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如何影响地方政府征税能力?
——来自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2021-11-29魏福成张颂迪
魏福成,张颂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机构改革的决定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而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和方向。可见,开展对征税能力等国家治理能力的研究对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及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征税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最重要维度[1]。征税能力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汲取资源或收入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征纳双方互动的结果:纳税人选择经济活动的类型并可能进行一定的避税行为,征税机关采取措施了解纳税人的真实经济活动并对之征税,双方互动,最终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因此,征税能力涵盖征纳双方的行为及其互动后的综合结果,既包括征税机关的行为及其努力情况(税务机关的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及其运行、金税工程信息化建设等),也包括纳税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及其逃税行为等情况。征税能力也会对税收收入、税制结构和财税体制产生重要影响,原因如下:无论是征税机关本身的因素带来的征税能力上升,还是纳税人从事的经济活动更“可视”、更透明(如石油矿产等投入和产出较为简单和透明的行业)从而偷逃税难度上升带来国家的征税能力上升,都意味着国家可采取扭曲性更小的税制(如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1)比如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扭曲性程度更大的间接税为主的税制,而发达国家普遍采取扭曲性更小的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或出于央地财力分配和地区间财力均衡配置等原因而改变税收分成、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而不用担心税款总额的变化。征税能力体现了政府是否能够有效汲取税收收入的能力,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公共服务等提供资金,并影响财税体制,对于经济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因此,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如何提升征税能力对于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和经济的发展都大有裨益。
已有国内外文献研究表明,征税能力的高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研究角度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从国家的视角出发,从战争、政体类型、自然资源依赖程度、国际贸易和国际援助对于征税能力的影响进行分析[1-3];二是从政治制度类型、法律起源等制度性因素分析征税能力的高低[4];三是从征税成本、征税技术等具体征税过程中的技术条件进行分析[5]。
以上研究为征税能力的影响因素提供了广泛的证据。但是在现有研究中,从制度因素角度出发研究征税能力的国内文献较少,而从产权保护角度出发研究其对征税能力影响的文献更为少见。但是,对于我国来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必须完善制度建设才能打破利益的藩篱,激发经济主体的活力。产权从根本上体现了征纳双方之间复杂的关系。明析的产权是税收存在的前提条件。产权保护对纳税人十分重要,对不同经济主体的平等保护会直接影响各种所有制的纳税人参与经济建设的热情和纳税遵从意愿[6],进而影响政府的征税能力。
基于以上思考,本文将从产权保护的视角出发研究其对征税能力的影响。以王小鲁等[7]编制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总指数报告》中的“市场化总指数”测度各省份的产权保护程度,分析其对征税能力的影响。本文主要贡献和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基于我国地方层面实证分析了产权保护对地区征税能力的影响,是对现有研究的重要拓展和补充,丰富了有关征税能力、产权保护的相关文献。第二,有关产权保护对征税能力的影响及其机制的深入分析,为提升我国征税能力提供了一个新颖的视角。第三,构造多个替代指标及分样本进行稳健性检验,通过采用滞后一期的产权保护指标作为解释变量、增加控制变量和系统GMM方法等方法能较为有效地克服内生性问题。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税收是一国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资金保障。而征税能力或税收能力是影响税收收入及税制结构的主要因素。征税能力是指政府通过征税形式从社会经济活动中有效汲取收入的能力,有多种衡量方式,通常以直接税或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直接税或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等指标来度量,其为国家提供公共品及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财力,进而对于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8-9]。