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中学法制教科书述评
2021-11-29张雷
张 雷
(常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常州213000)
教科书是最重要的课程资源,历来是课程和教学研究中的焦点之一。教科书还是一面观察社会的多面镜,是一个社会理想的寄托所在[1]。除了教师的口头讲述以外,教科书是学生取得知识和系统掌握技能和技巧的主要来源[2]。目前,围绕教科书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语、数学、地理、修身、体育等学科,涉及法制教科书的研究依然薄弱。法制教科书在民国教科书中占有一席之地,成为清末变法之后推行宪政和法制民主思想的一个基础阵地。教育家与法学家也希望通过中学法制教育,以法制教科书为载体,传播民主共和思想,探索中国的未来发展之路。
民国中学四年毕业,毕业后得入大学或专门学校或高等师范学校[3]。本文所定义的民国初年是以中学法制教科书的产生、繁荣为客观依据和基础来确定的,这一时间段为1912—1915年的区间内,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本文研究是以民国初年中学法制教科书为中心,考察的时间段主要集中在1911—1915年这一区间内,以辛亥革命和中华民国成立为分水岭,即法制教科书的发展在这一时间段内较为集中,并且有一定规律可以探寻。这种界定在历史沿革和内容上是周延的,符合法制教科书的客观规律,便于开展研究和比较。
教科书是以国家课程标准为基础,依据教学规律,经由经验丰富的专家编写,由学习课题、学生既有知识经验、真教材和课程内容等要素构成的,通过权威组织审定的教学用书[4]。目前,国人之所以对“教材”概念的理解和认识难以达成共识,恐怕不仅与人们对教材与教科书、教材与课程内容、教材与教具等概念不加严格区分有关,同时也与人们没有科学而严格地划分教材概念的层次有关[4]。笔者认为,厘清法制教材与法制教科书这一对相关又交叉的概念,有助于开展教科书这一领域研究。从广义上来看,教材的概念除了包含作为教科书的教材这一层含义之外,还有作为素材的教材、作为教学材料的教材、作为理解课程内容媒介的教材。囿于时代所限,民国时期中学法制教育以教科书为中心环节,故本文所讨论的教科书与狭义的教材是同一意思。法制教科书是指以法律常识为基本内容,由特定专家编写,并经权威组织审定,对受教育者进行一般法律意识教育的教学用书和学习用书,是学习法律常识的范本。
一、民国初年中学法制教科书之编著特点
北京图书馆和人民教育出版社图书馆合编的《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中小学教材》收录的法制教科书主要有:庄泽定编:《中华中学法制教科书》,中华书局1913年1月初版,1913年6月2版,1916 年11 月5 版,共203 页,32 开。陈承泽编纂、王倬校订:《共和国教科书法制大要》,商务印书馆1913 年6 月初版,共82 页,大32 开。陶保霖编纂、陶汇曾改订:《共和国教科书法制概要》,商务印书馆1914年6月初版,1926年3月订正34版,共80 页,32 开。潘楚基、张国干编著:《高中法制课本》,黎明书局1931 年6 月初版,1932 年9 月再版,320 页,32 开。张家声、潘鸿勋著,董康校阅:《新制法制教本》,中华书局1915 年12 月出版,共100页,32开。
《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中小学教材》中所列的法制教科书反映了民国时期法制教科书的书名、版本、版次和成书年代等基本信息,为研究民国中小学教材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据笔者现有的资料来看,以上所列书目并没有包括全部民国时期的法制教科书,而还有一些教科书没有收入该书,如1914年3月杨年编辑的《中学师范法制经济教科书》、1914 年5 月姚成瀚编纂的《高等小学共和国教科书法制大意》和1923年3月顾树森、潘文安编纂的《新著公民须知法制编》。这一时期中学法制教科书编著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民国时期中学法制教科书数量少。与民国时期中学的语文、历史、修身等科目的教科书相比,民国时期的法制教科书数量偏少。法制教科书往往被划分到政治的大类之下的一个小目,所列的教科书不过零星几条,这与其他的教科书几十页的条目相比,数量上少得多,以《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中小学教材》所列的语文书目为例,条目就占据了49 页。与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用书相比,这一时期的中学法制教科书数量比较少,据何勤华教授所著的《中国法学史》来看,民国时期的法学教科书代表性的也有百余种之多,而中学法制教科书,还以个位数计算。总的来说,作为学校法律常识教育的一部分,这一时期的教科书数量普遍不多,小学、师范学校的教科书也是如此。
第二,民国时期中学法制教科书规律性不强。从时间上来看,这一时期的教科书大多成书于民国初年,此后虽然也有《新著公民须知法制编》和《法制》分别于1923年和1931年出版,前者适用于中等学校,后者这本教科书则只适用于高中,出版时间相隔较远,比较分散,虽然也有逐渐进步细化的趋势,如《法制》这本只适用于高中的教科书,但是毕竟规律性不是很强。此外,《高等小学共和国教科书法制大意》于民国三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适用于高等小学校。但总的来说,由于民国时期复杂动荡的政治局势等原因,这一时期的法制教科书数量少,分布不均,总体上没有一定的规律性。
