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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寺院的规制与管理

2021-11-29■周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寺院

■周 奇

佛教寺院是僧尼居住修行之所,南北朝时期,佛教在中土的广泛传播,更加推动了寺院的兴置,佛教寺院也开始纳入国家管制。在唐代佛教达到鼎盛,在寺院的管理制度上,国家设立官方寺院,就是给额的寺院,对寺院按京城和州县分别进行等级区分,寺院给额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紧密联系;并对寺院的数额进行总量控制,对私立寺院进行限制并禁毁淫祠。这些措施对控制寺院规模和总数额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终唐一朝,基本保持比较平稳。在控制寺院人数方面出现较大的波动和反复,在于管制体制自身问题,也和唐代后期整个社会政治形势的变化相关。

唐代宗教之繁荣昌盛离不开唐王朝的宗教事务管理措施。在唐代,国家除了设置机构和僧道寺职管理外,还严格出家入道之条件,对出家入道的编入僧道籍帐,严格检控。既可以防止僧道伪滥,也有利于僧道素质的提高。僧道的居住和弘法场所佛寺和道观,也必须经过国家许可方能设立,依制进行等级划分并将寺观数额纳入总量控制,按照诏敕和法令设立的寺观即国家规定的有额寺观都在国家控制的范围内,数目维持一个稳定的状态。对无额的私立寺观进行限制并禁毁淫祠。唐代佛寺走了一条与印度佛教不同的路,这是印度佛教屈服和适应古代中国礼法制度的产物。本文就此对唐代佛寺的管理措施试述之。

一、唐之前的寺院兴置规制

寺院为安置佛像并供僧尼止住以修行佛道之处所。汉魏佛教初传中国之际,尚未有寺院之名,而称“伽蓝”“祠”“浮图”等。唐代舒元舆认为,寺院乃中古府寺之一——鸿胪寺演化而来,大约完成在晋宋之际。①宋僧赞宁《大宋僧史略》卷上《创造伽蓝》条云:“寺者,《释名》曰寺,嗣也。治事者相嗣续于其内也。本是司名。西僧乍来,权止公司;移入别居,不忘其本,还标寺号。僧寺之名始于此也。”[1](卷一《住处》,P263)此说推翻了前人关于僧舍名寺起源于汉明帝时之论,流传极广,《广韵》《释氏要览》《翻译名义集》乃至现代的《辞源》均沿用此说。谭世保则认为:寺在汉魏时期泛指一切官署、官舍。汉魏晋以降的浮屠祠、浮图、佛图等后来都改称为寺,应是东晋十六国以后僧官制度发展完善,所有僧团所居堂舍皆列入僧司管辖之官舍的结果。[2](P258)因此,晋以前所写的史籍中,从未有佛舍称寺之例。至南北朝中期以后,佛舍名寺者才日益广泛。可以说从有“寺”之名起,国家就将其纳入僧司的管辖之下。隋炀帝大业中改天下之寺为道场,至唐复为寺。所谓“院”,原意为周围有垣,转称为周垣或指有回廊之建筑物,或指官舍。至唐代,因敕建大慈恩寺作翻经院,成为佛教建筑物称“院”之滥觞。至唐末,称佛寺为院者甚多,宋代官立之大寺,亦多称为院。

汉魏时,“惟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其汉人皆不得出家。魏承汉制,亦循前规”[3](卷九《佛图澄传》,P352),目的是要限制汉人出家。汉魏时华僧无几,显与此禁令有关。至西晋太康(280—290)中,仍“禁晋人作沙门”。尽管后人记载西晋佛教已有相当发展,如永嘉年间洛阳已有寺42所,但僧人仍以胡人居多,汉人出家尚少。国家并未解除禁令,只是默许了少数汉人出家而已。晋武帝司马炎改变了只准西域僧可以立寺的政策,“大弘佛事,广树伽蓝”[4](卷三《十代奉佛上》,P502),佛寺逐渐增多。后赵兴起,佛图澄被石勒、石虎奉为国师,佛教始获皇权支持,具有国教官教之性质。

南北朝时期,佛教在南北的广泛传播,更加推动了寺院的兴置,寺院的分布呈现出或疏或密的网式结构。北魏兴安初(452),文成帝下诏“诸州郡县,于众居之所,各听建佛图一区”[5](卷一一四《释老志》,P3036),这是国家按照政区普建寺院的开始。北魏前期,寺院滥建成风,并没有很好地执行此项规定。孝文帝迁都之后,为了改变此状况,立《都城制》规定,洛阳城内建一永宁寺,郭内建一尼寺,余寺悉建城郭之外;又令外州造寺须“本州表列,昭玄量审,奏听乃立”[5](卷一一四《释老志》,P3047),这可以算是国家对寺院实行申报批准制度的发端。其次对寺院人数有规定:“其有造寺者,限僧五十以上,启闻听造。若有辄营置者,处以违敕之罪,其寺僧众摈出外州。”[5](卷一一四《释老志》,P3041)它表明在汉地寺院的兴置开始纳入国家的干预之下,寺院兴置的无序状态开始向有序状态过渡。但是这些禁令未能遏制当时的滥建之风。隋代在周武帝废佛之后一度奉行“有僧行处,皆为立寺”的政策,隋文帝下令修复北周废寺。仁寿年间,改为照州立寺的方针,前后三次令诸州起舍利塔。隋境内190州有130州先后建寺立塔。[6](卷一五《“义解篇”论曰》,P549上)所以,道宣说隋文帝“道化天下,三分其二”[6](卷一八《昙迁传》,P571)。隋代继承和发展北魏文成帝开创的按照郡县设置寺院的政策,逐渐由北方推向全国,以州(郡)县网络式有序布局特征的中华佛寺群体初具规模。汉魏迄隋,寺院营造经历了一个随机到有序的过程。这个过程发轫于北魏文成帝,发展于隋文帝,成熟于唐代。[7](P91)