征税能力是一把双刃剑,征税能力过高或不足,都不利于税收收入和税收制度的优化,从而阻碍经济增长与发展。征税能力不足时,国家难以提供有效和充分的公共品,如拉丁美洲、非洲等国家,以致无法提供基本的基础设施、无法保障私人契约的执行以及难以提供有效的社会秩序,人们不能顺利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阻碍经济增长与发展[4]。征税能力过强时,国家和政府则可能过度征税,从而降低私人投资和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同样导致经济发展难以为继[4,10]。因此,合适的征税能力是经济持续高质量增长和发展的关键。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征税能力并未处在合适的水平。一方面,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虽然越来越高,但是征税成本却普遍较高,征税效率较低,且在不同地区、行业之间差别较大[11];另一方面,我国以扭曲性更大的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直接税的占比较小[12]。这两方面因素至少带来以下四个后果:一是各地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差异较大,部分地区基础设施落后、社会保障服务供给不足;二是财政收入结构扭曲,如严重的土地财政问题(2018年土地出让金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66%,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高达31%左右(2)数据来源:2019年《中国统计年鉴》。)、政府投融资平台问题和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三是税收负担不公,使得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四是扭曲性的政府间财政关系,中央、地方的事权与财权不匹配,如2018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仅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52%。因此,各级政府都需要考虑如何让征税能力处于合适的水平,既能充分保障公共品的提供又不至于使本辖区的居民税负过重。这就需要深入剖析征税能力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
已有研究表明,征税能力的高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现有文献通常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征税能力的影响因素进行讨论和分析[13-14],认为一些政治经济因素会影响政府对征税能力投资的激励,从而影响征税能力水平。这些因素包括普惠型公共品的价值、生产要素互补性程度、战争、政治不稳定、政治不平等、收入不平等、自然资源禀赋程度、国际贸易、法律类型与征税成本等[1-3]。
对于我国来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只有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才能为改革持续释放红利。对私人产权的保护作为一种制度性因素,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4,15],进而也会对一国的税制产生深远的影响。产权体现了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的复杂关系,是税收存在的前提条件。只有产权明晰,税收才是合理的,否则容易造成税收真空和税权滥用问题。
明析的产权只是一个基本条件,在产权明确后进行产权保护尤为重要。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指政府能够建立保障私人之间契约履行的契约制度,而且需要建立能够限制政府对私人财产掠夺的产权制度,这两方面合力才能更为彻底地保护产权,且限制政府对私人财产的掠夺更为重要[16]。已有文献研究表明,产权保护对于一国的征税能力具有正向影响[9]。产权保护越好的地区,社会信任程度越高,资源配置越有效率,越能为税收尤其是直接税的征收创造有利环境。反之,较低的产权保护程度往往会使得征税的随意性增强,甚至产生借用公权力侵犯纳税人财产的行为,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征纳关系。Besley等[1]指出,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政策选择空间受其过去对于征税能力投资的限制,而产权保护程度作为提高征税能力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性投资,不仅会改善政府当前的征税能力,也为长期税收政策的选择提供了很大的弹性空间。政府若能为各种所有制的产权都提供良好的保护,会使得产权结构更加多元化,创造更多途径的税源,进而扩大税收收入规模和推动税制结构变迁[6]。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形下,良好的产权保护对于征税能力具有正面影响,即产权保护程度越高则政府征税能力越强。
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制度性因素,对于经济的很多方面都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进而会影响政府的征税能力,本文试图寻找具有重要和直接影响的作用机制。已有文献研究表明,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能够激励经济主体进行人力资本、物质资本等投资,促进技术创新,对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十分关键[17]。一方面,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会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使得经济主体之间的信任程度增强,减少交易成本,同时也会增加各经济主体的安全感,不用担心其财产受到公权力的侵犯。这会使得经济主体的投资积极性增强,也会使得更多的资源从非正式经济部门转移到正式经济部门中,为投资带来更多的契机,为征税能力的提升积累税基。另一方面,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会使企业投资效率提高,寿命增长,企业会更加愿意进行持续的生产投资[18]。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2: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对于企业投资具有激励效应,进而会促进政府征税能力的提升。
