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时期汪志伊应对福建海盗之策*
2021-11-29刘亚中
胡 灿,刘亚中
(淮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安徽 淮北235000)
嘉庆时期福建海盗活动达到顶峰,出现了蔡牵等霸占闽台洋面的“著名海盗”。针对嘉庆福建海盗,学界已有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以海盗本身为主体的研究揭示了福建海盗兴起原因、组织形式、海盗活动、海盗与军和民关系,以及对福建沿海地区的影响等多个方面①。但是从地方官员、朝廷政策的角度,对福建海盗治理问题的论述却相对较少②。汪志伊在嘉庆二年至六年任福建巡抚、十五年至二十二年任闽浙总督期间,实施一系列的举措应对福建海盗,对维护福建沿海地区的安宁、保证民众的日常生活有重要作用。
一、肃清海盗,以绝同党
汪志伊任福建巡抚期间,安南夷匪窜入福建洋面与福建土盗互相勾结,在福建沿海抢劫商渔船,掳人勒赎,破坏当时商民的正常生活。汪志伊对夷匪“选精锐之舟师,鼓勇敢之战士,相机掩击,以除其党而歼其魁”[1]。对土盗剿抚兼施,“广开胁从之生路,重悬购盗之赏格,并将捕盗所获之赃给与擒盗来献之人……土盗闻风,陆续有盗首张表、李发枝等八起率众来投”[2]卷1。此时福建洋面土盗只剩下蔡牵一帮,地方官员却没有注意肃清,蔡牵势大,成为一位“在海上纵横十五年的海盗魁首”[3],危害甚大。在其任闽浙总督期间,蔡牵集团已被剿灭,福建洋面仍有零星海盗活动,据统计,嘉庆十五年正月以来,活跃于福建洋面的土盗徐对、林腾、杨趋、蔡考、林宰、陈雂、蔡井、庄三、林玉山、卢同、卢星、吴二兴、邱棒、陈台、总管子等二十余人,各自拥有大小盗船自二三只至七八只不等。为避免海盗之间相互联合形成如蔡牵般的大海盗,汪志伊采取一些举措打击海盗。
1.合作搜缉
黄治又称深沪治,李卢帮伙,有船十一只,常在南日、湄洲一带洋面出没,屡次劫掠商船。面对黄治海盗团伙的活动,嘉庆十五年汪志伊“严饬各镇将认真巡缉,实力搜拿……复节次分饬各镇将并咨水师提督王得禄督率各兵船上紧搜捕,必先将黄治一帮克日悉数歼擒,并跟缉其余各土盗一并务获解办”[2]卷8。因黄治活动范围多在孙大刚统辖的海坛镇洋面,汪志伊直接下令该镇将领在命令传达后的十日内查探黄治行踪,及时缉拿,同时让“上游之闽安协副将汤联与下游之金门镇总兵朱天奇选带兵船,不分畛域,驶往海坛一带迎头截捕”[2]卷8。
吴属,福清县人,嘉庆十五年九月在浙江汉洋被黄治胁迫为海盗,嘉庆十六年三月,因黄治被俘,被人举为“大老板”做起盗首。鼎盛时期有盗船十一只,伙众七百五十余人,大小炮四十尊。多在福宁镇所辖洋面游荡,抢劫出海船只。嘉庆十七年四月,作为闽浙总督的汪志伊调用闽浙两省的兵力合作搜捕吴属盗匪,命福宁镇总兵尹安国、福建海坛镇总兵孙大刚、闽安协参将陈飞凤、浙江温州镇总兵沈添华选兵船赴福宁镇所辖各洋面协力会剿,后又派浙江“黄岩镇参将林孙率师来闽,南北协捕,以期及早擒渠”[2]卷9。
黄茂又称红目茂,漳浦县人,先为蔡牵、朱渥伙内一头目,曾拒捕杀害官兵、抢夺兵船炮械、焚烧抢劫官谷、劫掠商渔船,后纠集陈汤、陈抗等,拥有盗船八九只。蔡牵、朱渥团伙被灭后,黄茂与其他土盗,多在漳州、泉州、兴化、福州府沿海洋面活动,占据整个台湾海峡,抢劫由台湾运往福建的官方粮谷、船户货物,汪志伊决定加大缉捕,“严饬各镇将分投捜缉,迅即歼除”[2]卷9。
2.剿抚兼施
