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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反思:复杂性、不确定性与理性的局限性

2021-11-29

关键词:复杂性伦理理性

刘 洪 佐

(大连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 辽宁 大连 116024)

1953年,沃森(James Watson)和克里克(Francis Crick)译解DNA分子结构获得成功,并指出DNA分子是一种双螺旋结构,这一划时代的发现不仅揭示出遗传的物质基础,还以这种结构解释了新变异何以能够导致物种改变,宣告了一个遗传学和生物化学时代的到来,这一发现使得生命密码问题变成了一个生物化学问题[1]。自此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遗传学、分子生物学以及信息智能科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随着疾病遗传机制的发现,极大地促进了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尤其是基因编辑技术的出现和迅速发展,使得人类对疾病的科学认知和预防治疗带来了质的飞跃。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人类对不同种类疾病的基因密码的逐步破译,基因编辑有望成为预防和根除疾病的终极性技术。

然而,与此同时,基因编辑技术的不合理运用也引发了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风险和伦理问题。值得深思的是,基因技术并不像以往技术进步那样,仅仅改变人所面对的客观自然,改变人的生活方式,以更好地为人类自身所用,它还试图改变人自身的存在形态,颠覆人类文明和伦理道德之人性基础。因此,基因伦理是一种道德哲学革命形态的高技术伦理,具有技术革命与道德哲学革命的二重形态和二重本质[2]。据此,对于基因伦理的建构策略而言,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学术任务是进行道德哲学革命的理论准备,而不应只是局限于对基因技术的发展提出伦理批评和伦理战略[2]。

当下,国内的伦理学研究往往以“实践理性”“应用理性”逃避形而上的哲学思考,热衷于现象研究、规范制定以及对策回应一类的就事论事的解释,呈现出一种“告别哲学”“去哲学”甚至“无哲学”的倾向[3],进而脱离经典理论的实践性移植和转化,脱离对于那些基础性、根本性的元问题(如思考如何建构伦理规范、人的概念和人的存在境况等)的思想观照,乃至脱离了伦理问题所处的实际情境。因而,必须反思伦理规范(主要针对基因伦理学)建构本身存在的问题,以期更加彻底、更为有效地应对基因编辑这一新技术境况下的伦理挑战,避免将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简化为片面化的、纯经验层面的、知识性的描述,或者仅仅进行一些局部性、权宜性、修补性的基因伦理对策研究。伦理研究归根到底是哲学的,因为道德和伦理世界的风险与两难所关涉到的那些基本的人类问题,始终有赖于高度哲学化的理解,从根本上来说都要还原为对这些基本问题的哲学式回答[4]。此外,基因编辑技术的出现对于人类而言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威胁,它威胁的是伦理道德的合理性基础,而并非那些琐杂的、分散的、具体意见的自我确证[5]。同时,当下一些与基因编辑技术相关的伦理探讨反映出一种“臆想的恐惧”,与之相关的研究似乎陷入某种极端性的悖论之中:悲观主义的伦理批评进路和乐观主义的伦理对策进路,即要么在新技术的挺进面前信心不足,顾虑重重;要么为它推波助澜,呐喊助威。还有一些研究则显示出了立场与态度的“摇摆性”和“分裂性”。同时,现有的一些研究所提出的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对策也呈现出了某种程度上的短视狭隘和僵化片面的色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伦理学在基因技术面前毫无作为,恰恰相反,技术的向善发展离不开伦理反思与伦理规制,但问题在于如何进行伦理反思,制定怎样的伦理规范。面对新的技术革命(如基因编辑技术),一方面需要充分反思新技术所建构的新的“真实性”,因为技术伦理规范所指向的“靶点”一定存在于这一真实性的范畴之内,同时,伦理反思的“真问题”也不能脱离新技术所建构的新的“真实性”;另一方面,需要在新的“真实性”的基础上进行更为“彻底性”的伦理反思,因为只有基于“真实性”的伦理反思,才能进一步使得伦理反思具有“自觉性”“彻底性”,使伦理反思具有思之穿透力,能够触及生活的根本。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进反思本身,保持“人本身之局限性”的自知自觉状态,并将此作为进一步伦理反思的“铺路石”。对此,我们必须思考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与生命健康、公平正义和人之存在境况的多重复杂联系,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极具颠覆性和紧迫性的关键伦理问题,这就促使我们需要不断提高技术不断迭代发展语境下的伦理思考力,并尝试确立伦理规范的新样态,建构一种视域更加广阔、更有远见、更为彻底和更具效力的伦理建构的原则,使它更合理、更适切、更有力地引导技术与人类走向和谐共进之理想境地。正如德国哲学家施贝曼(Robert Spaemann)所言:“伦理是人之于现实的成熟状态。”本文就是立足于复杂性、不确定性和理性之局限性的视域,尝试为构建合理规制基因编辑技术发展的伦理对策提供新的思考路径,进而使得技术与人走向共在之善的成熟状态。

