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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框架与实践引领: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研究

2021-11-29张宇龙杨云霞

关键词:法治文明生态

张宇龙,杨云霞

(西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9)

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以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锐意进取的探索精神、纵览风云的现代视野、胸怀天下的领袖格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促进绿色发展提出一系列新论断、新主张、新战略,形成社会主义强国建设的“生态文明篇”,构成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1]。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有赖于法治护航、赋能、守卫,习近平多次强调发挥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他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要严格用制度管权治吏、护蓝增绿,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保证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见效”[2]。这表明我党运用法治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定绿色发展道路的决心和信心,对加强我国生态法治建设、打造绿色法治经济具有重大理论价值与深刻现实意义。

一、要义厘思: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

(一)安全维度: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安全格局

习近平强调兼顾国内外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他指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3]。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表征着国家能够维系生态系统内部结构的基本完好与自洽,以及保持对内外部生态危机的应对能力,关乎人类最基本安全需求,也是立足当代、开拓未来的重要基石。2013年5月,中央政治局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进行集体学习时,习近平首次提出“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命题。《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指出,根据“两屏三带”和“一带一链多点”布局,分别构建陆地生态安全和海洋生态安全体系,健全生态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在全球化态势下,生态安全已日益成为世界性议题。2020年11月,在二十国领导人利雅得峰会上,习近平提出筑牢全球生态安全屏障,深化保护珊瑚礁、减少土地退化以及应对海洋垃圾等领域合作。“在气候变化危机的共同挑战下,生态问题俨然已不仅仅是一国的问题。推动国际合作,呼吁全球治理,是我们应对危机的必要措施。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4]。从法治层面统筹谋划和协同构建国内国际生态安全格局,牢固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扩大生态安全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中,既要坚持独立自主的生态法治道路,让良好环境成为我国生态安全的绿色长城,又要传播世界大同、和合共生理念,在国际法框架内和世界人民一道携手共建人类美丽家园,维护全球生态安全。

(二)发展维度: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

习近平旗帜鲜明地指出,“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生态本身就是经济,保护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5]。这些论述是对传统生产力理论的重大变革与创新,深刻阐明了生产力体系与生态体系的逻辑关联。人与自然是辩证统一体,生态环境作为自然的重要部分,在生产力系统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极具活力的生产要素,破坏生态环境无疑是毁灭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6]。《“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指出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绿色发展的法律保障。这就要求增强生态法律制度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调性,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全面有效地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破除唯“GDP”论英雄观念,挤掉以牺牲良好生态、浪费资源为代价的带血“GDP”。利用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驱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6]。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健全完备、高效、严密及有力的生态法律规范、生态法治实施、生态法治监督、生态法治保障等子法治体系,起到举纲张目、解卷明篇的功效,从深层次上破除约束绿色生产与消费的体制机制障碍。依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立的“四梁八柱”方案,结合法律部门间的实际分工,统筹不同效力、层级法律的协调发展,打造“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法治经济。

(三)公平维度: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

十八届四中全会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国,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2020年11月,习近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用健全的法治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生态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构成,公平也是其生命线、基本要旨与价值追求。习近平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7]。生态公平包括生态领域的开发权利公平、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国际公平等。法治通过调整利益关系,“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2],实现生态系统与人类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8],无论出身、工作、年龄、民族,所有人都依法均等地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满足当代人发展,同时保障后代人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只有用法治的前瞻性与协调性维护好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关系,才能保障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我们这一代人就是要用自己的努力造福子孙后代”[9]。作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之于国际公平的体现,2015年9月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提出“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倡议,敦促发达国家兑现减排承诺,承担历时性责任,努力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平衡。

