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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旅游法治的探索

2021-11-28王佳

魅力中国 2021年41期
关键词:原住民原生态生态旅游

王佳

(齐齐哈尔大学,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6)

一、原生态旅游的概念

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原生态旅游的理论已经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人们追求健康和融入自然的生活方式,对原生态旅游的需求逐渐增加。原生态旅游作为我国旅游业的新型产业,具有参与门槛低、旅游方式多样化等特征,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帮助。原生态旅游主要是以生态旅游为基础,从逻辑方面而言,可以作为生态旅游的升级版本。国内著名旅游学者曾经明确指出,生态旅游是指在还未被破坏和侵扰的区域进行旅游的方式,这种旅游通常会具有明确的目标。比如:欣赏自然景色、赞美自然、学习等,并且在一些特定区域内能够欣赏到现在和过去的景色。从这里不难看出,生态旅游的主要方向是自然景色,是那么被人为破坏和污染较少的环境,但国际生态旅游协会在年对生态旅游进行重新定义:将对维护本地人日常生活和保护自然环境为基础的旅游活动,这从某个方面而言,已经背弃了最初生态旅游的主体,而是将重心放在生态旅游需要具备的意义。而原生态旅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在还未任何人污染和开发的地区进行旅游活动,它对景区内的自然环境要求非常苛刻,甚至接近原始的状态,原始生态旅游可以说是旅游活动,但他更像是一种价值和观念,能够让人看到景物最原始的状态。

二、原生态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自然、人生态旅游权和可持续利用之间的矛盾

生态权是所有人类最基本的权益,虽然学界内专业人士对其的定为还未完全统一。比如:曹明德曾经提出生态权益是指生态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方法为基础,所享受的某种权利,它应用于生态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能够享受一定的权益;有的学者则认为生态权是依法保护、开发生态的生态系统,从而达到满足自身发展和生存的需求,如人们享用生态景观的权利,换句话来说,也就是人们有权去参观各种原生态环境的权益,甚至是一些受到法律保护的区域,如湿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但是开展的生态旅游权就给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这种污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任何原生态旅游资源所能接受的旅客量都是有限的,但旅客量超过一定极限,就会给原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负担,旅游污染排放量会超过生态环境自我净化量,这势必会给原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这种情况长期以往下去,会形成一个恶性的循环,最终会对原生态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严重影响。比如:近年来我国开通国际旅游岛建设,导致海南游客数量大幅度上升,给海南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负担,尤其是在旅游旺季时,在天涯海角的旅游区域可以说的上是人山人海,已经严重超过景区可接受的人流量,给旅游区域带来严重的破坏和污染[1]。

(二)生存权和可持续利用的矛盾

生存权是人们最主要的权益,尤其是在一些发达较低的区域就显得非常重要。人们确保自己能够生存下去,才能够对实现其他的目标,生存是发展的必要条件。虽然我国已经逐渐解决人口多温饱问题,但在很多地区还处于贫困地带,如果按照中国平均财富标准来核算的话,可能还存在贫穷的人口更多。由于原生态旅游资源位置都非常偏僻,当地居民的物质水平较低,甚至还有部分地区居民在贫困人口的行业。因此解决当地居民的温饱问题是目前来说是第一要务。自古以来,人们都采用开挖当地自然资源作为维持自身生存的主要途径,俗话“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这些位于原生态资源的村庄生产能力低下,无法对自然资源进行高效率的开挖和利用,甚至完全不含科技技术,这种粗放式开发方式虽然能够解决居民点温饱问题,但是会给原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如何引导居民进行原生态资源旅游的开发和利用,降低原生态开发负面影响,提升居民收入等问题,成为现阶段开发原生态旅游业最重要的问题。

(三)经济发展权与可持续利用矛盾

发展权最早是由一名叫Keba M’Baye的外国人提出,虽然被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当中,甚至在1986年联大也再次提出发展权的权益。发展权通常都会被理解成为集体和人体应该享受的权益,以及促进国家政治发展、经济、文化发展并享受成果的权益。发展权逐渐被人们认可,将其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部分,是其他发展的重要基础。大部分原生态旅游都有一个同统一的特点,也就是经济水平落后,针对这一情况,当地居民和政府的心里都存在发展经济的重要思想,这种心理很容易造成决策阶段出现失误,为了发展地区经济毫不顾及生态环境破坏。比如:为了能够提升旅客数量,将经济收益最大化,当地政府批准实行一些对生态经济环境破坏严重的工业项目。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当中,任何不正当的决策,都会给原生态旅游环境的生态系统带来严重的损坏,甚至会影响到生态资源的可持续生长。因此,在进行原生态旅游开发过程当中,必须要确保当地政府和居民对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的经济发展全,也就是说他们必须要采取合理的开发方式,确保居民和政府经济发展权和原生态旅游可持续利用之间的协调性[2]。