面对朝廷的搜捕,黄治意图投降,汪志伊认为黄治“如果畏罪自新,当李卢投诚时,何以驶船分伙,不肯随同来归?且叠劫商船,杀掳柁水,情罪实为重大。盖前恃有投诚免死之例,不妨肆行劫掠以厚其赀囊。此则见有迫于危亡之机,故而改悔归诚,以保其生命。岂容听信虚词率准投首以慢军心而纵贼势,批饬不准”[2]卷8。下令及时追击,黄治团伙九只船被击碎、四只散失。黄治坐新买小船逃亡,于嘉庆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被拿获。
在水师的强力搜捕下,面对朝廷的缉捕,吴属退避台湾,从台湾逃到浙江南部洋面,又逃回福建洋面。自知难以抵抗,早有投诚之意。吴属通过吴盏在嘉庆十七年正月、二月两次向地方长官递送书信,表达投诚之意。汪志伊认为吴属是怙恶不悛之徒,借助国家投案自首免死之例,在洋尽力劫掠财产,投案后花完资财又纠众出洋劫掠,对当时沿海社会风气破坏严重,拒绝其投降,并将许廷进③撤职查办。吴属后又托人赴衙门表示投诚之意,汪志伊不准,仍是极力缉捕,认为“该匪吴属如果从前被掳,无奈为盗。当盗首黄治被掳后,何以不呈缴船只炮械,辄敢劫佔商船杀掳柁水勒赎,并于温州兵船追剿时拒捕伤兵。乃此时率以被掳之后,并未打劫,即遇巡洋舟师不敢与官兵对敌等词巧为掩饰,呈请投案自首,显因浙闽舟师分段攻击,势难漏网。因此悔罪投诚之词以慢军心,而延残喘。况前据霞浦县录呈获犯陈阔供词内称,该犯因无银子,所以挨延如今,已有银子意欲投诚等语”[2]卷9。嘉庆十七年八月初五吴属在夯尾洋面又派人表示投诚之意,愿将妻儿先期上岸投降。汪志伊才同意吴属的投诚。对这种诚心投降的盗匪,朝廷以宽慰为主,难民被安排回原籍,吴属、吴臣等盗首头目和身体强壮的海盗被派往不近海洋的山西、安徽、湖南、江西等地服役,老弱病残的盗匪则是派人交给地方官,由地方官安排族保领回各族管束。
3.兵民协作
在打击海盗的过程中,民众协助水师充当交流媒介、打探海盗信息。黄治因朝廷缉捕严重,向晋江县知县何兰汀表达投首之意,何兰汀“拟欲令线民招谕”[2]卷8;吴属也曾托民人陈章先后向孙大刚表达投首之意。这里的“线民”就充当海盗与朝廷交流的媒介,这种媒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海盗意图投降自首的情况中。
在朝廷强力缉捕的环境下,黄茂盗匪选择退避,向台湾附近洋面逃窜。嘉庆十七年七月初三发现黄茂带领八只盗船、二十一只零星小船逃到台湾大鸡笼洋面,汪志伊立即命令台协副将蔡安国和金门镇总兵林孙联合剿捕。黄茂继续向南窜逃,在台湾东边上岸,改名陈永直,横穿到礁吧哖(在中国台湾省台南县玉井乡)山内,时常派人邀请团伙,伺机再次出海为盗,最后因线民提供消息,于十月二十九日被拿获。
嘉庆十五至十七年之间,除黄治、吴属、黄茂三位大海盗外,缉捕、受降海盗及接济海盗民众达四百多名。此后嘉庆一朝只有零星小海盗活动,如嘉庆二十年汪志伊奏“查明海洋土盗出没、请饬剿捕”[4],在中央朝廷的指示下,派福建水师提督王得禄清查海口接济海盗行为,带兵出洋巡缉海盗。总体上,在汪志伊的打击下,嘉庆后期海盗集团大大减少,反应在《清实录》中嘉庆后期关于福建海盗的奏报也少见许多。
二、严苛查验,以杜济盗
海盗势力逐渐扩大,多是靠自己劫掠商船,胁迫船上的舵手、水手们为盗;同时海盗与福建沿海居民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受到当时沿海居民的接济或是通过当地人“出售”劫获的物资。朝廷对私自接济海盗惩罚很重,“奸徒偷运米谷潜出外洋接济奸匪者,拟绞立决。若止将米谷偷运出口图利,并无接济奸匪情弊者,米过一百石,发近边充军;一百石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石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及船户知情不首告者,各减一等。谷,每二石作米一石科断”[5],仍存在部分居民接济海盗的现象,为杜绝沿海居民或与海盗勾结牵连,采取清理、区别隔离等举措。