从汉魏佛教初传到隋代,佛教寺院营造主要有两个途径:檀越施营和释门自营。占主流的是檀越营造,因为佛教在初传时期缺乏相应的经济实力,南北朝时期由于佛教寺院经济的壮大,释门自营才逐渐多起来。檀越营造又分为官造和私造,官造就是朝廷诏建或地方请建。官寺,指由官府敕设,或接受官府封赐食禄等经济上的援助,且由国家管理、监督的寺院。为“私寺”之对称。私造就是皇室、贵族、官僚和庶民中的地主、商人等出钱营造。在唐代,私造寺院不等于私寺。

关于给额,“汉取鸿胪寺名置白马寺以处僧,是以白马为额耳。则僧寺名额自汉显宗始也”[8](卷七“僧帐”条,P389)。从前述可知此说之谬,实际上给额兴于东晋初年,当时给额意在崇奉佛教,没有后来的颁寺额以限制私创寺院的用意。东晋元帝时,许询任会稽内史,曾经“舍永兴、山阴二宅为寺”。“既成,启奏孝宗。诏曰:‘山阴旧宅为祗洹寺,永兴新居为崇化寺。’”[9](卷八《孝宗穆皇帝》,P162)东晋穆帝还给许询所立的寺院赐名,这是文献中敕赐寺院名额比较早的记载。

南北朝后期,权贵外戚构筑佛教寺院,请君王赐额的风气日盛。南朝帝王大多崇佞佛教,尚未对佛寺数量实行限额控制。南朝诸帝赐额仅仅是给寺院命名,并以此表示崇奉佛教;佛寺得到帝王的御赐名额,也等于领到了皇帝颁发的护身符,从而抬高了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影响。这一时期的帝王赐额比较随意,大多是檀主先行奏请,皇帝再赐名额。

隋朝皇帝也重视给新造寺院取名,据《长安志》“建法尼寺”条记载:开皇初年,隋文帝御拟“寺额一百二十枚于朝堂”,并下制云“有能修造,便任取之”。[10](卷十“颂政坊”,P143)于是天下僧俗建寺,皆依之取名。这表明隋代御赐寺院名额流程更加完备。赐额寺院一般由皇帝亲自选择寺院名称,或由寺院高僧拟名,再由皇帝审定,奏请给赐。

二、唐代寺院的置立与等级

(一)置立寺院

唐代佛教寺院兴置受到更为严格的国家控制。依照朝廷之命,各州立寺院。武德贞观之际诏令:“京城留寺三所,观二所,其余天下诸州各留一所,余悉罢之。”[11](卷三〇《沙汰僧尼道士女冠诏》,P1357)体现了唐代国家兴置寺院的原则。此诏虽未执行,但其州立寺院和限制寺院的原则为后代诸帝所继承。贞观二十二年(648),“海内寺三千七百一十六所”。当时全国358州,平均每州10余寺,基本达到隋代规模。乾封元年(666),唐高宗封禅泰山,诏令“天下各营一寺观”,以视“推功大圣”,全国寺院增加至4000余所,相较于贞观时期,增加的寺数与增加的州数差不多,基本上是“州别一寺”。武周天授元年(690)制令两京天下诸州各立大云寺1所;中宗神龙元年(705)诏令两京天下诸州立中兴寺、观各1所,神龙三年改名为龙兴寺、观;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敕令天下诸州各立开元观、寺各1所。②《旧唐书》说:“天下寺有定数,每寺立三纲,以行业高者充之。”[12](卷四三《职官志》,P1831)开元末,唐代国势最为鼎盛,全国寺院达到5358所。张弓认为此数目成为唐代后期寺院规模的“定数”。唐代后期寺院数额大致是在这个“定数”范围内。[7](P109)武宗废佛之后,唐宣宗恢复废寺,命令“诸道管内州未置寺处,宜各置寺二所”[13](卷八二《受尊号敕文》,P376),又命“大县远于州府者,听置一寺”[14](卷二四九,“唐宣宗大中五年冬十月”条,P8052),但要“于州下抽三五人住持”[14](卷二四九,“唐宣宗大中五年冬十月”条,P8052)。可见依然是遵循唐初按州置寺的原则。以上建立的寺院都是官立寺院,属于大的寺院。

