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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与实现形式探析

2021-11-27牛凯功

创造 2021年10期
关键词:分配劳动者要素

牛凯功

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制定出台《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列为七大生产要素之一,并提出健全数据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意见。“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47.深刻把握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区分生成数据、生成数据生产要素、数据生产要素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三个阶段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展开研究,对于通过公平合理有序的分配,取得数据要素作用充分发挥的正向激励,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学界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对立起来,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剥削社会的分配方式②中国经济理论问题争鸣(1990—1999)[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280.。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国逐渐确立了适应本国国情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956年底,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正式确立,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在政策设计上不太涉及要素分配问题,也不区分贡献大小,实行的是均等收入。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实际上已经表明我国已经开始强调按劳分配。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③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28.,尽管没有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但“多种分配方式”的明确就是对“按劳分配”之外其他非劳动合法收入的肯定。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①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24.,首次将技术列为要素参与分配,并明确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②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21、12.,首次将劳动、管理列为要素参与分配,并上升到“原则”的地位,且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上升到“制度”层面。2007年,党的十七大正式确立了“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首次明确提出“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进一步强调再分配调节机制的地位。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首次将知识列为要素参与分配,强调要素市场决定报酬。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首次将土地、数据列为要素参与分配,并进一步明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2020年3月,《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对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要素单独设立章节,提出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意见。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明确指出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为未来要素分配领域改革指明了方向。

通过梳理分析,从单一分配方式到“多种分配方式”关键词的演变,即从无到“原则”,到“补充”再上升到“并存”,是“多种分配方式”在国家分配中地位的上升;“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提出,从无到探索,再到“机制”“体制机制”,进而再到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是对按生产要素分配地位和贡献作用的肯定和发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素内容从无到有,再逐渐发展到7种,进而专门出台文件对其中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5种要素提出市场化配置意见,是对相关生产要素的稀缺、重要、供求以及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和贡献作用的肯定和发展。我国相关政策和制度的提出,是在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指导下,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下,在实践的不断探索中,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运用和创新发展。根据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从我国分配制度演变的过程来看,研究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至少应当包含三个方面。

(一)确定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前提

在目前国际上现行的法律运行中,对数据所有权的规定主要有两种较为典型:一种是以欧盟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代表,更加注重个人数据权利;另一种是以美国CCPA(2018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方法案)为代表,更加注重市场。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下,既不能因过分注重个人数据权利阻碍数字经济发展,错过或者失去数字经济发展浪潮,也不能因忽视个人数据权利侵犯相关人员或企业利益,背离为最广大人民谋福利的政治立场,必须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对数据所有权作出科学合理地说明。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不能等同起来,两者内涵不同,数据所有权包含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和非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是通过数字劳动生产数据,以及对数据进行存储、处理、分析等形成的数据产品的所有权,是要素的所有者通过对要素的占有而获得该要素所带来的一定物质利益的权力;两者主体不同,数据所有权的主体应该是能够产生数据或加工形成数据生产要素的个人、企业、政府等,个人数据是数据所有权的逻辑起点。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的主体应该是有目的的生产数据,以及对其进行存储、清洗、加工、分析等生产加工的数字劳动者和企业等,特别是通过技术手段对初始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后,从实质上已经完成了对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割裂;两者实现方式不同,数据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与其所指的具体范畴相联系,比如个人数据所有权可以过渡使用权而获得一定的收益等。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可以是企业通过对数据生产要素的占有权获得一定的收益,数字劳动者通过对数据生产要素的贡献采取参与企业分红、一次性奖励等方式实现。另外,还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数据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是参与分配的前提,但不是唯一的和决定性的因素。

(二)数据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键

“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73.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实质上就是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这种“表现方式”就是对资源进行合理有效配置的方式或手段,即计划和市场。市场评价数据生产要素贡献的本质是要实现数据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数据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本质,就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中都能够平等和公平地获取数据生产要素,激励和调动各经济主体生产和交换数据生产要素,并根据社会生产中的贡献得到与之相匹配的财富分配。因此,必须根据数据生产要素的特点和独特属性,打通数据生产要素的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分配)各环节,从而通过市场决定各利益方应当获取的报酬,通过合理有序的数据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达到激励和促进数据生产要素发展的目的。

