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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简与《尚书》文体的再认识
——兼论晚书辨伪

2021-11-29陈民镇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尚书清华文体

■陈民镇

《尚书》文本在形成与早期流传过程中虽然尚无自觉的文体意识,但它们在事实上启导了早期的文体分类观念。《尚书》中的训、诰、誓、命,最初为仪式或行为,后向文体名转变。《尚书》的篇题构成与文体分类,也要在此背景下理解。清华简《尹诰》对应亡佚的《咸有壹德》,其篇题当拟作“尹告”,得自文中“挚告汤曰”一语。清华简《傅说之命》对应亡佚的《说命》,其中册命的内容合乎“命”之篇题。通过清华简的新材料,我们得以真正理解《尹告》《傅说之命》等篇题的由来,并可进一步证伪晚书。

今本《尚书》既包括西汉伏生所传今文《尚书》,也包括东晋时豫章内史梅赜所献“古文尚书”(即“晚书”)。宋代以降,学者开始质疑晚书的可靠性,关于晚书性质的争议遂成为《尚书》学的一大公案。经清儒考证,梅本《尚书》已被判为晚出之作,故世称“伪古文尚书”,但近年来仍有人试图为晚书翻案。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清华简)包含多篇《书》类文献,可为疑案的解决提供重要线索。

清华简《傅说之命》三篇,对应晚书《说命》三篇,除共同为其他传世典籍所征引的文句外,全然不同;清华简《尹诰》,对应晚书《咸有一德》,除共同为其他传世典籍所征引的文句外,全然不同;清华简《摄命》,对应晚书《冏命》,内容全然不同。文体形态等因素也是甄别晚书真伪的重要依据。学界对于文体形态在古书辨伪中的意义尚缺乏关注,本文拟重新审视《尚书》的文体特征及分类依据,并从文体形态出发就晚书的性质作进一步探讨。

一、《尚书》之“体”及其生成方式

探讨中国早期文体形态和文体观念的发生,不能绕开《尚书》。一是《尚书》中的一些篇章渊源甚古,属于我们所知最早的一批文章;二是《尚书》的篇题确已萌生早期的文体分类观念;三是《尚书》的大部分篇章实际上是官文书,而官文书的功能区分为《尚书》的分体提供了天然的依据。

据伪孔安国《尚书序》,《尚书》可分典、谟、训、诰、誓、命“六体”[1](P114)。对于“六体”所对应的篇目,唐孔颖达《尚书正义》作如下解释:“‘典’即《尧典》《舜典》,‘谟’即《大禹谟》《皋陶谟》,‘训’即《伊训》《高宗之训》,‘诰’即《汤诰》《大诰》,‘誓’即《甘誓》《汤誓》,‘命’即《毕命》《顾命》之等是也。”[1](P115)所谓“六体”,是根据传世《尚书》篇题的末字总结而来。有些《尚书》篇章的篇题并不能直观反映“六体”,其归属便成了问题。陆德明《经典释文》将“六体”分作“正”“摄”两类[2](P140)。根据宋人熊朋来的说法,所谓“正”,指“有其义而正有其名”,如属于“典”的《尧典》《舜典》;所谓“摄”,指“无其名而附其义”,如属于“典”的《禹贡》《洪范》《汩作》《九共》《槁饫》,指篇题未反映文体的篇章。[3](P272)宋人林之奇认为:“《书》之为体,虽尽于典、谟、训、诰、誓、命之六者,然而以篇名求之,则不皆系以此六者之名也。虽不皆系于六者之名,然其体则无以出于六者之外也。”[4](P445)可见,林氏一方面肯定了篇题可反映文体,同时也强调篇题与文体之间并非绝对的对应关系。