官方建立寺院的原因多种多样,大约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祈佑国祚。政治动机非常明确,往往是全国性地建立寺观。“乾封元年正月戊辰朔有事于泰山,诏兖州置观寺各三所,其观以紫云、仙鹤、万岁为称,其寺以封峦、非烟、重轮为名,各度七人,天下诸州别置一观一寺,各度七人。”[15](卷五一《帝王部》P574)唐高宗封禅归来,命天下诸州营造寺观。武后觊觎帝位,僧徒为之制造舆论。载初元年(690),沙门表上《大云经》,并造《经疏》,谓经中所说“即女身当王国土”者,即对应在世的武则天。据此,武则天敕两京、诸州各置佛刹一区,赐额大云寺,藏《大云经》于其间,并于当年正式称帝。神龙元年正月,武则天还政于中宗,中宗恢复皇位,便以“中兴”为名,下令两京及天下诸州各置中兴寺1所。为此,右补阙张景源认为不妥,上疏曰:“夫言中兴者,中有阻间,不承统历”,而中宗当皇帝是“既奉成周之业,实扬先圣之资,君亲临之,厚莫之重。‘中兴’立号,未益前规”。为表示“前后君亲,俱承正统”的继统关系,他建议应该赐额“龙兴”。[16](卷四八《议释教下》,P844)中宗采纳张景源的建议,将天下中兴寺俱改额为龙兴寺。玄宗开元二十六年六月,“敕每州各以郭下定形胜观寺,改以‘开元’为额”[16](卷五〇《尊崇道教》,P879),以旧日大云寺全改额为开元寺。至天宝元年(742),开元观主李昭宗上奏说:“往年改额,题‘开元’文字,今日崇便,合兼‘天宝’之名。”[16](卷五〇《尊崇道教》,P879)他建议将天下开元寺全改额为开元天宝寺。

第二种是皇帝或者皇室为祈福而建。唐高祖为儿子起灵安、楚国寺。太宗在终南山为父起龙田,为太穆皇后追福,立弘福寺。[4](卷四《十代奉佛下》,P514)展示为至亲祈福的期冀。

第三种是皇室成员出家入道建立寺院。此外,唐代国家也会通过营寺来超度亡灵。贞观三年,太宗命在北方备交兵之处,为亡灵建寺[16](卷四八《议释教下》,P849),这种就是为了某种特殊目的建寺。

国家对于官立寺院往往赐给田庄和财产。官立寺观则必须要执行朝廷下发的任务。贞观年间下诏:“于京城及天下诸州寺观,僧尼道士等七日七夜转经行道。每年正月七日,例皆准此。”[13](卷九《令京城及诸州寺观转经行道诏》,P41)私人建寺观通常需要国家的许可才能建立。如王维为母亲祈福请求立寺:

释教有崇树功德,宏济幽冥。臣亡母故博陵县君崔氏,师事大照禅师三十余岁,褐衣蔬食,持戒安禅,乐住山林,志求寂静。臣遂于蓝田县营山居一所,草堂精舍,竹林果园,并是亡亲宴坐之余,经行之所。臣往丁凶衅,当即发心,愿为伽蓝,永劫追福。……伏乞施此庄为一小寺,兼望抽诸寺名行僧七人,精勤禅诵,斋戒住持,上报圣恩,下酬慈爱。无任恳款之至。[13](卷三二四《请施庄为寺表》,P1455)

如果没有国家许可,就不能纳入国家寺观管理,就属于兰若佛堂之列。私人立寺多为建功德。《佛祖统纪》卷四十载,唐睿宗景云二年(711)敕贵妃、公主家始建功德院。代宗大历二年(767)诏辅相大臣始建功德院。[17](卷四一,P378)唐前期还强调寺额之限。后期除官寺定数外,私家皆可营功德寺,不再限定辅相大臣之类的大官。唐后期“捐己奉佛”最力的人,有一类是“刑法钱谷小胥”,还有一类是“大吏”,他们有权力,能开库取公钱,缘意恣为。这些人“心自知其罪,皆捐己奉佛以求救”。[18](P154)此外庶民营建寺院,除了奉佛求救之外,还有荫庇产业的动机。功德寺建立在坟墓旁称为功德坟寺,除负责看守坟茔外,又须于忌日、生辰设祀献供,春秋二季并须祭扫。主要在于借宗教作用为祖先祈冥福,并表达子孙之孝思。

(二)寺院的等级区分

随着寺院营造逐渐增多,出现了不同等级的区分。张弓从寺院营造者的名分与寺院政区所属着眼,将寺院分为名分本位和政区本位。“名分”反映身份贵贱,“政区”反映地属高下。进而认为“魏、梁至唐末数百年间,寺等分划的历史演进显示,以唐初武德贞观为分界,此前分划寺等,名分本位是主导;此后,政区本位是主导”[7](P221)。

唐多以“京寺”和“诸州寺”并称,显示出寺观的等级分划意图。唐玄宗天宝二年敕:

其玄元宫宜为太清宫,西京改为太清宫,东京改为太清宫,天下诸郡改为紫极宫,两京宫内道士取先抽有道行者一七人,自余于新度人中简择取,添满三七人为定额。[15](卷五四《尚黄老二》,P599)

