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体制下高校综合所得个税涉税问题研究
2021-11-28李景彦
作者简介:李景彦(1989— ),女,汉族,山东德州人,中级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财税管理。
摘 要:在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文章回顾了个税税法改革在个税征收方式、增设专项附加扣除、提高起征点等方面的主要变化,以H高校为例,重点阐述其在个税预扣预缴阶段、汇算清缴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对策,以期提高高校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
关键词:个税体制;涉税问题;高校
个税自1980年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在财政创收和调节贫富差距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伴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不断加大,高校教职工收入水平也逐年提高。个税是与高校教职工联系颇为密切的税种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教职工家庭的可支配收入。高校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在税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切实做好代扣代缴工作,避免涉稅风险,也面临很多问题。
一、H高校情况简介
H高校是湖北省某省属工科院校,在校教职工1074人,其中专任教师640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学费收入和财政拨款。H高校教师收入所得主要涉及每月工资、年终奖、科研奖励、评审费和监考费等劳务费、稿酬所得。H高校将各种科研奖励并入工资发放,评审费、监考费、讲座费等小额零星所得参照劳务报酬计税,由经办人报销后单独发放。
二、新个税税法改革的主要变化
新税法在个税征收方式、增设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减除费用调整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改变。
(一)征收方式的改变
修订前,个人所得税采用根据收入来源分类征收个税的模式;修订后,我国开始实施综合所得与单一分类所得并行的征收模式。新个税法将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归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总的来说,纳税人综合所得个税征缴分两个阶段,即预扣预缴阶段和汇算清缴阶段。实行综合所得征收个税,可以促进纳税人税负公平,避免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收入相同,仅因收入来源不同,所产生的税负不同。比如在原个税条款下,张三取得工薪收入5000元,需缴个税45元;李四取得工薪收入3000元,劳务报酬收入2000元,需缴纳个税320元。显然纳税人收入所得相同,但税负却不同,这种税负不公是由于分类征税造成的。在新个税条款下,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来源不同时,办理汇算清缴统一汇算后,税负趋于公平。
(二)增设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税法的亮点之一是在保留了原来的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的同时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此项修订真正体现了税法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我国大部分工薪家庭都面临买房、租房、每月还贷款的压力;而且很多中年纳税人上有老下有小,既要赡养父母,面临巨额医疗支出,又要养育子女,承受养育、教育子女的压力。增设专项附加扣除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养老、子女教育等民生问题的关注,同时,可以降低纳税人税负。本文统计了H高校2017年-2020年4年的个税申报情况(如图1所示),2019年与2018年相比,仅H高校一所高校个税税负降低近383万元,也充分证明了个税改革可以降低纳税人税负这一观点。
(三)提高个税起征点
工资薪金起征点的调整是此次个税法修订最受关注的亮点。未修订时,个税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的减除费用标准是3500元/月;税法修订后,针对综合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为60000元/年,平均5000元/月,较之前相比有很大的提升。总的来说,我国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税负均都有所下降,值得注意的是中低收入人群降税效果更加显著,这也体现了个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新个税体制下H高校综合所得个税涉税问题
文章从个税预扣预缴阶段、汇算清缴阶段两方面分别阐述H高校存在的问题。
(一)H高校在个税预扣预缴阶段存在的问题
1.高校教职工人数众多、人员流动性强
H高校教职工人员众多,一般都在1000人以上,造成个税扣缴申报工作量大、个税政策宣传难度大。个税政策、相关通知、个人所得税APP等操作方法往往通过公文系统等传统媒介传达给教职工。这种宣传方式效果不佳,增大了重复性的日常解释工作。
H高校教师人员流动性强,离职、入职、保岗停薪等业务频繁出现,代扣代缴工作的难度增大。比如某教师于6月份提出离职,6月起已做停薪处理,由于其在职期间的监考费、评审费等发放滞后,9月份才发放。面对这种情况,个税会计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在教师提出离职当月对离职人员做非正常处理,暂停为其申报个税,在有收入的当月再做入职处理,为其申报个税;二是不做离职处理,在教师无收入的月份继续为其做零申报,有收入的月份按实际发放收入申报,年底再做非正常处理。这两种操作方式各有利弊,前者从操作上来讲相对简单,但是增加开户、销户频次。后者虽然可以对离职人员集中处理,但是已离职仍做零申报增加税务风险。
2.高校办税人员业务能力不强
与我国大部分高校一样,H高校未设置税务会计岗位,个税申报由负责工资发放的会计兼任,其对个税税法、实施细则及税务机关发布的关于个税扣缴的各种通知存在理解偏差。比如,教职工取得的专家评审费、监考费、阅卷费等劳务报酬收入,很多高校认为低于800元的由于没有扣税,收入就不需要申报,显然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易产生收入漏申报的涉税风险。比如,由于对政策理解有偏差误以为退休老师的返聘收入也免征个税,但其实税法规定针对退休人员仅退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其返聘后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3.高校教职工税务筹划意识弱
H高校教职工缺乏个税筹划意识,可能会导致教职工多缴纳个税。很多高校教师也都存在同样的误区,误以为税务筹划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与教师个人无关,这个说法有点片面。以H高校为例,工资、年终奖是由人事处制定,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完成,财务处仅是针对既定的金额执行发放工作。科研收入及各项奖励由科技处等职能部门负责;监考费、评审费等零星收入由涉及监考、评审的责任单位负责。由于高校各部门信息不能及时共享,加之稿酬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只有纳税人本人掌握信息,财务处对教职工收入信息掌握不完整,无法单独进行税务筹划,需要高校教师、科技处、人事处等责任部门的配合。