在伪孔安国《尚书序》“六体”的基础上,孔颖达增加贡、歌、征、范四体,合为“十体”[1](P114)。宋人真德秀则将《尚书》总结为诰、誓、命三体[5](P5),一些当代学者的分类尝试也类似于此。如陈梦家将《尚书》文体分为诰命、誓祷、叙事三大类[6](P309-310),钱宗武分为典、诰、誓、命四类[7](P24),程浩分为训诰、册命、誓祷三类[8]。此外,潘莉认为《尚书》的文体类型有书、典、谟、训、诰、誓、命、征、歌、贡、范、刑12种[9](P1)。胡大雷认为《尚书》还涉及命龟、咨、询、告、绥、访、祝、教、戒、报诰等文体[10](P9-12)。这些学者将《尚书》所包含的文体范围进一步扩大,以期探寻《尚书》的文体特征。

除了直接对《尚书》进行文体分类,后人出于“宗经”的旨趣,往往将一些文体追溯到《尚书》。如《颜氏家训·文章》:“诏、命、策、檄,生于《书》者也。”[11](P237)《文心雕龙·宗经》:“诏、策、章、奏,则《书》发其源。”[12](P22)元人郝经指出:“《书》者,言之经。后世王言之制、臣子之辞皆本于《书》。凡制诏、赦、令、册、檄、教、记,诰、誓、命、戒之余也。书疏、笺、表、奏、议、启、状,谟、训、规、谏之余也。”[13](P611)明人袁宗道亦云:“诏、檄、笺、疏、状、志之类,则源于《书》。”[14](P81)《尚书》被视作官文书的鼻祖。

前贤早已指出《尚书》并无后世那样明确的文体界定。孔颖达指出:“《书》篇之名,因事而立,既无体例,随便为文。”[1](P117)章学诚认为,“书无定体”[15](P3),“因事命篇,本无成法”[15](P31)。有学者指出,对后世影响甚大的“六体”说,实际上是魏晋以来文体论兴盛背景下的产物[16](P14)。无论是“六体”“十体”还是今人的分类,都是从后人角度出发对《尚书》文体所作的区分与归纳,未必合乎先秦的文体观念。其取舍标准不一,多有主观性。“六体”“十体”之分,实则是从后世的文体观念出发看待《尚书》的篇题。离开历史语境而强作分类,显然不能真正有助于认识《尚书》的文体形态。

先秦时期文体观念尚未明晰,《尚书》中训、诰、誓、命之类,原先指具体行为,即孔颖达所谓“因事而立”。训、诰、誓、命的文本往往配合“礼”而存在,具有功能性和仪式性,其篇题虽有文体的萌芽,但并非来自自觉的文体分类观念;至于“典”“谟”等,或是表其性质,或是表其内容,很难说可独立成“体”。由行为或功能向文体转变,是中国早期文体产生的重要途径。郭英德认为,从《尚书》“六体”的生成看,是先有特定的行为方式,次有记录特定行为方式的文本,然后才产生了基于特定文本方式的文体类型。[17]

虽然《尚书》文本在形成和早期流传过程中并无自觉的文体意识,但它们确乎启导了文体分类观念。《尚书》中的篇章原先多是施教布政之辞,可归入官文书的范围。由于官文书是配合具体功能而产生的,其不同功能的区分也便成为文体分类的基础。官文书的重复应用与文体规定性,强化了各“体”的特征。《尚书大传》引孔子语:“六誓可以观义,五诰可以观仁。”[18](P132)“六誓”“五诰”反映了“誓”“诰”仪式及相应文本的反复出现,这为“因文立体”创造了可能。但《尚书》各篇的拟题方式不一,简单从篇题出发提炼文体,甚至据某单篇篇题独列一体,无疑会消解文体自身的规定性。孔颖达依据篇题提炼出贡、歌、征、范四体,将一些只出现一次的篇题也纳入其中,便招致林之奇的责难。林氏认为《尚书》的文体“可以意会而不可以篇名求之”[4](P132)。

