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保护分析
2021-11-26王晶
王 晶
(中共安阳市委党校,河南 安阳 455000)
长期以来,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政府高度关注的内容,如何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更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重点问题。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公共利益保护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必然需要基于经济法探索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保护路径,而突破经济法所带来的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正是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因此,就经济法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保护展开研究十分有必要。
一、经济法与公共利益概述
(一)经济法
经济法指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整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承担着社会责任本位,同时也是促进商品经济发达、推动经济发展的法,具有极强的综合性,会横向及纵向地对经济进行调整[1]。经济法的设置、运行应当遵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等,从而促进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有效营造,推动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为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而提供积极支持。
(二)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需要的对象,即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公共利益自古以来便被提出并受到广泛重视,其代表的是整个社会部分群体乃至全部群体的利益。当前法律层面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源自西方公共利益概念,而后者本身的发展又经历了与正义观念紧密联系的古希腊时期、以道德为基础的古罗马时期、坚持用法治和正义理论阐述的中世纪时期、与个人原子式的利益总和密切关联的自然法学形成时期、个人理性服从宇宙理性的德国古典哲学发展时期[2]。
(三)经济法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经济法和公共利益存在着紧密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其一,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为社会公众而服务的,其代表的是广大公众的共同利益。而经济法作为推动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其必然需要和公共利益实现深度结合,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其二,经济法本身是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体现在多个方面,相应的对其进行有效保护需要不同领域、专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经济法正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法制[3]。其三,经济法本身作为维护、规范和保障社会公共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其能够促使规范化、制度化的市场经济环境形成,同时对市场缺陷、恶性竞争等进行处理与打击,能够充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
由于现行的经济法本身具有一定局限性,同时我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有着一定的特殊性,政府之外的市场中缺乏主体性,关于公共利益的表达机制也较为缺乏,形式理性不足,在公共利益保护层面的界定缺乏具体标准,不具备可操作的程序规则,导致经济法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保护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度。具体来看,这些法律限度主要体现于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其自身必须足够科学、规范、合理与有效,才可能在公共利益保护中发挥作用。不过我国经济法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的,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体制逐渐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和发展,这意味着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的经济法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局限性。尽管我国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断进行调整、优化与完善,但依旧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济体制,其中最明显的问题在于过于强调政府地位,对市场主体的重视和有所不足,自然难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充分发挥公共利益保护作用[4]。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目前的经济法依旧是以公共利益为重点,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而公共利益本身就包含个人原子式的利益,这种冲突导致经济法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始终有着短时间内难以突破的障碍。
(二)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保护可操作性不足
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对处理和解决当前社会经济中的各种问题、促进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而言均有着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十分快,社会各阶层的劳动分工得以进一步细化,整个社会已然向多元化、抽象化的方向发展,相应的公共礼仪保护要求有所提高。在此过程中,经济法的公共利益保护作用不容忽视,其通过规制市场、解决社会经济矛盾与问题等方式,能够很好地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性保护。不过在实践落实中,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保护依旧面临着可操作性不强的难题,主要体现于对公共利益保护边界的划分缺乏规范和标准支持、相关操作规则不完善两方面。这意味着经济法视角下的公共利益保护依旧存在较强的随意性,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5]。
三、经济法背景下突破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的对策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对公共利益进行有效界定,是突破经济法对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的重要基础,能够更好地为相关工作提供重要依据,也能强化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逐步推动经济法视角下公共利益保护的规范化落实。而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有效、标准化界定,首先应当基于实体法视角对公共利益的对象、内容、概念等加以界定,即合理利用类型化方法探索相应的价值判断模式。在此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发挥宪法理念的指导性作用,同时借助相关理论依据探索利益形态保护路径,让经济法能够更为规范地发挥公共利益保护作用。而且有必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公共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形式,更好地支持保护工作开展。目前世界范围内可供借鉴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概括式、以日本为代表的详细列举式、列举公共利益具体范围的折中式等。应充分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情况,逐步深入、全面、系统化地对公共利益进行标准化界定[6]。
(二)落实实体法构建
经济法视角下的公共利益保护始终难以突破过于形式化、实践能力差等问题的限制,需要基于实体法加以完善,从而明确正确的价值选择与判断准则,让公共利益保护相关法律能真正落地。公共利益保护的执法难度不小,尤其是在尊重客观事实以及杜绝职权滥用方面的约束、规范难以有效实现,必须依靠实体法的科学构建为重要基础与保障。在明确公共利益保护的基本概念和相关因素后,需要以此为基础对经济法的调整、优化和完善提供可靠依据,尤其要落实司法执行层面法律法规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公共利益保护中的职能作用,为依法保障公共利益的有效落实提供可靠支撑。
(三)充分发挥程序规则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科学、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是保障公共利益保护落地的关键,同时也是为司法机关执法、公民权利行使提供重要依据的基础性规范。公共利益保护必须保障实施执行的公平性和民主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对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有效保护,而完善程序规则能够充分发挥相应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为相应的操作实施执行提供重要依据、必要规范和可靠保障,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的有效维护,让公民行为得到有效约束的同时提供相应的维权渠道。应基于实际国情完善法规程序、公共利益争议处理机制,践行对公共利益的差异化、公平化、公正化、透明化保护。
综上可知,经济法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强化法制建设、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言有着积极作用。为了充分发挥经济法视角下的公共利益保护作用,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突破相应的法律限度,从多个方面强化经济法作用,强化公共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