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的理性判别及治理导向
——基于知识价值视域
2021-11-29黄小宾
黄小宾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高等教育普及化带来了高等教育系统的复杂化,相应地,高校中各制度逻辑之间也应及时调整,以顺应时代脉络。在这一演变过程中,高校教师作为学术制度逻辑的代表,其逻辑行为与相应的制度备受大众关注。高校教师承担着教育科研的主体责任,而科研考评结果是高校教师选拔任用、绩效发放等管理依据。良好的科研考评制度不仅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还有利于明确教师知识价值增值的方向性。近些年来,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改革成为社会大众的焦点话题。《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提出要坚持考核评价改革的正确方向,把握正确的科研导向,积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1]而在此基础上,《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也随之而出,文件明确指出要改革科研评价,完善教育科研评价体系。[2]国家政策的频频推出反映出社会对于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的重视,以及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需要。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思考,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目前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深刻影响着科研工作的方向性与实效性,以至于改革行动迫在眉睫。而在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教师科研考评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知识价值的实践性与应用性不足、知识价值的创新性匮乏以及对于高校教师知识价值的评价方式单一等。又因高校教师的社会活动都是以一定的高深知识为基础,对于高校教师的相关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讨,应该基于一定的知识价值视角,以挖掘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背后所应该坚持的改革方向,最终推动我国新时代科研工作健康发展。
一、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的发展并非新鲜事,早在20世纪末期开始就有不少高校尝试推行科研考评制度。考核结果直接与高校教师薪酬、奖惩以及晋升空间等直接对应,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高校教师运用自身知识价值的活跃性,增强了高校内部的科研活力。但也正因为考核结果与高校教师获得资源直接挂钩,且高校教师知识价值具有复杂性,许多高校更加倾向于运用一些易于操作的量化科研指标来考量与评价高校教师。这种较为单一且生硬的考评制度模式被众多教师诟病,引发许多高校教师对于科研考评制度存在合理性的怀疑,甚至部分偏激者极力否定这一制度:为什么高校对教师实行科研考评?这一制度是否可以尽可能地反映知识的价值性?笔者认为,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现阶段乃至于一段时间后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是高校管理校内教师队伍开展活动的指引方向,是对于教师知识价值发挥程度的评价与预测,也是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的科学方法。
(一)知识主体活动的科学引导
首先,科研考评制度有利于引导与规范教师的行为活动。作为高深知识主体的高校教师,并非所有教师都愿意把科研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甚至会“逃避”科研工作。高深知识的复杂性以及未知性需要高校教师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探索,而这一过程往往是枯燥难耐的。且在现实中,高校教师价值倾向还会受到社会兼职兼薪活动、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家庭事务等影响。倘若从事社会兼职活动能比科研工作获得更多的知识价值以及薪酬,高校教师往往会尽可能增加社会兼职活动的时长,缩短投身于教育科研的时间与精力,甚至会放弃科研。在教育科研考评制度尚未推广普及时,确实有许多高校教师多年不做科研,教学质量有所滑坡,但薪酬也没有受到影响。针对这种现象,在同行评议难以实施的尴尬境况下,制定科研考评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客观地评价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的现状,对于那些忽视学术探索的人起到鞭策提醒的作用,还可能提高教育科研成果的产出。有学者提及,科研考评有利于改变部分教师对待科研的态度,学校处理各聘期科研方面不合格的教师数量也逐渐减少。[3]