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会影响纳税人的财产状况,进而对纳税人的行为选择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产权保护程度的增强会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19]。首先,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会使得经济主体更愿意进行长期的生产活动和财富积累,更加珍惜自己的商誉和品牌价值,减少短期行为,不会为了逃税所带来的短期收益而放弃长期合法经营带来的巨大收益,尽量真实地报告自己的应税所得。其次,若把税收看成是政府为私人提供产权保护的成本,产权保护水平较高时纳税人的收益会大大高于成本,其会更加愿意缴纳相应的税款。当产权保护水平较低时,纳税人税负痛感明显,会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偷逃税款或转入非正规经济活动,造成税款流失增加,政府的征税能力也会随之降低。最后,税制公平感是影响纳税遵从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便是对不同所有权的经济体进行同等的保护,这会使纳税人感受到社会公平,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的消极纳税行为。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3:产权保护程度的增强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进而提升政府征税能力。
二、实证模型及数据
对产权保护和征税能力之间关系的直观描述如图1所示。从图1(a)中可以看出,产权保护程度越高的省份,对应的政府征税能力也越高;图1(b)展示的是各省份2008—2016年产权保护和征税能力指标分别按年份取均值之后的关系,从中可以看出,东部发达省份的产权保护和征税能力基本处于较高水平,西部省份的产权保护和征税能力都比较低。但是产权保护对于征税能力的作用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控制才能得出较为严谨的结论。
图1 产权保护与征税能力的关系
为更好地分析产权保护对征税能力的影响,本文利用2008—2016年我国省级面板数据,构建了关于征税能力和产权保护程度的实证计量模型,所有的绝对值均采用对数化处理,且在模型中控制了诸如产业结构和人口特征等因素的影响。
dttaxit=β0+β1lpropit+∑jβj×Controlit+μi+λt+εit
(1)
其中,下标i代表省份;下标t代表年份;dttax代表各省份在不同时期的征税能力;lprop代表产权保护程度;控制变量Control包括人均GDP(pgdp)及其平方项,第二、三产业占比(ind),人口密度(pdens),对外开放度(trades)和每千人中税务机关人员数量(tpop),城镇化水平(urban)等;μi和λt分别表示省份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以控制省份之间的异质性和共同的宏观环境的变化对于征税能力的影响;εit为误差项。
国内外学者通常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度量征税能力:直接税收入(或所得税、财产税等)占总体税收收入的比重[8],所得税、直接税或整体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1,13]。本文在基准模型中采用直接税(3)目前,学界对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定义基本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但是对属于直接税的具体税种的划分并没有统一的观点。本文综合考虑已有文献的划分方法,同时基于分析的实际情况,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车船税纳入直接税的计算范围中。烟叶税部分省份金额缺失,且数额较少,车辆购置税属于中央税,故都没有纳入本文的计算范围。占税收收入的比重(dttax)作为征税能力的代理变量,主要原因如下:其一,直接税要求更高的征税能力。给定其他条件不变,相对于增值税等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要求国家具有更高的征税能力。如相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更为复杂、课税对象的计税标准和依据更难以确定,税会差异也主要体现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方面,这就要求国家掌握、了解和能够证实企业的每项成本和每项收益及其计算方式,因而要求更高的征税能力。相对于间接税,个人所得税要求国家掌握所有个人的每项收入和专项扣除信息。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量远大于间接税的企业法人数量;另一方面,由于个人收入存在没有票据和证人、资金流动和交易更隐蔽等特点,因此比间接税更难以监控,即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求国家具有更高的征税能力。与间接税的计税和征缴相比,财产更容易隐匿,财产产权归属、财产价值的确定以及对财产纳税人的征缴相对更难。因此,直接税要求更高的征税能力,意味着直接税占比更高的国家或社会,其征税能力更高。其二,从税制发展来看,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而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其原因在于,相对于间接税,直接税的有效征收或有效执行要求更强的“征税能力”才能实现。因此,当征税能力较低时,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制(或非税收入和公债收入占比较高),而当征税能力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则普遍采取对资源配置扭曲程度较小的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制。其三,直接税作为征税能力的表征,在诸多研究中得到普遍采用[2,4,8-9]。
