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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济法为视角论新农村建设的创新思路

2021-11-27王文昊刘苏辉

现代农业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保障城乡

商 硕,李 雯,王文昊,刘苏辉

(1.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内蒙古,包头 014000;2.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 江西,南昌330031;3.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辽宁,沈阳 110036;4.江苏海洋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江苏,连云港 222005)

1 经济法与新农村建设的统一情况

经济法的价值是指社会所有成员应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愿望行事的最基本条件和属性,并希望经济法应具有的基本状况、属性。而经济法的目标则是协调和平衡各种社会对象的经济利益,并以遵循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作为最高标准。

这是一项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缩小城乡差距,坚持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平衡工农业发展份额的战略计划,从而进一步促进农业的稳定发展;在中国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以组织的经济利益为核心,并考虑到绝大多数农民的根本利益。以确保长期发展和稳定;惠及更多民众,是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目的;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在目标设定上,“经济法”的内涵与新农村建设有着高度的统一性。

2 我国农村发展面临的现状

农业和农民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农村市场体制的落后和封闭,即使农民的经营意识有所提高,农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缺乏业务知识和市场参与能力

由于大多数农民不了解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缺乏相应的业务知识与科学的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无法适应现代管理,导致农业生产过于零散、效率水平低下,难以达到规模化的效果。况且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仅仅局限在农业领域,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与整合严重不足,对农村经济的贡献相对较低。

2.2 农业经济信息管理化程度较低

信息的获得和利用已成为判定二十一世纪农民是否是有效决策者的关键因素;由于农民的生活半径狭窄,与外界的信息交流有限,传统的市场管理意识仍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农业网显示,农业科技信息是农民最需要的信息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如今的农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信息指导和服务来指导其生产和经营。

2.3 市场风险意识薄弱

与其他商品市场相比,农产品市场具有鲜明的特点。其交易主体相对分散,发展缓慢,流通狭窄,市场信息封闭,使农民在市场交易中承担更大的市场风险;而在产业结构调整之中,农民没有风险意识与创新意识,规划并不科学,他们之中的大多数只“顺应潮流”并因此扩大生产,这便很容易导致农产品过剩以至于滞销的结果。

2.4 农民的政治和法律素养有待提高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推进,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特别是村民自治制度以及法律普及化的完善,农民的政治权利与合法权利的观念不断提升,民主法治理念深深植根于人民心中,越来越多的农民意识到日常生活中政治参的重要性;实际上,中国农民的总体政治法律意识仍处于较低水平,尽管当今中国农民的政治素质有所提高,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需的政治法律素质之间仍然具有较大差距。

3 经济法是保障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法律体系

3.1 为实现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关键目标提供保证

经济法作为合理分配各种实体的物质利益的法律保证,它涵盖了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市场监督,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实际上,农业产业化面临的各种问题都集中在上述方面。

3.2 全面,协调地使用金融、财政、税收和政策工具

我国农村地区财政政策调整的基础在于明确公共财政职能,这样有利于增加财政资金总量,促进经济转型。在新农村建设中,县级以下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把金融政策和投资的重点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在农业税方面,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创新和改革,实行城乡统一税制,将农业税改为农村安全税,并合理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政策方面,有必要促进金融资源向农村的流动,增加金融机构对农村建设贷款的支持,如提供利率,贷款贴息,利率上升等优惠政策,以支持农村信贷。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也应建立多元化的服务模式,制定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保险制度以规范农业生产,并将传统的价值补贴改为直接补贴。

4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农村解决问题的策略

4.1 完善《农产品价格保护法》,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

确保农产品供求之间的相对平衡是农产品价格法律制度的基本目标。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农产品流通和供给制度,重要储备制度。农产品进出口管制制度,以及农产品限价、价格保护、临时收储制度等与农产品价格相关的一系列配套法律制度至关重要。

同时,在资源的市场分配具有决定性作用以及农产品的社会,商业和农业弱质性的背景下,应改变经济改革的目标,着眼于规范农产品和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垄断,农产品价格不公平竞争行为规范应以现行农产品价格法律制度为基础,并应改变其模式。

4.2 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优化农村经济发展环境

当前,农村普惠金融因其固有的公平,协调,宽容,扶弱和创新理念,对农村金融法律保护和金融创新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1]。因此,有必要增强自我发展和内生性的自我贫困与造血功能,使其能够更好地利用自身的生产资本和人力资源来增强财富创造能力,确保农村弱势群体能够获得金融服务和公平的价格,并构建突出农村地区弱势群体的合法金融利益和农村普惠性金融获得基本金融服务的正确属性对于确保农民和农村微型企业获得平等的金融服务是必不可少的支持农村普惠金融体系。

4.3 完善农村综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障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即使在和平时期,也有多达1 亿人遭受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在某些严重的灾难年代,可能有超过1.5亿人遭受各种灾难的折磨,其中大多数为农村居民。因此,救济受害者,保护弱势群体基本的生存权已成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尤为突出,在社会保障层面总体上仍呈现出二元分割的不均格局;建立社会保障城乡统筹体系是基于城乡发展差距的现实。在新时期,我们应着眼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通过制度改革和制度调整,逐步消除制约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体制障碍。在保持稳定的同时进步,改变长期以来的社会保障城乡二元性组织结构,打破城乡社会保障分工的障碍,统一规划城乡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不断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差距,使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基本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推进国家加快城乡社会保障发展的步伐。

4.4 加快农村地区的人才队伍建设,增强乡村人才自我发展能力

拓宽人才引进渠道,拓宽人才培养方式,继续加大农业专家的人才引进力度,通过质量提升增强“三农”人才。探索建立“创新团队+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新型农民专业种植”的农业科技服务新模式,建立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合作组织为主体的新型农业产业化专业农民培训基地,专业蔬菜种植合作社,积极引导合作社和企业引进,吸收和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和推广促进。“创优留才环境,搭建用才平台”;完善“1+N”等形式的产业化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实际探索,加快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确保人才的引进和留存;从而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为农村发展注入新鲜血液与发展活力。

5 结语

综上所述,在阐述了经济法与新农村建设之间的关系,在讨论了促进和保障新农村建设的经济法创新思想之后,当前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法的高度适应性显而易见。因此,在市场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三农”问题的解决必须与政府在经济法框架内的宏观调控相协调,逐步完善我国的农业经济法,实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建设重点,为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更强有力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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