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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据裁判规则的适用

2021-11-26谌勇悦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关键词:从简证据规则裁判

谌勇悦

(淮北师范大学,安徽 淮北 235000)

证据是查明真相、公正裁判的唯一依据,收集到的证据确实充分,被追诉人才能心甘情愿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就可以予以采信,理论与实践中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据要求仍存在着较大差别,有必要以理论中证据原则为指导,述清实务问题后再加以改造,反过来又以实务丰富理论。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应构建的证据原则

(一)证明标准严格

当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普遍罪行轻微,此类案件虽然适用程序从简,但在证明对象、证据调查程序以及证明标准上与其他案件是一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简单来说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在实体上,有犯罪事实且对犯罪事实有确切证据辅以证明,也就是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涵盖的证明对象范围是案件中所需的所有相关性事实;其次辅以证明事实的证据都通过法定程序以确定是真实合法的,也就是说认罪认罚案件应遵循刑诉中规定的各项证据调查程序;最后排除合理怀疑,说明法官要结合已有的证据,运用自己的审判技术,对案件事实作出实质性判断。[1]

(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获得量刑上的从轻,不得不选择接受公检机关指控的罪名,但《指导意见》要求将证据为本,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无论是程序上的事实,还是实体上的事实,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要依据已有的证据进行认定。只要一个案子已有证据不圆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供述仍然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其有罪的依据。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各地方证明标准不一致

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各地方的规定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类认罪认罚案件与普通案件同样适用一般证明标准;第二类在一般证明标准之上又加入了一些限制性或者补强性规定;第三类将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进行再细化,在不同程序中适用不同证明标准。除此,对证明标准项下证明对象的审查范围,证据调查程序等也有一些争议。[2]有学者认为一般证明标准的证明对象只局限于案件的主要事实和关键证据方面,对于一些次要问题不必辅以证据加以证明。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证明标准没有降低,但是对被告人的有罪证明从严格证明转变为自由证明,所以证据调查程序也不必再恪守普通程序规则。说明了无论是司法实务中还是学界对法定证明标准都有争议。

(二)部分案件证据从简

实践中对重罪案件与普通案件的证据裁判规则不一样,对普通案件事实的证据数量以及证据质量并不一定追求证据的全面化。由此更不必说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对基本案件事实已经没有异议,接受所指控的罪名和刑罚为前提。在此情形下,法庭的审判不必面面俱到,关注的重点是罪名是否适当确定以及如何量刑,对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性证据即使法庭程序适当从简也要予以核实。

三、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明体系续造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法律要求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对证据的审查应用把控较为严格,而在实践中各界都认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审查应该简化。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据适用与普通程序应该有所区别,但是从宽并不等于从简,在哪些方面不可以从简,哪些方面可以从简,都需要在认罪认罚证明体系的原则性规定下再次细化。[3]

(一)证明标准不可变,证明方法可简化

实务认为认罪认罚的案件如果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适用相同的证明裁判规则,那么两种类型的案件也没有区分的必要,然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强调办案效率与节约成本价值,被追诉人的实体性权利面临侵害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为了保证案件真实,法定证明标准不能降低。为了维持效率与成本的平衡,可以在证明对象和调查程序上进行简化。

1.区分不同证明对象,适用不同证明方法

在法定证明标准上对证明对象进行程序性证明对象和实体上证明对象的划分,不同的证明对象区别给予适用不同标准以及不同程度的证明。实体性证明对象涉及案件基本事实即被追诉人自认的事实,这类证明对象因为自认而不必过度审查其真实性。然而程序性证明对象涉及作出自认的行为是否是真实合法的,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格证明才能保证被追诉人是自愿真实地做出有罪供述,符合保护法益的需要。[4]

2.法庭质证程序可从简

认罪认罚案件在不同阶段对证据有不同的要求,侦查机关首先负责收集证据,其次还要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符合客观真实,可以说据以定案的证据都仰赖于侦查机关获得;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方负担起对已有的证据进行审查的责任,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可以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并依据案件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必须经过法庭调查质证程序的证据才可能被作为定案依据,但法院在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基本内容审查后可以对认罪认罚的案件事实直接予以确认,简化质证流程。在证据调查各个阶段中,侦查阶段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全面收集证据,在该阶段证明程序势必不能从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在保证证据适用方面具有主导作用,证明程序同样不能简化,但是在前阶段证明程序的保障下,庭审环节的质证程序可以适当简略。[5]

(二)证据裁判要求不可变,具体证据规则可分阶段衡量是否从简

证据裁判贯穿于诉讼始终,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下,不同阶段可以细化更为具体的证据适用规则。比如对侦查阶段公安取证是否认罪的证据规则;将起诉阶段对公诉机关的罪名及量刑细化为认罪从宽证据规则和认罚从宽证据规则,在审判阶段对案件事实和自愿性认罪双审查的证据核查规则以及允许被告人认罪反悔的证据规则。在不同的阶段有些证据规则可以选择从简,例如审判阶段的事实审查可以从简,这样也符合上文所述的实体性证明对象可从简和庭审质证程序可从简,符合证明要求的统一性、确定性。

四、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8年在国家立法层面被确立以来,已经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展开,在今后适用过程中各类问题都将愈发突出,涉及的各种证据问题都会逐渐凸显,但是证据作为裁判案件最关键的钥匙,建立规范适当的认罪认罚案件证据适用规则非常必要,因此本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规则的探讨主要是从法律上与实践中对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对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证明对象不同、证明程序不同、证明阶段不同,从而提出在不同阶段对证据繁简要求可以存在差异性,在有些阶段证据要求必须严格适用,而有些阶段可以从简,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据适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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