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行政法视野下的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2021-11-26谢玲伶
谢玲伶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重庆 404100)
一、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渊源及其内容
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政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之一,主要起源于罗马法。他们曾认为、采用已订立合约的方式来确定是否结婚,或是为人们的宗教信仰来设定一个范围等行为均会因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立即失效。因为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维护人民的基本道德素养以及社会的运行秩序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最后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所使用,最终发展成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用来支配司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立法过程中,大多数国家都在本国的政法制度当中表达了肯定公序良俗型的一些侵权行为,以及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行为会失效等等。在德国的民法规定中就提出违反合理风俗方式来达到故意损伤别人利益的情况是需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而在日本的政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只要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行为在法律当中统统失效,而法国政法则规定所有人不能违背涉及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中,1949 年一直到我国民法总则颁布之前都还没有明确出现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是经过制定民事主体在进行社会民事活动时必须尊重社会公德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来发挥制约作用。随着我国民事法律的逐渐发展和完善,公序良俗这个词在2014 年11 月1 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 条第一款中被正式确立。
法律定义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核心所在,它会被用来当作分辨具备相似元素典型情况的工作性的工具。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它是现代社会所存秩序和社会道德所结合的表现,也是每一位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比较抽象地对完美秩序和道德愿景和期待。只有把控好潜藏于法律内容中的利益元素,才能够很好地理解法律的核心意义。一方面在公共秩序的观念当中对一般的利益规范是不能够在面对特殊的社会关系和特殊矛盾冲突中做出最规范化调解的。并且和社会发展的现实环境以及法律要求的重要目的所匹配。而社会公序良俗作为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每个领域的最基本秩序,能够完全体现出一个民族的基础社会价值和行为规则。所以公共秩序的内涵理念表现为在现行的民事法律规则中所蕴含的一些法秩序,也表现为宪法规定中关于每一位公民最基本权利的法秩序。
而从另一个角度讲。社会公序良俗作为一种时事客观的状态,而被良好一词进行修饰的习俗渐渐脱离了其原始的不理性元素使得良好习俗只包括正当的道德法律价值观念并非是全部的习俗观念。良好习俗摒弃了社会道德中的一些不友好因素,并使其慢慢转变为国家与社会所认可的一些法律和道德观,从而发挥出净化法律行为内容,提高法律行为质量的作用,所以具有非常高标准的道德要求。良好习俗的内涵常常表现为得到国家和社会一致认可的一些道德,契合我国的民法规则和价值体系的一部分并将其与普通道德逐渐分离开。在如今思想较为多元化,文化较为多元化以及法治理念不单一的社会背景下,良好习俗所具备的地域性和社会性会渐渐随着民族的发展而产生变化。
二、公诉良俗原则之政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公序良俗原则往往针对民事活动范围的一些领域。如果构成损害结果,往往是因为民事活动已经违背了公共秩序或者良好习俗。这类法律所提出的一系列公序良俗原则不只能够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领域,也是整个社会民事活动的价值指向和判断标准。民事活动是由每一位民事主体来进行的,是在说明实现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民法调整和评价并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一些活动。由此可以见得与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民事活动的范围涉及的更为广泛,民事活动中气囊括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还包括一些人身性的和财产化的行为。公序良俗原则的使用范围也并不只是局限于评判某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在法律适用范围上,它不仅仅包括了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一些失效行为,还应当包含违背公序良俗来达到不正当得利的事件。就以德国民法来举例,德国民法中规定,如果实施人的行为已经给其他人造成了损害,并且违背了良好习俗所制定的要求,则实施人必须要向他人赔偿一定的损害。德国民法还认为,如果实施人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加害行为。那么实施者在受害人要求赔偿时,必须有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法律义务。在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侵权行为有法律效益,但是在司法的解释中已经说明与规定并得到了法律适用者的一致认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不仅仅只是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益的准绳,也能够作为评判侵害利益的行为是否违背法律的原则。
三、社会核心主义价值观体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面临的问题
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于同样在其他民法基本原则中适用的一些共性问题,也就是违反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是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所必须遵循的要求。它规定法律原则的适用一定要有法律漏洞作为前提,具体来讲法律漏洞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有一定的法律规则但只适用于法律规则会出现违背公平公正后果的。而另一种是没有一定的法律规则,缺乏判断标准的。而当前一种情况发生时,司法人员可以直接来根据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来作为法律依据进行裁判,但是因为已有法律的法律规则是否适用于产生违背公平公正后果的认定是常常会由司法人员的主观意识来决策,所以在司法人员对现有法律规定不宜适用的评判存在一些认知偏差时,就会出现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是否越线的情况,造成法律规则被不合理的使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已经造成了对我国法律规则的破坏,这样的恶果是得不偿失的。
而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常常会缺少判断的依据,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也常常会面临这样的境况。在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条款时,公序良俗原则也不一定是优先适用的。一方面,在相应的法律规则存在缺漏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其他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则的使用能否实现相近的裁判结果,从而达到预期的评判效果。另一方面,即使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则,在考虑适用法律规则时也应该先评判公序良俗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之间是否有矛盾和冲突性问题,出现问题又应该如何进行取舍。所以,违反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问题的实质,就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一种滥用,其根本是司法人员对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解读存在偏差性,这样所造成的后果会模糊人民群众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任和理解,削弱法律体系的社会影响力。
其次就是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简单使用问题。主要表现在司法裁判在具体使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对于使用其原则的事态缘由以及所使用的具体内涵和目的意义等问题的表达模糊不确切。在前文中已经讲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需要通过正确的司法判定中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来进行的,但这里所说的具体使用并不只是简单地引用公序良俗原则来作为裁判依据而已,要对适用于公序良俗原则的事态缘由进行明确的表述,对适用于公序良俗原则合法性的补充和说明,以及对适用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一一进行表述。只有将以上方面都解释清楚,才能够将我们我国法律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明确禁止什么说清楚,说透彻,这样才能够达到实现司法适用向社会大众来宣传和诠释我国核心主义价值观的内涵和目的。
四、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政法中的确立
在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环境下,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主要要解决的是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问题。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在适用于公序良俗原则时要严格遵守,不能为了宣传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随意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则会造成社会大众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误解,引发大众对现行法律制度的不满,从而动摇我国社会发展的根基。在关于当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公序良俗原则所面临的问题是需要解决公序良俗原则审查制度的完善程度。因为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往往会具备比较大的社会关注度,作出裁判结果可能会影响之后一系列案件的参考指导性,所以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应该参考案件的实际情节以及社会背景来实行适用审查机制。因为公序良俗原则所使用到的情况比较多,使用频率比较高,因此,在审查方式方面应该做出相对应的调整和梳理。一般的案件需要经过专业法官来进行会议讨论,但如果是社会影响非常大,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特殊案件应该继续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讨论,这样的制度能够避免公序良俗原则的随意使用,也能够有助于规范公序良俗原则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从而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力。
结语: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政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我国社会核心主义价值观的宣传和体现。对于目前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如何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规范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有效传递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要将我国政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事求是地结合到一起,在此基础上通过公序良俗原则,为实现社会主义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包容性与开放性等特点,能够让其比较从容地面对纷扰的民事活动,使得法律适用者可以从个别案件中透视和分析出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一系列问题。但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研究是范围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并不是法律适用者可以随便进行决定的。我们需要结合当前民事活动实际情况,进一步来展开讨论和研究,从而使公序良俗原则能够发挥其最大的法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