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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贤”的回归:公、私权力平衡机制的重构

2021-11-27文宇杰

魅力中国 2021年47期
关键词:新乡贤公权力乡贤

文宇杰

(燕山大学,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借鉴我国农村社会在长期实践探索出的具有本土特色的乡贤治理模式,充分学习理解并吸收其合理内核,结合符合农村基层民众心理和“乡土”特色文化内核,明晰我国农村实际权力格局的条件下,积极鼓励“乡贤”融入到基层政权中去,切实发挥民主治理重要主体作用,对于重塑一种客观、相对平衡的权力机制,确保我国基层民主治理核心稳定,加快推进法治化、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乡贤”及“新乡贤”概念的阐释

(一)“乡贤”概念的阐释

“乡贤”这一概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与蕴意。明代汪循认为,“古之生于斯之有功德于民者也,是之谓乡贤”。所谓“乡”,意指其本土性,即限定所治理管辖的维度,同时也暗含了其权力来源的性质及范围;而“乡贤”这一概念中的“贤”即规定了在“乡”这一维度之下其治理主体,“乡贤”主要是指在特定农村地区家境殷实、学识渊博、德高望重并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力的贤者。

“乡贤”往往是农村中位高权重的宗族领袖同时还是农村中家境殷实、非富即贵的精英群体。一方面,“乡贤”在中国古代社会农村中承担着教化乡民、推行政令重大职责,另一方面他们并不是属于真正政治体制之内的,属于政治“编外人员”。这种特殊的政治身份使得“乡贤”在参与农村基层治理中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既是“皇权不下县”、推行政令的“转化剂”,又是得以实现农村基层治理有效运作的“调节器”。

总的来看,乡贤中的主体首先具有绝对的资源优势地位,能够极大程度地调配乡村本土的社会资源和物质力量,在我国实际的治理模式中,“乡贤治理”常常与“乡绅治理”相糅杂,界限模糊。

(二)传统条件下基层权力格局下的“乡贤”治理模式

我国传统农村治理格局中通常乡贤由卸任官僚或者官僚亲戚所构成,他们以其连带生成的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在一定程度上对专制权力起到限制作用,从而保护普通乡里村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在以增进家乡福利和保护本乡利益为其社会责任的价值观念体系下,承担包括公益活动、地方福利、调解纠纷、文化活动、护卫传统伦理纲常以及地方志编撰等社会责任[1]。概言之,乡贤士绅群体以其获得的公共身份,巩固其所拥有的关系网络或社会资源,在地方志或家谱族谱中赢得褒扬,进而实现其价值与意义。[2]

(三)“新乡贤”的回归——新时代背景下“乡贤”的阐释

传统的“乡贤”治理模式扎根于典型的农业型社会,逐渐内化为传统农业社会甚至如今部分村民内心接受的一种治理模式。而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转型变革的时代,农村治理需要有一个平稳的过渡和承接阶段,而结合其时代内核的“新乡贤”模式不失为一种开拓方向。新乡贤具备较高的乡村治理意愿和治理能力,且区别于普通行政权威的特质,是其成为乡村振兴及乡村治理内生主体的关键。[3]从乡村治理成本和治理能力来看,国家行政权力僵化执行与地方基层政府强制性权威必然让位于乡贤群体,新时代的乡贤必然成为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和权力运行参与者,并通过直接参与基层权力的运行过程,获得一定意义上的决策权和代表性事务裁量权,逐步调节,使公、私权力之间达到相互平衡。

二、“新乡贤”对新时代背景下我国乡村治理面临现实困境的突破

(一)更好地满足新时代村民对于基层政治参与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我国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而广大农村居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的一大重要方面,则集中表现为对农村公共事业的管理和参与。在乡村振兴伟大战略指导下,唯有加快乡村治理模式改革,探索出一条适应农村基层治理的路子,才能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相匹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契合。而“乡贤”治理模式则贴合广大村民对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和参与的向往和追求,推选出一个群众所信赖的非正式权力主体作为其代言人,积极参与村务。作为村民利益的延伸,代表着“私权力”向公共权力的不断扩充。

(二)优化传统农村公共管理主体单一化格局

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乡政村治”体制下,乡镇与村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由于村民自治始终在政治过程中缺乏实质性法人实体性质,在农村治理中不弄独立发挥作用;乡镇党委是乡镇政府的直接领导者,也是村党支部的领导者,因此,二者关系实际上已经演变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公共管理的主体实际上是乡镇权力在基层的扩展,村民自治的空间狭小。在“乡贤”治理模式下的作用下,塑造起多元主体参与的新格局,有利于改变传统条件下利益诉求单一、执行困难、管理主体服务意识淡薄的困境,以“乡贤”为中间载体和利益缩影,建立起一条合理合法反映村民合法利益诉求的好途径。

(三)缓解农村“空心化”困境下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迅速膨胀,农村年龄结构及性别比例发生巨大变化,造成了“空心化”现象[6]。剩余部分农民由于其认知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局限性,其参与乡村事务管理的意识相对薄弱,热情相对较低,关注的对象仅局限于传统的家庭及“长老人物”,其代表该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在农村基层公共权力视野下并不具有较强合法性,由此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正现象。而通过“新乡贤”治理模式的推进,将有利于提高这一部分弱势群体对于村级事务的重视程度,反映其合理诉求,借助乡贤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技能来实现自身权利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实践,提升基层农村村民的幸福感,推进实际意义上的公平和民主。

