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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法治化路径探析

2021-11-28黄微晶

现代农业研究 2021年10期
关键词:普法法律意识纠纷

黄微晶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1 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费孝通眼中“熟人社会”现象严重的农村受到一定冲击,以一定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为纽带的身份型社会正在向以利益为核心的契约型社会发展,因此,中国农村正在处于一种“半熟人”的状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出台了许多管理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但是对于这些相关法律农民们几乎不太知晓,予其切身利益相关的《选举法》、《土地承包法》都表示不太了解。很多农村家里几乎没有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通过调查走访发现,很多农民遇到纠纷时一般都会通过找村委领导班子从中调解、或者找政府、找熟人,甚至上访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他们很少去法院进行诉讼。更有部分农民认为法院是个更加黑暗的地方,没有关系不能赢得官司。这种思维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背道而驰[1]。同时,在乡村执法过程中,依法治国的方略思想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违法行政、权力寻租、选择性执法、暴力抗法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土地、食品安全等领域执法不到位的情况屡见不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手段单一、力量薄弱、权力有限,致使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后,很难执行到位。另一方面,行政部门例如水利、环保、国土等职能局限于县级,无法向乡镇有效延伸,而在大多数矛盾与纠纷中,又必须法律未给予其明确执法地位的乡镇政府出面解决,尤其是在行使强制执行权时,这使乡镇政府也陷入两难的境地。

2 阻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原因分析

2.1 封建家长制观念与乡规民约根深蒂固

在传统的农耕文明之下,农民依附于土地,流动性较弱,所以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治理模式是主要依赖于封建专制统治下的乡绅和宗族势力的治理。在这种模式之下,农民对于外界的信息接触比较少,产生的矛盾大多都是邻里之间的家庭琐事,在“无讼”文化的影响下,矛盾、纠纷的化解主要依靠人人治。在封建家长制下,家族的族长(现在的村委会主任)有着非常强势的社会地理以处理纠纷与矛盾,村民之间的纠纷也愿意找他们处理,依赖他们以寻求解决方案,而村委会主任因为较高的社会地位而提出的解决方案往往得到当事人的采纳与信服。因此,他们在乡村治理中具有更多的话语权。而且在这个农民生长一辈子的地方,有一些村规民约还制约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以礼之上。因此有时也会有即使赢得诉讼也会冒着在村里无法生活而悄悄搬离家乡的情景。

2.2 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与进步速度加快,但沿海与内陆、城市与乡村之间还是存在较大差距。由于我国农业技术现代化进程起步晚,农业基础设施不完备、技术落后,导致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程度不高,同时限制了农民日常的经济开销与生活范围,导致农民人际交际圈子较为简单。在这种单一的社会环境下,限制了农民接触法律的可能性,导致农民对法律非常陌生,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在腐败文化的基础上更会存在某些个人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这些情况严重阻碍了法治化进程[2]。

2.3 法律宣传与法制教育的缺乏

农村地区地广人稀,要做普法宣传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这对农民进行普法带来了不利因素,因此政府在做普法宣传时大多抱着“走过场”的态度,例如在村委员放置几本法制读物,这种停留在表面的宣传方式使得农民对法律更加陌生。同时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领域较窄,只为经济特别困难的农民提供法律服务,而其他的低收入群体则享受不到国家免费的法律服务援助。而且一些乡村调解员自身年龄比较大,在调节纠纷过程中倾向于利用人情、关系等因素进行调解,以致于出现很多上访事件。同时由于调解员的物质保障工作也不到位,因此调解员也没有很大的工作积极性。

2.4 诉讼成本及司法公信力的制约

一是乡村居民之间出现矛盾与纠纷时倾向于自行和解或在乡绅、族长的调解下结案,并且在他们看来,走诉讼程序就意味着对簿公堂,那么日后邻里乡村们还要面对“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日子,未免尴尬。二是由于村民们主要以种植业为主,春种秋收,一年四季人们都在过着面朝黄土背朝天、早出晚归的日子,并且他们距离区县、市镇都有一定的位置距离,诉讼的话无疑要往返很多趟,费时费力费钱。加上乡村司法面临的外部干预从未杜绝,关系案、人情案仍然存在,执行难问题突出。因此一些村民不愿意采用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导致司法公信力极低。

3 完善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3.1 改善农民经济状况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中的必要部分,当然收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因此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是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根本出路,集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可以为村庄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有利于农民的思想观念,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利益的驱动就会不经意地推动农民自觉去了解、认知相关法律,去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法治意识。

政府相关部门应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例如现在很多农村地区根据自身地理条件发展中草药种植、黑木耳种殖等,政府应提供帮扶政策;同时政府也保证与农村经济相关的水、电、气等设备的供应充足;第三,政府应做好农村经济发展的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

3.2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一,政府加大普法专项资金的拨出。政府组织人员深入农村进行普法教育宣传,使农民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树立起法律意识。例如,村委会负责制作的普法宣传栏,购买一些通俗易懂的法律读物免费下发到各村民,让村民们利用闲暇时间及时、方便地了解法律知识。二,吸引法律人才进村。例如大学生村官考试过程中,优先选拔具备法律知识与素养的人才,将法律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地方。三,组织返乡大学生利用寒暑假时间进行普法宣传、解答农民日程生活中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例如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婚姻纠纷、邻里纠纷。四、在农闲时节组织村民集体学习法律知识,通过组织集体看法律电影的方式增加农民对法律知识的兴趣。

3.3 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首先要加大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例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各村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律诊所,使得更多有需要的人能得到法律帮助[3]。其次,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的作用。通过他们在上访群众和党委政府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缓解官民纠纷。再次,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定期让他们对百姓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服务。

3.4 增强司法公信力

司法在社会主义法治环境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生活在充满公平与正义的环境中,才能感受到法律的价值所在。一加强反腐力度,对于司法腐败零容忍,大力排除政府及宗族势力对司法的干预,发挥司法在扫除村霸、恶霸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法官专业性,提倡法官从法律素质过硬的队伍中选拨;对于调解书要充分说明其理由,对于法律专业用语,要及时给村民进行解释与说明。三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村镇司法调解、基层法律服务调解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四在广大偏远山村或农民农忙季节,基于这种特殊情况,法院可对涉农问题案件办理程序进行整合,降低农民的诉讼成本,避免农民为了一个案子跑很多次;同时也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法庭开设到涉案农民的村里,这样使得更多的农民旁听案件,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司法公信力。

4 结语

建设美丽乡村,首先就要实现治理法治化,通过改善农民经济状况、加大普法力度宣传、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而增强农民的法治思维,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农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从而更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建设农村治理法治化体系,加快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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