目前关于产权保护程度的度量,学界没有统一的方法。研究跨国产权保护的文献通常采用美国传统基金、世界经济论坛或《华尔街日报》等公布的数据和排名度量一国产权保护程度。在我国的产权保护研究中,学者们通常采用两种方法进行测度。一是世界银行对不同城市中国企业的调查数据[20],但由于世界银行2006年对中国120个城市的企业调查数据不在本文的样本时间范围之内,而其在2012年进行企业调查的城市仅有25个,无法汇总至各省份进行回归,且截面数据的性质没有面板数据好,故本文未采用此指标。二是王小鲁等[7]编制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4)此报告中的市场化指数体系由总指数、5个方面指数、14个一级分项指数和18个基础指数共同构成。5个方面指数包括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治环境。中的“市场化总指数”或“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衡量“市场化总指数”的5个维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政府对于产权保护的程度,因此本文采用该指标作为产权保护程度的代理变量进行基准回归;同时,“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得分这一指标包含了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和缩小政府规模3个分项指标,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政府对于私人产权的保护,因此本文用此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
为使分析更加合理,本文加入了其他能够反映各省份经济实力、产业结构、人口状况、税务机关情况的控制变量:人均GDP(pgdp)及其平方项,第二、三产业占比(ind),人口密度(pdens),对外开放度(trades)和每千人中税务机关人员数量(tpop),城镇化水平(urban)。其中,第二、三产业占比为各省份第二、三产业之和占GDP的比重;人口密度为各省份每平方千米的人数,单位为百人/平方千米;对外开放度为各省份进出口总额与GDP的比值。已有研究国际税制演变的文献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先由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变,直接税逐渐占据主体地位,随之又出现所得税等直接税税收收入略有下降,而货物劳务税的比重略有上升的情况[12,22]。考虑到征税能力可能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本文加入了人均GDP的平方项。
本文利用2008—2016年30个省份(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和西藏地区)的数据构建了平衡面板模型进行基准实证分析。在稳健性检验中,分别采用两份样本进行分析:一是采用2008—2016年30个省份偶数年份(5)之所以采用2008—2016年偶数年份的数据进行分析,是因为本文采用的产权保护程度的替代指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数在报告中只有偶数年份的数据。产权保护的替代指标进行回归分析,二是采用2012—2015年(6)由于社保收入数据缺失的原因,此替代指标的数据范围仅为2012—2015年。30个省份的广义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ddttax)作为征税能力的替代指标进行分析。在进行作用机制检验时,所用到的变量有各省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inv)、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cinv)、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额(pinv),纳税信用评级为A的纳税人数量占比(aratio)及其对数(lnA),纳税人数量的单位为万户。其中,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额为总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去国有和集体经济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占比为各省纳税信用为A的法人单位数占总法人单位数的比重。各省份有关税收收入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税务年鉴》,部分缺失的税务机关人数的数据由《中国税务年鉴》和《中国税务稽查年鉴》交叉对比推算得出,人口密度数据通过《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计算得到,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数量来源于国税总局官方网站,除此之外的其他数据皆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
三、实证结果及进一步分析
(一)基准模型回归