从具体行为到文体名,《尚书》 的经典化在此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林之奇指出:“书之名篇,非成于一人之手,盖历代史官各以其意标识其所传之简册,以为别异。”[4](P445)他指出《尚书》篇题并无系统性,自然有其道理;但他认为篇题是历代史官所标识,则有讨论的空间。在实现经典化之前,《尚书》各篇主要是作为官文书的原始文本而存在的,篇题并非必要。而出于传授与称引的需要,经典化后的《尚书》各篇篇题逐渐固化。除了撮取篇首文字命名的方式,基于功能或仪式的归纳也成为一种选择。需要注意的是,诸如“文侯之命”“康诰”之类的篇题,虽类似于“对象+文体”的模式,但篇题中的“命”“诰”等词并非真正的文体名,而是具体行为[19],下文在讨论具体个案时会有进一步分析。无论如何,《尚书》篇题的固化为文体分类和文体名的固化奠定了基础。

从行为到文体名的转变,实与汉语的词性关联密切。黎锦熙倡导句本位,提出“词无定类”[20](P6)“离句无品”[20](P36)的观点。汉语词性的不确定性是事实,“盖古人造字,借形取象,意多笼统,而词性之别则至语句中才显现出来”[21](P136)。先秦最早出现的一批文体名,一开始往往表示行为,而在“NP(名词词组)+之+VP(动词词组)”等结构中,它们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名词,进而成为文体名。在《左传》一书中,有许多典型的例子。如襄公四年“官箴王阙”[1](P1933)之“箴”为动词,下句“虞人之箴”中的“箴”字则有文体的意味。宣公十二年云“昔平王命我先君文侯”[1](P1881),“命”为动词,相应的册命文书则为《文侯之命》;定公四年所见“命之以蔡”[1](P2135),对应的文本则为《蔡仲之命》。在“文侯之命”“蔡仲之命”以及“傅说之命”等篇题中,“命”其实都很难说是文体名,因为这些文本并不能理解为“文侯的命辞”“蔡仲的命辞”“傅说的命辞”,它们实际上指文侯、蔡仲、傅说之受命。尽管如此,这些篇题中的“命”显然已向文体名过渡。此外,诸如“诔”“铭”“论”“说”“誓”“歌”等文体均存在类似现象。《书》类文献中的所谓“六体”或“十体”,最初所指多是具体的仪式或行为,其文体义是《书》类文献在整理、传诵的过程中提炼和固化的。明乎此,我们可以对中国早期文体的发生有更深入的理解。

二、“告”“诰”之别

清华简《尹诰》原简文并未抄录篇题,“尹诰”一名由整理者所拟,其依据来自《礼记·缁衣》引《尹吉》“惟尹躬及汤咸有一德”[1](P1648)。此句相当于清华简《尹诰》的“惟尹既及汤咸有一德”[22](P133),故整理者认为清华简《尹诰》即《礼记》所引《尹吉》。《礼记》郑玄注指出:“‘吉’当为‘告’。‘告’,古文‘诰’,字之误也。”[1](P1648)即认为“尹吉”当作“尹告”,并认为“告”是“诰”之古文。“告”确实容易被误认为“吉”。俞樾举例云:“《周礼·大宗伯》:‘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示。’注曰:‘故书吉或为告。’……此‘告’与‘吉’形近相混之证。”[23](P614)

郑玄还指出:“《尹告》,伊尹之诰也。《书序》以为《咸有一德》,今亡。”[1](P1648)郑玄称其“伊尹之诰”,即明确其文体为“诰”。且《尹告》又称《咸有一德》,在郑玄的时代业已亡佚。伏生所传今文《尚书》,并不包括《咸有一德》。西汉中期所出孔壁中《书》,较今文《尚书》多出16篇,其中便有《咸有一德》,但并未流传于后世。晚书有《咸有一德》一篇,除了“惟尹躬暨汤咸有一德”[1](P165)一语显然因袭自《缁衣》所引《尹吉》,其他内容皆与清华简《尹诰》不同。包括“躬”这一讹字,晚书因袭其误,可见晚书之晚出。清华简《尹诰》中“尹念天之败西邑夏”[22](P133),亦见于《缁衣》所引《尹吉》,但不见于晚书《咸有一德》,倒是被改写为“惟尹躬先见于西邑夏,自周有终,相亦惟终”[1](P164),收入晚书《太甲上》,这主要是晚书的编辑者不明“尹吉”的含义且不明《尹吉》与《咸有一德》关系的缘故。

