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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研究

2021-11-28毛文文

现代农业研究 2021年10期
关键词:集资犯罪案件

毛文文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南昌 330013)

1 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现状

笔者以2017-2021年304份案件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以期对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现状有一个客观的评价。

1.1 整体发案状况

本文以2017年-2021年发生在农村地区的304例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为样本,发现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其中,2017年案件数量为15件,2018年为26件,2019年为48件,2020年为101件,2021年为114件。案发数、同比增长率不断飙升。

1.2 案件地域分布

全国蔓延非法集资犯罪,其中东部、中部地区分布极为广泛。在收集到的304份案件中,地域化现象较为明显:其中浙江省41件,河南省35件,江苏省26件,福建省19件。以上四省案件总量达121件,占全国案件数量的39.81%。

2 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形式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2017-2021年参照的案例统计,总结出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形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形式

农村进行非法集资的形式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利用农村特有的产业进行非法集资、利用农村的社会热点进行非法集资以及假借投资理财机构实施。以下内容,笔者将该罪的主要形式进行介绍:

2.1.1 利用农村特有的产业非法集资 国家和地方不断推进精准扶贫政策,各省市均开始加大对农村的扶持力度。有的省份由资金扶贫转向产业扶贫,有的省份“一地一特色、一村一项目”。各地根据自身地理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旅游业、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犯罪分子打着国家政策的旗号,利用虚假的扶贫项目对农民“洗脑”,进而取得信任以方便非法集资。农民不能辨别项目的真实性,本着对国家和政府的信任,禁不住高额回报的利诱卷入非法集资。如邯郸伟光蔬菜种植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以成立的农村特色蔬菜专业合作社为由,对外非法吸收农民的存款。由此观之,犯罪分子的手段与时俱进,紧紧抓住社会热点,利用迷惑性更强的方法使农民上当受骗。

2.1.2 假借投资理财机构非法集资 国家金融政策不断调整调整,农村的资本市场也非常活跃。非法集资者打着“金融创新、普惠万众”的旗号,设立了投资理财公司。但不法分子利用该名号掩盖了其真实的目的,明面上是投资理财公司,暗地里做着非法集资的勾当。由于农民本身投资理财知识缺乏,犯罪分子便“入乡随俗”,利用农民的熟人心理,广泛招收本村熟悉的人员,使原本认知能力不足的群众更易上当受骗。例如,河南浩辰公司案,通过吸纳当地四十多名农村储蓄员开展宣传活动,使得相当多的群众被迫卷入本罪骗局中,数额高达数亿元。

2.2 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存在的问题

2.2.1 案件适用罪名单一,打击难度高 民间借贷在农村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渊源。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的从2017-2021年近五年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在总样本304份案件中,有200份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案例总数的64%。有112份为集资诈骗罪,占案例总数的36%。综上所述,司法审判实践中针对非法集资类犯罪所适用的罪名主要上文所述的两种罪名。据我们所知,非法集资类犯罪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之外,还包含非法经营罪等另外的5个罪名。且具体是适用集资诈骗罪,还是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较大的争议,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难以认定。

2.2.2 犯罪手段多元化,辨认难度高 农村非法集资犯罪的方式主要是以下三种方式:第一,以农民合作社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借助农民对农村信用社的天然信任,一些合作社设立营业网点,这些营业网点发挥着与银行相类似的功能。通过出具“存折”、“单据”,使农民陷入认识错误后存入资金,但并未用于宣传中的农业生产而是用来放高利贷,一旦本息不能如数收回,便会导致资金链断裂,农民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失。二是以投资理财的形式进行集资。不法分子租用常见的商铺、办理一些虚假的证明,虚假宣传并违规违法销售理财产品,农民禁不住高利润的诱惑便上当受骗。三是通过网络借贷APP进行集资。信息时代给农村带来了更多的P2P平台,并且在前期人们确实能够获得高额回报,农民很容易受骗。非法集资者采用多种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有较强的迷惑性,增加了农民辨认的难度。

2.2.3 金额大、周期长、人数多,取证难度高 首先,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是经济类犯罪,经济犯罪主要是呈现经济数额较大的特点。其次,该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使其潜伏期较长,周期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十年。最后,农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围绕着婚姻和血缘、朋友及邻里,形成不分彼此、互相交织的关系网,彼此间信任度极高。一旦一人受骗,周边朋友邻居亲戚都会相继受骗,受骗人数较多。综上所述,在案发后因涉案金额大、人数多,犯罪线索较难发现,案件证据也较难取得。另外,农民害怕被打击报复不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银行为利益最大化一些账目混乱不清,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3 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成因

3.1 农民收入增加,但理财融资方式单一

中央加强对农村供给测改革,给“三农”充分的政策支持。除此之外,农民外出打工,通过自身的勤奋与努力,收入不断增加。首先,受限于文化水平较低,对于除了银行储蓄之外的方式不了解。其次,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为了安全求稳,农民融资理财的方式单一,主要是以银行储蓄为主。

3.2 农民盲目追求高收益,但对非法集资类犯罪认知不足

高回报率是农民的投资兴趣浓厚的根本原因。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宣传允诺巨额收益的时候,农民便会禁受不住诱惑,转而将手里闲置的资金投入到自己并不了解的骗局中。对非法集资的作案形式、骗取方法宣传不到位,外加农民对这方面认知的不足,即使打击、宣传、整治非法集资类犯罪等工作不断开展,农民依旧不能辨别出来,只能被动的卷入其中。

3.3 法律规范各自独立,无法形成有效衔接

我国关于本罪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上。在刑事实体法领域,并未明确规定该罪,对其含义也没有一个精确的阐述;日前,主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进行处罚,对于二者还存在着一个巨大且严重的问题:定罪量刑时标准不一。除此之外,上文所述的这些规定又相互独立,彼此之间无法有机统一、不能形成完整且衔接有序的体系。

4 建议

想要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必须采取更多的措施和增加广泛的途径。因地制宜,找到本村优势,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将农民剩余资金投入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将自有资金转变成公司股份,成为企业股东,让剩余资金创造价值增加家庭收入,避免卷入非法集资的骗局。加强宣传,提高农民防范意识。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形成联合执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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