又唐代宗大历八年敕:

天下寺观,僧尼道士不满七人者,宜度满七人,三七以上者更度一七人,二七以下者更度三人。[15](卷五四《尚黄老二》,P606)

从上述敕令可以看到唐代对寺院是分等级的,首先是京城与诸州的寺观不同,代宗大历八年的度人体现了寺院的等级不同,寺院等级高的度人多,不同等级寺院度人数依次为7人、14人、21人以上三个等级。圆仁入唐巡礼经过的扬州开元“府寺”,属节度使府,也是“大寺”;登州、贝州、赵州之开元,青州之龙兴,均属州府,是“中寺”;扬州海陵县西池等7寺,是“下寺”。

唐代寺观等级区分不见明文规定,唐后期实际操作上就是按照这种等级区分的。[7](P224)会昌五年(845)七月,武宗下诏敕称:

上都、东都两街各留二寺(通签注:时左街留慈恩、荐福,右街留西明、庄严),每寺留僧二十人;天下节度观察使治所及同、华、商、汝州,各留一寺,分为三等:上等留僧二十人,中等留十人,下等五人。[14](卷二四八,“唐武宗会昌五年七月”条,P8016)

从京寺与州寺留僧数额不同,可知两街大寺的位秩,高于州府大寺一等。唐宣宗即位后着手恢复佛教,下诏规定上都两街、东都各5所,每寺度50人;诸道并节度使府各3所,每寺度30人;诸州各2所,每寺度30人,五台山5所,每寺度50人。③上述两则诏令表明唐代寺院等级区分遵循政区本位原则。除按两京、诸道、诸州三级置寺之外,又命五台山的5寺,每寺度50人,与两京同一规格。说明特殊地区的某些寺院,如五台山“大寺”地位等级与两京大寺相仿,高于地方大寺。在政区本位之下,佛寺规模与佛寺等次,并非都成正比。[7](P224)

唐代寺院政区本位区分法是国家意志在寺观的等级区分上的表现。虽然这种区分有其见地,但是仅仅作此区分是不够的。汉地寺院,自古虽有寺院和兰若之分,但国家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隋以后,小的道场或小寺通称为兰若,明显带有等级区分的味道。唐代创建寺院要向朝廷申请,得到许可,方准兴建。寺院的名称也由朝廷颁发,即给额。所以所有没有获得国家给额的寺院叫兰若或佛堂,而不得称之为寺院。无额寺院是不纳入国家寺观的籍帐管理的,地位自然就低于官寺,往往成为取缔的对象。

唐代寺院给额,官方有控制私立寺院的用意。唐朝是禁止私立寺院的,玄宗先天二年(713)五月,“敕王公以下,不得辄奏请将庄宅置寺观”[16](卷五〇《尊崇道教》,P876)。开元二年二月,又敕令:“天下寺观,屋宇先成,自今已后,更不得创造。”[16](卷四九《僧尼所隶》,P860)对于私立寺院还必须向国家申请给额。因为很多私寺获得国家的给额后就纳入国家寺观管理,变成有额寺院,等级就提高了。唐代实行寺院给额制度,寺观等级区分标准首先应该是有额与无额。次一层次的区分才是按照政区本位来区分。采用有额与无额作为高一层次区分标准,是对唐代寺观政区本位等级区分标准的补充。

这样,我们可以看出唐代寺院的等级区分秩序,国家寺院或者有额寺院的等级要高于私寺。国家寺院或者有额寺院由于所属政区不同,按照等级来说是两京寺院等级高于诸州。此外,唐代京城与诸州寺院内部也可以进行等级区分。[19](P27-36)

三、唐代寺院的赐名给额

唐代依照前朝的经验,对遍布海内的几千所寺院,采取赐名给额办法加强管理,试图控制寺院的数量增长。

唐朝御赐名额,包含有赐“名”和给“额”两层用意。所谓赐名,就是御赐嘉名以示殊荣;所谓给额,就是颁给一个合法立寺院的指标。在唐代世俗百姓的宗教生活中,有帝王赐额的寺院称敕额寺院或有额寺院,属于合法建立的佛寺,敕额寺院为朝廷同意设立并有名额的寺院。与之对立的是无额寺院,也就是私自建立的非法寺院。唐代私建寺不得名“寺”或“院”,只能称招提、兰若。如元和二年(807),薛平奏请为中条山兰若赐额大和寺,“盖官赐额者为寺,私造者为招提,兰若”[14](卷二四八,“唐武宗会昌五年八月壬午”条,P8017)。私创寺院不得称“寺”,可见国家对待有额寺与无额寺的政策十分明确。

唐睿宗太极元年(712),刑部尚书王志愔为采访使受命“至浚郊宣敕:应凡寺院无名额者并令毁撤,所有铜铁佛像收入近寺”[20](卷二六《慧云传》,P659)。唐代官府查禁无额寺院,也是这时正式开始。但官府也会视情况需要,随时颁额诏置寺院。

