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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生档案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

2021-11-26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法政系

浙江档案 2021年7期
关键词:普法法治化法律法规

方 元/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法政系

社会发展至今,民生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实利益密切相关,更是当前社会变革、经济发展的关键任务之一,也是党和国家领导社会建设工作中不可忽略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了有效解决民生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实现关注与改善民生的工作目标,档案部门积极开展民生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水平,充分认识到相关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确保各项工作持续稳定推进,为我国民生档案法治化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1]。随着民生问题在国家管理工作中重要性的不断提升,民生档案法治建设势在必行[2]。基于以上现实背景,本文以相关工作为研究出发点,具体从立法、执法、普法、守法等不同维度出发对我国民生档案建设管理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对其法治化发展所呈现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并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提出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以解决相关问题,提高法治化建设发展水平,在为我国民生档案法治化发展提供科学借鉴的同时,也能够提高民生档案法律体系的健全性与完善性,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开展,加快相关工作的法治化速度,提高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质量水平,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以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1 民生档案法治的概念

民生档案的内涵可理解为与百姓生活状态息息相关、集中体现民众所关注事项的档案资料,表现出显著的大众性、实用性、直接性等发展特点。部分学者指出,民生档案的表现形式以各类医疗保险、卫生服务、就业保障、社会保障、房屋居所等直接关联到公众现实利益、根本利益的档案资料,对民生档案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明确列举[3]。上述理论观点对民生档案的内涵、范围、构成要素等问题进行了科学表述,为相关管理工作的良好开展提供了科学指导。也有学者认为,民生档案属于国家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参与和享受民生活动过程中所积累下来的信息记录,是反映公众物质、精神生活状态的信息记录,是公众现实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公众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依据[4]。

从法律层面来看,民生档案相关正常法规表现出系统性、复杂性的特征,是一个非常宽泛、关联性很高的一个概念体系。具体可从国家、地方等两个不同的层面出发对民生档案法规的内容进行理解。国家层面而言,具体表现为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的与民生档案管理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从地方层面来看,则具体表现为各级地方政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基于各地自身发展实际所制定的与民生档案有关的法规制度。民生档案政策具体表现为国家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主体基于自身权威,明确具体的对民生档案管理工作有关的任务、流程、行为准则、工作方式等问题所制定的规范性、标准化内容。而民生档案政策法规则可具体理解为政府职能部门基于自身职权划分结果、基于国际现行法律法规所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规范和制度[5]。可以说,民生档案政策法规已经成为相关工作的必要依据和重要保障,是我国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民生档案管理及利用综合效率的重要保证。法治集中体现了国家现行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事务、政治事务、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律依据,而法治建设则泛指法律、制度相关建设工作,具体可从立法、执法、普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不同维度出发对其内涵和意义进行分析和把握。由此可知,民生档案法治是以民生档案为对象的、国家制定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的工作机制,是一套完善具体的法律保障工具[6]。

2 我国民生档案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民生档案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2.1.1 民生档案立法层面低

发展至今,我国尚未从国家层面出发制定以民生档案为核心对象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仅仅以各地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但是也很少涉及民生档案管理、利用等方面的专门性规定。现有的规章制度也大多侧重于职能部门管理工作规范,整体存在立法层面不高、法律效力不足等问题,难以保证相关工作的开展水平。

2.1.2 法规政策内容不健全

基于不同的领域和范围,民生档案表现出多样性的发展特征,形成了许多不同的体系,大致可分为收入类、医疗类、就业类、保障类等不同的民生档案体系。虽然目前国家及地方政府也制定实施了一些与民生档案有关的政策法规、职能规范等性质的文件,但是民生档案的整体管理水平显著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难以满足当前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需要,无法充分保证工作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2.2 我国民生档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2.2.1 民生档案执法力度不够

管理职能部门存在执法水平不一致、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无法保证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管理及服务需求。由于队伍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不同档案管理部门在人员设置、管理水平、服务能力方面表现出比较显著的差异,无法保证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无法充分保证管理与服务质量。在具体工作环节,甚至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责任感不足、执法工作不到位、工作积极性不足等问题,无法保证政策法规的执行效率和效果,对档案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2.2.2 民生档案执法监督检査力度不强

具体到执法监督检查环节,部分管理者表现出原则性不足、人情关系泛滥、利己思想严重等问题,无法保证相关工作的开展水平,导致了不同程度的执法效力不足的问题。在落后观念的影响之下,部分执法者在开展执法工作时不能严格履行其职责,导致不同程度的工作形式化问题,未能明确问题并进行有效反馈,无法为执法对象工作行为的改进和发展提供明确依据,限制和制约了执法工作成效。特别是执法监督机制的欠缺,更是导致了执法工作缺乏效力的问题,难以避免主观性因素对工作质量的不利影响,引发了违规操作、管理混乱等严重后果。

2.3 我国民生档案普法中存在的问题

2.3.1 民生档案普法宣传力度不够

普法工作是法治化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为法治化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也是提升公众对相关政策法规了解水平的重要举措,从而为各项法规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环境。目前,我国已经积极推进各类普法活动,但是普法对象主要集中在职能部门及职能工作人员,缺乏对基层民众的重视程度,导致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体对民生档案相关政策法规的了解不足。