1.统计商船信息
汪志伊秉承朝廷靖盗之意,要求商船“出洋例赴地方官呈明取结,请领牌照,按年一换”[2]卷1。牌照上需要详细记载舵手、水手们的年龄、相貌、籍贯等相关信息,以防一些落海为盗之人混入内陆躲避官兵的缉捕或购买生活资料。
2.督促形成沿海地区缉查、港口稽查和附近洋面巡查的查验体系
福建沿海地区在嘉庆初年逐渐推行澳甲制度,将沿海居民纳入到国家社会体制中,成为编户齐民[6]。汪志伊提议在每个港口选诚实正直澳甲一名,每十户船民设甲长一名,澳甲、甲长不出海之际,应缉查私自联系海盗之人和上岸海盗,汪志伊提议州县官除每年定期亲自检查沿海村庄户口人员以外,因公下乡之际也可出其不意、临时抽查,则“窝藏者不及防,逋逃者不及避,如有来历不明者立时究问。庶匪徒无所预备,而不行举首之甲长亦无可狡饰”[2]卷1。在港口,汪志伊提议设汛兵重点稽查进出口商渔船,而不是沿海岸线分点查验,保证船只出港口时不许多带水米,归来时不许多带货物,“实力清渔船之夹带,务使盗赃无人代消,食米火药无人接济”[1],更是“督饬稽查,防范甚严”[2]卷1。如嘉庆二年在厦门港口查出民人蓝三世串通港口兵丁周圭、吴允私自贩卖铁锅,蓝、周、吴三人拟定绞刑,而厦门港口守备陈大立以失察之罪革职发配。在福建洋面,有水师出洋巡哨制度,“以泉州之崇武为界,自崇武而南派令南澳、铜山、金门暨提标后营各镇将巡缉,自崇武而北派令海坛、闽安、烽火暨金门右营各镇将巡缉”[2]卷1。福建洋面无论有无海盗,每五日上报一次。
3.管制炮械
福建当地的火药来源多是从山东、湖南等处购买,且福建当地火药矿产受到官府的严密控制,因此一切没有政府记录的炮械、火药、兵器应是非法的。在准许部分商船携带炮械以自卫的情况下,汪志伊督促文武官员在出入口岸严密稽查船只炮械,商船出洋时向政府申请领取炮械并将船主姓名镌刻于炮械之上,归来时查验,船主歇业时炮械收归库藏,一旦发现私造炮械按夹带军器罪判刑,重者可斩首。嘉庆十五年福州府同判查廷华缉拿私造炮械火药的陈守乾父子,获得大小九节炮九尊,火药铅子大小七瓮三包一小桶,长柄铁斧四把,搭子刀、钩镰刀、铁串尾刀共二百二十四把,竹盔二十四顶。汪志伊认为其“当此肃清海氛之时,尚思通盗接济牟利,实属目无法纪,必跟究来历及姓名团伙人数,分别惩办,以昭炯戒而清盗源”[2]卷8。
三、倡开海禁,以活民生
福建地区负片环海,地狭人稠,沿海的福州府、福宁府、兴化府、泉州府、漳州府等地的土壤一般不适合土地耕作,粮食生产不足,当地的粮食通常由台湾生产的粮食补充。汪志伊初任福建巡抚时发现,当地在没有官员贪污的情况下,仍积欠粮米达九万五千二十九石之多,特意上折请求豁免积欠粮米,建议缓期完粮[7]。通海以后,沿海居民富者为船主、为商人,贫者为柁工、为水手,有的往外省贸易,有的在內洋捕鱼,以此维持生计。一些富商大贾前往东南藩国买回货物,在国内出售,获利众多。自康熙二十三年通海以来,这些捕鱼、贸易等经济活动对改善沿海居民的生活有益。被胁迫从事海盗活动的人因生存机会增多,对海盗集团的离心力就会增大,在朝廷打击海盗的时候更想回归到日常的生产生活当中,如盗伙庄麟杀死盗首骆什率伙投首。
汪志伊对福建海盗一般成员身份有清楚的认识,认为其多因生活无法继续而从事海盗活动④,清除盗源在于保证福建沿海居民的生活需求。“治天下之道,所极意抚摩者,民也;所并力驱除者,盗也。民为国本,食为民天,夫民非生而盗者也。食不继则民流为盗,抚有方则盗化为民。以是知清盗之源尚不在禁海船也,弭盗之法亦不在添重兵也”[1]。为此汪志伊采取限带水米和商船准带炮械自卫的折中办法来鼓励出海捕鱼、贸易。
1.出海船只限带水米
