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金融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2021-11-26迟春静
迟春静
【摘要】碳金融是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既有经济价值又主要表现其公益性的特殊产物。建立科学可持续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机制对于更好地实现低碳减排的目标、履行保护生态的国际性义务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近年来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实践来看,在风险防控方面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如静态结构配置失衡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仍然是一大困扰,在信息安全、监管核查等方面的治理体系尚待完善。文章旨在根据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发现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潜在风险并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
【关键词】碳金融;低碳减排;风险识别;防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1.5
一、引言
为遏制全球气候变暖,减少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世界各国在全球范围内作出了一系列的减排举措。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代表了世界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暖这一重大难题的决心,为碳金融的产生和应用奠定了基础。2005年以欧盟为代表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正式启动,意味着以控制二氧化碳排放为目标的碳交易市场机制正式形成[1]。发达国家正式开始履行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碳排放权的交易在发达国家之间也开始实行。随着市场的金融化水平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碳交易的市场机制中,碳交易也不断催生出新的衍生品,碳金融成为新的低碳经济行为方式的代名词和重要支撑。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国际上对碳金融的定义仍然没有统一的界定。2006年世界银行碳金融部门首次针对碳金融给出了定义,即以购买减排量的方式为产生或者能够产生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项目提供的资源,并将其作为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共同实施机制(JI)的融资途径,而碳金融的核心项目是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及登记、结算等)。之后,国内外许多学者在世界银行的基础上对碳金融的定义进行了探讨,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定义。有学者认为碳金融是为应对温室气体导致的气候变化问题的一种金融活动(Sonia Rabat et al 2007)。也有学者将碳金融定义为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曾刚等2009)[2]。随着碳交易活动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签署了议定书,在总体上基本完成了减排任务。据统计,2020年全球碳交易规模达2290亿欧元,交易总量达到103亿吨。但是,碳排放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黑客攻击、暗箱操作等风险因素也日渐暴露,对碳金融市场造成了严重的打击,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的信心,扰乱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严重阻碍了碳交易市场的规模扩大和产品的创新之路,因此,如何準确、高效地识别碳金融风险并合理地进行防范和化解,成为当下及未来全球需要共同努力突破的一大难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金融的发展虽然起步相对较晚,但是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建立自己的碳市场,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力求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实现碳减排目标。自2013年以来,中国建立了七个碳交易试点城市(北京、深圳、上海、广州、湖北、天津、重庆),采取了不同于欧盟交易体系的市场布局和配额方法,主要涵盖了清洁发展机制下经核证的减排量(CCER)的交易、自愿减排(VER)市场、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碳金融合约交易及碳金融配额交易等五个方面的业务。截至2020年5月,我国的碳配额现货累计交易额为86.1亿元,交易量为3.83亿吨,CCER审定项目达到285个,备案项目达1047个,CCERs成交量为2.2亿吨,备案减排二氧化碳量达5283吨,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不仅如此,中国提出预计2030年以前达到碳排放的峰值,2060年实现碳中和。尽管我国的碳金融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基于碳金融市场及其交易工具、衍生品等的复杂性,在投资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的风险,因此,要顺利地推进碳中和目标项目的进行,就必须从碳金融的本质和特征出发,对其风险进行深刻地识别和预警,故对碳金融风险的识别与预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碳金融风险的识别
