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不翼而飞”魔咒可以休矣
2021-11-28李庚南
李庚南
在老百姓的眼中,银行就等于保险柜。那么放进保险柜的钱何以像施了“魔咒”般不翼而飞呢?现实是,这样的“事故”在频繁上演,而且仍在继续上演。
11月15日,又一家企业的存款“丢”了!——上市公司科远智慧公告称,其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数亿定期存款中,有2.95亿元在公司不知情情况下被质押。触发点是,该公司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一笔4000万元定期存款于2021年11月10日到期,但公司迟迟未收到转回的资金。经查询,方知该笔定期存款于2020年11月10日已被作为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因后者未能按時偿债,导致该笔定期存款到期未能及时赎回。由此牵扯出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科远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3.45亿元定期存款中,另有2.55亿元未到期的存款也被质押。
何其惊人相似的“事故”!就在前不久,某医药企业在渤海银行的28亿存款“被质押”,至今仍结果未卜;山西某储户1200万元存款被不法分子转走,却被判“自担八成责任”……近年来,这种“罗生门”在不断上演。存款人与银行各执一词,存款人往往说对存款被质押、被转走毫不知情;而银行则往往认为客户是知情的,把责任归咎于存款人没有保管好存单、密码或U盾等,或将“内鬼”作案归为个人行为,向司法一送了之。结果是,存款鲜有“完璧归赵”。
存款凭空“飞走”的姿势有哪些?
客户的存款被不法分子瞄上,大抵有几个共同特征:一是金额相对较大(小的存款或不入其“法眼”);二是这类存款并非一般的存款,而是贴有各种标签的,如贴息(贴水)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定期存单等;三是这类存款一般期限长。存款“走失”的去处,主要是被用于贷款(承兑汇票)质押,或被转贷、账外放款,或被转为保险、理财产品,最极端的例子就是被临柜人员直接转走、据为己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贴息存款“丢失”。贴息存款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本身固有一定的合规性风险。按贴息的主体分,又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贴息,即银行在储户存款的同时给予额外的“返现”。这是典型的高息揽储的表现形式。尽管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但在“存款立行”的理念支配下,银行不合理的存款考核激励催生了各种隐蔽的高息揽储。直接做法是,通过各种渠道发布高息揽储信息、以直接贴息或红包形式给存款人以高额的贴息。这种贴现存款的风险主要表现为银行自身的合规风险,对于储户而言一般没有什么风险;间接的贴息,是在银行与资金掮客合作揽储模式下,资金掮客要求储户私下承诺“不开通短信提醒”“不得查询余额”“不得提前支取”等条款,储户即使对“三不”潜规则有所疑惑,也终究挡不住高额贴息的诱惑。“三不”潜规则的存在,为隐藏在银行内部的“硕鼠”创造了挪用、转走客户存款资金的空间和时间。另一种是“拉郎配”式的贴息存款,属于典型的“以贷引存”。银行把吸收、介绍存款作为对企业贷款的“潜规则”。一些中小企业为获得银行贷款,采取“以存换贷”方式给银行拉存款,并向存款人支付额外的贴息。这类贴息存款的风险就是被第三方以各种形式转为贷款质押。
二是存款“变身”为保险、基金产品。一些储户原本是到去存定期存款的,却在大厅被“截胡”,被游荡在银行大厅的保险、基金推销员或银行的保险、基金代理员忽悠买了理财或保险。直到要用款的时候才发现“货不对板”,其结果是储户蒙受巨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这种情况多发生在老年储户身上。不法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种种手法蒙骗客户,甚至以“萝卜章”、伪造的存单将客户的存款“狸猫换太子”。
三是定期存款(存单)被质押。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作为低风险业务,是商业银行所偏好的,也是银行承兑汇票较常见的担保方式。一些储户或企业“躺”在银行账上的定期存款(存单)往往被不法分子盯上,在内外勾结之下,成为第三方借款企业贷款(开具承兑汇票)的质押物。
定期存单被质押,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
一种情形是,存款人知情。其中又分为企业法人不知情但企业财务经办人员知情。企业法人知情情况下,存单质押是多为主动而非被动行为,大抵是存款人与借款企业双方约定或在银行撮合之下,存款人在获得借款企业相应的补偿后同意为其提供质押担保。当借款企业出现偿贷风险时,存款企业或借口对质押并不知情,而向银行“甩锅”,但这种情形可能性较小。更可能的情形是,存款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利益诱惑之下,暗地与借款企业或银行“内鬼”合谋,在事情败露之后的“甩锅”。
另一种情形是,存款企业的确不知情,包括法人和具体财务经办人员对存单被质押完全不知情。所谓的存款质押是银行内部人员与借款企业合谋。银行内部人员在掌握了存款企业的印鉴等相关信息后,通过伪造印鉴、委托书等形式,与借款企业狼狈为奸,在存款企业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存款转为质押存款,为借款企业签发承兑汇票提供质押。这种操作,涉事各方或存侥幸心理,只要借款企业贷款本息能够如期归还,被质押过程或“神不知鬼不觉”。不幸的是,依赖这种方式贷款的企业本身在资信方面的瑕疵自不待言。一旦借款企业无力还款,而存款人见不到定期存款“回家”,问题便暴露。
四是定期存款被“窃”。不法分子利用技术克隆银行卡,或利用网上银行技术漏洞,植入木马病毒等盗走存款。还有更简单粗暴的是,银行内部不法分子利用职务、岗位之变,玩幻术,比如要求客户开通网上U盾,但实际上把假U盾给客户(算准客户一般不会用),真的有效U盾握在自己手中;又比如在客户存款的时候,要求客户多次输入并确认取款密码,实际上借客户之手已暗中将存款转移(在电子存单下,这种操作更不易被客户觉察)。
存款何以一“丢”难返?