2.3.2 民生档案普法宣传流于形式

虽然民生档案普法工作逐渐成为各级政府、档案管理部门的核心工作任务之一,并且在实践方面具体开展了相关工作,一定程度上完成了普法工作任务。但是相对而言,档案普法工作的力度和效果仍然有所不足,尚未实现公众的普遍认知和了解。限制和制约相关工作科学发展的因素不仅表现在工作方式,同时也表现为工作机制的不科学、不合理,导致相关工作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形式化问题,难以保证工作成效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果。

2.4 我国民生档案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2.4.1 社会民生档案法治意识薄弱

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努力之下,我国民生档案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众的法治意识。但是仍然存在比较突出的法治意识薄弱、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高、自觉守法理念不足等问题,无法为民生档案法治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持,无法充分保证相关工作的开展水平。

2.4.2 民生档案守法主体片面

对于民生档案法律法规体系而言,守法主体具体表现为需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具体表现为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等主体。对于行政职能部门而言,必须积极履行其职责任务,积极开展民生档案管理各项工作,充分保证执法工作成效确保各项工作的质量水平。但是在具体工作中,仍然有部分行政管理主体对档案守法缺乏科学认知,仅仅将守法责任划归到执法对象身上,自身缺乏守法理念,导致其工作仅仅停留在日常性的管理事务层面,难以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权威性与质量水平。

3 加强我国民生档案法治建设的对策

3.1 提高我国民生档案立法质量

3.1.1 建立健全民生法律法规体系

对于民生档案管理工作而言,其最终目标在于保证各个领域民生档案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水平,充分保障公众合法权益,充分满足公众发展需求。法治化发展能够为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支持和保障,也能够为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合理开展提供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因此,建立健全民生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水平,将成为关键所在。只有充分保证了立法工作水平才能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支持,在确保民生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水平的基础上发挥其功能作用。

3.1.2 与时俱进 适时修订

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与法治环境,民生档案建设管理工作必须保持良好的创新发展和动态调节能力,能够保持良好的优化和改进发展状况,在充分保证法治工作质量水平的同时为相关工作的科学开展提供全面、准确、可靠的依据,以此保证各项工作的质量水平。无论是新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旧法律法规的调整修改,都必须坚持科学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充分保证各项工作的质量水平,能够更好地发挥民生档案的积极作用,为人民群众现实利益、根本利益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法律保障。

3.1.3 加强协作 完善体系

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包括档案部门、涉民部门等。这就决定了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行为主体。基于自身职能划分情况,各职能部门必须积极落实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对于档案部门而言,需要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做好交流沟通工作,与其他涉民部门开展积极有效的合作工作,在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科学开展立法工作,确保民生档案法律法规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统一性与协调性,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水平和执行效果,不断健全完善民生档案法律体系。在立法法规制定环节,也需要积极收集各专家学者的科学意见,以此保证工作水平,同时发挥专家学者的外部监督职能作用,避免出现执行主体、监督主体身份重合的问题,从而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

3.2 强化我国民生档案执法监督机制

3.2.1 提高民生档案执法力度

行政执法是相关法律法规稳定落实的重要保障。对于民生档案管理工作而言,执法也是法治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为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奠定了良好基础。若想保证执法力度,必须充分保证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同时做好交流沟通工作,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避免职能重合、多头管理导致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问题,充分保证执法质量。

3.2.2 健全民生档案执法检査监督机制

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各项档案管理工作,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的基础上确保工作质量,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明确依据,在优化工作策略、工作流程的基础上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并推动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同时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执法职责,发挥监督机制的积极作用保证各项工作质量。

3.3 加大我国民生档案普法宣传工作力度

3.3.1 推动民生档案普法宣传工作创新

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发挥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的职能作用,充分保证宣传工作质量水平。宣传部门应将民生档案普法工作确立为重要工作内容,从实际情况出发开展宣传工作,充分保证信息传播效率和质量。在具体工作中,则需要发挥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平台作用,通过信息推送、交流沟通等方式开展宣传和普法工作,积极响应公众诉求满足其信息服务需求,充分保证普法工作质量和效果。普法工作必须以社会公众为主要对象,针对其理解能力、需求情况对普法形式、普法内容进行科学设计,确保公众理解和接受效果,从而提高普法工作质量效果,为民生档案法治化建设创造有利环境。

3.3.2 完善民生档案普法宣传机制

健全完善宣传机制,发挥不同平台的宣传功能作用,实现普法工作内容与民生档案管理实践的有机结合,构建起科学的工作体制。同时也应健全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对普法工作质量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所在并进行优化改进,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3.4 构建我国民生档案法治环境

3.4.1 增强社会民生档案法治意识

法治环境建设情况也将直接影响民生档案法治化管理工作水平。只有充分保证了公众的了解水平才能提高其对相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水平,才能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为民生档案执法工作奠定扎实的社会基础。档案部门必须积极履行其工作职责,切实保证普法工作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知法懂法程度,为其自觉守法奠定良好基础。

3.4.2 转变档案行政管理主体的观念

管理主体必须树立科学理念,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依法开展各项管理工作,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在具体管理工作里,必须树立科学法治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落实各项管理规定,避免工作形式化问题,充分保证工作质量效果,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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