一、 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反思需要关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复杂性的观念已然成为知识的一部分,对伦理反思十分必要。就当前的基因科学研究水平而言,基因编辑技术尽管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的进展,但这项技术本身及其应用同时也呈现出了愈发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这对于伦理学研究及其相关伦理准则的制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其一,必须重视基因编辑技术本身的复杂性及其导致风险的复杂性。总体而言,基因编辑技术的运用,主要包括鉴定基因组中所有的区域功能、鉴定疾病所有相关的基因、评估基因突变的疾病风险、解析所有基因的功能、开发新的诊疗手段和治疗药物等。事实上,这其中的每一项任务都异常艰巨。就鉴定基因组中所有的功能区域来说,虽然基因组测序已经完成了近20年,但基因组中哪些区域是与某一特定功能相关的,其具体的功能是什么,它们是在什么组织内、什么条件下发挥怎样的功能等诸多问题的认知还是十分模糊的。近年来,基因组功能区域的概念一再延伸,从短非编码基因到近端和远端调控序列,再到现在研究热门的长非编码基因,这些调控机制及其具体功能目前仍然不明确,还在进一步的研究当中。对于信息没有编码在DNA中的复杂事物,其所需的描述信息究竟来自于哪里呢?答案是随机性:随机事件和随机选择是所有目的性信息的最终来源。随机变化的累积性选择促进了适应环境能力的提升,这一被称作“复杂引擎”的逻辑范式同样驱动了生命的进化以及技术与社会的进步[6]。

从基因生物学的角度而言,人的各种生理机能就是通过这些功能区间的相互作用来定义的,这种极为复杂相互作用构成的网络状态定义了人的状态,如生老病死等。不能忽视的是,这种相互作用的机制不仅受时间和空间的影响,同时也是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由此可以看到,对于基因功能的研究,需要上升到时间----空间----环境(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等四维乃至五维的认知高度。更为复杂的是,环境还可以分解为外部环境(如气候、辐射强度和粉尘状况等)以及内部环境(如人的心理状态、体内或体表的微生物群落的组成)等。不仅如此,人类大多数疾病是由多基因控制的,解析相关基因时所需的样本数量与基因的复杂程度成正比;另外,必须要考虑到人种与地域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同时,评估基因突变的疾病风险也存在巨大挑战。多基因疾病的表现程度不仅取决于多少个基因发生了突变,并且还与这些基因间的相互作用有关。要完整解析每一种突变基因组合的疾病风险,不仅需要大量的样品,而且需要复杂的算法处理突变和巨量样品表现型之间的极为复杂的对应关系[7]。