本文首先采用OLS估计作为基本参考,并且基于数据特征,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由于面板数据固有的特征,可能存在异方差、截面相关和序列相关等问题,于是本文进一步采用了SCC-FE模型进行估计[23],以使系数的估计值更加有效。按照式(1)的设定,本文在具体的估计过程中,采用逐步回归的方式,同时采用OLS、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和SCC-FE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2。
首先分析产权保护程度对于征税能力的影响。表2第(1)(3)(5)列是仅以产权保护程度作为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第(2)(4)(6)列中添加了其他能够反映各省份特征的控制变量,同时控制了省份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回归结果均显示,产权保护程度的系数估计值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产权保护程度越高会使得政府的征税能力越强。
表2 基准回归估计结果
从宏观角度来看,产权保护程度的高低反映了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本地政府的法治能力。产权保护程度的增强意味着公民私有财产被政府侵犯的可能性降低,同时在良好法治的保障下,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履行情况也会更加良好,交易成本费用会降低。这两方面的共同合力能够激发社会各主体的生产投资活动热情,优化社会的资源配置,为政府征税能力的提升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使得税源更加充足。从税务部门行为的角度来说,当产权保护程度较低时,税务部门征税的随意性会增强,即使纳税比较规范的企业和个人也可能会面临更高的税负和杂费,尤其是直接税的征收会使得纳税人的税负痛感更加强烈;征税的随意性还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寻租空间,导致纳税人感到税收不公平。征税过程中产权保护意识淡漠的后果是纳税人想尽办法隐匿收入或者转移财产至产权保护程度更高的地方。隐匿收入的监管难度较大且征收成本很高,而资产外逃则直接会使得本地的税基减少。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产权保护到位,会使得纳税人的“短视行为”减少,纳税遵从度提高,有利于培植税源和培养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其他控制变量对于征税能力的影响也符合本文的预期。人均GDP变量(pgdp)的系数为正,其平方项(pgdp2)的系数为负且显著。这表明征税能力会随着当地经济实力的增强先上升,等上升到一定程度后,会有轻微的减弱趋势,此时的征税能力下降是有意识选择的结果,并不是因为政府的技术水平等条件不足而导致的征税能力下降。本文的结果也比较符合国际上税制结构的变迁状况,即发达国家目前直接税占比减少,而发展中国家的直接税占比逐渐上升。第二、三产业占比的系数为负且显著,可能是因为工业部门的间接税缴纳的税收更多,第三产业中的小规模的门店数量很多,偷逃税的现象较多,因此其规模上升反而可能会使得直接税的占比下降。对外开放度在FE模型和SCC-FE模型中系数为正且显著,说明本地的进出口贸易增加有利于提高征税能力;人口密度的系数估计值在FE模型中不显著,但其方向符合本文预期;每千人中税务机关人数(tpop)的系数为正且显著,说明税务机关人数越多征税能力越强。这可能是因为当前的征管水平下,税务机关人数增多,尤其是素质的提高会改善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会使得税收征管工作能更好地完成,从而导致征税能力更强。
(二)稳健性检验
1.更换变量的度量方式
为进一步验证本文的研究假说,更换被解释变量征税能力和核心变量产权保护程度的度量方式进行回归分析。首先,更换征税能力的度量方式。如前所述,国内外文献中对于征税能力的度量有多种方式,其中一种方式为直接税或整体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13],另一种方式为直接税收入(或所得税、财产税等)占总体税收收入的比重[8]。参考已有文献,采用两个有关征税能力的替代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一是广义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ddttax),所用样本为2012—2015年的省级面板数据。此处的广义直接税是指在原有的直接税中纳入各省份的社保费收入,这是因为在我国虽然采用收费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障金的征收,但其却具有直接税的性质。另一个指标是直接税收入占GDP的比重(dtshare),原因是直接税的扭曲性较低,且其对于征税的技术性等要求更高,更能体现一国的征税能力,样本范围为2008—2016年的省级数据。接着更换产权保护程度的度量方式,参考余明桂等[21]的研究,本文采用《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总指数报告》中的分项指标“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值(lprop2)作为产权保护程度的另一种度量方式,样本所用数据为2008—2016年偶数年份的省级数据。
在更换相应指标的度量方式之后,依然采用式(1)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见表3。第(1)(3)(5)列为只对核心解释变量进行回归的结果,第(2)(4)(6)列为加入了反映各省份特征的控制变量之后的结果。其中,第(1)(2)列为将征税能力用“广义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比重(ddttax)”进行表征后的回归结果,第(3)(4)列为将征税能力用“直接税占GDP的比重(dtshare)”表征之后的回归结果,从第(1)—(4)列的估计结果中可以看出,产权保护的系数估计值依然显著为正。第(5)(6)列将产权保护程度的度量方式变更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lprop2)”,其他变量均与基准回归中的变量一致,其系数估计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3中所有的估计结果均进一步验证了本文的假说,即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会带来更高的征税能力。
