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抗争政治中的合作型治理模式研究

2021-11-29允春喜徐西庆

关键词:抗争政府政治

允春喜, 徐西庆

(1. 中国海洋大学 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 山东 青岛 266100;2.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办公室, 河北 石家庄 050053)

“治理”与“抗争”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两个螺旋交织的主题,“治理抗争政治”也具有超出其本身的意义。社会生活中指向科层制与日常利益的抗争屡见不鲜,抗争者所寻求的只是规则已经承诺但实际上并未切实做到或做好的那部分。而当抗争行动把“我”建构为“我们”,把事件本身上升到理念的对抗并因此得到大范围支持的时候,社会运动也就相应形成。抗争政治是对现有社会治理体系的不断反思,说明既有社会制度仍有不尽合理之处。如果能够找到一种更好的方式对抗争进行治理,也就找到了一种良好的社会治理方式。

一、 利益诉求与抗争政治治理问题的提出

对于“现代政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这一问题,学者有着不同的回答。“抗争政治”理论就是解释民主制度形成的理论之一,认为民主产生于偶然的政治斗争的中途,而并不是历史悠久的长期宪政革新的产物。“抗争政治包含着这样一些互动:在其中,行动者提出一些影响他人利益或导向、为了共同利益或共同计划而作出协同努力之要求;政府则在这些互动中作为所提要求的对象、要求之提出者抑或第三方而介入其中。抗争政治由此而将人们所熟悉的社会生活的三个特征(抗争、集体行动以及政治),聚合到了一起。”[1]抗争政治由某种利益诉求所引起,伴随着政治体系内部的分化和骚动,并且与大规模的社会运动联系起来。在此意义上,抗争政治实质上是“协调的反霸权的社会、政治行动”,处于不同社会位置的参加者共同挑战处于统治地位的权威系统,从而推进并实施替代性的社会方案[2]。大规模的动员网络以及令人眼花缭乱的行动策略都是抗争政治显著的特点,这些策略在种族、宗教和殖民问题突出的空间更为突出地显现出来,并且在整个行动中,抗争者往往会寻求联盟者或者在正式的政治系统中寻找同情自己的政治力量,比如政治家、民权团体、政府官员以及政治行动主义分子等[3]。

抗争政治作为社会生活中一个特殊的部分而受到研究者关注,研究者从具体抗争案例入手分析转折节点的发生机制,说明抗争形态如何从个体理性抗议阶段走向集体非理性抗议阶段、政府镇压如何适得其反地激化抗争者的情绪[4];将抗争互动的过程概括为“动员阶段”“冲突扩散阶段”,以及由力量衰竭、两极分化、暴力与制度化等因素共同促成的“遣散阶段”[5]191-202。但是,抗争者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为什么总是交织不清、不断扩散,就像中间存在一种深深的误会?为什么抗争者竭尽全力地动员、奔走呼喊,最终仍然陷入声嘶力竭和遗憾当中?为了有效表达意愿并且介入到干预公共政治的过程当中,抗争者只有借助戏剧性的表现手法才能更有效地吸引人们关注,也就有了所谓的“表演式抗争”等[6]。各种新的抗争手段不断呈现,“占屋运动”、静坐、“散步”,以及颇具地域文化特色的“悲情下跪”“闹大”策略,等等。

实际上,这些表演或动员“智慧”本身并不是抗争行动者的根本目的。抗争表演的深层次原因是为了利益诉求,组织者因此才必须动员、招募、激励成员,并尽量通过低成本的方式接近政策制定者。如果没有那些准备战胜政府的群体,就没有任何重要的政治权利[7]。政治权利的获得和民主政治的进步,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抗争者的诉求;当利益诉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的时候,就会转化为抗争活动。不仅现代社会如此,在那些尚未出现选举、民意调查与社会运动的时期,普通大众也会通过借助节日仪式、演奏粗俗音乐、截留粮食等方式来“表达思想”[8]。抗争行动以及各式各样的表演剧目一方面通过艺术性、象征性活动展现诉求本身的内涵,另一方面通过与肢体的联系表达诉求者的规模和力量。如果“按照相对重要的次序来排列”,那么作为“不可取代的本质”,“目标”将成为影响抗争成功与否的最重要因素[9]。利益诉求就是抗争政治最为根本的目标。