(三)有为政府作用的更好发挥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保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发挥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原则。强调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并不是市场是唯一作用,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都需要政府与市场紧密结合。政府在数据或数据生产要素的生产、流通、交换、消费领域的鼓励、引导、监管等积极作用,将有利于充分释放数据生产力。特别是在分配领域,全会指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再分配机制”“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提供了政策依据。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初次分配,是直接与数据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是对数据生产要素生产经营获得收益的直接分配。在初次分配中,数字劳动者是数据生产要素的主要劳动者,应当着重提高数字劳动者劳动报酬占比,进一步完善从事数字技术人员所获成果权益的分享机制,初次分配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形成;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再分配,是国民收入在继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初次分配之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分配,是国家、政府通过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形式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过程,通过社会保险、补助费、数据治理等形式,规范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秩序,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再次分配主要由政府调节机制完成;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第三次分配,是通过发展慈善事业,鼓励、引导社会成员,特别是引导“先富”人员开展帮困扶弱活动,是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再分配的重要补充,主要是通过道德、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二、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要结合数据生产要素的独特属性,区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具体阶段,基于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再生产中的目的和作用,采取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展开分析研究,进而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即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作进一步研究。“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我们可以根据数据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生产方式划分为三个阶段展开研究。

(一)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第一阶段——海量数据的生成阶段

数字经济时代,孤立的数据几乎不能产生价值,海量的数据也不一定能够产生巨大的价值,数据的价值性不是以数据的规模性为依据,自然也不能以其规模性进行财富分配。为了简化分析,我们从采集与被采集的角度,将这些无数个体数据大体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基于个人与企业。主要有以提供“免费信息”服务吸引互联网用户浏览、点赞、评论等方式的数字足迹;以数字平台为基础,为获取数字平台的相关服务,用户通过数字平台的相关认证,反映部分个人信息等用户行为数据被企业所获取;以智能化产品为依托,通过使用智能穿戴、智能家居、智能汽车等智能化产品相关服务,衍生出的相关数据被企业所采集。这一类别的海量数据,从生产资料所有者看,理应属于用户;从构成过程看,并非出自用户有目的的买与卖活动;从市场配置看,需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以吸引用户使用企业产品或服务。因此,在这一阶段和类别中,对用户而言,应当根据不同场景和行业创新所有权实现形式,通过过渡使用权获取企业一定的报酬,通过强化个人数据删除权等处置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对企业而言,不仅获取了海量数据,还有相当可观的广告营收,由于海量数据价值的低密度性,应当创新共享红利方式,以用户使用平台时间或完成平台登录等操作为基准,采取累计积分换购、发放商品折扣劵、增设用户等级享受免费增值服务等形式,对用户海量数据生产的贡献进行支付。同时,企业还应当保留用户数据使用知情权、销毁权、匿名权,允许用户对个人数据的处置,以及设置用户维权通道等;对政府而言,应当通过向企业征收初始数据信息税、产品增值税等进行二次分配,用于普及数字知识、开展数字教育、维护公共服务等,特别是要通过规范企业数据采集、加强数据保护、设置诉讼通道等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这一阶段的另一类别,数字企业延伸的线下劳动者和线上劳动者。数字企业的线下劳动者,比如外卖小哥、滴滴司机、物流快递等,他们通过有目的的活动,在完成服务的同时也生产了数据,他们是数字企业的一线劳动者,在完成服务性劳动的同时也生产了数据流。目前,相关一线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仅获取按件计酬的一部分分配,企业则获取按件计酬的另一部分分配,而一线劳动者与此同时生产的数据流几乎没有得到企业的相关报酬。基于此,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工资构成框架,并采取奖励工资、津贴等形式给予劳动补偿,比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津贴+补偿性津贴+提成奖励等,适当提高相关一线劳动者薪酬,同时还应当对相关一线劳动者开展免费培训教育等服务;政府应当监督企业保障相关一线劳动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合法权益。数字企业的线上劳动者,比如直播带货者、线上教育者等相关一线劳动者,因提供知识、技术等复杂劳动,给数字企业或平台带来一定的海量数据,且比无序、无目的的一般海量数据有用性更大一些。企业或平台应当根据竞争机制、供求机制等市场评价,采取一次性奖励、利润提成等方式,对相关一线劳动者给予报酬;在达到一定收益或流量的平台或相关一线劳动者,政府应当区别情况,通过向其征收原始数据附加税、数据收益所得税、产品增值税等方式进行二次分配,用来开展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等,特别是要对虚假宣传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予以重罚。

