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2021-11-26王登山律师
王登山 律师
问题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2014 年3 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一商贸城开发项目发包给承包人建设施工,工程暂定造价约2.9 亿元。2014 年5 月,承包人进场施工。
2015 年9 月,经友好协商,承发包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款支付等事宜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案涉项目继续建设资金仍有承包人垫资,按垫资金额以月利率三分计算利息成本。
自2017 年4 月至2018 年8 月,承包人垫付工程款23 笔,共计约970 万元。
因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欠款,承包人诉至工程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发包人偿还垫付工程款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相应利息。承包人主张垫付款利息应当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请问:发包人是否应当向承包人偿还《补充协议》约定的垫付款及相应的利息?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1.垫资问题的处理应当主要依据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原则上认可了垫资合同及合同中的垫资条款的效力,对其处理的原则既不同于拆借资金,又不同于一般的工程欠款。对于垫资问题,应当主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处理。本案中,承发包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就垫付工程款作出了明确约定,因此,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返还垫付工程款,并计算相应利息。
2.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应高于垫资时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承包人主张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从垫付日的第二日起按月利率三分计算垫资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因此,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上限的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应当按照垫资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垫付款利息。
3.合同对垫资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将垫资款作为工程欠款处理
在合同对垫资或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即使承包人有垫资的行为,其垫资款应当作为工程欠款处理,承包人请求支付垫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工程欠款利息的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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