郭店简和上博简亦有《缁衣》抄本,它们在引述所谓《尹吉》时,相应的篇题均写作“尹言弃”。“言弃”字又见于史卧恬簋(《集成》4031)①铭文的“王言弃毕公”,从言、廾声,唐兰最早将其释作“诰”[24]。何尊(《集成》6014)铭文云:“王言弃宗小子于京室。”学界普遍将“言弃”释作“诰”。郭店简《缁衣》、上博简《缁衣》以及郭店简《成之闻之》在引《康诰》时,“诰”皆写作“言弃”。整理者之所以将清华简《尹诰》的篇题拟作“尹诰”,而非《缁衣》所引的《尹吉(告)》,便基于以下两点认识:其一,据郑玄注,《尹告》为“伊尹之诰”;其二,郭店简和上博简《缁衣》所引篇题写作“尹言弃”,古文字中“诰”多写作“言弃”。整理者将“尹告”径改为“尹诰”究竟是否合理呢?

整理者认为清华简《尹诰》便是《咸有一德》[22](P132),也有学者对这一认识乃至清华简的可靠性提出质疑,其理由是:清华简《尹诰》的文体与诰体不同。[25]诚然,《尹诰》的文体与通常的诰体并不相同。《说文》:“诰,告也。”[26](P92)段玉裁注云:“以言告人,古用此字,今则用‘告’字。以此‘诰’为上告下之字。”[26](P92)“诰”有告诉之义,与“告”同义,“告”“诰”同源,浑言之无异;但析言之有别,“诰”特指上告下。在古文字中,“诰”写作“言弃”,“言弃”的原始字形可以追溯到甲骨文,作一人跽坐敛手出言,另一人在其面前拱手聆听[27](P70-76),“诰”取代“言弃”则是在战国以后[28](P176);“诰/言弃”侧重以言训教,是为了区别“告”而派生的词。在传世文献的用词习惯中,“诰”与“告”更有明确区分,即《列子·杨朱》注所谓“告上曰告,发下曰诰”[29](P54)。

狭义的“诰”用于上告下,《文心雕龙·诏策》谓“诰以敷政”[12](P358),“诰”为布政之辞。以“诰”入题者,如《康诰》《大诰》《洛诰》《酒诰》《召诰》《汤诰》《盘庚(之诰)》,均是君王或三公布政,多见“王若曰”“王曰”之语。前文已经指出,今人心目中理所当然的《尚书》之“体”,在先秦尚未真正明晰,所谓的“体”最初多指行为。如何尊铭文“王言弃(诰)宗小子于京室”,即指以上告下,施政发令,是具体的行为和仪式,京室(宗庙)是仪式展演的场所。《尚书》中的“诰”,如《酒诰》之“诰毖”“诰教”“予不惟若兹多诰”[1](P206-207)、《多方》之“诰尔多方”[1](P228)等,“诰”均为动词,且除《酒诰》的一处个例之外,均指上告下。苏轼曾指出:“自《大诰》《康诰》《酒诰》《梓材》《召诰》《洛诰》《多士》《多方》八篇,虽所诰不一,然大略以殷人不心服周而作也。”[30](P367)便是将“诰”理解为行为。作为动词的“诰”后来引申出名词义,并成为文体专名。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并天下之后以“令为诏”[31](P236),里耶秦简更名方也记载“以王令曰以皇帝诏”[32](P155-157),这里所说的“命”相当于“诰”,秦始皇开始将原先的“诰”改为“诏”。蔡邕便指出:“诏,犹‘诰’也,告教也。三代无其文,秦汉有也。”[33](P2)由“诰”而“诏”,实则一脉相承。

