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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避税问题及税收管理研究

2021-11-27吕伟峰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品牌研究 2021年23期
关键词:税法纳税人纳税

文/吕伟峰(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国个人所得税具有增加政府财政收益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当然,避税是有原因的,而且是一个重要原因。避税具有不违法但也不被法律支持的“脱法”性质,因而从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约束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法律制度的改革以及具体的反避税措施的出台。本文通过对目前各种避税方式方法进行分析,找出其根源,得出反避税的途径,从而达到减少甚至避免不合理避税的目的。

一、纳税人避税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避税产生的主观原因

避税行为可以归结于主观利益原因。如果避税成本大于避税产生的“收入”,则避税是不切实际的。总之,主观避税欲望必须通过一定的客观条件才能成为现实的避税行为。在公平合理的税收不受约束和不变的前提下,它意味着纳税人直接利益的损失。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不仅存在成本和成本问题,还提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税收理念。

(二)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

避税的主观愿望必须通过特定目的的条款成为避税的实际行动。当然,渴望是先决条件。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缺陷”逃税。

税法本身的影响或缺陷是避税的主要原因。纳税人不愿意逃税。税法中的错误和税法中的缺陷可以为纳税人避税提供客观的条件。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税法出现法律的漏洞、含糊、不规范和其他缺陷也是正常的,毕竟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不确定性,人的认识能力也具有非至上性。

二、对纳税人避税方式的研究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11项个人所得进行征税。薪酬收入、其中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息利润、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其他收入来自财务部门理事会的收益和其他收入。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定义也为避税创造了客观条件。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逐渐多元化,专门进行税收规避业务的中介和专业人员也日益增多,由此导致个人所得税避税方式层出不穷,现仅就其实践中主要的避税方法进行比较分析。

(一)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差异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如果未进行清单11所列不包括“利润、股息、奖金收入”“附带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交付扣除,则其他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将通过特定扣除额计算,从收入中扣除的标准成本,且不同税目之间扣除费用标准不尽相同,纳税人通常会选择扣除标准较宽的税目来进行避税。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在扣除标准上存在差异。这种避税方法通常可以理解为将一种收入形式转换为另一种收入形式,也可以理解为将个人收入形式转换为避税形式。

例1:张先生是位自由职业者,其利用自己的特长经常为A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每月获得劳务报酬8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8000-8000*20%)*20%

=(8000-1600)*20%=1280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8000-2000)*20+375=825

如果张先生与A公司签订合同以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其薪酬收入将转换为工资和薪金收入,每月即可规避455元(455=1280-825)的税款,一年共可少缴5460元(5460=455*12)的个人所得税。

(二)分次申报避税

分次申报避税即纳税人将应当一次申报的收入分解成两次及以上申报,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利息股息红利、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或有收入,根据时间计划征税。在这七个按次征收的税目中,除“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两个税目外,其余五个均有一定的费用扣除,这就为纳税人分次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在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过程中,必须将超额收入计入税收。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多样化意味着税负的降低。因此,纳税人采取收入分配或分解的方法实施避税。

例2:王某为一大学教授,8月份利用暑假时间为一公司员工进行短期培训,获得公司所付报酬6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王某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6000*(1-20%)*20%=960元。

假设王某与该公司约定在8月底和9月初各支付3000元,此时王某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3000-800)*20%*2=440元,这样王某就少纳个人所得税520元。

例3:同例2.若其劳务报酬改为30000元。则按照税法规定。王某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按照例2方法实施分解收入后,其纳税情况为:

应纳税额=15000*(1-20%)*20%*2=4800

分次申报的情况下,可以规避税款400元。

在经济合同不规范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去验证经济事项的真实性,所以纳税人利用这种方法避税对税务机关的征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通过选择纳税人身份避税

根据国际惯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居住和居住期限的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如果一个人是外国户籍、有地址且在一年内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他/她应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居住地是指纳税年度365天内在中国的居住地。所有在中国居住或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都是居住交付日期人,并有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外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临时离境,则不得扣除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税务论证中,一次30天内,或总共不超过90天的多次离境。通过这种方式,纳税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时间安排来接受税收制度。

例4:某外籍人士打算在中国停留一年半。他最初计划于2007年1月1日来中国,并于2008年5月30日返回。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他改变了行程,于2月份抵达中国。他分别于2007年10月10日和2008年7月10日回国,他已经在中国生活了一年半,但他没有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因为他在中国生活了两次税。这两种税并非全年都有效。换句话说,他只能对来自中国的损益收入纳税,从而避免了无限责任和某些税收。

以上避税行为分别利用了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适用税率、分解应税所得、改变纳税人身份等税法漏洞,对个人所得进行巧妙的安排,以实现规避税收、减轻税负的目的。其中利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选择适用不同税率和个人费用企业化等,都是通过改变个人的收入形式来进行避税的,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避税形式。另外,各种避税形式并不是孤立的、单方面的行为,而是相互联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或相互结合的行为,所以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几种避税方式相结合,以规避或减轻税负。