唐代寺院“有定数”,给额是有限制的。但是不是每次按州立寺院都是兴建新的,很多情况下只是更改一下寺院名称。唐玄宗立开元寺敕称:“每州各以郭下定形胜观寺,改以开元为额。”[16](卷五〇《尊崇道教》,P1029)明令以现有佛寺改额,不是建立新寺。武周立大云寺,唐中宗立中兴(龙兴)寺,也多是旧寺改额。如梁武帝所赐韶州宝林寺,神龙元年改额中兴寺。如天台国清寺旁东北15里的禅林寺,“寺本智顗禅师修禅于此也。以贞元四年,使牒移黄岩县废禅林寺额,来易于道场之名”[21](P1054)。唐代寺院实行限额,官府对法定的寺院数额,要逐一核准并落实到具体的寺院,造册存之有司。[22](P47-56)

唐代为寺院请额,大多数由以下几种人出面。一是高道或名僧大德出面。僧伽大师在泗州临淮建寺,唐中宗“谓赐寺额,以‘临淮寺’为名”。因寺下曾掘出普照王金像,僧伽“请以‘普照王’字为名”。中宗“以‘照’字是天后庙讳,改为‘普光王寺’,仍御笔亲书其额以赐焉”。[23](卷九六《僧伽大师》,P638)又如下文所述的不空三藏和尚出面申请给额。二是地方长官或朝中大员出面申请。玄宗时人嗣安就为某寺院得到申请的赐额写过谢赐天宝额状。[13](卷九一四《谢赐天宝额状》,P4224)德宗时崔行先为他人代写谢赐贞元寺额状,感谢申请到“贞元”这个赐额。[13](卷六二〇《谢赐贞元寺额状》,P2773)

寺院的给额是需要申请的,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且手续繁难。如台州一县建置乾元国清寺,先由邑中官吏、耄耋、商旅等商议之后向县令申请,县令转申州刺史,刺史又向上级河南等五道度支使申请,由度支使上奏皇上,等到皇帝批准,寺院才获得名额。[24](卷八五九《台州乾元国清寺碑》,P4537)或者由名僧、大员或地方代为陈情,再由朝廷颁赐,并给牒收执。例由中书门下给牒,凡牒必奉敕宣付,故敕、牒互通,所以“有准敕故牒”字样,并且由宰执亲押,甚为隆重。除敕牒外,是否有由官司给付的公据,目前尚未见到这方面的史料。《代宗朝赠司空大辨正广智三藏和上表制集》为我们保留了唐代申请给额的程序。从《不空制表集》卷三中摘录《敕赐汾州西河县西苑房佛堂寺额》如下:

汾州西河县西苑房古佛堂院

右特进试鸿胪卿三藏大广智不空奏:前件佛堂,西河县社邑百姓,于至德年中创共修葺志愿。妖孽丧亡,国家克复,伏以先圣孝感取为社名,并不烦扰公家,亦不私有求乞。其社人等各自率家资遂共成办,自兹已来修葺不辍。前年奉 恩命,五台山修功德,回日到此佛堂院,寻问根由具悉其实,堂殿院宇已就垂成。特望 天恩赐一寺额。

中书门下 牒大广智不空

牒奉 敕宜赐额法津之寺牒至准 敕故牒

大历七年三月四日牒

中书侍郎平章事元载

门下侍郎平章事王缙

兵部尚书平章事李使

司徒兼中书令使[25](卷三,P855)

此段文字分为两部分,一是不空上奏的状表,即不空向皇帝申请给额。另一部分是中书门下给不空的敕牒,是皇帝批准不空的申请,予以赐额给汾州西河县西苑房古佛堂院。除了寺观需要申请给额,还有塔也需要申请。在《不空制表集》中就收有这样的申请,如《谢御题先师塔额并设斋表》载:

沙门不空言:不空早侍先大和上,猥承奖训,愧无升堂之哲,谬忝入室之遇。曼茶罗灌顶坛者,万行之宗,密证之主,将登觉路何莫由斯。始先师所传启此方耳目,惠灯罢照日月将深 陛下思续耿光,不遗疵贱,诏开灌顶俾建道场,才仿佛于存羊,岂归依之补处。皇慈乃眷,渥泽累沾,降五僧泥封,云随发落,下千人天饭,香任风吹,况塔额亲题桂诸伊落,龙门之下更攒崛起之峰,月轮之间恒聚冲飞之雁,无任戴荷屏营之至。谨附监使李宪诚,奉表陈谢以闻,沙门不空诚欢诚喜谨言。

大历三年六月十三日

特进试鸿胪乡大兴善寺三藏沙门大广智不空上表

宝应元圣文武皇帝批

和上释梵宗师人天归仰,慈悲智力拯拔生灵。广开坛场,弘宣法要,福资国土,惠洽有情。媿厚良多,烦劳申谢。[25](卷三,P855)

寺院申请赐名给额是因为可以给它带来种种政治和经济利益,有的私立寺观往往可以通过赐额转为合法的寺院,某种程度上也给寺观予以安全的保障。

唐代寺院赐额与国家政治生活联系紧密。如取精忠尽孝或祈福祈寿字义的寺额,所冠之寺观名称多为报忠、教忠、褒忠、慈孝、显孝、报亲、崇恩、资福等。也有臣下奏请更改寺院名,表示向君王献忠祈祷的,如会昌六年,依功德使奏请,上都右街允留寺依次改额为万寿、崇圣、圣寿、福寿,企盼君王龙体安泰、万寿无疆。这些名字多有儒家文化特色。[26](P1-20)