其次,科研考评制度有利于调动高校教师发现高深知识价值、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对于那些热衷于教育科研工作的高校教师而言,除了探索高深知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外,缺乏合理的考评制度也会有损他们的研究热情。倘若高校教师科研活动与其他活动都评定为同样的知识价值,那么从事科研的教师将与从事其他活动的教师获得差不多的报酬。这种“一锅端”的评价模式,显然对于需要花费更多时间探索知识价值的科研工作者不公平。制定合理的科研考评制度有利于将不同知识类型的高校教师区分开来以进行客观的评价,从而符合“公平公正”的评价原则。而科研考评是高校科研管理的重要环节,科研考评制度的制定也有利于提高高校科研水准以及教师科研工作管理效率。
(二)知识主体价值的衡量尺码
谈及高校教师知识价值的衡量与评价,我们很难用各种量化的标准或者数据将其精准化。高深知识价值的复杂性以及高校教师创造性思维的差异,增添了我们评价高校教师知识价值的困难性。有学者曾提及,人是衡量课程知识价值的尺度[4],但这个“人”无论是指专家还是领导,都会因为主观性色彩而无法服众。而科研考评制度由于是众人商议所得出的产物,相比较而言,其考评结果更让众人信服。作为衡量高校教师知识价值传授、发现与应用的客观依据,科研考评制度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为高校教师的聘任、升迁与奖惩提供依据。如今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愈发强调高校教师应该“能责相当”,即高校教师要履行与其职务相称的科研工作职责。高校通过对教师进行科研考评,衡量其科研知识的掌握水平与应用能力,进而确定教师所掌握的知识价值,为教师岗位变动与奖惩提供依据。这种以科研考评结果作为人事管理客观依据的考评制度得到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与教师的认可。倘若高校教师在发挥知识价值过程中,工作缺乏客观的科研考评制度的保障,就难免会遭遇不合理、不真实以及片面等负面现象,从而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
二是为高校教师开展培训与培养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中提及,通过考核与培训等方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5]其中,高校教师知识价值的衡量与教师培训都以科研考评结果为直接依据。唯有通过教师科研考核,建立健全的高校教师科研业务考评制度,高校才能更好地对教师科研知识实际掌握程度有更全面的了解,进而更好地安排教师的培训与培养。
(三)知识主体专业发展的长期需要
高校教师作为知识分子,其自身的知识价值增值需求促使教师要进行自我更新,而科研能力是高校教师专业化成长的重要推动力。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应该将教学与科研两者之间的知识价值割裂开来看待。博耶(Boyer)在对学术反思后,提出了“多维学术观”,即把学术划分为发现知识的学术(Scholarship of Discovery)、整合知识的学术(Scholarship of Integration)、应用知识的学术(Scholarship of Application)和教学知识的学术(Scholarship of Teaching)。[6]换言之,教学活动可看作是一项学术活动。教学与科研之间知识价值的学术联系,有利于丰富教师科研考评制度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首先,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的存在促进教师自身教学能力的提高,为教学质量提供了保障。根据各国高等教育建设的经验可知,提高高校教师教学水平,促进高校教师知识化成长必须重视调动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工作的积极性[7]。以科研为主的考评制度有利于引导高校教师提升自身的科研工作能力,进而高校教师可运用这种科研思维来审视自己的教学工作还有哪方面需要补充与修改,对于出现的教学现象怎么妥善处理,以及教学内容怎么更合理安排等。这一过程实则是高校教师不断运用科研能力来促进自身的教学质量提高,以促进知识价值增值,而科研考评制度在其中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其次,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的存在促进高校教师自身的反思与创新,并更加注重教育规律的研究。高深知识的未知性赋予高校教师这一职业各种各样的未知挑战。高校教师面对的学生群体千差万别,教师必须根据个体差异和教育背景等因素强化自身的创新意识,增强对问题的敏感性,从而做到因材施教。否则,高校教师自身的知识价值会因长期得不到发展而逐渐萎缩,从而适应不了社会的发展,而这其中最受影响的则是学生的学习质量。以科研为主的考评制度有利于时刻督促教师思考自身知识活动开展的意义性与学术性,而缜密又具有逻辑的思考会促使高校教师不自觉地对于教育规律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成为原创性知识的生产者,而不仅是原创性知识的搬运者。
二、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的负面效应