第二类是基于个人与政府。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是政府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和相关规定,向不同个体征收结构化或非结构化数据,这类数据的提供属于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各级政府、政府与政府之间要力求打通数据链条,即用统一化、规范化、格式化的方式促进相关数据的收集、流通与使用,为下一步政府有序开放公共数据奠定一定基础,而且还能对规范引导企业收集、使用、流通数据起到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二是由政府开发或负责的相关数字平台,在初次分配中可以参照上述企业创新共享红利的方式,采取累计积分换购、发放商品折扣劵、增设用户等级享受免费增值服务等形式,对用户海量数据生产的贡献进行支付,允许用户保留个人数据使用知情权、销毁权等,比如由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开发的“学习强国”学习平台,通过用户有效学习行为累计积分,并以“点点通”作为使用“学习强国”学习的额外奖励,采取礼品兑换、参与活动等方式兑换平台“强国城”板块的各种产品,如兑换与“学习强国”平台功能相关的“读书”“助农”“文创”“流量包”等产品,特别是兑换“助农”产品,实现了与农业工作的良性互动。而另一部分,应当转化为政府的财政性收入,用以维护和改善平台功能的支出等。有所不同的是,由政府负责开发使用的数字平台相较于一般企业数字平台,因其具有相对而言的号召力(由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决定)、固定性(比如个别政府组织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使用“学习强国”软件开展学习排名,具有固定性群体)和普及性(比如上海市的“随申码”),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价值密度性高、使用范围广等比较优势,因此,在再分配领域中,政府在发挥引导作用、规范使用秩序等方面理应作出更多努力,为相关企业行业提供执业参考和标准。

第三类是政府。这一类别的数据,基于内容,可以区分为政务数据、教育数据、交通数据、天气数据、水质数据等;基于类型,可以区分为公共类数据、准公共类数据、安全数据等。政府数据的形成,本身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在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基础上开展各项事业而形成的,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理应将相关数据反馈至社会共享,如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截至2020年6月,已有3654个公共数据库向社会开放①杨涛主编.数据要素:领导干部公开课[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20:28-29.。但政府有关数据的密级程度较高,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或各级政府相关数据按照绿色数据、黄色数据、红色数据进行分类。绿色数据是可以向公众开放类数据,此类数据不涉及公民隐私,也不涉及国家或各级政府机密,比如气候数据、交通数据等,是国家或各级政府数据开放的主要方面,对引导企业开放数据、加强市场数据流动具有重大意义;黄色数据是可以经过处理,根据企业资质有序向公众开放类数据,是经过处理的有限类开放数据,或者开放有限类数据;红色数据是涉及公民隐私和国家或政府秘密,一旦泄露将造成重大影响。绿色数据、黄色数据、红色数据可以根据其内容分别下设等级,比如黄色数据经过处理后,可以下设为一类黄色数据、二类黄色数据、三类黄色数据的等级,根据企业资质和安全评估情况,分别向不同企业开放一类黄色数据、二类黄色数据、三类黄色数据等。对政府数据进行科学分类,目的是推动政府数据有序开放,实质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再分配领域。但由于数据的强动态性特点,此类数据的分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数字技术的发展,高等级的数据也可以下降至低等级的数据。

(二)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第二阶段——海量数据收集、存储、加工、处理等生成数据生产要素的阶段

这一阶段对海量数据的收集处理,是直接生成数据生产要素投入下一阶段的社会再生产,还是以数据商品的形态进入市场流通和交换领域后间接投入社会再生产(相对于最终消费品而言依然属于数据生产要素范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数字技术水平、生成数据生产要素的状态和作用以及企业的生产规模、社会分工程度和市场场景的需要等。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作用于数字经济,以此形成新的专业领域、新的社会分工、新的生产方式、新的行业业态,在这一阶段产生了“分水岭”。一方面,可以直接形成数据生产要素在企业内部加工流转,通过数据技术者不同层面的分析,用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改善企业服务水平、增强产品体验、提高产品质量等;另一方面,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在不同阶段成为数据商品进入市场进行出售,进入下一阶段的社会再生产。根据资本总公式,我们可以用下列(1)(2)(3)(n)所示。

G—W0—G’(1);

G—W0—W’—G’’(2);

G—W0—W’—W’’—G’’’(3);