三、反避税的一些方法和手段

依法纳税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因此应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加强对税法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都能自觉按章纳税。我们应当深刻认识避税的严重危害性,尽量做到依法纳税,按税法要求该交给国家的税收一分不能少,也要避免因税收人员政策把握不准,造成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现象,保证依法纳税规范化。

(一)加快完善税法

加强税法很重要,然而,为了取得实质性进展,法律、执法和合规必须相互作用。

首先,加快建立全面的所得税制度。对于属于扣除成本收缩的应税项目,应逐项进行综合征收。对于属于投资且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最好实施明确的征收。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现阶段管理中的税收回收和税源流失问题,也有助于税收改革的公平性。

其次,调整扣除额,实现量能征收。扣除的费用一般包括两部分,即生活费和生活费的支付人。第二是纳税人应为其收入支付的必要费用。扣除相关成本后,必须合理确定基本扣除额、生计支持和抚养。在所谓“理性”中,有必要根据最低生活费用确定免税额,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同时考虑到家庭人口支持因素和居住地等因素造成的基本生活费用差异。价格指数的一部分。根据国际惯例,我们可以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

再次,应更合理地设计税率和预扣税率。工资收入的累进税率需要降低,最高税率必须降低。这分为五个级别:5%、10%、20%、30%和40%。可以收取非工作收入,如意外收入。可根据收入水平确定不同的预扣税率水平。

最后,拓宽税基。在扩大税基影响方面,重点是减少或取消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支出,如各种税收减免和抵免。

(二)健全我国反避税执法体系

当然,反避税不仅要从立法的角度来进行治理,还要健全反避税的执法体系,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税收执法体系:

第一,增加预扣税和自我报告的力度。在实践中,在当前情况下,预扣税和订单原因管理方法已被证明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有效方式。鉴于扣缴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为国家扣缴方法制定统一、标准化的法律文件。其次,必须支付个人收入单位,承担责任返回,并统一考虑责任。再次,税务机关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扣缴部门,特别是在这些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一些主要纳税人的自我申报具有双向控制,这不仅实现了源头控制,还提高了个人纳税意识,并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监督。

第二,加快推进征管工作,逐步实现征管手段现代化。在中国,目前的减税政策并没有针对支持和不支持提供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将其纳入《征收管理法》。资源共享,加强税收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通过计算机处理实施个人所得税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管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同时,促进税收公平,同时维护税法尊严,对于不配合相应处罚规则的部门,更好地防止纳税人的避税行为。

第三,加强征管力度,提高征管人员素质。税务工作具有高度的政策导向性和专业性,税务人员的相应需求也很高。因此,有必要加强税务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一方面通过私服检查的优点,另一方面是加强对送达时间的再教育。帮助企业了解相应的数据处理技术,申报进行有效的传输、存储、搜索和交叉检查,并建立一个良好的审计管理团队。

第四,税务局由两套机构组成,同时以法规、机构组成、执法资格以及职责和权限的形式存在。

第五,为纳税人建立税务信息卡系统。计算机的功能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同时,税法可以规定所有与纳税人收入有关的信息必须使用纳税人税务信息号码。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更好地了解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实现纳税人信息共享,减少阳光对纳税人收入的影响,减少纳税人收入阳光的影响。

(三)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税收的直接目标是一个庞大的纳税人群体。因此,培养纳税人意识也很关键。

首先,积极宣传税法,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计算机网络等宣传工具进行宣传,大力宣传、解释和普及税法。

其次,完全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采用发票收款和付款。最大限度地实现储蓄和存款手册以及付款单。如果所有公民都有统一身份证号码、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申报表等纳税人代码,他们就可以披露个人收入,基本改变个人所得税损失。

最后,开发服务功能,方便纳税人。如果纳税人有不清楚的问题或复杂的税务事项,税务机关需要及时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最大限度地利用纳税人的便利,通过人性化的服务推动税务管理。

四、结论

毕竟,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时间不长,发展规律还需要不断地研究、探索和掌握。在本文中,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在分析了纳税人避税的问题后,给出了反避税的一些建议和方法,以期税收流失的现状能够得到控制。

避税和避税措施是全世界面临的问题,涉及的方面比本研究所解释的要多。但这是我们可以确定的一件事。因此,对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避税问题,必须从国情出发,切实解决。政府应该做的不是消除避税的发生,而是不断完善税法,对税法中的税收行为进行合理的指导。同时,提高税法宣传,使依法纳税、守法纳税的意识深入人心。此外,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个人所得税避税治理方面采取的有效措施。这样,才能消除我国个人所得税避税治理的弯路,从根本上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预防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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