作为区别于“操作变量”的“概念变量”,国家在政治结构、政治环境、政治背景等方面影响着抗争政治[10],而抗争行为本身又反过来影响和改变着国家。“将国家找回来”成为抗争政治研究中一个绕不开的重要话题。从某种意义来说,抗争政治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比如事件中庞大的动员网络可以培养成员之间的信任,参与抗争能够强化公民责任意识与政治技巧等。然而,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来说,抗争也可能会凝聚起敌视、狂躁和反叛的情绪。抗争政治所铺就的不仅是通向民主的康庄大道,也包括走向国家分裂、民族仇视与社会混乱的危险道路。与有序的政治参与相比,抗争政治的动员网络具有很强功利性,并且蕴含着脱离国家力量的倾向,往往会对社会秩序带来一定冲击。

日常生活中抗争者往往使用“踩线不越线”的行为技巧,从而既能使群体利益得到有效表达,又尽力使其对秩序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11]。当然,这并不是说经过激烈斗争之后形成的社会治理模式不值得赞美,只是从漫长的斗争过程来看,抗争无疑是残酷而悲惨的。当人类文明开启新时代,更需要把国家稳固与大众福祉结合起来,把追逐集体成功与保护个人尊严、个体生命结合起来,寻求更符合美德标准的发展路径和前进方式。只有在良好的治理思维和模式下,一个政体才能够有效地引导抗争政治,而不至于在频发的抗争事件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从公正自由的价值理念和社会成员的福祉出发,我们总是致力于分辨并寻找更好的治理模式。

二、 从“控制”到“合作”:抗争政治治理模式的转变

抗争政治是公民对自上而下公共管理的质疑,旨在打破不合理的社会控制、维护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和政治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抗议本身越来越具有进取性的特点,抗议逐步成为抗议群体有意为之的‘产品’,而不再仅仅是因为‘愤怒’而产生的条件反射”[12]。对抗争政治的治理方式也在逐渐发生着变化。

1. 控制与调解型治理方式的限度

压制与控制抗争是早期政府的一贯做法。但是,“凡是在抗争导致镇压的地方,镇压同样会导致抗争”,两者存在互相依存的关系[13]。控制虽然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减少抗争,但从长期来看,这反而也有可能会助长那种能够迅速带领大量抗争者冲上街头的微型动员,并且刺激抗争领导者采取对抗性策略,甚至导致暴力抗争的升级[14]。控制策略最终更像是一门技巧:必须把握合适时机,要么在抗争行动出现之前,要么在抗争临近尾声时[15]。此外,控制策略还可能引发起更严重的社会怨恨,进而产生政治疏离。民主化之前的西班牙对国内抗争采取了严厉的镇压,“却不仅产生了政府与巴斯克地区疏离的影响,而且产生了使它与劳工、教会、政治反对派、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以及原本更愿意以经济的方式来解决工业纠纷的一些重要工业家们相互疏离的影响”[16]238。控制把矛盾和冲突隐性化,把社会问题变成慢性病甚至是无法查明的疑难杂症,使民众把这些怨恨转化到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讽刺行政官员、经常性地为政策执行制造麻烦,甚至加入国外敌对势力。

在该种模式下,政府的本意是控制抗争,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它处心积虑所要控制的抗争,很大一部分反而是由其一手造成。政府需要同时兼顾国家能力建设与社会发展两大任务,而当个别官员违法乱纪行为影响到法律制度实施,或者当地方黑恶势力侵蚀国家权威的时候,政府与抗争者就达成了共同目标,那就是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最基本的日常生活安全。所以令人吊诡的是,越是靠近基层、靠近执行法律的地方,就越可能形成对抗国家法律体系的官僚体系----或者说,在基层政府发生的突变,导致国家法律体系与一种带有局部组织利益倾向的官僚体系结合在了一起,从而出现所谓的“政府合谋”[17]。基层官僚体系一方面承担着控制的任务,另一方面又在此之外衍生出属于自己的利益触角;控制系统看上去似乎坚强有力,实际上存在支离破碎的风险。