还有取兴国安邦之义的寺额,如睿宗景云元年,敕舍龙潜旧宅为安国寺。玄宗开元二十年,敕改无极寺额为兴唐寺。武宗会昌六年,依功德使奏请,上都左街允留寺还有改额为护国、保唐、安国、唐安、唐昌、延唐等名额。多与帝王的政治生活相联系。李峤为《魏国北寺西寺请迎寺额表》,说的则是因为朝代更迭而要求重新赐额。④

四、唐代对无额寺院的管控和禁止淫祠

无额寺院分为兰若、招提和佛堂等小寺院。兰若,为阿兰若之简称,为梵语之音译,意指远离村落之安静而适合修行的场所。兰若的特点是“无院相”,即建筑不拘型制,没有一般寺院的外观。[27](卷一《住处》,P263)所谓“山林兰若”“村坊佛堂”,是最底层的奉佛场所,广泛分布在乡里坊间。

根据汉地佛教传播的历程,先有都邑寺院,后有山林兰若。所以兰若的出现不会很早。《续高僧传》称,萧梁有释法聪,至襄阳伞盖山“置兰若告”。陈隋之际,智者大师在天台山广置兰若,唐德宗时仍有12所尚在。这是汉地兰若的较早记载。一直到隋王朝建立,所有的佛教建筑,无论规模大小和其内居住僧侣人数的多寡,它们都以“寺”名相称。这是一个通称,指供僧侣们居住的建筑。到魏收撰写《释老志》时依然是这样:“今之僧寺,无处不有……或三、五少僧,共为一寺。”[5](卷一一四《释老志》,P3045)但是,从隋代开始,在寺籍统计中仅仅强调那些大寺院。兰若作为小寺出现,可能是在隋之后。[28](P20)

敦煌文书载,公元9—10世纪的敦煌兰若,共约20所。其中有释门用语为名的多宝兰若、神角兰若,官衙建筑为名的军门兰苦、官楼兰若,地望为名的东山兰若、敦煌兰若,施主名氏为名的安清子兰若、周家兰若、乐家兰若、索家兰若、宋家兰若、马家兰若、唐兰若、孔阇梨兰若等。汉地西垂敦煌二县的兰若尚且这样多,可想见佛教在唐朝乡村山野的渗透是无孔不入。

招提是为四方僧众所设之客舍。关于“招提”一词,《慧琳音义》卷二十六云:“招提僧坊,古音云供给客僧之处也。即以招引提携之义故也。亲曾问净三藏,云招提是梵语,此云四方僧房也。”[1](P476)又《续高僧传》卷二《达摩笈多传》云:“云招提者,亦讹略也。世依字解,招谓招引,提谓提携。并浪语也。此乃西言耳。正音云招斗提奢,此云四方。谓处所,为四方众僧之所依住也。”⑤又《翻译名义集》卷七载,北魏太武帝于始光元年(424)造立伽蓝,称为招提,世人遂以招提为寺院之别称。后世禅宗盛行后,对于客僧居住的寺院,则称为“十方刹”,并不是称为“招提寺”。

佛堂兴于唐初,盛于唐后期。武德至开元期间,海内的佛堂兰若数量剧增,营建者多是僧侣。释道宣一再说到唐初普遍存在“私有小寺”,大致反映了各地僧人广兴佛堂兰若的现实。僧置兰若,“安禅”适性,非为十方,故称“私有小寺”。

唐代立国之初对待寺院的原则是“诸僧、尼、道士、女冠……并令大寺观居住”[29](卷三〇《沙汰僧尼道士女冠诏》,P1358),目的是对僧道进行集中管理。对无额的寺院时加清肃,如睿宗下诏规定没有官府名额的寺院将被拆除,“太极元年五月十三日,改元延和。是岁刑部尚书王志愔为采访使,至浚郊宣赦:应凡寺院无名额者并令毁撤,所有铜铁佛像收入近寺”[20](卷二六,P659)。开元以后,经济发展,兰若佛堂遍置四方,僧道与俗人交往趋于活跃,兰若佛堂成了僧俗交往的佳处。民间私相交通,向为朝廷所忌。于是先有开元十五年的拆除封闭佛堂的诏敕:“天下村坊佛堂,小者并拆除,功德移入侧近佛寺;堂大者皆令闭封。”敕下,“天下不信之徒,并望风毁拆,虽大屋大像,亦残毁之”。[23](卷一〇四《报应三》,P703)开元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又颁禁断兰若敕:“朕先知僧徒至弊,故预塞其源,不度人来,向二十载……如闻远就山林,别为兰若,兼亦聚众,公然往来。或妄说生缘,辙在俗家居止,即宜一切禁断。”[13](卷三〇《澄清佛寺诏》,P144)