基因编辑技术不仅给人的生命本身带来了复杂的技术风险,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风险和道德两难问题。例如,基因检测技术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但其引发的伦理问题也不容忽视。各类基因检测报告以基因的优劣为标准,人类被区分为不同种类的群体,无疑会给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焦虑与恐慌。另外,在公共医疗服务的语境下,基因技术作为一种医疗资源,政府面临着如何确保这一公共资源的合理公平分配,以及基因技术相关的科研经费投入比例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没有明确的价值依据作为资源公平分配的标准,表现出了一定的随机性。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了多方面的、多主体的、极为复杂的利益关系,而基于任何单一价值导向的政策实践往往都会对其他利益主体带来冲突,绝对意义上的公正很难保证。不仅如此,在公共领域之外也是同样的情形。如果社会上拥有财富或特权的人群优先能够享受到基因编辑服务,赋予他们后代“增强”的基因,使人群免受某些疾病的影响,从而获得某种优势,那么,这种不平等差异会造成某种类型的群体分化,加剧社会区隔与冲突,进而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基因编辑技术除了给人的生命机体和社会机体带来诸多的伦理冲突和风险之外,它对人的精神机体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例如,非治疗性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就是以一种不自然(人工化)的方式,作为一种人之自然类本质的“超越”,人类以科学的力量改造和干预人类自然进化的进程,不但使人的生命体嵌入了技术性因素,而且这一技术性因素也渗透到了人的精神内部,某种程度上造成精神的机能变异。人的生命机体如果由基因技术增添了“非人”的成分,就容易演变为丧失主体性的“异类”,造成人对获得意义、获得尊严的陌生感,以及对自我认知、自我认同的疏离感,人的生存状态和生存意义“整全性”问题通过科学技术的途径降格还原为一个纯粹技术性的遗传学和分子生物学问题,人之为人的依据开始为技术理性所宰制。由此,人受到自己创造的强大技术意志所“座驾”而沦为某种单一性的技术化存在,一切人之为人的价值和意义问题开始为技术所“遮蔽”。当人类开始以“基因编辑”的技术视角审视自身的时候,人的属性进而由技术来界定,人不可避免地逐渐丧失赖以生存的意义与价值向度,人与技术的界限变得迷糊,使得人的精神世界失去了价值归属,人的这种自我异化行为将人类自身置于无意义的精神荒芜境地之中;另外,人的自然部分和非自然部分(基因技术改造)的冲突,可能带来人格的二重划分,这样也会对人格同一性造成某种程度上的威胁。

其二,对于基因编辑技术伦理反思和建构中的不确定性问题,也不容忽视。人类科学史和技术史的发展历程表明,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极为复杂的相关关系和因果机制,对其运用所产生社会文化的连带效应则更为复杂,且具有“超乎预料”的外部性特征,呈现出种种不确定性。毫无疑问,我们所生活的世界是极为复杂的。从复杂性系统理论来看,这种复杂性尽管是无限多样的,但却是有组织的(非自然显现的,有待于去发现),并非完全是一片混沌的,对它的描述不可能还原成简单的、静态的和普遍有效的话语。如果我们用“网络”来隐喻这个世界的复杂性,对科学与技术发展的叙事都能形成一种通过整体性网络的轨迹或途径,并且带有多样态和动力学的性质,处于一种动态变化的进程之中。然而,所有的途径都受到网络局部或整体性结构的约束,所有的途径也同时形塑着前者,形成一种双向互动性的“结构二重性”变化,并且,所有途径都共享着偶发性和暂时性的特点,由此呈现出了明显的随机性、不确定性。从策略上考虑,网络的一部分可以关闭起来并固定下来,这种“架构”的过程是科学探索的必要部分,但值得注意的是,由此产生的科学知识和技术体系却保持着与该框架乃至整体网络的动态复杂联系,不能在时间和空间的意义上将其一般化、固定化和程式化[8]。基因编辑技术作为复杂世界的一部分,同样也“分有”着这个复杂世界的相关属性。当然,关于基因编辑技术的复杂性问题远不止上述提到的,而且,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两者之间具有某种天然的“姻亲”关系,不是全然界限分明的,这是需要明确的。