随着控制策略的衰败,政府开始致力于以法律方式调解纠纷,希冀通过在法治范围内对抗争政治进行制度化规范。但在现实中,抗争者虽然能够运用法律、政策和价值标准来保护自己、宣示行动的合法性,最终却一般不会选择按照行政或司法程序处理问题,而是往往被“政治”所捕获。抗争者知“势”、造“势”、借“势”、用“势”,或者借助道德话语“以理博弈”[18],最终目标都是引起国家和地方领导的注意、认同和同情,从而借助政治力量实现自己的诉求。或许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大调解”成为各地方政府之间竞相学习效仿的全国性政策[19]。与控制策略相比,调解模式更加善于运用“软镇压”的方法治理抗争,为整个过程增添了很多人情色彩和道德元素。政府意识到问题扩大的可能后果,希望能够通过物质补偿、情绪安抚、短时间承诺等方式缓和危机、息事宁人。调解型模式虽然表面上作出了妥协,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埋下了隐患的种子。因此,调解往往只是在危机事件中用来“扑灭火焰”的道德武器,目的在于维护政府良好形象和合法性,无法为抗争政治的长期治理带来更为深远的有益借鉴。

事实上,不论如何,政府都不会单纯通过控制或者调解来治理抗争政治,而是需要辅之以一定程度的改革来缓解致命的社会矛盾、巩固政权稳定的基础。但是,政治改革最终往往会被机构改革所代替,呈现出浓厚的计划性但缺乏回应性特征。改革缓解了社会紧张并转移大众注意力,以欣欣向荣的新政策覆盖旧的抗争议题。然而即便是再理性化的改革,每次也只能集中精力于少量关键核心议题。“抗争”本身并不是一个议题,只是一种表达议题的形式,又能有多少利益诉求的表达有幸进入国家政治视野并成功引发改革?实际上,发生在基层的碎片化抗争更多被理解为“管理”而非“政治”问题,继而在地方政府系统当中石沉大海。因此,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以政治体制改革代替国家制度改革,以行政体制改革代替政治体制改革,以机构改革代替行政体制改革”的三重替代逻辑[20]。由于改革背后都存在着某种原初设计,可能会容忍某种抗争而严厉压制另外一种,因此虽然能够暂时稳定社会秩序但却无法对抗争政治的治理起到根本作用。

2. 合作型治理与国家控制力

毫无疑问,现代政治是而且也应该是冲突和一致之间的平衡,从某种意义来说,合理的冲突反而是增进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分歧,在其合法的场合,有助于社会和组织的统一”[21]。也就是说,如果能够保持对现有体制的基本认同,民众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利益诉求,对于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如果过度使用控制或者法律的方式,人们会因担心受到刑罚或遭遇风险,放弃行使某些正当权利,从而导致不去关心公共事务的“寒蝉效应”[22]。因此,新的治理方式必须展现出一个更为宏大、更具包容性的交往架构,用来消解抗争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张力,寻找权利和秩序的最佳平衡点,这个框架就是合作。如果政府官员能够把“他们的抗争”和“他们的反叛精神”看作“我们的问题”和“我们的公共精神”,或许会通过每一次抗争事件发现深刻的社会治理革新的契机。