安史之乱后,营建兰若佛堂之风更盛。如镇州僧自觉,至德乾元之际,欲“入太行山,于一磐石上结茅庵,三亩小溪为兰若”[20](卷二六《自觉传》,P656)。太和元年(827)牛僧孺曾经为境内兰若奏申名籍,“特为奏题门曰‘大寂’”[20](卷一一《无等传》,P253)。元和太和之际,全国村坊佛堂、山林兰若之数达于顶峰。[7](P227)太和四年,祠部在奏请“申禁僧尼”的同时,也奏“其天下州府村坊、普通、私色兰若、义井”等,并请割属当州府寺收管。太和九年的《条流僧尼敕》,命“天下更不得创造寺院、普通、兰若”等。会昌年间除毁寺之外,另外“毁招提、兰若四万余区”,几乎等于有额寺院的10倍。[11](卷一一三《唐武宗会昌五年拆寺制》,P542)

除了兰若、招提和佛堂之外还有很多淫祠祭祀,唐代淫祀之风遍布都邑乡野,尤其在南方为盛。淫祠是不列于国家正式祀典的,淫祠之害带来社会民力的虚耗,对唐王朝的教化和民风淳化不利是必然无疑了。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淫祀对于唐王朝统治是不利的,解决的办法就是一概禁绝。僧道不务修持,徒以非理迎神,异术蛊惑人心或妄言吉凶之类邪恶道,唐代以前就屡见不鲜,尤以隋末道教图谶令统治者印象最为深刻。唐立国之初就立法禁止此等异道邪术并多次重申此禁令。唐武德九年,诏:“民间不得妄立妖祠。自非卜筮正术,其余杂占,悉从禁绝。”[14](卷一九二,“高祖神尧大圣光孝皇帝下之武德九年”条)防止捏造妖言以惑众,影响社会安定,危及国家统治。到唐开元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禁断妖讹等敕》称:

比有白衣长发,假托弥勒下生,因为妖讹,广集徒侣,称解禅观,妄说灾祥。或别作小经,诈云佛说;或辄蓄弟子,号为和尚;多不婚娶,眩惑闾阎;能类实繁,蠹政为甚。刺史县令,职在亲人,拙于抚驭,是生奸宄。自今以后,宜加捉搦,仍令按察使采访,如州县不能觉察,所由长官,并量状贬降。[11](卷一一三,P588)

又唐长庆四年(824)《御丹凤楼大赦文》称:“天下诸色人中……其所在淫祠不合礼经者,并委长吏禁断。”[13](P799)地方官自然积极响应和执行禁断淫祠。《旧唐书》卷八十九《狄仁杰传》载:“征为冬官侍郎,充江南巡抚使。吴楚之俗多淫祠,仁杰奏毁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吴太伯、季札、伍员四祠。”[12](P2887)但这种涉及民间信仰的事情,不是狄仁杰奏毁淫祠就可控制的,必然卷土重来。《旧唐书·于頔传》载:“改苏州刺史……吴俗事鬼,頔疾其淫祠废生业,神宇皆撤去,唯吴太伯、伍员等三数庙存焉。”[12](P4129)这是德宗时候的事情,说明狄仁杰的禁令早失去作用,到这时又劳于頔来禁毁。又如《旧唐书·李德裕传》所载:“出德裕为浙西观察使……江岭之间信巫祝,感鬼怪……德裕欲变其风……属郡祠庙,按方志前代名臣贤后则祠之,四郡之内除淫祠一千一十所。”[12](P4511)李德裕禁毁淫祠是穆宗时候的事情,朝廷对不符合王朝礼制系统的淫祠予以取缔,但整个禁毁效果并不明显。

五、结语

唐朝寺院治理作为宗教事务管理重要措施,体现在唐代寺院设立许可与寺院数额纳入控制并进行等级划分,这是唐代宗教管理的关键措施之一。按照诏敕和法令设立的寺院即国家规定的有额寺院都在国家控制的范围内,数目维持一个稳定的状态。而在等级区分和给额方面,则是印度佛教屈服和适应中国礼法制度的产物。但无额寺观在管理上没有收到很好的效果,尤其在一些民间信仰所设立的淫祠管控方面收效甚微。究其因,可能是因为佛教在唐后期与民间信仰合流,佛教和道教都在收编民间淫祠纳入自己的旗下,使得部分淫祠开始了正统化和制度化的升格,也使得唐王朝很难继续禁毁打击。给额的寺院数量虽然稳定可控,但寺院里面的僧尼人数却是处于膨胀—打击—收缩—膨胀的反复循环中,个中缘故不单是寺院管理的问题,还牵涉僧尼剃度、贯籍和寺院经济相关方面。

李唐王朝建立之初,佛教僧尼锐减,佛寺被毁甚多。贞观时期国家开始多立寺院,到贞观后期,海内有额寺院计3716所。[30](卷七,P259)武则天时期广建寺院,“一国寺有四千余所”[31](卷一〇〇,P1027)。从中宗到玄宗开元后期,天下敕额寺院达5358所[12](卷四三《职官志》,P1831),这个数字被认为是唐代佛寺“定数”。从唐玄宗开始,唐代君主一直注意抑制寺院的过分增加,海内有额佛寺大体保持在5000余所的限额内。