《尚书》《左传》《史记》诸书记载君王告下时亦用“告”,如《尚书·康诰》之“听朕告汝”[1](P205)、《多方》之“告尔四国多方”[1](P228)、《多士》之“告尔殷多士”[1](P220),“告”便相当于“诰”。但下告上,在传世文献中一般不写作“诰”。《尚书·西伯戡黎》云“祖伊恐,奔告于王”[1](P177),下(祖伊)告上(纣王)即用“告”。何尊中的“诰”(上告下)写作“言弃”,同一铭文中“廷告于天”的“告”(下告上)则写作“告”,可见“诰”“告”之别。清华简《程寤》及《四告》中的“告”指告神,亦指下告上,所用便是“告”字。清华简《尹诰》所记是下(伊尹)告上(汤),故很难说是“诰”。这便涉及整理者所拟篇题的误会,质疑者因《尹诰》不合诰体而质疑《尹诰》的可靠性,其质疑正是建立在整理者误会基础上的误会。

郭店简与上博简《缁衣》在引述该篇时写作“尹言弃”,《礼记·缁衣》所引则作“尹吉”。无论是“诰”还是“言弃”,都不会讹作“吉”,可见传世本《缁衣》所引篇题最初当作“尹告”。《礼记·缁衣》在引《康诰》时,篇名写作“康诰”,说明在传世本《缁衣》中“告”“诰”当有别,郭店简本和上博简本用“言弃”而非“告”或是因《康诰》而类型化的结果。

“尹告”一名可从清华简《尹诰》的文本中得到进一步验证。《尹诰》中有这么一句话:“執(挚)告汤曰……”[22](P133)“挚”是伊尹之名,《尹诰》全篇是伊尹和商汤的对话,而以伊尹“告”汤为主。简文明确写作“告”,“告”指下告上,与伊尹的身份相合。可见,“尹告”的篇题得自“告”这一行为,而其另一篇题“咸有一德”则来自对全篇首句的摘录。清华简《尹诰》(实际上应作《尹告》)非但并非不合文体,反而与《礼记·缁衣》所保存的古篇题相契合。

晚书《咸有一德》围绕伊尹对太甲的训诫展开,既很难说是“诰”(伊尹是臣),又谈不上“告”。从内容和文体看,晚书《咸有一德》与“尹告”的篇题并不相符。晚书还张冠李戴,将历史背景置于太甲的时代。《书序》谓“伊尹作《咸有一德》”[1](P165),并未说明本篇作于何时。而据《史记·殷本纪》,《咸有一德》的时代背景实际上是商汤时期,清华简《尹诰》可与《史记·殷本纪》的说法相呼应。其实,单从传世本和楚简本《缁衣》的引文来看,便可知《尹告》所记显然是伊尹与商汤之间的事。晚书的编辑者已不明其时代背景,故将其误植于太甲时期。就此而言,晚书《咸有一德》显然并不可信。

这里再顺带讨论另一篇晚书——《仲虺之诰》。《墨子·非命》三篇均引用《仲虺之告》。如《非命中》云:“于先王之书《仲虺之告》曰:‘我闻有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式是恶,用阙师。’此语夏王桀之执有命也,汤与仲虺共非之。”[34](P276)据此可知《仲虺之告》当是商汤和仲虺的对话。《墨子》所引,也被改编入晚书《仲虺之诰》。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墨子》所引篇题为“仲虺之告”,而非“仲虺之诰”。《墨子》一书中有“诰”字,见《天志下》:“此诰文王之以天志为法也。”[34](P220)这里的“诰”,即指上(帝)诰下(文王)。《墨子》一书中“告”“诰”自有别,参考《尹告》,《仲虺之告》的内容当是作为臣子的仲虺“告”汤。因此,该篇的篇题当以“仲虺之告”为是。晚书《仲虺之诰》通篇都是仲虺之“诰”,既不合乎“诰”体的内涵,也不符合《墨子》所言“汤与仲虺共非之”的设定,并不可信。

《书序》云:“汤归自夏,至于大坰,仲虺作诰。”[1](P161)《史记·殷本纪》载:“汤归至于泰卷陶,作诰。”[31](P97)“”即仲虺。这两处“诰”,不排除是后人所改,或是“诰”作为文体名的观念逐渐固化后的产物。“诰”最初本非文体名,但随着《尚书》的经典化,“诰”作为文体名愈加固化。而“告”并非常规的文体名,加上文献的散佚,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出于这一原因,人们很容易将《尚书》的某些篇章对号入座,归入“诰”体,而忘却其“告”的本名。徐师曾为了说明“古者上下有诰”,举《仲虺之诰》来说明“诰”可指“下以告上”[35](P115)。一些学者也以此来说明早期的“诰”未必指上告下。[19]“告”“诰”虽同源,但严格来说,《尹告》和《仲虺之告》当与狭义的“诰”相区别。以《仲虺之诰》来说明《尚书》中的“诰”可指下告上,证据并不够充分。