不仅如此,技术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对于伦理认知和建构的内在机制也产生了影响。休谟已经充分论证了无论人类有了多少知识,未来依然永不可测(休谟定理),伦理反思与伦理规范的建立也需要正视技术带来的不确定性问题。一些非科学人士经常高估专业领域内科学家的预测能力,事实上科学家自己的确常常对其研究进展很难作出预言,更不用说对技术引发的间接性的多重社会危机和伦理风险进行预判了。基于此种认识,对技术发展进行预测必须保持一种更加真诚、审慎、开放的态度,并且,这种预判仍然是必要的和有意义的,即对于基因编辑技术引发的伦理风险而言,有效的对策在于,需要确定什么风险是短期内无法解决的,什么成就在可预期的未来是能够实现的,并经过对其所涉及的核心伦理问题进行充分反思之后,进而评估什么具体的伦理规范细则需要被设置。同时,这样的技术评估----技术预判----伦理规范建构过程应该是循环上升发展式的,它需要基于科学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其复杂性的外部性影响而呈现出高度敞开性的实践面向。

进而论之,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视域下,世界不仅是一个充满了丰富性联系的复杂有机系统,它同时也是一个历时性的过程,并且内蕴着多重不确定性。同样,“道德—伦理”在本质上是由人类实践和生活关系所构造的历时性的复杂演化博弈所形成的社会建制化存在,因而基因技术的相关伦理判断必须超越某一时点的、单一价值向度的和特定利益对象的独断性思考,事件的过程性、知识的整体性、事物的相关性及其内蕴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这些技术所带来的新的“真实性”,对于基因技术伦理的反思和建构而言极为关键。这一观念主导下的思辨哲学的目的在于尽可能通观整体,以一切已然实现的与潜在可能的事物为研究对象,它力图构作融贯一致的、逻辑的、必然的普遍概念系统,立足于整全的立场来诠释人的经验的每个成分[9]。因而,我们需要从多面向、多层次和多维度来充分反思基因技术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并基于“过程—事件”的整全性图景,将多个行动主体、多种利益关系、多重价值立场与多种文化传统等因素都纳入伦理反思的视野之内,同时不能忽视对基因技术所涉及的元问题的观照与回应。

二、 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反思需要重视理性的局限性

对于基因编辑技术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探讨必然引向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那就是我们依靠理性是否能够认知和驾驭前者所带来的问题呢?如果不能的话,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认知和驾驭这些问题,以及应该如何应对这一技术的迅猛发展?譬如人类能否利用基因编辑技术对子代生命进行设计和改造?改造之后会引发怎样的社会风险和伦理问题?这些问题显然都不简单,并且对于思考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相关问题无疑至关重要。基于前文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真实性”世界图景的探讨,与之相应地,我们同时需要保持一种“思”的清醒和自觉,即需要反思“人之理性的局限性问题”,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其一,“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即有边界的理性。理性传统上被解释为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它倡导一种基于约束条件下的收益最大化的功利主义思想,甚至是作为一种坚硬内核的信条强制人们应该如何行动。但是,很显然这些理性原则在实际的日常选择中并没有得到普遍遵守。康德(Immanuel Kant)、阿罗(Kenneth J. Arrow)和西蒙(Herbert A. Simon )分别对有限理性进行了关注和阐释。启蒙运动确立了理性的绝对主导地位,理性成为审视与评价一切事物的标准,人的主体性地位也由此确立。在理性思维的影响下,形成了认识论中的理念论和经验论。康德较早对于理性的有限性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探讨,其对理性的批判主要是反对休谟的经验理性主义。康德认为,虽然人的理性只能认识经验世界的事物,但当人的理性试图超越先验的存在时必然导致不可知论和怀疑论[10]。尽管康德主张主观性为世界立法,但是康德也认为人不可能逾越现象世界,必须承认主观世界之外的不可知的“自在之物”的地位,这显示出康德担心失去对外部真实世界的把握,进而无法真正认知“世界之所是”。之后,阿罗首次提出“有限理性”这个概念,他认为,由于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人之计算能力的有限性,因而,人的行为尽管是“有意识的和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后来,西蒙更为深入系统地思考了“有限理性”这一概念,他认为,有限理性是一种行为方式,指在给定条件和约束限度内达到给定目标的行为方式,是充分考量了活动者信息处理能力限度的理性[11]。有限理性的思想虽然起源于哲学,但繁荣于行为经济学。有限理性的概念最近在行为科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得到了相当大的普及,也促进了行为科学以及其他领域的发展,并且打破了长期以来一直依赖理性原则来模拟人类行为的理论局面[12]。西蒙是有限理性理论的奠基人,他主张用符合实际的理性行为来取代传统“经济人”假设那种全知全能的理性行为。西蒙认为对于认知和行为的研究必须重视“理性的限度”,即“限制决策者信息处理能力的各种约束”[13],因此,并不存在传统“经济人”假设意义上的全知全能的完备理性能力。显然,这对于反思理性的局限性及其对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反思及规范建构裨益良多。