毋庸置疑,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存款,其本身代表的应该是存款人与银行间的契约即格式合同关系:存款人将货币资金使用权暂时让渡给金融机构,合同对价是金融机构保证存款的安全,并到期依约向存款人归还本金、支付约定的利息。因此,按照合同约定,银行向客户归还“丢失”的存款及相应的利息,似是情理之中的事;但实践中,“丢失”存款的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却是难解难分,围绕“事故”背后的“故事”,双方各执一词,而最终受伤的大抵是存款人。
纵观各类存款“丢失”的案件,银行与存款人的纠纷往往聚焦于两方面:一是存款人对于存款被质押到底知不知情,存款人究竟有没有泄露密码、有没有对身份证及存单等保管不善;二是这类案件的背后大抵有银行内部人员的参与或内外勾结,银行究竟该不该为自己的员工行为担责或该担多大责?正由于在这两方面,缺乏权威的、判例式的裁决,才导致客户存款“丢失”后的“罗生门”频频上演。
如何杜绝存款领域的“罗生门”?
为什么在频繁重演的存款“丢失”“事故”中,受伤的往往是存款人?如何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应当透过存款“丢失”的现象,走出存款“丢失”的迷局,从法律机制、金融行为、金融机制方面进行反思和革新。我认为,应该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以维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为宗旨,聚焦于存款“丢失”案的纠纷点,从深层寻找病灶,推动相关制度机制的变革。
在法律方面,应改革现行的诉讼规制,推行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反置举证机制,实施表见代理原则。
一是推行反置举证机制。以真正保护消费者,保护弱势群体。毕竟,从信息拥有的不对称性出发,作为存款人一方,要提供是否不知情、是否妥善保管好相关证件、印签,特别是要还原存款业务的真实背景,在调查、取证方面显然存在较大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相比之下,拥有完备制度、技术的银行,举证能力明显优于客户。从银行保护存款安全的天职出发,至少应由银行进行反置举证。
在反置举证机制下,银行除了对客户是否知情进行举证外,还应对自身是否合规操作、有无失职行为自证清白。比如客户的存单、身份证等被第三方(包括自己的员工)掌握并实施诈骗,银行在这一过程中是严格按照现有的内控机制要求,履行相应的查验、查询、核对义务。就存款被用于质押这类案件而言,问题的关键是,银行是否严格按照《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个人定期存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对存单进行确认、核实印鉴和密码、完成内部授权等操作,并与出质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等,对于客户大额存款被不法分子划走类的案件,银行在操作上是否严格履行查验身份证、与存款人电话核实等程序。
二是按照表见代理的法律原则,明确银行、企业在存款“丢失”类案件中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原则显然有助于厘清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事故”责任。按照这一原则,如果是企业财务经办人员越权或暗地里以企业的名义、公章、印签等与第三方签订存款质押等协议的,属于企业自身管理出现漏洞,应视同企业法人是知情的。如果涉案的银行员工是在银行营业场所、柜台,利用履职的便利套取、窃取客户存款,或实施冒名质押等行为的,个人认为,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至于对涉案员工的处置(包括移交司法)是银行内部的事。
在銀行方面,应切实增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并在更深层次创新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存款管理的漏洞。
对于银行机构而言,一旦陷入“罗生门”之类的纠纷,无论最终损失如何,声誉风险的发生是无法回避的。在号称有着严密内控银行,客户的存款被质押、被划走,作为存款管理方的银行无疑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说好的内部制衡都到哪里去了?显然,银行内部不法份子能只手完成一笔业务,本身就说明其内控存在严重的漏洞!漏洞的出现往往不在制度的健全完善性,而在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即执行力方面。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强调对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的管理,不仅限于存款的利率、期限等稳定性管理,还有更重要、也是银行安身立命之本,就是重信、守信,维护存款的安全,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这是现代金融运行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