(四)制度维度:实行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否则生态文明的实现就是镜花水月。习近平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0]。制度具有根本性的保障作用,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实行最严格的制度”要求环境保护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要不折不扣地依据现有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既以雷霆手段追责,也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见效”[5]。“实行最严密的法治”要求注重生态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的全面性。做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完善立法机制,特别是完善以法律义务和职责制度为载体的法律责任制度,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严肃性、可持续性和实效性。以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为标识,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建设迈向新台阶。十八大以来,《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相继制定或修改。法令行则国治,生态法治落地见效的重中之重是执法和司法。建立严密环境执法体系的同时,消解过去生态治理中的执法惯性思维与行政强权倾向,实现生态执法与生态司法统筹布局,强化司法的最后防线作用,“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以《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为制度蓝本,引导全社会增强生态法治意识,推动全民守法进程,使人民群众成为生态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与捍卫者。

(五)主体维度:满足人民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注重人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为有效改善生态环境,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良生态环境的期待,党和国家注重生态文明建设的人民参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执政党使命所在。人心是最大的政治。我们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2]。整体而言,我国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局面并未形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高于最佳环境容量,环境承载能力接近最高阈值,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的态势并没有根本有效遏制,“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农村环境已成为民心之痛、民生之患”[2]。这就决定了生态文明建设中所有人都不能置之度外,每个个体都是生态环境的直接建设者、爱护者和获益者,任何人都不可以眼高手低、指指点点。正如习近平所言,“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要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2]。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需要鼓励人民以契约精神、法治思维、正义理念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顺应人民群众对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的关切。“坚持法治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用法治保障和增进人民福祉”[12],依法创新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推动生态治理走向多元共治,增进“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畅通生态利益诉求与主张进入决策程序的法治渠道,健全生态利益的协调与保护机制,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得见青山绿水,能够在美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筑起人民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防火墙”和“高压线”,“集中力量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2]。

二、时代价值: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的三重分析

(一)马克思主义生态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

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系统提出了其森林立法观,闪耀着无产阶级生态法治的思想光芒。马克思认为,在林木习惯法基础上,要依据危害林木的实际结果予以处罚,“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的行为的界限”[13],否则国家生态资源会沦为林木资本家的奴仆。同时他还批判了资产阶级法治的虚伪性和不人道的一面,拥有特权人的剥夺了穷人从大自然中获得生存保障的基本权利,折射出病态制度下的不自由、不平等现象和剥削本质。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指出“人的根本就是人的本身”[14]460,良法必须尊重和维护人的主体性地位。“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14]72。马克思主义从唯物史观视野中去理解和阐述法律、人与自然生态之间内在的必然的逻辑关联,强调运用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15]。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认为,“衡量什么算自然法权和什么又不算自然法权的标准,则是法权本身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16]。通过对生态法权结构予以确证,人本的法律保护自然这一“人的无机的身体”的同时,实现“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17]。在十月革命后,列宁签署了相关保护自然和原料产地的法令,注重生态建设。马克思主义生态法治思想彰显出公正普惠、产权正义、以人为本的价值,突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

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法治思想为指导,在总结工人阶级政党生态法治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新时代历史方位下的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创造性地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习近平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特别强调运用法治手段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党和国家明确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作为基本国策和全民法治行动,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保护人民基本生态权利,彰显出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法治思想。目前,功能完备、种类齐全的国内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已基本涵盖生态安全的主要领域[18]。在新时代生态法治实践中,依据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治化原则与防控监管体系,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密切配合,从决策、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入手,进一步完善了生态保护、修复制度与责任制度。由此,法治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驱动要素与保障手段,这是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关键方面与主要意指。可见,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沿袭了其基本立场、理论品格、思维方法与价值理念,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法治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生态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创新发展与重大历史飞跃。

(二)着力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基本遵循

十九大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构筑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性、根本性与长远性的工作。党和国家提倡绿色机关与绿色社会等行动,反对奢侈风气和铺张浪费,强化污染排放者责任,健全严惩重罚制度以及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多措并举壮大清洁能源等产业规模和提升企业效益,强化资源的循环利用与全面节约。构建并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多元生态治理格局。倡导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美丽中国建设的文化认同与社会共识,坚定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