当下,我们必须对那些仅仅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式的技术伦理规范的提出保持审慎态度,因为诸如此类的伦理规范号召并没有经由原来路径真正返回到那些具体问题和具体情境当中,而是被简化为某种带有普适性的、机械的和僵化的行为准则,其视域是狭窄单调的,其对现象背后的基础性问题的反思也涉及不多(抑或全然无涉),并带着“理性万能”的观念,无视或者刻意麻痹所思对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带来伦理认知和规范建构上的“错置性谬误”,造成伦理规范的“无力感”和“压迫感”两个极端,显示出了一种伦理建构的思维模式缺陷。因而,要对人的理性能力的局限性保持必要的清醒态度。对于伦理规范,人们往往像设计部件一样对整体进行精心设计,以求达到某种行为规范的刚性标准,但哈耶克认为,道德设计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壮丽的、崇高的、雄心勃勃”的错误,是一种“致命的自负”[14]。

其二,理性本身的局限性还在于现代社会存在一个无法摆脱的基本困境:个体理性选择与集体理性选择之间存在巨大的矛盾与张力。易言之,一些公认的道德规范虽然有理,但对于当代现实生活却未必有效,在很多具体情境下反而会带来违背初衷的、意外性的乃至灾难性的后果,以至于人们以实际行动去漠视、无视或者拒绝它们。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至今我们尚未找到任何出现在生命伦理框架中都适用的伦理学理论了[15]。如在现实的临床实践中,往往很难同时兼顾尊重自主、知情同意和保护隐私等伦理原则。一个显而易见的悖论现象是,尽管越来越多的个体已经切身感知到科学技术的无止境发展所蕴含的显在和潜在的风险,以及其所带来的伦理问题,但从社会发展的整体而言,人类仍然难以抵抗科技进步和资本利益的巨大诱惑。

个体理性(individual rationality)是以个人为中心的行为模式,它指行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意识和能力等,其视域往往具有狭隘性;而集体理性(collective rationality)则以追求由个体组成的特定群体和社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为宗旨,集体理性的达成往往需要个体具备康德式的高度自觉的道德意识,即自觉放弃某些个人利益以达至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整体状态的最大程度的和谐。然而,现实生活所表现出来的真实状态证明,对于人类整体的合理公正的选择却未必对每个个体同样如此。对此,赵汀阳认为,只有基于博弈均衡的利益互惠关系,才能使得大多数人的大多数行为最后能够形成集体理性,这是伦理得以形成的基础。然而,经由复杂博弈的过程所形成的集体理性与现代性强调的对每个个体的主体性权利“无条件”的保障已然产生了巨大的龃龉,在集体理性的压制下,个人理性最终无法汇总为集体理性(经常是“集体非理性”),这一无法摆脱的基本困境是真正导致现代社会无法自身纠错的根本原因。此外,化为伦理的博弈均衡需要有一种基于长期共在预期的长远眼光,这意味着对时间、未来、生命以及无抵押的信任的形而上的理解[16]。因此,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规范建构需要注重兼顾个体—整体和历史—未来的双向复合的形而上的思考,同时,需要关注以强调个体偏好为基础的个体理性无法汇聚成为以保证公正和效率为目标的集体理性(该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肯尼斯·约瑟夫·阿罗和阿马蒂亚·森)这一人类社会的固有困境。