三、作为仪式的“命”

“命”“令”同源,甲骨文只有“令”而无“命”。“命”原为动词,指命令,尤其指授官分职、分封诸侯的册命。“命”依附于册命仪式而存在,册命仪式和册命文辞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多见,如晋公盆(《集成》10342)“王命唐公,建宅京师”,克盉(《铭图》14789)“命克侯于燕”等,均就诸侯分封而言。类似的表述亦见于清华简《封许之命》的“命汝侯于许”[36](P118)和《诗·鲁颂·閟宫》的“俾侯于鲁”[1](P615)。西周中晚期的册命铭文,格式高度程式化,往往由赏赐物等要素构成,是其仪式性的具体反映。

“命”本身是一种仪式,是“礼”的组成部分。在册命仪式中,有专门记录命辞的文本,由史官负责发布、诵读,这在铭文以及《仪礼·觐礼》中被称为“命书”。如颂鼎(《集成》2827)铭文云:“尹氏授王命书,王平(伻)②史虢生册命颂。”在卌三年逑鼎甲(《铭图》2503)等铜器的铭文中,有类似的记述。“命书”以及“命书”所承载的命辞,成为“命”由仪式向文体转变的钤键。徐师曾指出,“上古王言同称为‘命’”[35](P111)。作为文体名的“命”,属于诏令类文书。“命”与“诰”一样,皆指王言。

清华简《封许之命》便是一篇典型的“命”。篇题即作“封许之命”,可见该篇已有固定的篇题。该篇由周王的训诫、赏赐物品清单以及嘉勉之辞构成,在今文《尚书》中,有《文侯之命》一篇,同样是由周王训诫、赏赐物品清单以及嘉勉之辞构成,也是一篇典型的“命”。《封许之命》和《文侯之命》都没有铜器铭文中时间、场所、人物的烦琐交代,这当是《书》类文献更重王言的特点所致。但它们仍保留了册命的标志性因素,如赏赐物品清单和册命事由。

但清华简《傅说之命》似乎与常见的“命”并不相同。《傅说之命》有三篇,简文原有篇题。晚书《说命》亦有三篇,与《傅说之命》三篇相对应,但二者相差甚远。《孟子·滕文公上》曾引述某篇《书》(实即《说命》),赵岐注云:“《书》逸篇也。”[1](P2701)《礼记·学记》也有引述,郑玄注:“高宗梦傅说,求而得之,作《说命》三篇,在《尚书》,今亡。”[1](P1521)据此,东汉的赵岐和郑玄都未见到《说命》,可知当时《说命》业已亡佚。清华简《傅说之命》的发现,则为我们呈现了《说命》战国写本的面貌。

《傅说之命》上篇以记事为主,中篇和下篇以武丁言论为主,似乎与“命”体不合。但我们如果细读上篇,可知傅说被武丁派出的使者寻得之后,“厥俾绷弓、绅弦、纰矢”[37](P122),说的是赏赐傅说弓矢。在《文侯之命》以及宜侯夨簋(《集成》4320)、虢季子白盘(《集成》10173)、应侯视工钟(《集成》107、108)等青铜器的铭文中,赏赐物便包括弓矢。《傅说之命》上篇的结尾“王用命说为公”[37](P122),下篇云“余惟命汝说庸朕命”[37](P128),正点出“命”的主题,即命傅说为公。中篇首句谓:“说来自傅岩,在殷。武丁朝于门,入在宗。”[37](P125)宗庙正是举行册命仪式的场所。如果不明册命的背景,我们就很难理解何以武丁“入在宗”。若《傅说之命》三篇所记可信,这也是目前我们所知最早的册命仪式。可见,《傅说之命》被称作“命”是恰如其分的。