(四)构建“公、私”缓冲地带

我国农村受计划经济时代生产大队管理制度影响深刻,村级事务的管理很大程度被视为公共行政权力的拓展和延伸,属于“公家”的范围。村民更愿意以自身家庭和邻里为代表,多数情况下处于被动地位。通过“新乡贤”治理模式的推进,将从直观上反映出自治组织具有了“熟人”一级圈,重新塑造自治组织在村民心中的地位和形象。“公”和“私”权力之间以“乡贤”作为利益的有机契合点衔接,将减少“公”权力与村民传统观念之间的距离,正确认识到其本质上的服务性质;而“私”权利在公权力原有的范畴则具有相应的生存发展空间,二者通过乡贤的融合,建立起来一个和平、稳定的交叉缓冲地带,缓解基层治理中权力之间的冲突问题,既保障公权力的正常有序运行,又保障“私权”的合法性诉求。

三、“新乡贤”对于公、私权利矛盾的调和:由“边缘角色”向“治理主体”的嬗变

(一)“新乡贤”拓展私权力,增进民主治理空间

积极引导和鼓励新时代乡贤为代表的村民主体参与乡村治理中来,是乡贤治理的关键举措。在“熟人社会”关系网络中,乡贤与民众具有紧密的联系及利益的一致性,可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担任本村村干部,利用自身较高的文化素质,为乡村基层治理提供智力支持。以乡贤为载体,将政权性质的公权力以乡贤本人的内在人格魅力及民间威望展现出来,运用“私权力”的形式执行党政方针,充分发挥其治理主体的作用,化解村民众对于行政繁文缛节和政策抽象化理解偏见的矛盾与尴尬,有效拓展村民反映意见的意愿和渠道,进而增进基层民主治理的空间。

(二)“新乡贤”监督公权力运行

乡贤监督作为基层“小微权力”监督的一个缩影,在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监督体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部分农村专门组织成立了“乡贤监督会”,挑选德高望重乡贤参选,依据客观事实和村民利益对于“公权力”进行规劝,如对账目和财务支出等要有权进行明细核对,填补监督死角空白,充当村民的“慧眼”角色。乡贤监督会通过走访群众调查、收集民意等方式,对村重大事项决策、财务收支管理、落实上级政策及村干部廉洁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村委会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权力也可进一步委托给乡贤监督会,发挥其桥梁作用,为乡村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新乡贤”重新定义和重建“教化权力”

教化过程是代替社会去陶炼出合于在一定的文化方式中经营群体生活的分子。担负这工作的,一方面也可以是为了社会,一方面可以说是为了被教化者,并不是统治关系,其文化基础是同意的。[7]我国市场经济塑造多元中心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之中培育着不同的价值体系,其难免会造成冲突乃至对抗。而新乡贤以弘扬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为指导,发挥新站位上的“教化权力”,积极引导群众破除落后封建迷信和陋习,不断带领群众了解当前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弘扬新乡风,加强对于村内凝聚力的塑造,推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

(四)“新乡贤”对于公权力范围死角的补位和“辅治”

传统模式下,我国农村公权力的运行普遍存在着无条件、不顾实际搬运法律条文和行政命令等现象,带有一定的脱离群众实际色彩,难免会出现威信缺失,执行困难等问题,而乡贤模式则借助于乡贤资源上的优势,担任辅治员的角色,在人选举荐、选举酝酿、投票计票等环节,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发挥补位、辅治的作用,使之村民选举工作实现民主的实质化和民众认识上的合意化。进而缓解公权力在基层民主治理中的抽象化、浮意化与村民自身利益诉求具体化、权威接受本土化之间的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于自治组织的认同感。

(五)“新乡贤”开创基层协商民主与多元治理新途径

农村乡贤民主治理的有序实施,离不开乡贤的积极参与。因此,应积极组织成立乡贤理事会,吸引广大优秀共产党员、先进道德模范等符合其要求标准对象的加入。村委会制定和执行重大事务时应充分考虑乡贤理事会意见,以弥补部分民众认识局限等弊端;同时,乡贤理事会也可作为村务协商者,吸收整合各主体利益,充分发挥我国协商民主新优势,采取第三者客观的态度对其进行调和,达到民主实现的同时,效率相对最大化,充当“润滑剂”的作用,切实发挥民主服务的作用,进一步塑造多元治理格局,调和村委会法理权力与村民利益之间的关系,增强农村民主治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结语

新乡贤治理作为一种调和现今我国农村治理实践矛盾中的方案,得到了许多专家和学者的认同和呼吁,借助着其本土性优势和参与形式多样的特点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下,对新乡贤治理参与农村治理实践形式进行多元创新,增强其合法性和合意性,是实现农村治理主体由单一向多元的重要过渡阶段,也是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重要协调机制。发挥乡贤治理在我国基层农村的积极作用,更是我们对于新时代背景下对于基层权力格局优化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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