合作型治理不再把追求合法性当作政治追求,而是谋求社会的全面发展。“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的责任不应该放在如何以自己特有的‘小聪明’去为某一政治体系谋求合法性而进行精心的设计,而是应当促进这种政治体系在充分代表人民利益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并超越合法性。”[23]因此,底层的社会交往与行动不再以影响政府合法性为目的。抗争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不再局限于组织内部,而开始与政府相互联系起来。政府也愿意从抗争政治的诉求中看到自身不足,并尽量分辨出利益诉求中相对合理的部分。此后,以增强内部团结为目的的互动,逐渐被谋求问题解决、共同发展的“合作”所代替,这是一个从混乱到有序、从分裂到整合、从社会到政府的演变过程。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拥有足够的控制力,才能够主动引导从冲突向合作的转变。历史一再证明,如果缺乏强大的控制力,任何国家都无法阻止社会抗争运动对政权的攻击:“尽管19世纪50年代美国的政治冲突发生在一个经由制度化的政治而体现出的正式民主体制中,但是,这一针对自有土地和奴隶制问题的政治冲突,却……产生出真正逾越界限的政治和一场民族性的灾难”[16]247。美国内战之所以从一场认同之争转化为民族灾难,除了利益对抗和动员机制之外,脆弱的国家能力毫无疑问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之一。削弱国家能力就相当于一次性解除数万条弹簧之上的压迫性盖子,其结果必将导致巨大的、无可挽回的反对势力反弹,以及无法维系的统治秩序,从而把国家逐渐转变成战场,甚至可能会带来政权崩溃。

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国家能力为基础,那么合作秩序的建构必将造成混乱的局面,甚至饱受民族分裂、国家镇压、外敌入侵之苦,陷入政治动荡。因此,合作秩序绝非是要削弱用于维系社会稳定的政治力量,而是转变适用力量的方式与方向。合作型治理改变全面压制的发力方式,并以强大的国家力量为后盾建立一种令人信服的新秩序,从而使社会抗争力量被用来完善、修复新秩序的种种不足之处。

3. 合作型治理与国家力量的道德化

“国家作为一种看似与社会及其个体相分离的实体,难以通过将个人认同与其自我意识中作为国家的一部分的感觉联系起来,形成一种集体的意识。”[24]因此,必须考虑到行动者的认同和自我意识才能理解何谓国家。而民众对国家有天然的道德化想象,并以此选择信任或质疑政府行为的正当性。因此,国家能力不断增强、国家建设延伸到乡村的同时,抗争者却总是对自己的遭遇不甚满意,认为遭受了不公正对待。社会成员已经形成一种刻板的“差序信任”印象,即越往基层就越“恶”。从这种意义来说,抗争政治就代表着抗争者希望逐渐接近国家治理、追求正义的利益诉求。国家似乎没有足够的能力穿透层层科层组织,使“善治”理念直达基层生活。抗争者似乎只有逃离地方政府才能获得公正的对待,从而加剧抗争政治的进一步发酵。

实际上,如果认为抗争事件是由科层组织违背国家意志所引起,其实就是在假设,严格遵照国家意志运行的政府将能够有效避免抗争事件。长期以来,民主制度被认为是能够保证“做正确事情”的最好形式。然而,要想在保持强大控制力的国家实现高民主水平,就必须是能够与控制力相兼容的实质民主,而不是形式民主。关于民主的论述不胜其多,基本上可以区分为三个标准,即强调人类经验与社会纽带实际质量的实质性标准,强调法定程序公正、公开的宪法性标准,以及强调政治参与者之间相互过程的过程性标准[25]。与其说民主是一种制度,不如说是一种理念;与其说人类已经实现了民主追求,不如说这一追求从未也将永不止步。选举民主并不是唯一的民主形式,那些公民能够凭借自由行动影响政府行为的政体,也同样具有民主的潜质。实际上,查尔斯·蒂利已经讲述了民主是如何悄悄存在于“非民主”国家的故事。我们所探求的合作型治理之路,就是一条走向实质性民主的道路。

增强实质性民主也就是不断接近道德原则、实现国家力量道德化的过程。通过精致繁琐、相互制约的制度设计未必能够完全治愈当前行政的诸多问题,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历程也证明了观念进步、从“认识道德”到“实践道德”的可能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战火连绵、四分五裂的时代,实现国家统一或许从长远来看就是一种道德;在经济落后、积贫积弱的年代,发展经济就是道德。当经济发展达到较高程度,环境保护、社会权利等问题则开始凸现出来;当频繁的相互对抗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时候,合作就是这个时代最急需的道德。要想使控制力充满道德关怀,就必须真诚地包容抗争、认真对待抗争者的利益诉求,这是国家治理能够长治久安的最佳选择。如果能够为具有较强政府能力、良好国际形象、长久重视“道德”因素的国家注入合作精神,那么,这种政体将成为同时具备公正、效率和稳定的优良政体。

