的技术瓶颈

首先,未确认净空高度的存在。未确认净空高度,也可称之为商誉减值缓冲,是指CGU(7)基于IAS 36,现金产出单元是指可以独立于其他资产和资产组合而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可辨认资产组合。中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由未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内部自创商誉与已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可收回金额之间未确认的差额组成[7],这三部分分别对应图1中的(2)(3)和(1)。在商誉减值测试中,商誉需要分摊至CGU中,只有当商誉减值超过CGU中未确认净空高度时,商誉减值才能得以确认。因而,未确认净空高度的存在使得商誉减值变得不充分、不及时,进而虚增了会计商誉的账面价值。为消除这一掩护效应,IASB试图通过合并前净空高度法和更新净空高度法提升商誉减值的有效性。然而,净空高度的计算较为主观和复杂,减值金额在净空高度和会计商誉之间的分摊等问题也存在争议,净空高度法的有效性值得进一步商榷。

其次,比例商誉法中的控制权溢价。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背景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上的做法仍有少许差异。在企业合并问题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SFAS)均采用完全商誉法,而我国会计准则却并不考虑非控制性权益对应的净资产份额,采用比例商誉法核算,待商誉减值测试时再还原为完全商誉。由于购买方为获取企业的控制权会支付控制权溢价,而非控股股东并不会为非控制性权益支付这种溢价,当合并后主体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将比例商誉推算成完全商誉的做法便虚增了商誉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比例商誉法不考虑非控制性权益的做法体现了母公司理论,而在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逐渐多元化发展的今天,实体理论已成为企业合并的主流观念,合并报表的编制也主要遵循这一理论。虽然实体理论中商誉的计量同样面临非控股股东愿意与控股股东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子公司的权益这一不合理假设,但当前的比例商誉法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准则理论的内在一致性。

再次,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成本追溯。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企业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当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时,无需对权益法下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追溯调整,合并成本包含了权益法核算期间的权益变动。相比于纯粹的成本法,这种成本法与权益法相结合的会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商誉的账面价值。

2.资本市场的道德风险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企业并购成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调整的重要手段。在《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刺激下,以发行股份作为对价的并购形式逐渐增多。由于并购活动中代理问题的存在,管理者往往出于自利目的蓄意抬高估值[8],特别是在以发行股份作为对价的交易中,并购交易双方容易达成默契,过度支付现象更为普遍,商誉账面价值虚高问题尤为突出[9-10]。此外,商誉减值测试是一种难以核实的估计[11-12],管理层对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时间和计量金额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13],有能力蓄意推迟并择机释放商誉减值[14-15],且考虑到商誉后续计量易于操作的特点,受年度奖金激励的高管倾向于将更多的并购成本分摊至商誉[16],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商誉的账面价值。

3.管理层的非理性决策

过度自信是管理层非理性决策的一大特征,基于Roll[17]提出的自大假说理论,过度自信的管理者会盲目认为并购收益前景良好,自己的能力足以处理和掌控并购后的各种问题,进而倾向于在并购过程中支付较高的溢价[18]。不仅如此,由于企业并购可以提高经营效率、扩大市场份额、延伸供应链,甚至可以渗透进入新行业从而降低经营风险,购买方为在并购竞争中取得胜利,即使在准确估计目标企业市场价值的情况下,其面临的过度支付风险也会随着并购竞价程度的加剧而提高[19]。据此,管理层的非理性决策哄抬了支付对价,进而促成了会计商誉泡沫。

(三)会计商誉泡沫与商誉后续计量

1.会计商誉泡沫对商誉后续计量的挑战

会计商誉泡沫会使资产负债表中商誉的账面价值难以如实反映企业未来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由此引发的减值也使得会计盈余难以提供与合并后业务经营相关的信息,因而,会计商誉泡沫的存在直接威胁着会计信息的质量。尽管会计商誉泡沫的存在已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不争的事实,但为进一步提供其存在的客观证据,阐释其蕴含的商誉减值风险,本文按商誉与总资产的相对值将样本排序均分为1~10组(1组商誉比例最低、10组商誉比例最高),分别计算各组发生商誉减值的概率,并以商誉减值概率度量商誉减值风险,刻画商誉减值风险的雷达图(8)本文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2012—2018年财务数据为样本,数据来源于CSMAR。如图2所示。