“闽省港口共三百六十余处,每澳渔船或数十只、数百只不等,合计柁水不下数万人,其眷属不下数十万人”[1],沿海在当时的条件下难以开垦耕耘,全赖捕鱼腌贩为活,况商船更大,其雇佣之平民更多,所能养活的平民多。地方官员从当时民众接济海盗的角度提出要“禁货船以靖盗贼”⑤。汪志伊极力反对,认为禁货船带来的祸害更大,一旦让这些平民放弃已经熟悉的沿海生活进入内陆,可能就会因为难以维持生活,导致海盗未除而陆盗已起。面对沿海居民接济海盗的行为,汪志伊认为商渔船只可以按照人数多寡、海道远近携带口粮和水,“每人日准带食米一升,并余米一升以防风信阻滞,其内洋小船朝出暮归,需食有限,每船带米不得过一斗”[2]卷1,目的是海盗劫掠这些商渔船,也不会获得多少生活物资。
2.商船准带炮械自卫
为提高商船的自卫能力,汪志伊赞同按察司刘烒的建议,认为“既以兵攻盗并藉商攻盗,更于捕务有益”[2]卷1,积极筹办商船携带炮械事项,商船“梁头一丈三尺以上”或“载货数千担者”⑥在向朝廷报备的情况下准其携带炮械出洋贸易,回归时及时上交所带炮械。按照朝廷规定,商船可携带一门火炮、六杆鸟枪、十枝刀械等冷兵器、不得过三十斤的火药[8]。这类商船船员人数可达数十人,再加上一定的武器配备可以形成对零星海盗的威胁,而一般的单桅、双桅渔船船员人数少且朝出暮归,只准限带水米,不许携带炮械,避免为零星海盗所劫掠,从而间接为海盗提供武器装备。
四、注重人才,以兴水师
福建省北接浙江省,南连广东省,南北绵长二千余里,岛屿环绕,港口众多,共设立水师三十一营、兵二万七千七百三十名、大小战船二百六十六只,以泉州之崇武为界,南边由南澳、铜山、金门暨提标后营各镇将巡缉,北边由海坛、闽安、烽火暨金门右营各镇将巡缉,一遇海盗船只,互相知会,及时围剿。汪志伊任福建督抚期间,零星海盗集团时常出没,汪志伊也注意培养水师人才,保证政府的军事打击力量。相比陆地作战,水面作战要想取得优势,水师不仅要勇猛且熟练使用武器,还要擅长水性、了解天气变化、熟悉海岛、海面航行路线。
嘉庆四年,汪志伊上书陈述福建“水师人材难得。请宽疏防处分;变通选补章程;副参以上,兼用本省之人;以下,两省通融拨用”[9]。获准宽免嘉庆二年以前因疏于职守而受处分的水师将领;一遇考选,任何将兵都可以参加,这是希望从大范围水师将兵中选出优秀之人,更是提出“拔弁于老渔,简兵于海户”[1]的建议,使诸多熟悉福建洋面情况的人加入到缉捕海盗的水师中;从浙江省调用副参将以下水师将领补充福建水师,协同作战;起用福建当地人充任水师副参将职位。王得禄就是最好的例子,自改隶福建水师后,在嘉庆五年、九年、十一年、十二年、十四年抗击蔡牵团伙建功,节次升迁,最终担任福建水师提督。[10]嘉庆十六年春二月,“水师提督王得禄击败海贼黄治于乌坵外屿……是时海上尚有吴属、黄茂等帮,先后俱为得禄剿灭,闽洋肃清”[11]。
汪志伊在后期任闽浙总督期间,一面重用剿盗之人、体恤缉盗伤亡之人,如嘉庆十六年奏拿获洋匪出力人员,“守备林化凤暨兵丁文成才等,升用有差”[12]366;“奏台湾换回弁兵、在洋遭风淹毙一折”[12]456,目的是希望朝廷对因剿匪而淹毙士兵照例抚恤;“谨题为请袭云骑尉世职收标学习事”,强调对阵亡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给予云骑尉世职与恩骑尉并准其后人世袭罔替[13]。一面惩处玩忽职守之水师将领,如“参奏玩视捕务之护福宁镇总兵项统、请革职作为兵丁”[12]436;参奏把总朱渥,“朱渥本系洋盗投首,施恩赏给把总……乃敢捏报遭风,击碎船只,漂失兵丁,并将捞获炮位藏匿岛屿,其情节尤为可恶。此等狼子野心显系故智复萌。如讯有蓄谋为匪及通盗情事,即行凌迟处死,并将妻子缘坐,以示惩儆”[12]995。
五、慎选官吏,以化风俗
汪志伊就福建民生吏治问题特意上书,为福建的民生吏治改善建言献策,认为“治人无治法,因一弊即立一法,而法卒不能周。立一法又生一弊,而弊终莫能除。且法愈密则规避愈多,则废弛愈甚。由此观之,与其详于议法,不如慎于用人,人正而弊自除也”[7]。