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存在有其合理性意义,科学的科研考评制度对高校教师专业化发展发挥着积极的正向功能。但如果高校教师科研考评缺乏公平公正,其正向功能就会消退,负向功能便会接踵而来。当下,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中存在着如知识价值的实践性不足、创新性缺乏以及评价方式单一等负面效应,进而抑制了其应然状态的发挥。
(一)知识价值的实践性不足
前文提及,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为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引导作用,换言之,高校教师会因这一制度而关注自身的教育科研工作。但目前大部分科研考评制度关注点集中在规定时间内所能产出的科研成果量,即更加关注短期的效益与结果。在这种导向下,高校教师则会关注规定时间内科研产量,而有选择地忽略规定时间以外的知识价值的持续研究。这不利于科研成果的持续性研究与推广,并将导致知识价值的实践性效益不足。
这种知识价值的实践性不足具体体现在:一是课题研究与实际工作节奏脱节。许多高校教师从一开始立项的兴致高涨,到后面因自身事务繁忙而在截止日期前便匆匆结题,中间最重要的科研工作过程的实践性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致使科研成果实际效果较差。二是科研成果的产出与持续性效益成反比。高校教师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但往往科研成果评审完就结束了。许多教育科研成果宛如隔着玻璃的展品,仅是被当作档案资料存放起来,没能够很好地得到利用与转化,对社会知识价值增值的实际贡献不大由于缺乏良好的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的引导,很多科研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起到增加“闲置知识垃圾”的作用[8]。三是高校教师科研经历的实践性不足。当下的科研考评制度关注科研成果量的产出,却忽视了一个关键问题——许多高校教师科研能力水平有限,缺乏科研活动的实际操作经验。他们参与科研工作并非真心为了探索未知的知识价值,而仅是为了满足评职称或获取报酬的需求。因此,他们不会选择在科研方面耗费许多实践时间与精力,而科研工作的实践性不足往往导致教育科研成果华而不实或实际效果较差。
(二)知识价值的创新性缺乏
谈及知识价值的创新性,许多高校教师科研工作因缺乏创新性而遭人诟病。这与高校教师自身科研创新能力不足有关,还与教育科研考评制度息息相关。首先,科研考评制度中的考评周期影响着高校教师的知识价值创新。一般而言,考评周期长,教师的时间压力就少,教师则更愿意从事具有挑战性的科研工作[9]。但在现实中,高校教师除了科研工作外,还承担着大量的教学与社会服务工作,而学术创新与研究成果的完善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那些具有重大意义的突破性知识成果所需要的时间周期则更长。因此,在科研考评周期不长的压力下,教师们会选择“短暂、快速、价值较少”的科研活动,以便于达到考评标准要求,对于那些突破性的尝试则望而止步。
其次,科研考评制度的价值选择影响着教师的科研工作。许多高校的科研考评制度更加倾向于科研结果的考评,而忽视了高校教师科研的过程与内容,高校教师的科研工作也逐渐演变为“为科研而科研”。其中,许多高校教师容易出现研究趋同,人人都关注那些容易取得科研结果的研究方向,对于某些已经缺乏研究价值的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这不利于原创性知识的增长积累。同时还值得注意的是,科研考评制度中创新容错率比较低。高校教师在探索突破性科研工作时,难免会因难度大而屡屡碰壁,甚至会失败。但科研考评制度更加关注科研结果的价值取向使得高校教师不得不考虑自身的时间成本,最终放弃这类研究。或更有甚者,企图通过学术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来达到科研考评的目标。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审视与反思。
(三)知识价值评价模式单一
现实中,高校的科研考评制度为了提高评价工作效率,往往会选择一些较为简单而量化的评价模式,但这不利于全面评价教师知识价值的复杂性。而在这样的评价模式中,评价的主体性与评价的指标值得我们重点关注。首先是评价主体的单一。高校教师社会教育科研工作的知识价值应该由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来评价,其中应包括高校人事管理部门、学术委员会、学生以及教师自身等。但一般来说,高校中评价主体以人事管理部门为主导,以教授为主的学术委员会在评价过程中发挥着很小的作用,学生因其科研能力薄弱往往会被排除在外。而教师一般处于被动状态,评价者容易忽略高校教师的意见,以至于教师对于评价的参与度与信赖度不高。因此,单一的评价主体不仅容易在评价者与教师之间产生对抗性关系,还会使得教师不重视评价的结果,评价工作也失去了它原有的价值意义。
此外,量化的评价指标也是评价模式中的基础内容。诚然,量化的评价指标有利于提高组织评价效率,方便评价工作资料的收集与对比。但评价过于重视量化指标,使得高校教师始终围绕着指标行事,围绕指标来衡量自身的知识价值。值得说明的是,对于过度的量化评价的批判,并非否定量化指标存在的合理性,正如前文笔者肯定科研考评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一样,量化评价也有其存在的现实依据。但问题的实质不在于量化评价本身,而在于教育科研考评制度中过多地依赖量化指标,简化了科研工作的知识价值。量化指标跟质性评价应结合使用,两者不应相互排斥,否则教育科研考评制度难免会因为过于死板而阻碍教师的身心健康成长。