图2 商誉减值风险雷达图

由图2可知,大额商誉往往伴随着较高的商誉减值风险,这再次说明我国财务报表中蕴藏着一定程度的会计商誉泡沫,而如何有效去除这些泡沫便成为我国会计准则面临的技术性挑战。由于商誉减值的主观性强,所以管理层有动机、有能力蓄意推迟并择机释放会计商誉泡沫的减值风险。基于会计的勾稽关系,商誉账面价值的变化势必对应盈余的变化,由此引发的减值正是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频繁“爆雷”的主要原由。针对这一问题,商誉后续计量的改进至少应满足如下目标:(1)如实反映商誉价值及其变动,有效挤出报表中的会计商誉泡沫;(2)提供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抑制管理层的盈余操纵,控制挤出会计商誉泡沫时对合并业绩的影响。为探寻合理、科学的商誉后续计量模型,本文将对已有方法进行分析和比较。

2.会计商誉泡沫对摊销法与减值法的影响

商誉的初始计量金额是倒挤出的合并价差,在收入费用观下是等待进入利润表的费用。依据配比原则,摊销法可视为在商誉被消耗期间匹配企业收益与商誉成本的分摊方法,反映经济资源随时间消耗的特性,具有充分的可验证性。然而,商誉的使用寿命和消耗方式难以精准把握,在相对专断的期限内系统摊销的做法仅仅是概念完整性与可操作性之间的平衡。相比之下,在以资产负债观为主流理论的准则体系中,对于使用寿命难以确定的资产应以其价值变化主导综合收益的确认,在商誉虚高的现实背景下,计提商誉减值可以迅速挤出得不到经济实质支持的泡沫。可是,商誉减值法的实施存在较大的管理层自主判断和偏误空间,相比于摊销法,减值测试的成本也更为高昂。当存在未确认净空高度时,商誉减值将变得“不及时、不充分”,内部自创商誉的确认“后门”(9)后门(backdoor)是指商誉减值转回时内部自创商誉的资本化,详见IAS 36。也将随之打开。为便于理解,表1呈现了商誉摊销与减值的比较情况。

表1 商誉摊销与减值比较

考虑到我国商誉“爆雷”、企业并购过度支付、管理层操纵商誉减值等现象的普遍存在[20],单一减值法虽然符合商誉价值变动的经济实质,但盈余管理与会计商誉泡沫的存在却使得一次性计提大额减值不利于反映真实的合并后业绩,难以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单一摊销法虽然可以控制会计商誉泡沫、净空高度和盈余管理对会计盈余的影响,甚至可能抑制管理层的非理性决策(10)这里的逻辑是,过高的商誉会增加未来抵减利润的摊销额,管理层在并购决策时也会更加谨慎、理性。,但却不能迅速挤出报表中的会计商誉泡沫,难以如实反映商誉价值的变化。有鉴于此,为实现既已提出的商誉后续计量目标,将摊销法和减值法进行适当融合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本文也将基于这一思路提出与其他综合收益相结合的双重计量确认模型。

三、双重计量确认模型

与其他综合收益相结合的双重计量确认模型中,商誉存续期间的价值转移被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与合并后实现超额收益相配比的商誉摊销,二是得不到经济实质支持的会计商誉泡沫减值。而双重计量是指对商誉进行摊销(11)商誉的使用寿命和价值转移方式难以精确把握,由于本文研究内容有限,本文暂以直线法进行摊销。的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双重确认是指将摊销额计入损益,将减值损失计入OCI并在后续期间循环至损益。

(一)会计商誉泡沫与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是调和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矛盾的理论产物[21],这一特点使其十分适用于商誉的后续计量。

在概念层面,会计商誉泡沫减值符合OCI的概念界定。依据宽口径法下损益和OCI的划分原则,OCI可分为搭桥项目(bridging items)、会计错配重计量项目(mismatched remeasurements)与暂时性重计量项目(transitory remeasurements)。其中,搭桥项目是指当资产或负债重计量且其损益信息的计量不同于财务状况报(资产负债表)时两种计量的差额。与此对应,商誉摊销反映的是预期与合并后实现超额收益相配比的价值损耗,商誉减值反映的是不能预期带来超额收益实现、与经济实质不符的价值减缩。基于收入费用观,商誉账面净值对应摊销后的计量结果,基于资产负债观,计提减值后的商誉账面价值对应资产价值变动的结果,二者的差额(12)账面价值=资产原价-累计摊销-计提的减值准备;账面净值=资产原价-累计摊销。此处计入OCI的减值损失是指商誉现行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举例说明,商誉期初账面价值为10,当期摊销额为3,经评估商誉期末公允价值为6。期末时,摊销后的账面净值为7,这是历史成本计量的结果;减值后的账面价值为6,这是公允价值计量的结果;二者的差额1应计入OCI。即会计商誉泡沫减值,符合搭桥项目的概念。

