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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2021-11-28王华玲

魅力中国 2021年35期
关键词:文化

王华玲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 烟台 264000)

前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重要影响,促进网络文化的生成。网络文化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扩大获取信息的渠道,但与此同时,网络文化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网络信息中不仅包含积极向上的信息,也存在大量有害信息,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长。因此,需要加大网络文化执法力度,来提高网络环境的安全性,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文化及网络文化执法概述

(一)网络文化

网络文化的载体是网络,是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发展起来的新型平台。网络的定义有很多种,广义上来讲,是指所有为网络提供条件的设备和软件系统,狭义上是指互联网。本文中所提到的网络,特指计算机网络,是将分布在不同地方的多台计算机通过光通信电缆和通信设备连接起来的系统。网络的诞生深刻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人们可以通过系统实现不同地区之间的快速连接,有效提高生活质量。在科学技术的支持之下,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实际上,在人与社会通过网络进行互动的过程中,新的文化领域已经出现,即网络文化。网络文化是人们在网络空间中,以网络为载体形成的特有文化,包括文化活动、文化方式、文化产品和文化观念[1]。网络文化也是文化概念下的一个分支,具有多种文化特征,它也是信息化时代产生的新文化形态,将网络视为载体,因此也具有许多网络属性。

(二)网络文化执法

网络文化执法主要指的是文化执法人员对互联网文化活动展开监管和监察工作,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查处各类网络违规行为,然后指导和规范这些行为,使其能够在相关制度的要求下进行,以促进网络文化环境的规范性,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和谐发展。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网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发展。因此,需要落实好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以此来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网络具有非常强的包容性,因此网络文化也包含着大量的信息,信息容量大、传输速度快、覆盖面广、互动性强、开放性强是主要的特点。随着网络文化的不断发展,网络失范现象越来越多,主要有以下几个趋势:第一,失范现象迅速蔓延,影响范围也很大,危害程度逐渐上升。第二,网络失范现象的形式和动机复杂多样。第三,互联网失范现象域间划分逐渐淡化。第四,网络失范现象中高智商的犯罪分子越来越多,他们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更深入地了解,从而有效利用自己的优势来规避法律的监测。因此,网络文化执法工作越来越重要,必须加强力度来减少违法现象的出现。网络失范现象的频繁出现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专门针对此问题展开研究。要落实好网络舆论规范工作,创新完善网络宣传的形式,利用网络来传播法律,弘扬主旋律,维护好网络文化环境[2]。

二、网络文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观念落后

文化执法特别是网络文化执法与通常情况下的城管执法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城管执法主要针对的是真实可见的小商贩,网络文化执法则是要面对虚拟互联网空间中的网络漏洞和违规操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当面对这些虚拟环境中的违法行为时,部分执法人员没有意识到自身岗位的重要性,认为此种环境的网络违法行为看不见也摸不着,所以不必太过负责,实际发生危害之后再进行解决即可。部分执法人员受到城市管理等传统执法方式的影响,为避免出现不文明执法引发的冲突和矛盾,他们采取宣传、警告和建议等倡导议式的处理方式,来解决网络文化失范现象,这种方式只是表面功夫,并不具备实际效力,导致执法产生被动消极的效果。从长远来看,不仅会纵容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网络行为,还会引起网络文化市场的动荡,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平等和正义的恶行,如果缺乏严肃的处理,就会对整个社会正常平稳的秩序造成破坏。

(二)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

网络文化执法属于多个执法领域的共同执法活动,大多数案件都与司法、刑法、通管甚至电信密不可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通常一个网站会存在几个不同的地址,需要进行仔细辨别,收集各个方面的信息才能够提高执法水平。例如,某非法运营网站的创建者地址在沈阳,在南京注册网站,又将服务器托管在长沙。那么对于这种网络侵权案件,就需要发挥当地文化执法部门的作用,甚至还需要上诉到其他部门来帮助取证。但在实际操作中,部门之间难以实现有效协调,无法取得最佳效果,执法人员得不到有力支持,跨省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除此之外,在执法部门对网络违规行为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也会存在部分主体拒不履行或延期履行义务的情况。由于本部门缺乏强制的执行权,所以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即使申请强制执行,将业务转移到法院等司法机构的过程也并非一帆风顺,而且,一些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甚至不清楚申请的过程,这给监管工作带来更大的问题。

