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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遗产继承中法律与道德冲突问题的分析

2021-11-28王每超

现代农业研究 2021年10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继承人

王每超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1 前言

在《民法典》继承编领域内,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很长的时间都是普遍性存在的,在农村的生产生活中,由于知识层次的欠缺,导致法律不可能将道德完全覆盖,“多数人都想获取多的利益,导致的结果是各方利益纠葛更加严重。法律和道德各自站在不同的立场,虽然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平,但难免发生冲突。[1]”道德与法律的斗争是一个扬弃的过程,有利于道德和法律的自我提升和巩固。因此,从冲突中分析问题继而建立健全的《民法典》继承编规则在当下应当具有重大的意义。

2 遗嘱继承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在实际使用时是互相排斥的,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是遗嘱人通过各种继承方式指定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遗嘱继承的前提,这样继承人就可以依法接受遗嘱人分配的遗产”[2]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农村文化素质差异较大,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议情况,使法律与道德相冲突的问题时有发生,下面主要列举以下几个方面。遗嘱自由是《民法典》继承编领域的一项最根本的原则,遗嘱自由也被很多国家采用,在这个原则的基础上的适当合理的做出相应的限制。现今农村,遗嘱自由因为“自由”二字,经常会被当事人滥用,造成对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和继承利益的侵害,有时候还会对家庭造成亲情上的伤害,破坏家人之间的伦理纲常,诸多问题导致继承中道德与法律规定上的冲突,在实际操作中处理的作法也不统一,所以在这方面引起很大争议。

由于遗嘱形式多样导致的争议,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能会遇有特殊情况以及个人的主观倾向性,将遗产分配给与自己晚年关系紧密的继承人。“所以即使遗嘱形式最终合法也未必合理,此类问题也是最终需要通过制度的逐步完善从而更好落实的。[3]”

我国农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大众碍于个人亲属关系或者“面子”,很多时候对于订立遗嘱的意识还没有形成或者意识存在但是执行起来意识却很薄弱,诸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给我们带来的思考是尽可能正确规范的订立遗嘱,减少去世后给家人亲属带来不便和争议。一般情况下,遗嘱形式不规范不正确的就应该被认定无效,因为要确保遗嘱真实有效,只能是确认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 法定继承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

法定继承实际使用与遗嘱继承是有很大区别的,法定继承有时不能真实有效的体现被继承人的心里动态,这样会引起很多时候道德与法律难以平衡的局面。由于规则不完善导致的道德和法律的冲突问题,使继承案件在遇到一些类型的纠纷时,法院的断案依据常常只能依靠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等基本原则。《民法典》继承编理论和法律实践中,如果把握尺度过大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平的现象,这种现象只能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尽可能规避,使法官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此外还有由于行使酌分遗产请求权导致的道德与法律冲突问题。

4 现行《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不足

4.1 遗嘱继承中的不足

遗嘱自由在一定情况下会造成情与法的冲突,在我国农村,遗嘱虽然形成但是因为其没有充分考虑遗嘱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因此,在遗嘱自由的相关规定方面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制度。我国关于《民法典》继承编有关规定,设立的遗嘱的形式内容或表述上有欠缺,但是遗嘱具体内容是合理合法的,达到条件就可以作为有效遗嘱。根据我国农村复杂的家庭情况和文化素质等方面的差异来看,不能将稍有瑕疵的遗嘱就严格按照规定判定为无效遗嘱,而该综合考量关于遗嘱瑕疵带来的问题以及如何提出更好的解决方案。

4.2 法定继承中的不足

《民法典》继承编规则不完善导致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不合理。“根据我国国情,《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拥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越发减少,到最后可能遗产变成没有人继承的财产,最后归公”[4]。农村留守儿童较多,涉及到继承问题却没有给孙子女、外孙子女明确的继承地位在社会伦理风俗角度显然是有失偏颇的,而这样的继承办法也会不利于农村良好家庭环境的营造。

5 关于减少《民法典》继承编中道德与法律冲突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5.1 对遗嘱继承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应对遗嘱自由原则做出必要的限制。在农村,有很多老人立遗嘱时只是一念之间,没有充分考虑被继承人的处境。遗嘱继承与很多国家的遗嘱继承相比,过于随意化,对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继承人的生活来源又做出了更多的限制条件。我们应该适当考虑借鉴西方国家对遗嘱继承中的“特留份”、“必留份”,同时也要更加限制被继承人所进行的财产处分份额。

应对遗嘱形式的确认条件加以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审判中,农村很多的诉讼案件产生的原因往往都是立遗嘱人订立遗嘱不规范导致的,选择好遗嘱形式对遗嘱是否有效也有一定的影响作用。由于农村人口文化程度较低,如果遗嘱人一旦没有严格按照遗嘱形式订立遗嘱,就马上被认定无效,这样也是草率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以更加人性化和视角去对待遗嘱的订立,同时应该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并将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的几种遗嘱形式确认有效的规则加以明确。应对遗嘱瑕疵程度及现实情况予以充分考虑。遗嘱要想发挥作用,首先必须要没有瑕疵。但是正因为农村人口文化程度以及思维方式的局限,如果瑕疵已经形成,而遗嘱人又已经离世,那么对遗嘱的效力的确定应该遵循何种办法也是需要有明确的规定的。也就是说,有多大的瑕疵导致该遗嘱无效,或者瑕疵形成原因是怎样的导致该遗嘱无效,法律在这方面应该做出更具体详实的规定,从而尽可能避免因为遗嘱瑕疵导致的本该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对自己应当分得部分权益的丧失。

5.2 对法定继承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完善《民法典》继承编规则减少农村遗产继承中道德与法律冲突问题的发生。社会发展之迅速带来的经济冲击之下,两种继承方式相比较,遗嘱继承将会更加适应社会现实情况,由此也可以大胆建议将法定继承置于遗嘱继承之后。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继承人一般会为了继承更多的财产而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编造的继承情况。基于这种情况,继承人需要及时做出决定,也就是是否接受继承所带来的一切问题,而规定也应该对违背继承意愿的继承人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6 结语

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可能出现的农村遗产继承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都是有待立法完善从而进一步解决的。为了更好地应对诸多继承问题产生的情与法的冲突,我们可以逐步做好相应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得在涉及道德与法律相冲突时,处理问题达到一个多方满意的效果。相关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对于农村的和谐是十分有利的,它不仅规定制度上提供了依据,还为实际操作中提供了指导。在道德与法律冲突之下,催生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后农村出现各类继承纠纷时,我们能够有理有据的使问题得到最大化的解决,而这一切均需要法律,也需要道德相互促进,谋求社会真正的和谐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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