碳金融市场虽然在市场定位、产品等方面明显区别于传统金融市场,但是仍然具备传统金融市场的基本属性,所以仍然会面临着风险性和许多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在碳金融交易过程中主要有以下风险:
(一)政治风险
在国际低碳经济的发展趋势下,二氧化碳作为一种有经济价值的商品进行交易,可以说是资本和权力结合的产物,是金融和环保领域互相渗透的结果,是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企业共同合作的基础上的互利共赢。但是,任何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往往是理性的和投机的,在以应对气候变化限制排放的生态目标的交易过程中,部分国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故而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3],以美国为例,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2001年以影响经济发展为借口退出《京都议定书》, 2011年加拿大成为第二个签署之后退出的国家,其违约行为不仅会对该国国内的碳排放需求产生很大的影响,也会对签署公约的其他成员国的碳排放权的交易造成很大的波动。这种国家之间的政治冲突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碳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进而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对碳金融市场的碳配额及监管造成混乱,影响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甚至一些国家政局的动荡也会极大地加速碳金融风险的传导和形成。
(二)政策风险
碳金融作为一类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标的物进行交易,由国际及本国的政策决定其市场稀缺性和价值性,因此,政策是否稳定对其至关重要。而且,由于碳金融项目的核心即碳排放量的核查到碳配额的确定再到项目审批的投资交易过程复杂且技术难度大,运作周期漫长,中间过程因涉及的国家及企业很多,因此每一环节政策的变动均可能对后续环节造成很大的影响,进而降低投资者的市场信心及投资回报率。从长期看,在美国、加拿大相继退出《京都议定书》后,要想实现其全球性约束力仍然困难重重。从短期看,签署公约的国家众多,因此涉及政策的局部变动可能会产生很大的效应,甚至直接提高部分国家项目实施的难度和成本。比如,欧盟将碳排放配额免费政策取消,配额价格上涨增加了不法分子牟利的空间,甚至发达国家低价购买发展中国家配额,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利益。欧盟交易体系的阶段性政策如表1所示。
由于碳金融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及各类衍生品市场的投资收益来源于碳配额的现货价格与投资收益,故主管部门应根据各类产品的不同交易周期和各自特点及时关注相应的政策变化,严密监控,以便能及时、准确地采取高效的措施应对政策变动对产品交易的影响,将损失最小化。
(三)市场风险
碳金融市场发展至今仍然处于全球范围内的实践探索阶段,至今并无成功的经验可参考,现有的碳金融体系结构较为单一,产品种类仍处于不断丰富的阶段,风险防控体系在市场经济的瞬息变化中仍然很难应对自如,不仅存在成本过高的风险,还会造成碳价的异常波动,降低企业流动性。一般而言,过高的碳价会加大企业的负担,影响其生产投资积极性。过低的碳价会打击碳市场合法投资者的信心,难以达到减排的最佳效果[4]。因此可以说,碳金融交易体系本身就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设计漏洞。例如,EUETS虽然是目前国际公认的发展最早最完善的体系,但仍然面临着轰动的金融犯罪事件,采取的措施如逆向收费等也远远不能避免市场风险的重重危机。
欧盟通过与各类金融机构加深合作,共同构建多方金融体系,完善碳配额和碳排放制度的不足,建立更加完善的评估机制,为化解市场风险作出进一步的努力。我国建立的七个试点交易所目前标准不能统一,项目的对接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难,对于如何筛选出适合当下实行的自愿减排交易标准的项目和过程仍需进一步探索。
(四)投资风险
因碳市场的复杂性,市场买卖双方对市场的具体规则存在盲点,尤其是对市场新进入的投资商来说潜在风险更大。碳市场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不法经纪商会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虚假项目,甚至虚假的碳信用额度使投资方利益受损来得到高额的欺诈性回报,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操纵市场大量地提高交易价格,长此以往,使整个碳金融市场的价格扭曲,加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5]。
我国的企业及投资者对碳金融市场交易的经验和技术性手段非常有限,缺乏专业的知识储备,操作失误和投资失败的概率较高,因此,对于市场操作人员的专业培养也需考虑在新的监管体系内。
三、碳金融风险防范的体系设计
碳金融风险的合理防范要从其核心业务即碳配额和碳排放权的交易相关问题进行监管和改革。首先,2017年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希良表示,目前中国经过七个碳交易试点多年来实践,总结欧盟碳市场失败的经验,发展出了两种符合国情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一种是基于当年实际产量的行业基准法,另一种是企业历史强度下降法。这两种方法应该成为中国国家碳市场主要的配额分配方法。其次,鉴于碳排放权的跨部门性,建议就监管内容和监管权限等重要的防范预警手段建设包括金融机构、合法投资者、政府等多方共同参与的碳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综合性市场管理体系。