可见,以绿色发展为主题、主线的生态文明建设关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顶层设计、制度体系建设以及深层次的观念变革,需要与其内部要素和系统整体保持适切性,需要依法协调多方利益关系。人类曾轻率地将生态环境仅视为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需求的介质或载体,为了利益不择手段。自从步入工业化时代,人类活动给生态环境带来危害,与此同时人类也受到自然的报复。温室气体过量排放、物种多样性锐减、海洋、空气污染等成为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困境。我国也一度出现雾霾锁城、垃圾围城、酸雨倾城等严峻局面,成为经济发展的负效应。牺牲公众生态利益而发展经济,有违人类道义,与绿色发展的理念背道而驰。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从理论与实践双重维度提升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性、有效性。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发展改革密切相关的各种绿色经济举措陆续出台并取得实效,拼消耗的发展模式整体来看已成为历史,天空常蓝、青山常在、绿水长流已成为全国共识。生态经济、低碳出行、生态城市、美丽乡村、绿色社区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趋势。人民的正当生态权利、主张、自由与力量得到充分允诺、确认及保护,正在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迈向理性、科学、制度化的生态自觉与生态自为。质言之,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提供了基本遵循。

(三)矢志不渝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支撑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我们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是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我多次强调,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8]。

生态文明并不是凭空建设,而是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展开。作为新时代受到普遍关注、最生动的法治建设内容,生态法治总是位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最前沿。它着眼于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与实现方式,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机制予以长效化、普遍化。和法治体系中的其它子系统相较而言,生态法治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为作为个体的人类搭建稳定、可预期、制度化载体,而且为作为整体的人类提供代际性保障。故此,生态法治是法治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决定性、前瞻性的重要内容。事实上,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实践之中,生态法治不仅在维护生态领域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方面扮演重要角色,而且其中通用、积极、有益经验被法治其它领域所借鉴汲取,通过局部带动整体的方式,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向新阶段[19,20]。十八大后,我党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构成,大力施行绿色发展。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对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具有支撑作用,助力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提升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性与整体性。

三、形成基础: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的文化渊源与历史根基

(一)古代天人合一观与生态法制制度是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的重要渊源

天人合一观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荀子认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21]。人们要相信自身主观力量,但同时也要掌握自然规律,以此适应和改造自然。孟子从治国高度指出,“数罟不入污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22]。用最浅显易懂的言语说明人应“致诚配天”,遵循天时(月令)为与人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程朱学派由此提出“人与天地万物一体”的理念。道家也高度认同天人合一,认为这种统一是道、天、地、人的和谐状态,并且道是本源,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23]43,亦即道生万物、天人同构。所以庄子认为“天地与我并生”[23]106,强调一切要合乎自然规律。概言之,天人合一观内在地要求人与自然要相互理解与和解、形成友谊,这是因为人与天地万物休戚与共,是息息相通的统一体。其本质就是从应然角度表达出了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意涵,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进行人类生产生活。

天人合一观对古代治国思维产生重大影响,历代统治者非常重视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夏禹下令每年分时段保护和开发山林,强调在春天不能砍伐林木,“以成草木之长”。西周周文王时期颁布的《崇伐令》也有类似规定,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环境保护成文法,对其后我国历代甚至世界生态法制具有开创性意义。秦朝《田律》中的一部分专门提到对环境的保护,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山丘、水泽、草木、禽兽、陆地资源等。公元前六十三年,汉宣帝下诏夏春不得“捅巢探卵,弹射飞鸟”。中国古代生态法制具有连续性,并未因朝代更替而发生大的变化。隋唐至清明,历代法律中都有生态保护或自然资源开发的诸多条款,如《大清律例·工律·河防》中记载了对于随意排放“秽污之物”处以严苛刑罚:“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24]。此外,古代统治者注重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保护生态。夏禹下令设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环保机构——虞,专门管理山林川泽鸟兽草木。周朝环保机构、官员体制相对完整,司徒和虞人等负责监督生态法制的执行,引导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秦汉以后历代也都设置有相应机构和专门负责官员,表明统治者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持续关注。

传统文化与制度固然有其糟粕一面,但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看待,其精华对今天依然有启发。古代天人合一观和生态法制制度是朴素自然经济条件下对人与自然认知的思想结晶,体现出对可持续、制度化的生产生活环境的向往,充满了先哲智慧,其与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具有紧密的文化同构性,是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的重要渊源。