表3 稳健性检验估计结果:更换主要变量度量方式
2.分样本分析
除更换变量的度量指标之外,本文将总样本分为东部、西部、中部地区(7)有的文献将经济区域划分为东、中、西、东北四个区域,但本文中东北三省的观测值数仅有27个,可能会引起估计偏差,故本文将经济区域划分为三个子样本进行分析。三个子样本进行分析,以进一步观察产权保护程度在不同地区对征税能力的影响,仍然采用式(1)进行估计。其中,东部地区包括辽宁、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州和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吉林、黑龙江、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和湖北,其余省份为西部地区。估计结果见表4,可以看出,在东、中、西部地区产权保护程度对于征税能力的影响依然显著为正,进一步证明了本文结果的稳健性。
表4 分样本回归估计结果
(三)内生性问题分析
更加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会增强政府的征税能力,也就意味着其征收更多的税,尤其是直接税。纳税人基于对自身财产的关心,会对政府提供的产权保护有更高的要求。但是,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往往受制于经济、技术、利益博弈等社会各方面的因素。因此,当期征税能力的增强对当期产权保护程度产生的影响可能并不大,反向因果关系比较小。出于严谨性的考虑,为避免可能存在的由反向因果所带来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两种方式缓解此问题对于估计结果的影响:一是采用产权保护指标的滞后一期(L.lprop)作为解释变量,二是采用系统GMM回归方法。针对遗漏变量可能引致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加入更多的控制变量进行估计。
回归估计结果见表5,第(1)—(3)列将核心解释变量替换为产权保护的滞后一期值(L.lprop),其他变量均与基准回归相同。从回归结果可以观察到,系数的估计值与基准回归的系数比较相似,且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第(4)列采用系统GMM方法进行估计,从结果可以看出,在控制了滞后一期的征税能力(L.dttax)指标之后,产权保护系数的估计值虽然较基准估计结果有所减少但依然显著为正。第(5)列为增加各省份的城镇化水平这一变量后的回归结果,系数估计值的结果与基准回归中的系数差别不大。在克服了内生性问题之后,结果依然证明了产权保护对于提升征税能力的重要作用。
表5 内生性问题处理结果
四、机制分析
前文分析验证了产权保护的增强会使得政府征税能力得以改善,但是未探究其中的作用机制,即产权保护通过什么方式提高征税能力。根据中介效应模型,本文将从“投资激励”和“提高纳税遵从度”两个方面验证前文所提出的假说2和假说3。建立模型如下:
Mit=a0+a1lpropit+∑jaj×Controlit+μi+λt+εit
(2)
dttaxit=β0+β1lpropit+β2Mit+∑jβj×Controlit+μi+λt+εit
(3)
其中,Mit为中介变量,式(2)为产权保护对于中介变量的回归,以观察产权保护是否对中介变量具有显著影响。式(3)在式(1)基准回归的基础上控制中介变量,以便更进一步分析中介作用。
(一)投资激励效应
根据前文分析,产权保护对于投资具有正面激励作用,如果政府能够提供良好的产权保护,经济主体会更愿意进行长期投资。因此,本文采用2008—2016年各省份固定资产投资作为中介变量分析产权保护的投资激励作用。首先,采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inv)作为中介变量进行分析;其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的城乡分类和经济类型分别采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cinv)以及除国有和集体经济外固定资产投资额(pinv)作为中介变量;最后,运用产权保护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回归(ginv),以便更加清晰地观察产权保护在激励民营经济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回归结果见表6,第(1)—(3)列为中介效应检验的第一步,即核心解释变量产权保护度对于中介变量的回归结果,产权保护的系数皆显著为正,表明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具有正向的影响。从第(3)(4)列的结果对比中可看出,产权保护对于促进民营经济参与社会投资更加有效。第(5)—(7)列为中介效应检验的第二步,在控制了中介变量后,调节变量与征税能力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且产权保护的系数估计值与基准回归相比下降明显,表明产权保护的“投资激励效应”是其影响征税能力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产权保护的系数依然显著,说明“投资激励效应”并不是完全的中间影响渠道。理论上,基于本文前面对“征税能力”含义的界定,征税能力是征纳双方互动后的综合结果(一定的税制及税收收入),因此政府提供的产权保护水平会影响纳税人的投资行为,进而影响政府通过征税方式汲取资源或税收收入的能力:给定其他条件不变,产权保护水平越高,经济主体的投资(特别是长期投资)激励越强,政府征得的税收(Besley等[9]提供了跨国经验证据)比例越大。因此,给定税收机关的征管努力和征管资源投入等,产权保护水平上升会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提高纳税人投资激励,从而使政府征税能力增强。
表6 机制检验估计结果:投资激励效应
(二)纳税遵从度