(一)稳定碳配额市场
碳配额是整个碳金融市场的基石,故碳配额市场对碳金融市场后续交易活动的持续稳定进行至关重要。碳配额市场产生的主要目的是根据企业的温室气体产生量进行合理分配排放的额度,提高资源的分配率,以低成本实现减排的目的。目前我国的碳配额分配主要方式有拍卖制、免费分配、混合模式。当下来说,解决中国七大试点城市的配额分配制度合理过渡到全国的统一分配制度是关键。为了避免衔接过程中不同层次的市场摩擦产生的市场风险以及政府与市场之间边界模糊造成的政策风险,从而传染给整个碳金融市场,政府必须制定权责分明的政策,严格监管,督促企业项目交易活动及有关碳减排资金走向的公开透明,为了提高企业减排参与的积极性,可逐步更新碳配额分配的机制,采取一级市场逐步取代分散的试点市场,逐步探索合适的比例进行全国配额的统一,最终实现同一个标准[6],促进碳配额市场的稳定和碳金融市场秩序的规范,从而达到防范风险的目标。
(二)规范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是碳金融市场的关键,关系着碳减排目标的实现程度,是国际上承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进行交易的权利,因此必须明确碳排放权的财产权属性及法律地位。经过20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碳排放权的交易运作程序已经趋近成熟,故我国须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完善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体系上的不足,针对市场和欧盟碳金融交易体系的变化及时调整策略,做好顶层设计,通过部分城市试点进行预防性试验,模拟各国市场的变化,把握整个市场的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找到适合我国应对风险的举措,进一步积累经验,为我国碳排放权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速度找到一个平衡点,规范我国碳排放权的应用,解决规则上的漏洞,先行先试,将碳排放权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为碳金融市场的合法运行提供保障。
(三)完善碳保障體系
为响应我国绿色低碳经济的号召,各行各业都应承担低碳减排的责任。对于金融保险行业,根据政府的最新政策和环境保护的责任需要建立全新的低碳险种,准确评估风险,构建新的保险保障机制,针对风险的类别和保障难度给予合理的风险补偿,转移和分散投资风险。对于信用评级机构,建立统一的碳评级标准,规范评级程序,不断完善评级方法,对于碳项目的属性及价值通过多层次的判断和评价,降低市场的交易风险。对于披露机构,构建一个全国性的统一信息平台,对企业的信息进行及时公开及按风险程度划分等级,减少交易的障碍。进一步完善碳权交易相关会计准则,解决碳权交易在会计确认、计量、列示方面的问题。[7]
(四)探索碳监管模式
总结已有研究,结合IMF(2004)的评价方法,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最突出最有效的监管模式为双峰模式,即依据不同功能将监管划分为审慎监管和市场监管两个机构,在央行的监管指导下分别独立监管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灵,加强对市场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商业行为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两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相互制衡,相互监督,权责清晰,也能防止权力的集中及腐败的滋生,可在我国以分业监管为主的模式下发挥综合监管的优势[7],在两种不同的监管模式的冲突和融合下,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政策的要求,继续摸索出更为高效的监管模式,在降低碳金融市场风险的同时降低监管成本。
四、结语
以碳排放权为核心的碳金融作为价值可衡量又兼具公益性的稀缺资源,从碳配额总量的确定到审批登记、备案再到碳排放权在市场的正式运用,每一个环节都是复杂且漫长的过程,需要大量专业化的人才和技术,为了更加有效的利用这项资源,构建科学合理的碳金融监管体制对于更好地识别和防范碳金融市场的风险十分重要[8]。近几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防范化解碳金融风险。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正式批准成立国务院生态环境部,该部门是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承担减排责任而生。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正式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1年2月1日施行,并组建了全国碳排放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这一举措成功解决了碳配额的归属及碳排放权全国统一交易两大核心问题,而且该部门下设有碳金融监管机构、碳金融服务机构、证监会等新的多元协同监管体系,意味着我国在碳金融市场的探索又前进了一大步。但是伴随着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繁荣和碳排放权期货、期权、碳证券等产品的创新发展,也遇到了新的挑战。
本文梳理了碳金融市场的风险形成原因、特征、类别,通过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经验以及欧盟交易体系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改善我国现阶段碳金融市场的漏洞,以便于在风险发生或风险即将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和识别,前瞻远瞩,做好应对方案,提高碳交易的安全性,为我国的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筑造更加坚实的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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