在应用层面,将会计商誉泡沫减值计入OCI的做法有助于实现既已提出的目标。基于受托责任观,商誉减值充满不确定性和职业判断所带来的操纵机会,管理层也可能在购买日将更多的并购成本分摊至商誉以便操纵未来业绩[16]。而OCI则有助于识别管理层盈余管理行为[22],将商誉减值计入OCI不仅能限制管理层的道德风险,提升会计盈余质量,甚至还能从源头上抑制会计商誉泡沫的产生。基于决策有用观,OCI具有显著的信息含量[23],将商誉减值计入OCI不仅能及时反映商誉价值的变动,还能避免会计商誉泡沫减值对合并后经营业绩的干扰,进而有助于投资者分析、评价合并后主体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二)OCI重分类与商誉减值转回

在双重计量确认模型中,OCI是调和巨额商誉减值对盈余干扰、防止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进而提高决策有用性的过渡科目。由于商誉是企业在合并时为获取超额盈余所支付的对价,基于配比原则,OCI应在商誉存续期间逐渐循环至损益。可是,若完全按照商誉摊销期限循环OCI,每一期计入损益的金额与单一摊销法下没有区别(13)默认直线法摊销。,过长的摊销期限使得净利润难以反映会计商誉减值的经济实质;若循环期限过短,大额会计商誉泡沫的减值会对合并后经营业绩产生干扰,降低会计盈余的质量。考虑到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没有关于OCI如何循环至损益的明确指引,笔者初步建议,与商誉减值有关的OCI应于3年内采用直线法循环至损益,剩余摊销期限短于3年的,应按剩余期限摊销(14)会计准则中有关OCI循环期限、循环方式的指引相对宽泛,与商誉减值有关的OCI循环应结合广泛深入的调研与相关权威部门的讨论而定,由于能力有限,笔者初步建议按三年、直线法循环,以供学者探讨、交流。。在该模型下,综合收益能及时反映商誉减值对合并业绩的影响,净利润也能向报表使用者传递管控商誉减值风险后的盈余信息,这种对于商誉采用不同计量属性的列报机制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与决策有用性,进而满足既已提出的目标。

对于商誉减值转回而言,在摊销方法合理的情况下,商誉减值主要集中于得不到经济实质支持的会计商誉泡沫,基本上不存在减值转回的可能;在摊销方法存在一定偏误的情况下,商誉减值转回的成本也十分高昂。具体而言,由于内部自创商誉的可辨认性较差,难以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当会计主体考虑商誉减值转回时,应当剔除内部自创商誉对可收回金额的影响,评估可收回金额的变化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会计商誉所引起的。然而,内部自创商誉与会计商誉往往共同影响现金流,会计商誉的价值回升难以与内部自创商誉合理区分。因此,为避免打开内部自创商誉的确认“后门”,笔者不建议商誉减值转回。

(三)模拟案例(15)由于现金产出单元并不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因此在模拟案例中并不体现将商誉分摊至现金产出单元等减值测试过程。

假设A公司20X0年12月向B公司支付现金180万元取得100%的股权,并于当日取得B公司净资产(对应公允价值为100万元),预计商誉摊销期限为8年。20X0年与20X1年商誉未发生减值,20X2年计提商誉减值15万元。20X3年初因科技创新与市场竞争预计商誉剩余使用寿命缩短为3年,当年未计提商誉减值。20X4年计提商誉减值8万元。假设合并主体的资产与商誉形成单一、独立的现金产出单元,该公司会计政策按直线法对商誉进行摊销,计入OCI的商誉减值应自当年起的3年内按直线法循环至损益,剩余寿命不足3年时按剩余寿命摊销。详细披露如下,简易列报如表2所示。

表2 商誉相关信息列报 单位:万元

20X0年,确认商誉80万元。

20X1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摊销10万元(80/8)。

20X2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摊销10万元,并计提减值15万元。由于计入OCI的商誉减值应于当年起的3年内按直线法进行重分类调整,当期循环至损益5万元(15/3),剩余的10万元递延至20X3年、20X4年循环。

20X3年,因上一年计提减值、商誉摊销期限变更需重新计算摊销额,会计估计变更后每一期的摊销额为15万元(45/3),OCI循环至损益为5万元(参照20X2年)。

20X4年,计提摊销15万元,计提商誉减值金额8万元,由于商誉剩余摊销期限(2年)小于3年,因此应按剩余摊销期限计算每一期OCI循环至损益的金额,当期循环至损益4万元(8/2),剩余的4万元于下一年循环,当期OCI共循环至损益9万元(5+4)。