4.“税后标准”失去意义
按照惯例,大多高校支付劳务报酬都使用税后标准,因此业务经办人在报销时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阶段的计算公式倒推税前标准。以H高校为例,其讲座费标准如表1所示:
财务会计按照税前标准计入费用,并依法代扣劳务报酬个税。但个税税法修订后,“税后”一词早已失去意义,因为按照未修订前的税法,代扣个税金额就是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后期无需调整,税后所得即为纳税人真实的“税后”收入;税法修订后,劳务报酬收入并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阶段代扣的个税不是纳税人真正的税负,汇算清缴完成后才能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税款。例如某外聘专家来校讲座,参照H高校校外劳务支付标准,约定支付税后劳务报酬3000元,倒推计算其税前支付标准为3550元,按照20%税率代扣个税550元,外聘专家实际所得3000元,但是年度汇算时,如果外聘专家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低于20%,将会面临退税,也就是说外聘专家实际税后所得将超过3000元;如果外聘专家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高于20%,其将会面临补税,实际税后所得不足3000元,与前期约定的支付标准不符。
(二)个税汇算清缴阶段存在的问题
1.对汇算清缴的认识不足
H高校教师科研压力大,教学任务繁重,加之对改革后个税政策理解片面,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认识不足。很多高校教师把汇算清缴片面的理解成要退税或者需要补税,也有部分老师认为汇算清缴是财务人员给老师“找麻烦”,拒绝办理汇算。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于3月1日启动,据税务部门反馈,截至2021年4月11日, H高校还有511人应该办理年度汇算而尚未办理。据初步统计,H高校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的教职工不足600人。
2.失信现象颇多
在个税改革的背景下,汇算清缴阶段纳税人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年度汇算。但有部分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为了多抵扣个税,虚填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加之2019年度匯算清缴税务部门审核不严,失信成本不高,今年汇算清缴中失信现象加剧。以H高校为例,截至2021年4月11日,主管税务机关已多次约谈税务会计,就H高校汇算清缴中的失信问题进行沟通,请税务会计协助纳税人如实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四、新个税体制下H高校综合所得个税涉税问题解决对策
(一)设置税务会计岗,加强培训学习
税务会计不仅负责个税政策宣传工作,直接与纳税人发生联系;还负责个税申报缴纳工作,又与分管高校的税务机构产生联系,税务会计成为联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纽带和桥梁,其重要性显而易见,故有必要设置税务会计专岗。另外,税务会计对薪酬发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税法规定执行代扣代缴个税的工作,确保代扣个税与申报个税金额一致,故加强税务会计业务培训势在必行[1]。只有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才能更好的为全校教职工做好个税代扣代缴工作,同时税务会计应实时关注税务局网站,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以便了解最新政策。日常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和税务机构沟通确认,避免理解有误;及时归纳总结个税扣缴过程中的问题,比如前文所述人员流动给代扣代缴工作带来的困扰,及时向相关政策部门求助,既可以纠正习惯性错误,也可以避免涉税风险。
(二)高效利用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推动个税政策宣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高校教师多为高收入群体,每年上缴个税金额重大,故返还的手续费非常可观。H高校个税手续费返还情况可印证此观点,见图2。
如何高效、合理的利用个税返还的手续费已经刻不容缓。高校教师科研与教学任务繁重,平时忙于工作,无暇研究个税政策,高校可以聘请税务专家来校举办个税政策宣讲讲座,全面分析解读个税相关政策法规,现场为教职工答疑解惑[2]。通过举办讲座深化高校教职工对个税汇算清缴的认识,也有利于推动个税汇算清缴工作;通过现场答疑强调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强化高校教职工税务筹划意识,提升税务筹划能力。充分利用返还的手续费,运营财务处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公众号、QQ群等即时工具及时推送个税政策,增强宣传效果,减免日常重复性解释工作。
(三)逐步完善财务制度,“税前标准”逐步取代“税后标准”
如前文所述,税法修订后以“税后标准”作为支付依据不能满足税法改革的时代要求。高校应逐步修订相关财务制度,使税前支付标准逐步取代税后支付标准,因为无论怎么约定支付标准,对于高校而言其承担的成本就是税前标准。完善财务制度,使用税前标准支付劳务报酬,既避免了非财务专业的经办人倒推税前标准的繁琐工作,也方便各部门更加精确的做预算,而实际支付环节经办人仅需直接按照税前标准索要发票、计算个税、计算实发金额,可以简化计算,提高工作效率[3]。
(四)加大宣传失信的惩罚措施
高校应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强调失信给纳税人带来的危害,警戒高校教职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得不偿失。高校教师为人师表,应为纳税人做好榜样,树立依法纳税的良好形象。
五、结语
个税改革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既有利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也减轻了纳税人税负。高校作为个税扣缴义务人,应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切实做好代扣代缴工作,既能让高校教师享受政策红利,又能避免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郭红秋,刘忠良.高校个税涉税问题与对策分析[J].纳税,2020,14(35):26-27.
[2]侍杉杉,丁妤姣.高校个税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防范[J].时代经贸,2018(18):88-89.
[3]李静翠.高校群体个税涉税中存在的问题探析[J].教育财会研究,2015,26(03):8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