其三,必须注意“科学理性”在价值实践领域的局限性。主张“反理性主义”和“非理性主义”的大多数后现代思想家似乎认为,“现代”的特征在于“科学精神”,而“科学精神”的内核在于“科学理性”,但是,科学理性并非是全能的。就这点而言,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将理性区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并认为,理论理性旨在追求自然客观世界(即那些始因不变的事物)之真理,而实践理性的目标在于指导人的行为的实践(即那些始因可变的事物)之知。实践理性作为一种把握道德原理的能力,将人的自由意志与人类复杂感情联系在一起,引导社会实践活动和政治活动追求正义与人的至善状态。中世纪时期,尽管人的理性被认为来源于上帝,但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理性的双重含义仍然结合在一起。这一时期的思想家承袭了古典时期的思想家对于“理性”价值的重视这一传统,并且,将“理性”视为一种具有基础性的思考和行为标准,理性在知识研究和构建等方面仍然发挥了重要作用。到了近代,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使人们的注意力更多地转向外在的客观事物,理性概念中原先包含的双重含义被简化为科学理性,成为不同于情感、想象、意志、直觉等的强调用概念来进行抽象思维和演绎推理的能力。之后,怀特海详细阐释了“科学理性”和“思辨理性”的本质性差异。怀特海认为,现代科学运用理性不在于对宇宙人生取得整全性、终极性的解释,而在于只追求自然界事物发展的起源和恒常规律,提出精确简洁的方法,以实现某种目的而考察局部的有限事实,并在这个过程中无限突出人的主体性地位,它往往是价值无涉的,排斥对于道德价值的探讨,忽视事物之间的整体性关联,科学理性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要求知识的部门化和专精化,从而将人的视域引入一个狭窄通道。这一聚焦于方法的理性往往自满于该方法有成效的局部性的有限领域[17],且这种带有巨大“盲区”狭隘的思维模式往往会给超出科学理性范畴之外的生活实践领域带来诸多方面的问题。

进而言之,科学理性是追求“真”的认知理性,只在于求真,只是关注世界图景的简化模式,即只是对研究对象或过程的抽象或近似的描述。科学的对象是由于确定性和必然性而存在的,科学力图追求建立一种因果必然性的世界图景,科学理论难以把握由实际情况导致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18]。尽管科学一再尽可能强调其客观中立的研究立场和价值无涉的态度,但基于科学活动的主体是人和科学活动的外部性效应的基本事实而言,这只是一种假设性的、自欺欺人的理想状态。科学理性的局限性在于,如果将理性作用下的科学价值观念和方法论移植到人类社会的价值判断和生活实践领域,就意味着一种强大的“单向度”“齐一化”“祛人化”和“祛情境化”的倾向,这无疑与价值判断和实践规范的“多元性”“丰富性”“涉人性”和“情境化”之内在要求产生强烈的抵牾,在很大程度上显示出了科学理性进入到价值判断领域内部所显示出来的匮乏与无力。