第三,民国时期中学法制教科书相对集中出版于民国初年。虽然综观整个民国时期的法制教科书没有一定的规律性,但还是有一个时间段内相对集中地出版过一批教科书,这一时期就是民国初年。集中研究这一时期中学法制教科书,对于研究民国时期的中学法制教科书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几乎涵盖了整个民国时期中学法制教科书的内容和特点,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民国中学法制教科书的规律性和学术价值。欲了解民国中学法制教科书之特色必以民国初年中学法制教科书为基础,民国初年中学法制教科书是民国时期中学法制教科书的开山之作代表之作,是研究民国时期中学法制教科书最具特色、最集中、最有代表性的一个时间段内产生的一批教科书。欲知民国中学法制教科书之大概必以民国初年为对象进行研究,这也是本文选取这是一期开展探索的一个重要理由。
通过以上基本书目的介绍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中学法制教科书从时间上看,1912年1本,1913年1本,1914年2本,1915年1本,保持着每年至少1本新的中学法制教科书出版的频率,其中1914 年有2 本出版。这一时期比较集中地出版法制教科书是什么原因,编纂体系如何,这一时期的中学法制教科书有什么特点,哪些是优点、哪些是缺点,能否通过批判借鉴这一时期的中学法制教科书的编纂为今天编纂教科书借鉴等问题殊值讨论。
二、民国初年中学法制教科书之成因
中国社会经历了三次重大转型。第一次社会转型发生在殷周之际,第二次社会转型是春秋战国时期,第三次转型始于清末[6]序言。所以清末民初的社会变迁不仅具有学术价值,也具有现实意义。近代教科书的诞生同样是社会变迁的产物,欲考察民国初年中学法制教科书产生的背景,还需探究教科书背后的政治、经济、教育和文化等因素。
(一)辛亥革命的胜利和中华民国的建立
近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为了从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严重压迫下解放出来,前仆后继,进行了可歌可泣的革命斗争[7]前言。1911 年辛亥革命的胜利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的重要成果,揭开了中国历史崭新的一页。1912年1月1日,孙中山由沪抵宁,宣誓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发布《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和《告全国同胞书》,宣告中华民国成立,民主共和更加深入人心[7]348。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些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法令。1912年1月成立教育部,任命蔡元培为第一任教育总长,接着颁发《普通教育暂行办法》的教育法令[8]。在改革教育制度方面,提倡普及教育,取消在学校祭孔读经,删改教科书中忠君和其他有悖于民主共和原则的内容[7]161。为适应时变,民国初年由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陆续编写、出版了一批中学教科书。这些教科书涉及国文、历史、修身、法制、三民主义、地理、化学、生物、美术、劳作、体育、音乐等科目。应当说,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影响了教育界对于教育道路探索的选择,一批以民主共和为指导思想的近代教科书诞生了。民国初年中学法制教科书是近代政治变革的衍生物,是中国中学法制教育教科书走向现代化的开山之作。
(二)西法东渐与法律传统的丧失
中国传统社会有自己的法律传统,不过伴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中国社会不得不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固有的法律传统逐步丧失。对这些法律传统,尹伊君先生概括了以下十个方面的“法律传统:1.以政治权威为中心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2.礼法文化。3.法律公开维护等级制度及其特权。4.德主刑辅的教化观念。5.家族构成法律上的基本单位,家族主义是法律的核心概念。6.礼、道德、民间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冲突。7.法律为法律内的各种法律形式分解。8.正统儒家观念贬抑法律的地位和作用。9.公法的发达和私法的不发达。10.程序虚无主义。”[6]209‐2131912年以后的中国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上述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已不可能原样保持并延续下去,至少在制度的层面上,它们被彻底打碎了。一百余年来,制度层面亦经历了重大变化。以今日眼光看,个别特征确已不复存在了[6]214。清末民初变法修律的现实,也客观上推动了民国初年中学法制教科书的变革,编纂者对中学法制教科书的编写,回应了这一变革的现实。这一时期的教科书大多是以大陆法系对公私法的划分或者部门法的划分为体系进行编纂的,所涉及的内容除了亲属编之外,基本已经找寻不到传统的痕迹。
(三)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的推动