汪志伊认为福建漳泉地区向来有海滨邹鲁之称,后因明末倭寇内犯、乡勇演练之风,导致尚勇、狡诈、贪横之风气盛行,部分民众“始结为天地会匪,继流为陆洋之盗。结党成,肆行掠,实为地方之害……臣愚以为遏其流,不若治其源。惩其暴,不若化其俗”[14]。漳泉地区官民之间互相不信任,导致官方的各种改变风气的举措难以实施,汪志伊采取一系列举措改变这种现状。
1.慎选守令
针对福建漳泉地区的社会现状,汪志伊注重选任两类人担任地方州县长官。一类是有忠信慈惠之心、明敏能干之才的人。这类人视民事如己事,因时制宜采取相关教化举措,与一般民众融洽相处,能够提高朝廷的亲和力。一类是廉明寡欲、实心干事之人,这类人及时推行采取措施解决民众切身问题,除弊兴利,逐渐改变民众风俗。为此汪志伊提议从福建全省现任及候补人员中遴选贤能之人,保证“有治人然后有治法”[14]。
2.责成久任
作为地方长官,需选任正直能干的人担任保甲长联合乡村人员,督促福建地方家族管理家族内部的不法之徒,安排特定的人负责巡逻、缉捕,清查官吏中贪赃枉法之人,也需“讲比闾亲睦之风,教孝悌以动其天性,励廉耻以正其人心,劝耕桑以丰其衣食,崇俭朴以赡其日用,振学校以广其教化”[14]。这些事务在地方官不能“久于其任,不能收实效”[14]。为此汪志伊面对漳泉地区这种特殊情况,提倡因治理地方有利而升调的官员继续留任,三年之后再调任;因公处分的官员仍可任职,三年考核之后若治理有实效,抵消处分,照例升迁,做到实心实政,保证朝廷政策实施。
3.革除蠹役,整饬营伍
设吏役本是为了协助朝廷处理一般民众生活中的问题,为的是保护一般民众。但是总有一些奸诈吏役,知法犯法,罗列罪名,诬告良善之民,破坏地方政府形象,又勾结海盗,孤立地方官员,不利于政府改善风气举措之实施;部分兵员不保护民众,反而乘机索取民众财物。汪志伊提议严厉惩处这些作奸犯科的吏役、兵员,选任良善之人担任吏役、水路兵员,如此“扰累除而官民相亲,则治化自易行”;“兵自守法,兵不庇盗,盗自易除,兵不扰民,民自向化”[14]。
在清源化俗方略的指示下,汪志伊倡开海禁以增加沿海居民生存生活的机会,减少居民因破产而下海抢劫的几率,但是在清朝以禁、防为主的政策主导下,汪志伊只是将海禁的程度松了一些,不可能完全开放。督促各港口极力查验人员、物质资料、武器炮械的流动,严惩接济海盗行为。但是查验不能保证完全杜绝这种行为,从官方招募商船舵手驾船缉盗的事例就能看出总有一些熟悉海路的船夫,而他们驾驶的这些商船通常是海盗打劫的对象。海盗将这些商船的舵手“加以利用”,将一些货物运回陆地出售,或将武器炮械火药原料送回陆地,不无可能。注重人才培养水师,增强福建水师能力,并追剿海盗,一面剿灭福建海盗气焰,同时也让民众认识到朝廷剿灭的决心与实力,从威慑方面意图改变部分居民为盗之想法。汪志伊强调官吏对地方人员的引导作用,建议选择正直、良善之人担任官吏,以官吏个人及集体的道德修养来改变地方风俗。汪志伊实施的这些举措将有利于当时福建沿海地区风气的改善,促使海盗成员回归正常的日常生活。
[注 释]
①学界对嘉庆海盗的研究从政治史、军事打击的角度转向以海盗为主体的社会史角度。详见驻闽海军军事编篡室:《福建海防》,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季士家:《蔡牵研究九题》,《历史档案》1992年第1期;关文发:《清代中叶蔡牵海上武装集团性质辨析》,《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1期;郑广南:《中国海盗史》,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卢建一:《闽台海防研究》,北京:方志出版社,2003年;杨金森、范中义:《中国海防史》,北京:海洋出版社,2005年;王