对于基因编辑技术而言,需要进一步考察基因编辑技术的底层逻辑----“科学理性”在价值实践领域的局限性。实验室不等同于“外部世界”这样的更加复杂和开放的系统,即使工程理性的话语修辞提供了使我们受到安全和风险规避的承诺,它也无法做到控制系统的每一个变量[19]。除了科学内部活动领域以外,科学理性对于世界(或者事件)整全性图景往往呈现出无力驾驭和麻木不仁的状态,科学理性面对与科学相关联的诸多层面的外部性问题,不是对其束手无策(道德的价值判断问题),就是进一步加剧事态的严重性(实践领域的情境性和超越具体情境的整全性问题),因而由此连带出来的社会风险和伦理风险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单纯的科学理性往往是“不理性的”,尤其对基因编辑技术引发的关于“人是什么”这一类根本性问题的伦理思考,必须拒斥单纯从科学理性思考的片面视角。事实上,科学理性对这些问题的应对效力也同样具有局限性,单纯以科学理性来应对生活实践层面的问题只能造成更多的问题,进而陷于一种“以有问题的伦理方法论应对问题进而产生更多问题”的恶性循环之中。这种因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于现代社会的风险状态,被德国思想家贝克称之为“风险社会”。他认为,这种创造性毁灭的根源不是西方现代化进程的革命或者危机事件,而恰恰是西方现代化(或称“理性事业”)胜利的成果,社会在科技不断取得节节胜利的“进步”表象之下渗透着自我侵蚀的可能性风险[20]。因为单一向度的科学理性思考会带来理性的“自反性悖论”,而这恰恰是风险社会的根本性动因,也是理性之局限性的表现。

由此,基于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的真实世界图景,保持理性之局限性的思想观照,承认我们永远不能穷极世界的全部真相这一事实,这恰恰是人类能真正认识基因技术本身、认识伦理及其限度、认识自己及其所处的社会文化整体的一次认知意义上的进步。因此,人类理性的运用必须对理性自身的种种局限性保持警惕与自觉,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考量必须注意科学理性进入到价值判断领域所显示出来的局限性,并兼顾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融合,以及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最大程度上地协调起来。事实上,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规范之建立必须立足于对真实世界的“极限把握”的前提和基础,否则,这种伦理规范往往是片面的、无根基的、臆想性的和空洞的,或者演变成打着某种“正义”或“善”之旗号的“伦理缺位”“伦理强权”。

进而论之,伦理学必须面向“真实性”来展开思考与判断,这种“真实性”不仅包括技术所建构的“非人化世界(自然世界)”的“真实性”,也包括技术所建构的“生活世界”的“真实性”,而现实生活不同于“非人化世界”,它不仅充满了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更是充满了人之自由本质基础上的无限可能性,这正是伦理学需要着力思考并大有可为的领域。对于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反思而言,亦须基于上述两种“真实性”的人之生存境况,思考和观照这一技术可能带来的多重复杂和不确定的“可能生活”,并最终做出审慎的抉择。因而,对于伦理反思而言,真正的理性化的过程并不只是一个从理论----科学方面展现世界的过程,而且包括“人对某种实际----合理的生活方式的态度和倾向”[21]。

三、 基因编辑伦理规范新样态的进一步反思与构建

基因编辑技术作为生物学领域的一个令人瞩目的突破性成就,无疑将会极大地改变人们对于技术、生命和人类自我形象的认知,重塑着人们认知的世界图景和实践领域的伦理反思图式,相应地,我们需要转换传统伦理学规范的建构思路,重新思考新技术条件下的伦理规范建构之方法论样态。现代自然科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提供了有目的对其自身进行干预的可能性,与自然哲学不同的是,自然科学和技术就内在关系而言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它是理论的,同时可以将其转化为实践,这对于生命进化进程也同样如此。由于对自然进化论进行了技术转化,并把它当作统治自然的手段,人类就赢得了有目的地干预进化过程的能力,并有意识地“设计”进化进程[22]。