(二)我党不同时期的生态法治历程为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提供重要基础

自20世纪30年代起,我党就开始关注生态问题,1932年苏维埃人民委员会颁布施行的我党历史上首个植树造林决议——《对于植树运动的决议》就是其具体体现。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主持制定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提出保护森林和有计划发展林业的方针。建国初期,面对浪费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压力,毛泽东倡导节俭消费、反对奢侈浪费并上升到违法犯罪的高度。他指出,“浪费和贪污在性质上虽有若干不同,但浪费的损失大于贪污……故严惩浪费,必须与严惩贪污同时进行”[25]。1974年国务院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要求加大环保立法执法力度。改革开放后,邓小平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强调法制具有全局性、长期性与稳定性。1978年修订的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次年,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并且严格依法办事:“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6]。改革开放初期的15年内,我国就构建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生态法制体系。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限期治理制度等相继建立。矿产、油气、核能、水利、林业等资源能源利用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通过建立赏罚分明的机制,提升生态治理水平,“规定每年每人都要种几棵树……多者受奖,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者受罚”[27]。生态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落实,1987年大兴安岭发生特大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包括林业部部长在内的一百多名干部依法依纪受到处分。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江泽民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上,强调广大干部群众要增强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指出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江泽民注重环保立法工作,在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情势下,1997年刑法中增加了“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罪”。同年在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江泽民提出依法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环保投入制度、环保公众参与制度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对矿产、森林、海洋、淡水与草原资源的管理。十六大后,胡锦涛倡导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理念并贯穿于“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中。2005年,在中央召开的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首次明确使用了“生态文明”的概念,并提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完善促进生态建设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制定全国生态保护规划”[28]。十七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29]。胡锦涛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强调在提高执法水平和维护司法公正中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健全资源节约、国土空间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

我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等不同历史时期,中央领导集体都立足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法治思想与中国国情以及社会发展相结合,提出一系列生态法治的相关理论,积累了宝贵实践经验,为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提供了重要启迪与基础。

(三)在地方任职期间的探索厚实了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的底蕴

1974年,在陕西梁家河插队期间,习近平带领村民建立了陕北地区首个沼气池,用资源循环利用的方式解决了村民做饭、施肥与照明等问题。这一做法在当地延续至今,是青年时代习近平与群众一道发展农村生态经济的宝贵实践与人生财富。1982-1985年在河北正定工作时,在习近平的大力推动下,通过研究制定《关于放宽发展林业的决定》,提出规范化地发展生态林业经济,解决了正定县土地资源紧张和荒漠化严重等问题,成为绿色发展的典范。《正定县经济技术、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提出严肃防止污染下乡,促进生态与经济良性循环发展。在福州工作期间,习近平主持编制了《福州市20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设想》,提出“城市生态”理念,把“生态环境规划”纳入区域发展计划中。2002-2007年,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期间,提出“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的观点[30],主张通过加强生态立法与生态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生态建设的制度化、法治化。《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要求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强化生态省建设的法治保障,并且提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全面依法行政等具体举措。习近平提出,“以营造绿色环境、法治绿色经济为主要内容,加强生态省建设为主要载体,全面建设绿色浙江”[31]。这集中反映了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生成和发展中的重要特征。习近平在地方的任职经历极大体现出他一以贯之、不断成熟、力透纸背的渊博生态知识与法治精神,展现出其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实践家的大手笔、大战略与大情怀,厚实了其生态法治思想的底蕴。