与寺院相联系的唐代佛教僧尼数量也是起伏不定。因隋末的战乱僧尼人数大幅度下降,贞观时“计海内寺三千七百一十六所,计度僧尼一万八千五百余人。未此已前,天下寺庙遭隋季凋残,缁侣将绝”[30](卷七,P259)。唐初僧尼人数降到隋唐时期的最低谷。唐初的僧尼人数,大约是5万人。[28](P18)但是,这些官方数字只是强调合法剃度和官方寺院中的僧尼。加上游方和尚以及兰若佛堂中的私度僧尼,僧尼数量可能增加很多甚至翻倍。盛唐的僧尼人数大约比统计得要多,史料中仅仅注重已在官方名籍中登记的僧人,从原则上来说是指那些正式剃度者。那么僧尼数字可能并不像普查统计中所指出的那样是12.61万人,而更可能应多达25万到30万人。晚唐的僧尼数量,当时“祠部请令天下僧尼非正度者,许具名申省给牒,时入申者七十万人”⑥。实际上当然没有这么多,谢和耐认为是因为将花钱买取了一纸官方度牒的农民也统计在内。[28](P27)实际上唐后期天下僧徒约在30多万人。说明在唐王朝的控制下,僧尼数量有起伏但还是呈现一种良性的发展趋势。在一般情况下,每座寺中仅有20—50名出家人。每个寺院和兰若的僧尼数量,人数最多不超过50人。有些特殊的地方如在天台山的国清寺中,共有150名常住僧侣;每当夏季避暑时,总有300多名僧侣前往那里居住。对于兰若等小的道场的人数,我们可以通过统计得出结果来。在会昌废佛年间所做的统计发现在4万多个兰若中有10万余名出家人。因此,在各个小道场和佛刹只有2名或3名僧侣,这几乎就是《魏书·释老志》所记载的洛阳小佛教建筑中的平均数字。因此,这就说明两种相距三个多世纪的资料是互相吻合一致的。[32](P16)

基本而言,对唐代实际寺院数额和僧尼人数进行考察结果表明唐代前后期差异很大。无论是对寺院还是僧尼人数的管理,都存在管理弛张失控的问题。除了宗教管理体制自身问题,更大的问题在于唐代后期整个社会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中央集权削弱、宦官专权等一系列因素都导致了宗教管理的松弛,直到武宗上台才得以改变。大中“反正”之后,唐代寺院管理又回归到常态。

注释:

①《全唐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卷七百二十七《唐鄂州永兴县重岩寺碑铭并序》载:“官寺有九而鸿胪其一。……‘胪’者,传也,传异方之宾礼仪与其言语也。‘寺’也者,府署之别号也。……自汉氏梦有人如金色之降,其流来东,吾之鸿胪待西宾一支,特异于三方。……至有思睹厥貌,若盼然如见者,则取其书。按其云云之文,熔金琢玉,刻木扶土,运毫合色,而疆拟其形容,构厦而贮之。……其如是,非官寺之一而能容焉。故释寺之作,由官也。”

②聂顺新认为,唐高宗乾封元年的官寺诏令与玄宗开元二十六年的诏令在地方诸州的执行力度十分有限,大多湮没不闻。见聂顺新:《唐高宗乾封元年佛教官寺制度研究》(《宗教学研究》2018年第2期)、《唐玄宗开元官寺敕令的执行及其意义》(《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③《全唐文》卷八十二《受尊号敕文》载:“上都除先置寺外,每街更各添置寺五所;东都除先置寺外,更添置寺五所。每寺各度五十人,每处僧寺三所,尼寺二所。西川、荆南、扬州、润州、汴州、太原、河中、襄州已上八道,除先置寺外,更各添置寺二所。每处置僧寺一所,尼寺一所。诸道节度观察使府,除先置寺外,更各添置寺一所。其所置僧寺,各度三十人。诸道管内州未置寺处,宜各置寺二所,僧寺一所,尼寺一所,每寺各度三十人。五台山置寺五所,如有见存寺,便令修饰充数,每寺度五十人,数内置尼寺一所,已前添置寺,宜并先度僧尼,渐渐教化。”

④《全唐文》卷二百四十五《为魏国北寺西寺请迎寺额表》载:“佛刹周于天壤,寺名因于国号。自崇阳改谥,奉胆增邑,虽配天盛典,已革于常数;而净境大名,尚题于旧额。是以稻麻众侣,葵藿微心,愿宏金石之名,思降琼瑶之札。”

⑤文载《大正藏》(台北佛陀教育基金会1990年印)第50册,第435页。另见《玄应音义》卷十六云:“招提,译云四方也。招,此云四;提,此云方。谓四方僧也。一云招提者,讹也。正言柘斗提奢,此云四方。译人去斗去奢,柘,经误作招。以柘招相似,遂有斯误也。”(徐时仪校注《一切经音义三种校本合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50页)因此,“招提”应为讹误之语,其正名应为柘斗提奢。

⑥数字统计出自《佛祖统纪》卷四十二(《大正藏》第49册,第385页)。《大宋僧史略》(《大正藏》第54册)卷中《僧籍驰张》也将这一时间定为太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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