三、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的优化路径
论证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揭示其中存在的负面效应,有利于我们加深对科研考评制度的理解。而如何推进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改革,促使知识价值的作用得到更全面的评价,则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科研评价体系。具体改进对策如下:
(一)鼓励以实际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
高校教师在科研工作中实践性不足具有多方面的肇因,诸如与实际工作相脱节、科研成果转化率低以及教师科研能力不足等。针对上述问题,科研评价制度应坚持以实际贡献为导向来评判教师实际的知识价值。一是结合实际问题需要,围绕自身活动来开展教育科研工作。高校教师应对国家、社会、人民所热切关注的教育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科研的实践性特征。此外,高校教师日常教学科研与管理等工作繁忙,不利于研究过大的科研问题。高校教师应进一步缩小科研范围,增强科研敏感性,捕捉自身教学活动中所出现的研究问题。这有利于高校教师将教学与科研活动相结合,不断深化对教育教学的规律性认识,在科研过程中不断提升科研能力水平,而最终的科研成果也可为自身教学活动服务。
二是要积极促进科研知识成果有效转化。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应坚持立足于知识的实际价值,考评制度更应该关注科研成果的后续追踪。对于那些现实价值丰富的科研成果,考评制度应另设奖励机制,根据科研成果的实际转换率来奖励教师相应的报酬。同时,考评制度应根据科研成果的实际作用领域引导科研成果的转化,如关于课堂教学或者学生上课心理状态的研究成果,应该鼓励教师积极运用于自身教学活动中;而关于高科技的研发成果,则应鼓励教师运用于社会的高科技产品中。最后根据成果实际转换情况对教师进行激励性的“二次考评”。这种追踪考评更应该倾向于激励性的而非强制性的,以进一步激发高校教师对于自身科研知识实际价值应用的重视。
(二)坚持以创新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
当下的知识社会也是创新的社会。激发高校教师创新活力,是永葆其科研工作质量与水平的关键特质,同时也是科研考评制度的核心任务。通过完善以创新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有利于调动教师科研的创造性。而提高创新质量,首要的就是释放教师的科研时间压力,给教师工作留有伸缩余地。科研考评时间周期的松紧程度可根据科研工作的挑战性来调整:科研工作困难系数相对较高的,可以依据实际完成度适当延长时间;科研工作困难系数相对较低的,时间保持不变或者适当收缩时间。考评时间周期的弹性调整,有利于满足高校教师探索高深知识所需要的时间保障以及“闲暇的好奇”氛围。
此外,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不应只是留意科研工作的结果,而轻忽科研工作的过程性。考评结果更应该以提升高校教师科研创造能力为旨要,尤其是推动青年教师科研工作的创新。这就需要科研考评制度更加关注高校教师平时的科研工作状态以及过程。因此,考评制度一方面要逐渐提高科研工作创新的容错率,减少高校教师的科研顾虑,同时要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交流,支持青年高校教师积极与学术权威对话学习;另一方面则要规范学术不端行为,把科研诚信纳入考评过程,并鼓励教师研究方向多样化,从而营造有利于知识价值创新的学术氛围。
(三)完善以多元评价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
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核心在于始终秉持“公平公正”原则,知识价值评价方式过于单一,反而不利于评价结果的公平性。因此,高校教师科研考评制度应完善多元评价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而多元评价具体涉及评价主体、评价类型以及评价方式三方面的内容。
坚持多元评价的价值导向,首先应改变评价主体的单一性局面。教师科研考评制度一贯坚持以高校人事部门为主导的评价主体,对于高校教师与学术委员会等主体意见不够重视。应鼓励群众评议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主体搭配方式,提高教师本人、同事和学生以及学术委员会等评价主体的话语权比例,调动广大教师的参与积极性。其次,在评价类型上,根据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决策咨询等不同的研究类型而分类评价,考评标准以及考评结果的激励机制也应有所区别。不同知识价值的科研工作分类评价,会比不分类型统一评价的模式更加接近公平的原则。最后,在评价方式上,可以采用量化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因高校教师个体与自身知识价值的复杂性,除了用课题任务、论文成果等量化指标考核以外,科研考评制度还可加入质性的评价方式:比如考虑教师科研工作的动态过程,关注教师不同时期的科研状态,或者关注教师科研工作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度等,从而更加全面地考量教师科研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