三、 对话:合作型治理模式的达成

那么,合作治理在现实中如何可能并有效展开?在抗争者那里,利益诉求被建构为合理合法,然而政府却根据既有政策规定和价值标准进行判断,甚至有些利益诉求并没有机会得到清晰表达。因此,在找回国家之后,还需要在更根本和最原初的源头注入精神力量,从而使抗争政治的合作治理成为可能。

1. 合作型治理模式中对话理念的确立

表面上看,抗争者和当权者之间似乎是与动员、策略联系起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体行动,但如果追溯抗争事件发生的逻辑,两者之间实际上首先是从“对立修辞之间的一种对抗”开始。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在本质上首先是一场“主义”和观念之争;抗争内在地包含着对话、辩白和思想碰撞,以及对社会问题的再认识。实际上,利益诉求也就意味着“成功表达意愿”并“期待真诚回应”,如果两者都能够实现就会形成良性对话;假如“表达—回应”模式失败,社会成员将会联合起更多的人、以更决绝的外在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事实上,如果政府拒绝这些早期行动者的主张,可能接下来发生的事件就会进一步加剧;然而,如果通过接受或者佯装接受其主张来抚慰抗争者的情绪,政府的合法性也将会随之受到质疑。控制与调解的治理方式经常会陷入“拒绝”与“接受”或者“选择性接受”之间不得解脱。正是在此意义上来说,在“镇压—妥协”的理论框架之外还应当注意到政府行动中“无视”策略的存在[26]。如果政府认为利益诉求不重要,并且抗争行为也不会造成很大的威胁,就可能既不镇压也不妥协,而是选择“无视”。这毫无疑问将会激发诸如发怒、义愤、仇恨之类情绪的积聚,并刺激新的行动策略的产生。当抗争事件被闹大,政府再想要与行动者进行交流互动,就容易给人不真诚的直觉;随着抗争政治的不断升级,再次对话变得几乎不可能。

因此,如果能够让抗争者的诉求以和平、理性、自然的方式得以表达,并且建立一个允许相互辩白、表达意见的平台,也就迈出了合作治理的关键第一步。使抗争政治回到最根本的利益诉求表达层面,也就意味着首先来判断该诉求的合理性与否。这区别于物质力量或者政治权力,它代表的不是相互之间的实力,而毋宁是在追求一种正义。正是受制于政治机会结构和诸多禁忌等因素,作为抗争最核心要素的“利益表达”与“正义需求”才发生异变,不得不借助精心包装、改造,甚至与权力、金钱相互结合在一起。利益诉求的过程变得复杂,也掺杂了一些不必要的较量,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流失。对话的关键在于使对话本身与权力、物质财富区别开来,以知识之辩代替权力和财富之争。

2. 对话过程与正义追求

每个时代的人们都希望生活在一种优良的社会制度下受到公正的对待,这是人们对于群体生活的基本道德承诺[27]。如果人们发现其观点由于结构性不平等、文化误解或者社会不公的缘故而不能被准确聆听,“政策议程或者公共政策的结果就可能是偏见的或者不公正的。由于这个原因,公共领域将可能成为一个斗争之地----经常是持续性的斗争”[28]。政府认为公共政策乃是公正无私的,而抗争者往往可能会有相反的感觉,两者在不同的信念系统中都相信自己才是正义的代言人。因此,“合法性不是来源于先定的个人意愿,而是个人意愿的形成过程,亦即话语过程本身……是普遍讨论的结果,而不是普遍意愿的表达”[29]。如果说利益诉求预示着抗争的开始,那么,“普遍讨论”则能够及时疏通抗争之门,把诉求引导至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