……

G—W0—W’ —W’’ … Wm—Gn(n),m=n-1(n)。

其中,G代表企业资本,W0代表海量数据或初始数据商品,Wm代表对海量数据的加工处理m次后形成的数据生产要素或数据商品,主要由数字劳动Am和数据生产资料Pm组成,Gn代表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所获取的报酬,相当于G+△G0+△G1+…+△G n-1。若Wm到Gn的环节联通,则Wm实现了市场的交换,Wm即为数据生产要素的商品形态。若Wm到Gn的环节未联通,Wm处于企业内部流转状态,需要通过数字劳动者不断加工处理(W0—W’—W’’… Wm),则Wm以数据生产要素形态存在。

为了简化分析,在这一阶段,我们考察海量数据生成数据生产要素的单一初始生产阶段,即由海量数据生成的数据生产要素尚未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和交换领域。用户作为海量数据的提供者,在海量数据生成中已做分析;数字企业作为数据控制者,在生成海量数据、生成数据生产要素、数据生产要素生产经营的基础力量,在提供设备平台、平台推广营销等前期方面,投入大量资本,以及后期将生成的数据生产要素产品出售,或用于企业内部决策,或改善企业产品服务水平等,即生成的数据生产要素后期价值实现方面,也需要投入大量资本进行经营,另外,生成数据生产要素的主要力量——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力,需要企业购买。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条件下,生成数据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应当归企业所有,但如果生成数据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完全归企业所有,则属于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剥离的状态,不利于保障数字劳动者利益,也不利于保障用户利益,不利于激发相关劳动者积极性。数字劳动者作为数据处理者,一方面,因提供复杂劳动,应当采取固定工资、协议工资、工作津贴补助、特殊人才津贴等形式获取一定报酬;另一方面,在现代企业中,要素所有权的收益体现在按股权多少分配收益上,应当将数字劳动者贡献折算成资本份额参与企业股份,可参照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实现方式,对以数据生产要素成果形式展现的,可采取技术成果入股、一次性奖励、科技项目承包、利润提成、技术成果转让等形式获取一定报酬,对具有重大创新的,可采取技术入股、科技人才持股、期股期权制等形式获取一定报酬。在再分配中,政府根据市场建设和数据使用情况,向数字企业和数字劳动者征收数据收益所得税、数据收益附加税等,用以开展新型基础建设、构建数据交易公共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等,或者通过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的形式为社会所共有,同时对恶意刷单、流量造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处罚。

在这个阶段,数据完成了从一般数据到海量数据的进阶,转变为数据资源;完成了数据生产要素的进阶,作为企业的共同资产而存在。

(三)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第三阶段——将数据生产要素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阶段

数据生产要素不同于其他传统生产要素作用于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数据生产要素不仅可以沿着生产过程单向流动,而且可以呈现单向流动、环内流动等多向流动的特点,并形成流动的闭环。在这一阶段,主要对以经营为中心的数据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数据管理者或数据决策者需要具备的才能和掌握的知识程度与数据生产要素的加工度、饱满度、鲜活度等成反比,即数据生产要素加工程度越深、反映用户或市场或产品的海量数据越饱满、数据生产要素越鲜活,数据管理者或数据决策者的贡献越小;反之,则需要数据管理者或数据决策者的贡献越大。此时,数据管理者或数据决策者,相当于人力资本,可以采取年薪制、股票期权制、管理要素入股等方式参与分配。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主要力量——数字劳动者,可参照第二阶段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在再分配中,政府应当根据所获得收入情况,向相关人员征收数据增值税、数据收益所得税等,用以加强市场监管等。

三、简要结论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不断发展,有人把数据比作“新的石油”,还有人把数据比作“阳光”,这些都从侧面反映出数据在当前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我国理论界对相关方面的理论依据、实现形式等尚未形成统一共识,但是通过各利益方获取正当合理的数据报酬,以此取得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向激励,已成为学界的普遍共识。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实现形式和对策措施上存在的差异,需要在进一步研究中形成共识。一是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下,既不能因过分注重个人数据权利阻碍数字经济发展,也不能因忽视个人数据权利侵犯相关人员或企业利益,背离为最广大人民谋福利的政治立场,必须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对数据产权作出科学合理的说明。二是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尚未完善,要加快推进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交易规范体系和数据交易平台。以政府数据开放为重要抓手,引领企业和行业组织开放数据,推进数据共享共治。三是在没有相关法律出台和数据市场完善之前,在数据生产要素创造收益分配时,要注重为社会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原则,注重报酬向一线劳动者倾斜,必须兼顾用户个人、数字劳动者和企业三方利益。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数据生产要素再分配调节机制和开展第三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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