三、原生态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治途径

(一)健全原生态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治体系

时代的发展给我国原生态旅游带来很大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根据前人的经验确定原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明确原生态旅游的发展前景,对原生态旅游的创新十分重要。从我国目前原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而言,法治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第一,原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制度和原则;第二,生态风险评估制度、审查的开发利用权利;开发方和旅客的主要义务和权利;原生态旅游控制力度和监督管理机构能力;第三,生态破坏法律法规。生态破坏是指环境受到损害,对自然环境和受保护的动植物进行破坏,影响到其道延续和栖息地。因此,生态破坏制度的法律规定要具有独立的责任制度,从而有效保障生态环境的合法利益,并非是人自身的利用和财产利益[3]。

(二)构建合理的原住居民生态补偿制度

由于原生态旅游资源所居住的居民生产能力低下,生存权要远高于自然资源的利用,为了尽可能确保原生态旅游资源不被破坏,要限制居民采用原始的方式开发利用当地自然资源,这会给原著居民的生产带来严重的影响。毫无疑问,这种限制居民开发自然资源的手段,会给旅游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但是由限制利用所造成损失都让原住居民自己来承担,这非常的不公平。国家政府要针对这一情况,提出合理的补偿办法,要讲责任和权益相协调,构架原生态旅游资源原住居民生态补偿制度,解决补偿程序、补偿资金、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等问题[4]。想要享受补偿对象设计为了保护当地原生态环境而做出一定牺牲的原住民,补偿标准要将当地物价水平、生活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贡献程度等因素相结合,具体数量标准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来决策[5]。

(三)积极探索原生态旅游的收益分享机制

原生态旅游资源需要真正满足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将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全方面保护当地旅游环境与旅游资源,尤其是激发原住民保护资源的主动性。而圆柱居民保护旅游资源积极性与他们能在原生态旅游获得多少利益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原住民无法从原生态旅游发展当中获取利益改善自身生活条件,那么受到生活压力影响,他们会将目光放在周围生态资源上,由于缺乏当地居民保护生态环境,会导致环境保护作用流于表面,无法发挥其真正作用,甚至会威胁到原生态旅游的发展。因此,政府要完善原住民、旅游企业、政府三方面在原生态旅游发展当中的利益分配制度。旅游企业作为旅游业当中的管理者,掌握着旅游收益,因此应当作为最大受益者;国家作为旅游资源持有者,也需要具备一定收益,主要收取资源使用费和其他税收,但凭借自身所掌握的行政管理全,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而原住民在三方面处于绝对弱势,无法通过有效途径去保障自身收益,需要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因此,原住民参与当地原生态旅游收益方法可以处于多样化,如果原住民具有土地使用权,可按照入股分红的方式;如果土地属于集体,可由集体组织收取土地使用费,再通过一定比例发放给集体成员。除此之外,旅游企业在招收管理原生态旅游员工时,要优先考虑原住民,通过就业的方式来分享收益;国家在向旅游企业征收土地资源使用费时,可以通过生态补偿的方式向原住民支付合适资金。

(四)适当增加原生态旅游资源使用成本

原生态旅游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很容易造成公地悲剧现象,为了避免公地悲剧发生,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革:第一,改革原生态旅游资源产权制度,也就是在所有权保持不变情况下,将使用权让给法人,从而降低资源公共性,在让出资源使用权的同时转移了保护资源的义务,现阶段这种产权制度改革已全面实施。第二,提高资源使用成本,由于使用权人获得资源使用权成本过低,很容易降低其改善资源与保护资源的积极性,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当中规定,旅游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是40年,这很可能导致旅游企业出现短期行为,无法对旅游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甚至对旅游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目前我国旅游企业低成本获得旅游资源使用权的情况经常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针对原生态旅游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很容易出现设租、寻租等现象,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被大幅度降低,导致企业获得资源成本要远低于资源真正价值。

四、总结

综上所述,想要彻底解决原生态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问题,首先要提高法治供给能力,构建健全的原生态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法治体系,从而降低原生态旅游供给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尽可能满足开发利用的需求,确保整个原生态旅游发展能够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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