根据前文分析,政府提供完善的产权保护会使得市场环境更好,相比于逃税所带来的收益,经济主体会更加追求商誉等无形资产或者更加长远的利益,也会更加自愿地缴纳税款以便政府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税收信用能够反映征纳双方的信任程度。产权保护程度提高会增强纳税人对于征税机关的信任水平。我国税务机关在评选A级纳税人时会进行纳税信用采集,包括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等,此评选标准对于纳税人各方面的要求较高。历史纳税信息能够反映出A级纳税人纳税遵从度高,主观上的愿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对于产权保护的信心和对当地市场环境的认可。因此,本文选用各省份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对数(lnA)及占比(aratio)作为纳税遵从度的表征。限于数据可得性,本文采用2014—2016年23个省份的数据进行回归,检验“产权保护—纳税遵从—征税能力”这一作用机制是否成立,回归结果见表7。
表7第(1)(2)列为中介效应检验的第一步,即产权保护对于纳税遵从度的回归结果。第(1)列为产权保护的系数估计值,反映的是纳税遵从度对于产权保护的弹性系数,其值大于1;第(2)列的系数估计值显著为正,反映了产权保护对于纳税人自愿纳税遵从的激励作用。第(3)(4)列为中介效应检验的第二步,在控制了纳税遵从度之后发现产权保护的系数估计值依然显著,反映出纳税遵从并不是完全的中介效应,但其值比基础回归中的值下降明显,反映了纳税遵从是产权保护程度影响征税能力的一个重要渠道。一方面,产权保护水平越高,意味着经济主体从非正规部门转向正规部门时获得的边际收益越高,因此更多的经济活动从非正规部门向正规部门转移,纳税遵从度上升,则税基上升,所以政府通过征税方式能汲取更多税收收入;另一方面,产权保护水平提高会增加不同主体的制度公平感,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最终使得国家有能力征得更多税。因此,给定税收机关的征管努力和征管资源投入等,产权保护水平上升会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从而使政府征税能力上升。
表7 机制检验估计结果:纳税遵从度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征税能力的提高对于一国税收收入的提高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构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征税能力不足,直接导致税制结构的不合理,对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十分不利。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对于征税能力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基于2008—2016年省级层面数据,采用不同的征税能力指标对征税能力和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会提高政府的征税能力,从而使我国的税制结构更加完善。
基于前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1)完善有关征税和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我国虽然制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及细则,但是在各地税务部门实际的征税过程中仍有一定的随意性,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完善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便更好地为市场主体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保护。(2)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便更好地进行产权保护的制度性建设。若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便容易产生“设租”“寻租”问题,导致政府的腐败问题增多,对于私人产权的侵犯也会更多,从而使得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费用增加。因此,应该坚持反腐,约束政府的公权力,增强政府的服务职能,为产权制度的建立创造良好环境。(3)规范税务部门的行为,减少征税的随意性。由于我国的税收征收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所以在财政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各地税务机关往往会加大征管的力度,使得企业面临经济压力和税收压力的双重打击,导致其对于产权保护的信心减弱,隐匿及转移收入的行为会增加,这无疑会降低政府的征税能力。因此,应严格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降低征税的随意性,从而增强纳税人对于产权保护的信心,提高其纳税遵从度,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4)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度量产权保护的程度,以便更清晰地了解我国目前的产权保护现状。目前,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的讨论和研究较多。从2012年开始,我国开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能够使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有所了解,但是在产权保护制度方面缺乏充分合理的指标体系和社会调查。只有掌握客观合理的数据才能更加清楚反映出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为学界研究和政府政策制定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