赵平安指出,“命”主要是君王任命官员或者赏赐诸侯的册命,《傅说之命》正属于“命”。[38](P267-269)清华简《傅说之命》中篇通过“武丁曰”展开,下篇通过“王曰”展开,记录的都是王言,这与“命”相合,晚书则不然。程薇指出:“伪古文《说命》篇由于没有看到真正的《说命》篇的内容,不了解‘命’体文献的这一特征,因此他们完全被郑玄所说的傅说‘作书以命高宗’的想法所误导,所编写的内容自然只能是阐述傅说对政教的理解。”[39]反观晚书《说命》,其中许多内容是傅说在训诫武丁,还有“王庸作书以诰曰”[1](P174)之语,既缺乏与“命”有关的仪式环节,亦与“命”的体式不合,故晚书《说命》并不可信。有学者认为“惟口起戎”几句,是傅说向王的谏言,在《傅说之命》中则出自武丁之口,故《傅说之命》不可信[40],这其实是受到晚书误导而产生的误解。

其实,《书序》称“高宗梦得说,使百工营求诸野,得诸傅岩,作《说命》三篇”[1](P174),已点出主语是高宗武丁。郑玄在注《礼记·学记》时称“《说命》三篇,在《尚书》,今亡”[1](P1521),但同时又认为“《说命》,《书》篇名,殷高宗之臣傅说之所作”(《礼记·文王世子》注)[1](P1411),“作书以命高宗”(《礼记·缁衣》注)[1](P1649),则将《说命》视作傅说的作品。晚书的误会,可能便源自郑玄。

与晚书《说命》不同,晚书《冏命》则是通篇王言,且有呼应“命”的“今予命汝作大正”[1](P246)一语。清华简《摄命》虽未见篇题,但从其内容看,应是业已亡佚的《冏(臩)命》[41]。《摄命》当是册命仪式之前的诰辞,通过大段的“王曰”展开。《摄命》虽未点出赏赐之物,但篇末的册命程序则点出了该篇与册命仪式的联系:“唯九月既望壬申,王在镐京,各于大室,即位,咸。士睫右伯摄立在中廷,北向,王伻作册任册命伯摄。”[42](P112)这是对册命时间地点及相关程序的交代,“册命伯摄”之后残留语气词“嗟”,正式的册命之辞当已被省略。与《摄命》相比,晚书《冏命》则缺乏册命仪式的环节。

就目前所知可靠的“命”而言,其内容主要是王言,且保留册命仪式环节,命辞是册命仪式的有机组成部分。篇题中“命/之命”之前的是册命对象(傅说、文侯和摄)或册命主题(封许),而非发布命辞者。如果将“命”理解为后世的文体概念,那么“命/之命”之前的人名很容易会被误解为“命”的发布者,晚书《说命》的破绽便与编辑者不明早期文体观念有关。

四、结语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可知清华简《尹诰》《傅说之命》以及《摄命》都是合乎《尚书》篇题拟定规则的,而晚书《咸有一德》《仲虺之诰》《说命》以及《冏命》则多不合“体”,由此可以进一步证伪晚书。通过清华简的新材料,我们才得以真正理解《尹告》《傅说之命》等篇题的由来。

无论是“告”“诰”还是“命”,最初所指的都是行为和仪式,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文体。从清华简《尹诰(告)》的“挚告汤曰”、《傅说之命》的“王用命说为公”“余惟命汝说庸朕命”以及《摄命》“王伻作册任册命伯摄”看,“尹告”“傅说之命”“摄命”的篇题主要是就“告”和“命”这两种行为而言的。

注释:

①本文所引铜器铭文,均见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殷周金文集成》(中华书局,1984—1994年)与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下文分别简称《集成》与《铭图》。

②王森在其《甲骨文、金文所谓“乎”字当释为“平”字》(《语言科学》2021年第3期)中指出,册命铭文以及清华简《摄命》中所谓的“乎(呼)”字,其实都是“平”,今据以改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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