20X5年,因上一年计提减值需重新计算商誉的摊销额,会计估计变更后摊销额为7万元(7/1),当期OCI转入损益4万元(参照20X4年)。至此,商誉出表。

通过上述模拟案例不难看出,将商誉减值计入OCI并于未来期间循环至损益的做法不仅可以如实反映商誉的价值变化,还能缓和减值损失对会计盈余质量的影响,从而满足资本市场管控商誉减值风险的信息诉求。

(四)应用价值

1.评价管理层的受托责任

财务报告在产生之初是那些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债权人用于监管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工具,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出现与发展,财务报告的功能逐渐演变为向投资者决策提供信息。为反映资产价值及其波动,会计信息开始放松对可验证性的追求,管理层的主观性和盈余操纵空间随之增加。受此影响,财务报告的受托责任评价功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21],这一问题也在商誉减值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然而,恰当地反映管理层经营和管理受托资源的状况仍然是财务报告的重要任务。于是,本模型采用“双重计量”和“双重确认”的核算方法不仅能提升资产和盈余的信息质量,还大大限制了管理层操纵减值的空间,财务报告也将更加有助于评价管理层并购决策是否成功,便于对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问责。

2.管控会计商誉泡沫及其减值风险

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会影响会计准则的制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采用现行汇率法而非时态法进行外币折算、废除权益联合法等均体现出了会计准则“技术观”与“经济后果观”的制衡。在我国会计商誉泡沫日益凸显的环境下,直接将商誉减值计入损益的做法既难以提供决策有用的合并后经营业绩,也无法满足各利益集团对管控商誉减值风险的诉求。为此,本模型融合了摊销法与减值法,并引入了OCI的应用。由于商誉的摊销额会在未来抵减主体的收益,管理层在并购决策时会更加谨慎、理性,且随着商誉减值操纵空间的压缩,管理层出于自利目的而蓄意抬高估值的可能性也会有所降低。这样一来,本模型不仅可以缓和已有会计商誉泡沫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不良影响,还能从源头上抑制会计商誉泡沫的产生,进而达到管控商誉会计泡沫及其减值风险的目的。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A股市场商誉虚高问题与商誉减值风险,本文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商誉代表未来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其确认与计量兼具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的双重特征,这一特点使得商誉后续计量的方法更加多元;(2)财务会计的技术瓶颈、资本市场的道德风险与企业并购过程中的非理性支付是会计商誉泡沫滋生的重要原因,为如实反映商誉价值与合并后的经营业绩,商誉的后续计量应在挤出泡沫的同时避免对盈余质量造成干扰;(3)会计商誉泡沫的减值符合OCI搭桥项目的概念界定,与其他综合收益相结合的双重计量确认模型可提升商誉会计的决策有用性。

长期以来,我国并购业务发展迅猛,资本市场积聚了巨额会计商誉泡沫,上市公司由于一次性计提大额商誉减值导致公司业绩“爆雷”的现象频繁发生,这些“黑天鹅”事件也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带来了隐患。作为与商誉最为直接相关的制度基础,会计准则亟需从技术角度管控会计商誉泡沫与减值乱象,而本文所提出的双重计量确认模型也正是基于这一动机。然而,商誉确认与市场并购紧密相连,管控与之相关的风险并非单纯是会计问题,资本市场的监管部门也应积极协同参与到这一问题上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到来,无形资产成为企业价值创造、保持竞争的主要驱动因素,可受制于当前财务会计的核算范围,数据、信息、技术等经济资源暂时无法在会计系统中合理确认,当发生企业并购时,这些资源将成为企业的并购商誉。因而,在数字经济下,商誉相关风险的管控将面临更大的挑战。为此,不仅财政部需要不断完善甚至突破已有的会计准则,监管部门也需发挥更大的职能,强化公司外部的管制。

本文的创新点与局限性如下:(1)本文提出与OCI相结合的双重计量确认模型,从会计技术角度为我国资本市场商誉“爆雷”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2)OCI是否重分类至今缺乏完善的理论基础,本文关于会计商誉减值OCI是否重分类及其循环年限、方法有待进一步探讨;(3)由净空高度引起的减值迟滞问题有待学者进一步完善,合理的商誉摊销模型有待学者深入探索;(4)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后,很多企业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本模型涉及的摊销虽会在短期内加剧这一问题,但随着我国防疫工作的开展,企业基本面日益趋好,会计准则的发展与规划应基于更长远、更广阔的视角。在数字经济中,很多经济资源难以确认,企业竞争、技术迭代、产业调整更为迅速,而本文所提出的模型更适用于这一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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