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副政委竟贩卖“立功线索”
2021-11-27钟鸣
钟鸣
公安干警本该是老百姓的守护神,除暴安良、护一方平安是其分内之责。然而,本文主人公朱缙亮身为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公安局副政委,却甘于被“围猎”,当起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站到了老百姓对立面。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他不仅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他还徇私枉法,把“立功线索”卖给犯罪分子,使其减轻处罚。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迎接他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把“立功线索”当生意
卷宗显示,2008年下半年,时任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的朱缙亮,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杨子丰(已判决)的请托,先后三次帮助因涉嫌强奸罪并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李某虚假立功,从而达到帮助李某减轻处罚的目的。
2008年8月,朱缙亮从王雪松(时任缙云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协警,另案处理)处获得在逃人员李某1的下落后,通过电话将该立功线索告知杨子丰,随后杨子丰与李某一起驾车赶至缙云县新建镇外堰的指定地点把已被控制住的李某1带至车上。
后李某按照朱缙亮之前的指示拨打110报警,并在报案时要求110指挥中心通知缙云刑侦大队出警,朱缙亮带队出警至外堰将李某1带走。2008年8月25日,缙云县公安局为李某出具了立功证明材料。
2008年9月,朱缙亮从王雪松处获得在逃人员李某2在永康市某旅馆的下落后,遂将该消息告知杨子丰,再由杨子丰转告李某。同年9月11日,李某向永康市公安局报案后,李某2被成功抓获。同年9月13日,永康市公安局为李某出具了立功证明材料,2009年3月27日,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也为李某出具了相关立功证明材料。
2008年12月左右,朱缙亮发现缙云县五云街道南塘路水塘边长期停放一辆挂军牌的本田雅阁车辆,根据其工作经验,朱断定该车辆系挂假军牌的赃车。后朱缙亮将该信息告知杨子丰,杨子丰将该信息转告李某。同年12月1日、12月20日,李某两次向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12月20日,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警将该问题车辆及驾驶人员带回。2009年1月14日,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为李某出具了立功证明材料。朱缙亮也因此收受了杨子丰感谢其帮助立功所送的2000元款项。
2009年5月4日,李某强奸案一审宣判,判决认定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李某1、李某2立功成立,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赃车的行为因相关盗窃案件尚未侦破而立功不成立;但作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依据,在原适用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李某最终被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12年11月,时任缙云县公安局壶镇中心派出所所长的朱缙亮,在缙云县东方镇靖岳村发现在逃人员丁岳杰,为谋取私利,将丁岳杰的下落告知王雪松,由王雪松将该线索卖给他人虚假立功。后王雪松将该立功线索提供给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田某。后朱缙亮收受了王雪松给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同年12月21日,缙云县公安局为田某出具了立功证明材料。
2010年6月15日晚9时许,丁某因讨要债务用凶器将刘某1捅成重伤,后该案由时任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的朱缙亮交由时任副大队长的詹璐(已判决)办理。同年11月13日,丁某被抓获归案,詹璐在前期审讯过程中,丁某较为详细供述了其在逃期间胡忠义多次为其提供资金,帮助逃匿。詹璐发现该情况后,向朱缙亮汇报,朱缙亮指示詹璐联系胡忠义制作笔录。
在此期间,时任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职工的刘某2先后找到朱缙亮、詹璐替胡忠义说情。朱缙亮碍于情面答应了刘某2,并指示詹璐将胡忠义与该案撇清关系。后詹璐在给胡忠义制作笔录的过程中,发现胡忠义在供述中称其提供给丁某的款项系归还欠款的内容与掌握的事实不符,且丁某在后续供述中也对有关胡忠义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詹璐在发现该情况后,出于刘某2的说情和朱缙亮的指示,任由丁某翻供,且不收集胡忠义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致使胡忠义未受法律追究。
经指定管辖,2019年8月12日,胡忠义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现已判决认定胡忠义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受贿、索贿、骗贿
朱缙亮被指控的另一项罪名是受贿罪。经查,2008年至2018年,朱缙亮担任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壶镇中心派出所所长、局副政委等职务期间,利用其查禁违规、违法行为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6270元。
对于基层官员来说,40多万元的贿款并不是小数,而且,该案涉及的行贿对象多达19人,在群众当中造成极坏影响。这些行贿者要么是自己本身就长期从事非法活动,要么是因违法,想通过朱缙亮办理取保候审等事宜。比如:2012年至2014年期间,长期从事开设赌场等非法活动的徐某为得到朱缙亮在逃避治安处罚、刑事案件查处等方面提供的关照,向其贿送现金和香烟,价值共计25800元;2012年的一天,长期在赌场从事高息放贷等非法活动的杜某向朱缙亮贿送现金和香烟,价值共计26000元;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朱缙亮利用其职务之便,为郑某1在环境污染案中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帮助,收受郑某1朋友陈某1所送的和天下香烟10条,价值10000元;2017年下半年,朱缙亮利用职务之便,为涉嫌赌博罪的郑某2在办理取保候审一事上提供帮助,收受郑某2前女友胡某所送的黄金叶(天叶)香烟12条,价值12000元……
梳理朱缙亮贪腐罪行还可以发现,在最初几年,他还有所顾忌,收了钱还会担心被发现。2011年9月,朱缙亮利用其担任壶镇中心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为涉嫌赌博的章某在治安处罚、刑事案件查处和涉案财物返还等方面提供帮助,后收受章某所送的现金20000元。次年,朱缙亮担心事发,遂将该20000元款项予以退还。
但慢慢地,他的胃口被撑大了,面对行贿者送来的钱款,他是来者不拒,“多多益善”。从他受贿的金额来看,一两万元的居多,四五千的也有,送得最多的是一家宾馆的老板蔡某,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为了经营的宾馆在日常检查、人口信息登记管理等方面得到朱缙亮的关照,蔡某先后10次通过送现金、金手镯、烟票等形式向朱缙亮行贿,折合人民币共计101000元。
朱缙亮不仅胃口变大了,他的胆子也大了起来,除了受贿,他还索贿、骗贿。2017年至2019年期间,朱缙亮利用其担任缙云县公安局副政委的职务之便,在王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件上提供帮助,后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5000元。其中,在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朱缙亮以向查禁王某非法经营案的永康公安民警送礼为由,虚构了已送两箱茅台酒的事实,继而向王某索取现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年初,朱缙亮又以收回借款的名义收受王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挪用百万公款
2012年,朱缙亮利用其担任缙云县公安局壶镇中心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2次挪用壶镇中心派出所案件预交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营利性活动。
2012年2月21日,朱縉亮指使壶镇中心派出所内勤从壶镇中心派出所案件预交款中取出现金人民币50万元存入其母亲陈某2的农业银行账户,同日朱缙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50万元款项出借给周芳使用,并收取利息。次日,朱缙亮自行筹集资金将人民币50万元归还壶镇中心派出所。
2012年3月31日,朱缙亮在明知吕某将资金用于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仍指使壶镇中心派出所内勤将壶镇中心派出所案件预交款人民币50万元转至吕某账户供其归还银行贷款。同年4月6日,吕某将人民币50万元归还壶镇中心派出所。
朱缙亮身为公安干警,本应秉公执法、守护一方平安。然而,他却未能控制自己的贪欲,最终越过法律红线,滑入犯罪深渊,锒铛入狱,悔之莫及。2020年7月3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朱缙亮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朱缙亮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827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