华锋:《颠簸:政权真空下的民众生活-以18世纪福建沿海民众与海盗关系为中心》,《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9期;周育民:《江洋大盗:乾嘉年间几份海盗的供单》,中国海洋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年;王华锋:《18世纪福建海盗抢劫活动探析》,《学术评论》2012年第3期;张雅娟:《近十五年来清代乾嘉年间海盗问题的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2期;王日根:《清嘉庆时期海盗投首问题初探》,《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郑镛:《明清时期漳州的海商与海盗论略》,《海交史研究》2014年第2期;张雅娟:《清代嘉庆年间东南沿海海盗活动高潮成因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究》2016年第3期;杨跃赟:《清嘉庆年间海盗蔡牵攻台行动研究》,宁波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王华锋:《冲突抑或媾和:乾嘉时期海盗与海商关系析论》,《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②周润杰《朱克简福建治理与海防策略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论述了朱克简对清初的郑成功问题的应对策略与在福建的治理策略;阮慧玲:《蓝鼎元东南海疆蓝图述论》(《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总结了蓝鼎元处理东南海疆问题的四点举措:消弭海盗、开海禁、注重台湾、推崇海运。何圳泳《“一时之功”与“长久之计”:“坚壁清野”治盗方略的解析——以嘉庆十年(1805)两广总督那彦成的海盗治理为例》(《汕头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9期)介绍了两广总督那彦成的海盗治理方略。
③此处“许廷进”的官职是水师“游击”,并非是乾隆年间的许廷进。
④现在的研究也承认这一点。如王华锋《颠簸:政权真空下的民众生活——以18世纪福建沿海民众与海盗关系为中心》认为福建海盗成员有三种类型:一是因为生活贫困或濒临破产的民众被迫下海抢劫以维持生存,二是沿海的渔民、商人因官兵的腐败勒索而沦为海盗,三是部分贫而不困的民众追求财富而下海为盗。周育民《江洋大盗:乾嘉年间几份海盗的供单》(中国海洋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也称“乾嘉之交的广东、福建的小股海盗,其形成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陆地贫民入海为盗,二是被掳人员转而为匪,三是渔民因渔汛不旺、投资亏折、生计困难等原因乘机打劫。”
⑤从《议海口情形疏》中汪志伊对禁止出海的危害来看,“货船”指一切出海船只。
⑥汪志伊:《会议御史黄照条奏海洋捕盗事宜折》、《议准按察司刘烒请令商船酌带炮械折》,《稼门奏稿》卷1。据陈希育研究,清代梁头(与船面宽挂钩)与船的龙骨长、舱深存在一定的官方比例规定,清廷为避免商船大型化,梁头限制在1.8丈,一般人投机取巧,出现梁头不超过1.8丈但载货量达四五千石的船只,详见于陈希育《中国帆船与海外贸易》,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