商务印书馆成立于1897年2月,由夏瑞芳、鲍咸恩、鲍咸昌、高凤池四人在上海创办。一开始只以印刷为业,到1902 年张元济加入后,商务发展成为集编辑、印刷和发行于一体的出版机构,以“昌明教育”为宗旨。中华书局成立于1912 年元旦,由陆费逵、戴克敦、沈继方、陈寅、沈颐在上海创办,以“开启民智”为宗旨[9]。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十分注重教科书的编纂,几乎是以全部的精干力量投入到教科书的编纂中,推出了一批精品教科书,在教育史上和学术史上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商务印书馆一直是出版教科书的代表,但是民国最先出版共和思想教科书的却是中华书局。后来商务印书馆陆续发行了一批教科书,逐步赶超了中华书局[10]。民国初年的中学法制教科书一共只有5 本,其中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2 本,中华书局出版发行2本,二者平分秋色。商务印书馆与中华书局相互竞争、相互学习推动了民国初年的基础教育,在教科书领域功不可没。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出版机构也积极加入,紧跟其后。
(四)民国初年的中学教育变革
民国初年教科书的诞生也离不开民国初年对清末中学教育的变革。一方面是教育体制的变革,“中国新教育之体制最初为‘一段制’,其后为‘二段制’,皆无所谓“中学”。至前清光绪二十三年,南洋公学成立分外、中、上三院,中院四年毕业,相当于中学,此即中学教育之嚆矢。光绪二十四年所定之京师大学堂章程为大学堂、中学堂、小学堂,‘中学’之名自此始。民国元年,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中学改为四年,取消文史分科,注重普通陶冶,同年并颁布女子中学章程。”[11]345另一方面是教育内容的变革,“民国元年十二月前北京教育部公布中学校施行规则,规定中学校课程不分文实,其科目为修身、国文、外国语、历史、地理、数学、博物、物理、化学、法制、经济、图画、手工、乐歌、体操,女子中学校加课家事、园艺、缝纫,但园艺得却之。民国二年三月,前北京教育部又有中学校课程标准之公布。四年中学又重行文实分科。”[11]351民国初年新的中学校施行规则颁布,规定了法制为其中的科目之一,推动了这一时期中学法制教科书的编纂活动。
(五)一批知识分子的投身基础教育
在整个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史上,中国资产阶级姗姗来迟。他们一登上中国的政治舞台,就面对着两大凶恶的敌人:一是野蛮落后又根深蒂固的封建势力;二是侵略与掠夺中国人民的帝国主义势力[12]。在这种环境中生存的近代知识分子意识到基础教育是民族和国家的未来,很多仁人志士投身到国家的基础教育中,编纂教科书,努力发展这一时期的小学、中学教育。以“共和国教科书”为例,当时集中了商务印书馆的优秀编纂力量,其中参与编纂的有沈颐、戴克敦、庄俞、庄适、范祥善、秦同培、寿孝天、包公毅、庄庆祥、李维纯、俞翰、樊炳清、谭廉、邝富灼、傅运森、骆师曾、杜亚泉、杜就田、胡君复、陈承泽、陶保霖、许国英、张之纯、苏本铫、甘永龙、赵玉森、谢观、黄元吉、王季烈、贺绍章等人;负责校订的有张元济、蒋维乔、高凤谦、王倬、郑贞文、王兼善、周昌寿等,其中庄俞、沈颐、樊炳清、邝富灼、骆师曾、寿孝天、傅运森、徐国英、谭廉等人既参与编撰,也参与校订[13]。中学法制教科书同样有知名知识分子投身到其中的编纂工作中,如董康、陶保霖、陈承泽等,都是当时法律界的知名人士。
民国初年的教科书,历经百年流传至今,每每翻阅总有一种厚重的历史感。民国时期的基础教育有很多值得批评、反思与借鉴的地方,中学法制教育同样如此。研究民国时期的中学法制教科书不仅具有学术上的价值,也有助于了解民国初年的法制状况,为更好地编纂今天的法律常识的教科书,为今天的中学法律常识教育教学提供可供参考、比较的素材。
三、结 语
教科书的发展历史,是浓缩的社会政治史、文化史、教育史和科技史,对它进行研究具有多方面的意义[14]。民国初年中学法制教科书本身就是一个涉及法学与历史的交叉学科研究,除了对于教育学本身的意义,还有法律史学价值。教科书本身就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研究对象,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尝试也是教科书研究的进路。研究民国初年的中学法制教科书更是如此,涉及历史学、教育学和法学的相关知识,加上年代久远,资料不易搜集,难度比较大。有赖于学术界的不懈努力和关注,加上相关科研项目的支持,目前围绕教科书的历史研究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主要表现有二:第一,石鸥教授的《中国近现代教科书史》正式出版发行,填补了这一领域学术界的一个空白。第二,人民教育出版社徐岩总编辑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百年教科书整理与研究”领衔众多专家学者,涉及众多子课题,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整个研究探索一般教科书发展规律的多,语文、数学、修身、历史、生物等科目的研究成果比较集中,探索教科书的一般特征与时代精神之间联系的研究成果也有一些。而对于另一些学科,则在研究中较少受到关注。时至今日,我们依然缺乏对于民国中学法制教科书的认识与研究,也少有对于之前法制教科书的得失进行评述,对于这些教科书的继承与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了。本文对民国时期法制教科书进行了初步的探索,期待学术界共同努力,加深对这一领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