四、理论品格: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的内在规定性

(一)深邃的理论自信:确保生态法治道路的战略定力

当今的中国已步入需要理论自信并且完全能够理论自信的时代。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充满了对党、国家、民族与人民的高度自信,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前沿性和基础性议题,也是增强人民生态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重要战略思想。这一思想具备中国性、政治性、时代性等特征,代表了法治理论谱系中的最新内容与形态,强调生态资源生产、交换、消费等与法治生成良性互动,形成合力。绿色发展的新时代、新阶段,意味着用法治凝聚“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意识,运用法律原则与规则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保护生态协调推进。我党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观,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增添了“绿色”意涵。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表征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为导向开创和深化绿色发展的伟大新时代,使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绿色崛起绽放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由此,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充满了大视野、大魄力、大格局,彰显出高度的理论自信。用该思想武装起来的华夏儿女,能够以成熟的理论、自信的气度以及从容不迫的姿态坦然、超然面对生态领域各种挑战与风险,确保生态法治道路的战略定力。沿着这条道路矢志不渝走下去,也必定会坚定彰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承载中国话语体系的生态法治理论自信。

(二)鲜明的实践属性:生态工作与法治工作系统推进

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从战略高度与宏观视野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创新,强调全面深化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型,建设绿色生态的法治政府,体现出生态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构成。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推进法治中国进程角度,消解生态文明建设在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领域的制度藩篱。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突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创新性、战略性与实践性,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谋划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彰显出生态工作与法治工作系统推进的深刻实践性。生态法治国家建设是生态法治政府、生态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十八大以来,党领导生态立法、政府严格生态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公民自觉守法的生态法治工作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生态法治建设的独特性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繁复性决定了新时代生态法治国家需要稳步建设,生态法治正在国家系统、全面、整体的法治蓝图中取得实效。生态法治政府建设是生态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与主体,对生态法治社会建设具有先导性。下大力气推进依法行政,让公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化,严格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从法治运行模式、配套性制度、主体性机制等方面加快推进河(湖)长制、林长制等制度举措,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及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等改革方案相继出台。在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中加快生态法治的整体建设速度与成效,用最严密法治保证不逾越生态红线。全社会生态法治信仰、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文化明显增强,美丽中国正在成为全民自觉行动。

(三)高超的执政智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驱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效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8]。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复杂工程,需要厘清政治发展的秩序性、渐进性,逐步形成理性官僚制,实现政府管理与服务的理性化、制度化,包括权力制衡、程序正当、层级节制等。全面依法治国体系结构中富含极其重要的人格决定。举网以纲,千目皆张,建立一支忠于宪法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培育一批高素质的法治人才,特别是使“关键少数”能够拥有法治意识与法治行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良好局面就会风生水起,闯难关、破难题就会因此势如破竹。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大意义,突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更多是自上而下的运动,是党和政府发起、推广和主导的运动。党和政府是倡导生态环保知识的先驱,是生态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最重要制定者、执行者、维护者。

依法加强和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政府严格依法办事,就会对社会、企业、公民等起到表率作用,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就会实现。因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用法治给权力划界线、定规矩,就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权力牢牢装进“笼子”中,否则生态文明建设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党中央处理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一批党政干部受到处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历经3次修正,部分规定始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立法上‘放水’,执法上‘放弃’,才导致了祁连山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的结果。这样的教训必须深刻汲取”[8]。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彰显出高超的执政智慧,原因就在于强调“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8],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驱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效。

(四)负责任的大国担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以卓越战略家与政治家的宽广视野、全球见识以及人类胸怀,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这一思想是中国对当代世界的理论贡献,构成中国引领世界文明方向与人类发展潮流的鲜明标识,也是生态文明领域的全球性理念。习近平指出,“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人与自然共生共存,伤害自然最终将伤及人类”[32]。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同呼吸、共命运,需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地球,采取相互合作、理解、帮助而不是冲突对抗形式消解当代世界面临的生态问题,共同创造世界生态文明的光明前景。“中国将继续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同世界各国深入开展生态文明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成果分享,携手共建生态良好的地球美好家园”[33]。以“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美丽世界”的中国方案,积极参与生态国际法的改革与创新。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加入《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巴黎协定》等国际公约,发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大力推动《世界环境公约》谈判进程。生态法治的边界不止局限于国内,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人类在良法善治中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化解工业文明带来的风险,实现世界的绿色发展和全人类共同进步。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以多边合作为旗帜,积极推动全球生态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完善,通达国内外生态法治衔接路径,在创造世界生态文明美好未来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彰显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的大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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