应该承认,对话和交流改变了人类对自身所知甚少的境遇:“当人们置身于社会交往和话语体系中,他们不可能立即获得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法,但是,参与者进入这个过程,他们可能会更好地理解所面对的问题”[30]35。社会就是各种知识的大集合,而知识就是观点的呈现。因此,对话和反馈就是群体之间进行知识共享并进而解决社会冲突的中介。通过观点之间的相互分享,能够使抗争者扩展对问题的认知并进而改变思考问题的方式;通过新旧解释模式之间的相互辨正,也有助于人们对相关社会知识的综合。对话不只是促进知识进步、社会创新的机制,同时还介入到更为关键和深刻的社会过程中,它“是一个思辨的过程,它通过个体参与到他人的主体间对话来理解和克服制度的局限性,这使得对替代方案的探索成为可能”[30]130。

当然,对于如此浩大的社会工程来说,要想达成一致、形成共识可能非常困难。可以预见,不同的人持有不同观点,并且相互之间很可能僵持不下。然而,更多的反对意见也就意味着更多元的反思。即便最终未必达成完全一致,经过精彩辩论和深刻交流,持有相左意见的个体或群体也会发展出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意愿,从而形成可接受的默契并增加合作的可能性。坚持对话的目的并不是彻底解决这些具体事件,而是深化对抗双方对争议问题的认识,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消弭仇恨、控制情绪,激发新的可能性和合作契机。通过对话可以对现有制度的不足进行检视,重新审视那些已经被奉为圭臬的信条,引发人们对长久以来搁置或掩埋的重大议题的思考,使问题不再按照刻板预定的逻辑向前发展。只有通过不断对话,人类才能在快速的社会变迁中不断追求正义。

3. 对话人员与话题的范围

那么,谁来对抗争双方观念诉求的正义与否作出价值判断?当冲突双方陷入敌对时,他们的观念不仅受到客观知识结构、思维能力的限制,还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情绪的干预,这就需要对话能够超越抗争双方,放置到一个更广阔的知识体系之中。比如在关于工人要求加薪问题上,地方政府往往组织工厂领导、工人代表、工会、政府机关负责人与相关专家进行“谈判”,就工薪是否提高、提高幅度与施行时间等问题展开博弈。合作型治理并不限定对话参与者的人数规模、地域范围、职业性质,允许持有不同意见的其他相关者参与到对话中来,为那些愿意参与到对话中的个体提供可靠的技术与参与平台,围绕社会正义、公平等观念,使每个人的意见都能够被倾听和尊重,作出最后决定的不仅仅是冲突双方,还包括对话题感兴趣的第三方。

当对话出现不满和分歧时,合作型治理模式允许在更广阔的知识结构内部开展对话。那么,议题会不会无限度地扩展和提升,最终变成对现有政权的攻击?正是在此意义上,政府必须具备维系政权的基础能力,“哪怕只对温和主张有一点退让,也会引起更具威胁性的主张滚滚而来”[5]201。公开对话必须建立在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上,否则就可能蜕变为叫嚣、躁动、谩骂和暴力,甚至成为攻击国家的利器。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利益诉求都能通过对话机制加以辨明。在那些能够通过对话沟通的诉求与不能进行对话的诉求之间,存在着一条界限。如果没有为公开对话确立起一个合适的范围,对话就可能会逐渐违背其原本意图,从而使其在失去基本规则的情况下重新与暴力、骚乱、对政权的组织化冲击联系起来。

因此,合作型治理应当妥善把握“安全”与“危险”之间的界限,这直接决定了对话最终能够起到的效果。如果与政权相关的政治领域吞没了社会治理领域,对话就会变成表演、谈判、断言与自说自话,抗争者的诉求要么必须通过与肢体力量、物质财富、权力关系联系起来而受到关注,要么就可能无奈地转化为怨恨、匿名破坏活动或者跨国的“用脚投票”;如果对话机制不加限制地干涉政权问题,对话者就可能会陷入一种自我膨胀,并且以政治呼号为核心发展出强大的影响国家政权的力量。如果在治理抗争政治的过程中掺杂了过于浓重的政治目的,其结果可能导致抗争的反弹而不是消失。合作型治理要采取负责的方式在特定范围内开展特定形式的对话,共同致力于美好生活方式的建设。