(三)网络违规取证难度大

网站经营者还会在注册和提交网站信息的过程中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实际工作的地址频繁变换,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当事人无法确定,还会实时更新银行账户等,通过这样的方式隐藏违法证据,导致网络文化执法工作难以取证。

(四)难以保存和鉴定证据

电子证据与纸质证据不同,最主要的特点是易销毁且形式多样,存储的数据容易被篡改、复制,甚至是删除和完全销毁,不易留下痕迹,也很难被追查到销毁人。如果网络案件中的证据无法及时进行保存,那么网站运营者就可以通过远程控制移除相关证据,这给执法部门对证据的保护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即使执法人员使用相关技术对证据进行保存,那么之后也必须经过司法公正的确认和相关证据鉴定机构的鉴证才能够确定证据的有效性,这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五)执法强制力不足

在网络文化执法的过程中,因为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即使收集到充足的证据,也难以保障执法能够有效进行。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因各种原因不配合执法,很多当事人清楚了解执法人员不能够限制其人身自由,因此会想办法进行逃避,而执法人员也需要注意执法强度,不能够违反执法规范,所以执法的强制力不足,难以发挥最佳效果。除此之外,在网络文化执法的过程中,很多网站的经营者、服务器和备案都会在不同地区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执法过程就变得异常艰难。

三、执法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健全执法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居民身份证条例、电信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中都会涉及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相关制度,这就导致信息保护方面缺乏系统而整体的法律体系。近年来,针对此问题,我国也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不断出台专门的法律文件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例如,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出台专门法律[3]。《网络安全法》以专章的形式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进行详细规定,有力地支持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进程[4]。

但与此同时也必须意识到,《网络安全法》归根结底是适应国家网络安全和秩序的法律法规,其立法目标是以更广阔的视野来提升个人信息安全,并有效落实国家网络空间的发展战略和网络安全系统秩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只是信息安全框架内的一部分内容,缺乏有效的针对性。为了从私权的角度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进行全方位规范,就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安全法,只有不断完善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才能真正落实网络文化执法工作。

(二)转变执法理念

第一,要转变原有的执法理念,保护公民个人权利

公共安全执法机构在针对网络文化进行执法时,应始终尊重和充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是公民私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文化执法必须要充分重视这一点,避免以执法为理由侵犯个人信息权。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数据,必须经权利人知晓并同意,其在行使职权时使用的公民个人数据也必须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漏,给公民带来危害。

第二,要重视程序正义的理念,在合法程序的规范之下提升执法水平

实体正义更加注重执法的最终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程序正义更加注重执法结果的形成过程,并明确此执法过程是否具备充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有效保障[5]。在行政执法领域,程序正义能够有效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确保其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正确运行,并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在法律关系之内,执法程序的公平正义能够让受保护的成员得到公平公正的平等对待,使其免受权力胁迫,以规避不公平待遇的问题。公安机关在开展网络文化执法的过程中,因其权力的行使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所以会对被执行人的个人权利具有一定的控制和影响,被执行人应有的权益会在不知不觉间受到侵犯,且通常与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有关。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网络文化执法严重缺乏相应的标准,所以程序正义理念只是作为一种概念被熟知,却并未得到真正落实。因此,只有引入程序正义的概念,将程序的合法性融入进网络文化执法过程中,确保执法环节和程序都能够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才能真正在法律框架内发挥网络文化执法的作用,避免未经授权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权利。

(三)提高执法能力

从网络文化执法的实际工作来看,除了要具备侦破案件的能力以及传统执法环境所需的行政执法能力外,还应具备管理执法环境的能力,例如学习和应用当前网络知识的能力,以及应用不断发展的网络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能力。网络文化执法队伍需要不断完善自身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以此来精准区分网络文化环境中犯罪与非犯罪行为,准确打击个人数据泄露和犯罪行为,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确保执法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因执法行为的不正确对公民个人隐私等权利造成影响,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结论:通过文章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得知,网络文化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一定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信息安全问题,需要提高网络文化执法力度,来保障公民信息安全。基于此,本文提出几点建议:健全执法依据、转变执法理念和提高执法能力,通过以上措施来提高网络文化执法部门的综合能力,进而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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