随着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人类的确在某种程度上试图“扮演上帝”的角色进行筹划世界和设计人的生命本身,进一步来说,无论是科学技术的发展还是伦理规范的建构,它们背后的主体都是人,都是人之理性运用的产物。由基因编辑技术而引发的伦理风险和道德争议,这并非仅仅是现象层面的、单纯的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后果,而在于整个现代性的逻辑----化人为神----所蕴含的内在矛盾[16],而人类之所以能够将人自身化为神一样的存在,其基础就在于理性高于一切的现代性逻辑----体现在科学认知图式上则表现为机械唯物论及其还原主义思想。进而论之,思考技术伦理问题,应当避免科学的内在逻辑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和对价值反思的僭越,而要以一种“伦理思考的想象力”破除科学内蕴的简化还原的思维惯性,以充分的哲学反思超越理性的局限,真正立足于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之真实世界,进而扩展视域,恢复被简化的层次结构,避免对复杂事物认识的“固化”“单一化”和“平面化”,才有可能发现事物更丰富的内在联系和外部影响,提高认识的深度、广度和成效[23]。只有在知性意识与道德意识得以生根、发展、协同的过程中,伦理的进步才能真正实现[24],即实现苏格拉底所倡导的“美德即知识”与“知德合一”状态,进而以认知进步促进道德进步,以德性之善引导技术之善。

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本质问题带来了观念和方法上的极大挑战。对于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反思而言,要将技术置于生活实践的丰富性、复杂性和过程性的语境中,对基因技术所带来的现实的、潜在的内生性和外部性问题都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另外,基于科学技术的内蕴的动力机制而呈现出不断迭代发展的现实及其所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影响,伦理规范的建构也应该坚持动态发展的原则,即必须认识到某些技术伦理规范所产生效力的暂时性,并保持一种整全性的思考、开放性的立场和平衡融贯的理念。同时,基因技术的伦理反思也要关注历史性与未来性,尤其需要倡导和发扬一种基本的未来关怀。对于人类是一种能够依据以往经验开展长远打算、能够依靠合理计划和审慎行动来实现“蓝图性”筹谋的动物而言,“未来性”可以说是人类关切的一个既不可或缺、也无法摆脱的基本成分。人类在伦理生活维度上所遭遇的许多问题,也都具有时间的延展性,它们从历史深处走来,并指向遥远的未来[25]。

在面对着诸多的技术问题、社会动荡和伦理风险的时候,人类显然并不拥有上帝那般的整全性视域和完备理性能力。人类发展基因编辑技术,是想要摆脱自己的生命对自然遗传的依赖,在理性的基础上创建一个更好的生命世界,这无可厚非,但是,这种人工创造的活动,不可能也不应该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基础。同时,必须珍视自然之于人类的天资给赋----人之形而上的反思能力。如果人类能充分认知到自身的“理性的局限性”,那么这本身就是一种人类心智成熟的表现,这种自我意识的觉醒无疑会使人类具有自我超越性的眼光,从而带来真正的希望。当基因编辑技术引发权益受到侵害、不公正对待、利益分歧、价值冲突等问题的时候,相较于短视的、局部的和带有某种独断性的利弊权衡,我们更多的是需要关注世界之复杂性、不确定性和人之理性的局限性,确立一种基于真实的整全性和面向未来的敞开性之上的真诚、审慎、包容和敬畏的伦理规范建构之理念,在此基础上,不断校正现有的伦理思考范式,进而使得伦理规范更加明智、适切和周全。因此,我们需要立足于不断迭代发展的新技术所参与建构的真实世界(自然/生活)图景,始终以人之存在境况及其引发的道德哲学变革为核心关切,来反思和观照基因编辑技术这一新技术革命,与之相应地,确立新的伦理认知和建构图式,转变伦理规范的方法论样态,即伦理学需要转向或回归基于“真实性”的形而上问题,去反思任何价值,或反思任何秩序、制度和规则的合理性,从而发现重建人类精神性的机会[16]。这里,我们主张建构一种以博弈均衡的利益互惠关系为现实基础,以真实性的整全世界图景为思考依据,以长视距的历史性—未来性为思考面向,以形而上的哲学思辨为基础底色的伦理规范,使得技术与人走向共在之善,从而进入自我觉醒基础之上的伦理之思的“澄明之境”,更好地化解基因编辑技术所带来的多重颠覆性的伦理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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