4. 非理性因素与共生共在

对话机制建立在“理性化”假设之上。事实上,利益诉求绝非一眼就能够分辨正误,“政治原则问题几乎总是会触及道德层面……诸如所谓的生存问题,常常不是公正性的问题,作为美好生活的问题,它们涉及到伦理”[31]。每个人都具有不尽相同的道德价值选择和权利身份所无法解释的复杂情感,这为理性化辨析形成了障碍。从某种意义来说,“具有有效性的规范,只能是那些能够得到所有相关的人们以实践商谈的参与者所表示同意的规范……是有可能被所有相关者在不受强制的情况下共同接受的”[32]。但这种开放、自由的协商是以个人的独立表达和判断力为基础,而同时具备工具理性、实践理性和审美理性的个人反而会更加独立、更加挑剔,因此,从自由和理性辩论出发并不一定能直接走向共识,反而更可能陷入僵局。那么,合作型治理应该怎样把道德、情感与个人因素融入到对话过程中?

实际上,个人并不是带着坚定的独立个性出发、通过辩论才产生了合作的意愿,而是他首先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成员,带着属于共同体的独特包容观念出发,才使对话具有成功的可能性。相比于心灵觉醒式的主动认同而言,对话与合作的更根本原因在于“生存性关系”的存在,这使“我们”不得不克服冷漠、高傲、陌生的态度,甚至消除疑虑和防备之心,主动地相互接纳对方。“第三者进入了某种特殊的,既与我又与他人形成的生存性关系之中,而且只要有可能,他就会通过这种共同的生活状态,把这种存在于我们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吸收到他自己的内心之中……随着更多的第三者不断变成‘你’进而参与到共同的经验空间中,这种‘我们’领域就有可能得到扩展了。”[33]因此,合作型治理并不是建立在“家国天下”情怀的基础上,也不完全是一种崇高的道德标准,而是个体自我生存的迫切需求。

在当代社会,个人在公共生活中已经越来越“不再是现实中的个人,而是抽象的个体,他与他人的差异被抹平了……他们参与政治生活,不是作为人参与到政治生活中,而是以公民身份出现的”[34]。后工业时代和全球风险社会“把每一个个人都编织进一个无中心的行动者网络之中,每个原子化的利益都被溶解在人的共生共在的网络之中,从而使利益不再成为理解和观察人际关系以及一切社会关系的视角”[35]。生存意味着必须与身边的人形成合作的社会共同体,每个人身上所蕴含的个性化技能、个人阅历与经验,成为共同应对风险、求得共生共存的重要因素。个人与社会不再像以往那样呈现出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个人价值得到彰显的同时,其对共同体其他成员之间的依存度也进一步增加。政府与社会共生共在、个体与整体共生共在,“正义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不是社会因人的贡献而给予人什么样的回报以及多少回报,而是人的行为是否增益于人的共生共在。人的能力大小不同,但只要是有益于人的共生共在的,就是正义的行为”[36]。

因此,合作型治理模式把政府置于共生共在的社会共同体当中,个体的诉求将会在共同体中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从而把科学、生存道德、代际公平甚至文明礼仪等多种因素整合进来,把道德考量、情绪克制、代际公平和个人尊严放在重要位置。与此同时,共生共在的追求意味着,可能无法也不必完全达成最终的高度共识,但合作的精神已经融入到对话过程中,体谅、宽容和信任在合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位置。当从共生共在的价值基础出发,关注个人、尊重他人的时候,利益诉求就能够通过对话与合作的方式得到良好解决,从而建立起一个健康、宽容、和谐的国家治理空间。

猜你喜欢

抗争政府政治
Enabling the Movement
“讲政治”绝不能只是“讲讲”
《鼠疫》:即使生活是一场灾难,也要用爱去抗争
“政治攀附”
“政治不纯”
知法犯法的政府副秘书长
政治不过硬,必定不可靠——政治体检不能含糊
省级政府金融权力榜
顺命或抗争,接着《天注定》往下讲
当代女性:由幻灭到抗争-评系列中篇小说《女人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