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思考
2021-11-28高振方
高振方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检察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大举措。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规定,检察官应当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向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并向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但在实践中,由于检察官以案释法认识不足、能力不强、方法不当等原因,导致以案释法效果不佳,人民群众不断信访、引发负面舆情的情况还大量存在。本文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总结严格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当前制度实行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供参考借鉴。
一、严格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监督权是我国社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下,人民拥有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公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约束,这是民主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准则,也是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基础。法律监督作为一种公权力,在接受监督上没有例外。”[1]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是检察机关固本强基之源,永葆活力之本。通过检察官以案释法,人民群众可以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公平、公正进行监督。这也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对检察机关监督权的最直接的途径。
(二)有利于及时化解办案风险,促进司法和谐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然而前进的过程曲折,社会成员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更新步伐并不完全一致,其对法律的了解不够全面、准确,易在维权的过程中不当解读法律。”[2]一旦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误解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在强大的维权意识推动下,就会不断信访,甚至不惜采用不法手段。检察官进行以案释法,能够及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议,解答疑惑不解,纠正错误法律认知,消除误解不满,减少不必要的检察信访,及时化解社会风险,促进司法和谐。
(三)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
“从一定意义上说,公民法治意识决定了法治建设的未来,实现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因此,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3]检察机关积极承担面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普法责任,有利于人民群众增进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知,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如近几年发生的“于欢案”、“昆山龙哥案”,检察机关适时指派检察官以案释法,让社会公众对正当防卫有了更加科学、全面的认识,增强了社会公众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意识,法治精神得到了进一步弘扬。
二、当前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实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官对以案释法认识不足
检察官对以案释法认识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一些检察官没有认识到以案释法的必要性。在办理检察案件时,对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方面存在的争议及可能引发误解的问题,没有积极主动地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即使当事人找上门来提出不同意见和质疑,也不加以重视,以案释法仍不到位。如在当事人向检察官提出对公诉罪名的不同意见后,有的检察官仅仅以“我们的起诉书仅仅是检察院的意见,最终判决由法院说了算”为由,简单几句回应就草草了事,没有进行深入的释法说理。
第二,一些检察官对自身作为以案释法的责任主体认识有偏差,认为案件办结后自身就没有了向当事人以案释法的责任。如,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提出质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告知相关检察官接待来访群众时,一些检察官以“案子已经结了,你们自己看着办吧”“要你们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干什么用的”为由予以拒绝。
(二)检察官以案释法能力不强
当前,检察官以案释法能力的能力参差不齐,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有:
第一,以案释法没有做到情、理、法相统一。一些检察官不论是在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还是向社会公众普法宣传时,多是对法律文书进行机械的重复,只重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伦理道德、法律法规背后的法理精神、处理决定预期的社会效果解释较少,案件当事人难以信服,社会公众也难以产生共鸣。
第二,应对网络负面舆情的能力不足。在面对因案件引发的网络负面舆情时,不敢回应、回应不及时、释法说理不到位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的状况还时有发生。如“鲁山检察院冰释前嫌”舆情事件,该案在网络持续发酵后,由于检察机关以案释法不主动、不及时,一度引发网民对检察机关的攻击,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三)与其他法治工作环节的协同配合不畅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办理的案件大都涉及到其他法治工作环节的处理结果。在面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信访压力较大的案件时,由于没有形成与其他法治工作环节的协同配合机制,仅靠检察机关一家,以案释法的效果不佳。如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案件,往往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方当事人矛盾尖锐,申请人思想执拗不断重复信访。检察机关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以案释法的难度普遍较大,紧靠检察机关一家“单打独斗”,当事人往往难以信服,息诉罢访压力较大。
(四)检察官办案释法考核机制不健全
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是激励检察官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责的有力方式。但从当前各地的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来看,普遍更加突出检察官办案数量和案件质量方面的评价,对于检察官是否积极主动以案释法、以案释法是否合法规范、以案释法的效果等评价指标的分值设置一般较低,甚至没有纳入考核体系。这就导致绩效考核制度在引导检察官履行以案释法职责上没有发挥出“指挥棒”的作用,检察官以案释法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
三、严格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检察机关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必须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要将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纳入检察工作总体布局,与办案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二是要突出检察官的以案释法主体责任,坚决纠正检察官“释不释法一个样”“释法责任不在我”的错误认识,督促检察官牢固树立以案释法的责任意识。三是入额院领导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为部门检察官做出积极示范。同时,对于重大案件,将检察信访领导包案制度与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相结合,由院领导与检察官共同担起以案释法和信访矛盾化解的职责。
(二)多措并举提高检察官以案释法能力
检察官以案释法能力是检察官履行好以案释法职责的基础性和决定性因素。一是教育培训部门应当将以案释法能力提升列入检察队伍培训计划,经常性地邀请司法业务能力素质高、善于运用群众语言以案释法的检察官,结合典型案例和热点案例进行授课。二是检察官作为以案释法责任的主体,应当“要有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主动释法,积极作为,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有关单位等主动把案情说清、把法律适用说透,把道理讲明白,减少当事方的诉累,在工作中占据主动。”[4]三是检察官应当努力学习和总结,以人民群众听得懂和愿意听的语言,努力做到情、理、法相统一,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以案释法质量。
(三)提高检察网络舆情应对能力
网络舆情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控制难度大、社会敏感度高,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应对,将会使检察机关陷入被动,给司法权威带来不利影响。一是应当建立网络舆情应对机制,加强内部办案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应当有效提升网络舆情介入效率。在出现网络舆情苗头时,采取积极的态度,由承办检察官或专职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声回应。对于能够即时答复消除误解的,应当即时答复;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会商研究的,也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表明积极的态度,树立“高效”和“负责任”的形象。三是要提升舆情事件处置的透明度,及时将案件的真相、处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开诚布公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避免猜测和谣言不断侵蚀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四)健全与其他政法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一是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作为,联合党委政法委、公安、法院等其他政法部门,建立重大案件联合以案释法协调配合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共享案件信息、联合公开听证等措施,形成政法合力,避免推诿扯皮、释法说理相矛盾的情况发生。二是要就打击缠访、闹访、扰乱司法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与驻地公安机关做好沟通协调,在出现不法情形时,保证公安机关及时到位处置,维护好检察机关的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
(五)健全以案释法业绩考核机制
一是要将检察官履行以案释法职责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对检察官是否积极主动以案释法、以案释法是否合法规范、以案释法效果等指标设置合理的分值,使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好“指挥棒”的作用。二是要经常性的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情况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于履行以案释法职责不积极、不规范、不到位的检察官,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对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检察官,也要给予表彰奖励,提高检察官的积极性。
四、结语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也有了新期待、新要求。检察机关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在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同时,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丰富的检察产品,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作为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